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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拍案与办案
作者:周 军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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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时从报上读到这样的报道,某领导闻知某案后勃然大怒拍案而起,接着提笔亲自批示,最后某某罪犯终落法网。此类的报道看得多了,感慨就多过了兴奋。
       领导层乃至最高领导批办的案子,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宗,要数毛泽东主席亲自批示枪毙刘青山、张子善一案。因为那时情况极其特殊,一是刘、张两人曾是革命功臣,二是当时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可与今天同日而语。然而,50年过去了,需要领导人物批示,办案的人才拿到“尚方宝剑”,才敢于拿棘手的人开刀。一些作奸犯科者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他们并不是什么“法盲”。他们敢于藐视法律不怕法律,他们怕的只是权力。一些执法者不依法从事,而是惟上是从、惟批示是从。要去法办某个人,他首先考虑的是这个人的背景。如果是毫无靠山的平头小百姓,那当然手到擒来,办案神速了。如是有权有钱有势力的角色,他便觉得难以下手。这样一来,受害方只好一级一级地告到京城。为讨个“说法”,他们不惜成年累月和倾家荡产走上悲愤的上访路,一直告到“大人物”那里。
       有人拍案,就有人办案了。像不太久之前,办山西“三盲院长”姚晓红的案,有关部门一决定对他实施逮捕,当天就有 200个电话给他通风报信,使其得以逃之天天。但最高领导人批示了,姚案最终谁也包不住。一个小小科级干部,有如此能耐,更大一些的“姚晓红”们,那更不必说了。记得当年郑州法办张金柱,也有领导拍案而起。一是张金柱的案子发生在郑州市区大街上,民愤太大;二是全国的媒体纷纷披露。按张本人的话说,他是被记者搞死的。按张的逻辑,如果在暗处搞,他一定有能耐把事情摆平。
       当然,一些大案要案,领导批示和督办在法理之中。问题是一些本可依法办理的案,某些执法者却能拖就一拖再拖,其中必大有隐情。为什么就不能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之下去依法办案呢?像某些国家,法官起诉高官甚至总统,不知还要谁来“批示”?
       某些不法分子,死于民愤,死于媒体,死于批示,最后才死于法律。可见,依法治国,还任重而道远。
       荐稿人语:我是离休的老法官,深感这篇杂文击中了当前时弊,所指问题确实带有普遍性。过去我在办案中也遇到过此类问题,我不认那一套,因此得罪了一些人。但也无所谓,天不怕,地不怕,谁也对我无奈何。我就是这样的脾气和性格,所以我对杂文很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