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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严禁”不如“公开”
作者:邬凤英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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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了该系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五禁令”,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土地审批、矿产资源开发、中介机构乃至“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等等(见2月4日《广州日报》)。不过细细研读,发现这些条条都不是第一次提出来的,而是早就见诸各项法律、法规,以“严禁”的方式出现,也不是第一次了。
       一个部委的皇皇大令,按理咱们不该说三道四,不过我还是有点忍不住——这都是一腔废话!发布这些“严禁”,就好像是交警部门规定严禁宝马车随意撞人,法院规定严禁把该判死刑的黑社会老大改判死缓,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规定严禁把有毒的豆奶给孩子喝一样。说句绕口一点的话吧:本来就不应该,所以就不必重申;反复用“严禁”的方式重申,结果倒好像是原来还应该似的。多此一举,画蛇添足,怎么看都怎么透着不自信。
       “严禁”这些法律、法规早已禁止的内容,说明此前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如果不找出导致这些法律、法规被藐视的原因并加以消除,那么这些“禁令”文件将很快落满灰尘,被抛到一个无人理睬的角落,沦落到和那些被它们强调的法律、法规一样被藐视的境地。它惟一的好处是给了这些发布“禁令”的部门一个向上级、向公众“作秀”的机会,或许可以稍稍疏解一点民怨,或许可以向上级展示一下“政绩”,但对实际工作的推动,并无真正的补益。
       不过好在国土资源部在“严禁”的同时,还有一项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事务”的方案,包括“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公开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全过程”等等近20项。
       我觉得这才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因为“严禁”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反腐败,但单靠自己“严禁”,难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最终还是舍不得。但公开了以后,就等于让全社会来一起“严禁”,效果就一定会好得多,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当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的规定目前还是非常原则的,总的来说,还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我觉得这些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最好是要从承诺上升到部门规章的高度。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时间,以及如果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谁来承担责任,造成损失之后如何赔偿等等,都要做出细致和可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对部门自身来说,这应该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应该是一种可诉的权利,即如果有关部门没有按规定公开,而我又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我就有权利把它告上法庭!
       概括起来说,“严禁”还是一种“自律”,在“经济人”理论成为主流意识的今天,“自律”的效果究竟会怎样,大家心里都有数;而“公开”则是强迫自己变“自律”为“他律”,借助人们趋利避害本能,来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优化。所以衡量一个政府部门是不是真心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核心的指标不是它的“严禁”有多少,而是它的“公开”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