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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存真]“不许讨价还价”的国共北平和谈
作者:秦立海

《文史精华》 2007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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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初,随着国民党政治军事形势的急剧恶化,党内求和呼声日益高涨,结果导致了蒋介石的下野与李宗仁的上台。随后,国共两党最后一次走到谈判桌旁,举行了举世瞩目的北平和谈。但是,由于国共力量对比已今非昔比,中共根本“不许讨价还价”,结果不肯“投降”的国民党最终被中共以武力“扫地出门”,从而宣告了其在大陆的政治出局。
       蒋介石的下野与李宗仁的上台
       1948年底,随着中共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的相继胜利,国民党蒋介石赖以维持统治的精锐主力损失殆尽。这使本来就矛盾重重、派系林立的国民党内部斗争迅速激化,以李宗仁、白崇禧为首的桂系,率先向蒋介石发难,要求与中共进行和谈。国民党主和派也趁机附和,导致求和之声日盛一日,迅速发展成为一场“和平运动”。
       面对桂系“逼宫”戏的上演,内外交困的蒋介石走投无路,不得不故伎重演,以退为进,考虑下野谋和。1949年1月1日,蒋介石在万般无奈中发表元旦文告,表示:“只要共党一有和平的诚意,能作确切的表示,政府必开诚相见,愿与商讨停止战事,恢复和平的具体方法。”但前提是,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国体能够确保,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生活方式与目前最低生活水准。在此条件下,“和平果能实现,则个人的进退出处绝不萦怀,而一唯国民的公意是从”,从而破天荒地向中共发出了“求和”的呼声。
       对于蒋介石的求和文告,1月4日,毛泽东发表题为《评战犯求和》的评论,给予了无情的揭露与批驳。1月14日,毛泽东又进一步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尖锐地指出:蒋介石的和平建议“是虚伪的”,他所提出的和谈条件,“是继续战争的条件,不是和平的条件”。声明强调,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充足的力量和充足的理由,确有把握,在不要很久的时间之内,全部地消灭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残余军事力量,但是,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实现真正的和平,减少人民的痛苦,中国共产党愿意和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他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之上进行和平谈判。这些条件是: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卖国条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毛泽东的八项和平条件,对蒋介石来说不啻五雷轰顶,简直就是要他无条件投降的“哀的美敦书”,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但此时国民党内主和的空气却有增无减,李宗仁、白崇禧也趁机加紧了反蒋和共活动。面对这种局面,蒋介石战不能战,和不能和,只好决定下野。1月19日,蒋介石与李宗仁商谈时局,明确向李表示了“引退”之意。1月21日,蒋介石正式宣告下野,表示:“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之规定,于本月廿一日起,由李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以此为标志,蒋介石退居幕后,李宗仁走上前台,寻求与中共进行和平谈判。
       李宗仁的“划江而治”与毛泽东的“北平方式”
       
       李宗仁以主和上台,和平是其政治生命所在。因此,上台伊始,便迫不及待地发起了和平攻势。1月22日,李宗仁发表文告,宣布将以高度之诚意与最大之努力,谋取和平之实现。凡过去一切有碍人民自由及不合民主原则之法令与行动,悉将分别迅速予以撤销停止,以使和谈工作顺利进行。至于中共方面所提八项条件,愿意立即开始商谈。1月27日,李宗仁亲自致电毛泽东,再次表示愿以最高之诚意,尽最大之努力,务期促成和平之实现。政府方面愿以中共八条为基础进行和谈,各项问题均可在谈判中商讨决定。
       李宗仁之所以急于摇起和平的橄榄枝,其实有他自己的如意算盘,那就是通过国共和谈,实现“划江而治”,最终取蒋而代之。为此,李宗仁将同中共举行谈判,以求和解;阻止中共过江,以求体面和平;寻求美援,以制止通货膨胀作为自己的3项紧迫任务。其中,核心任务就是阻止中共过江。关于这一点,李宗仁曾对其谈判代表刘斐表示:“我想做到划江而治,共产党总满意了罢?只要东南半壁得以保全,我们就有办法了。”“如果能确保东南半壁,至少是可以在平分秋色的基础上来组织民主联合政府。”白崇禧也曾对受命与中共进行联络的刘仲容表示:“今后可以有一个‘划江而治’的政治局面,希望中共军队不要渡过长江。”“如果他们过了江,打乱了摊子,那就不好谈了。”因此,应该“向中共提出关于政治可以过江,军事不要过江的建议”。显然,李宗仁、白崇禧认为,只要能够阻止中共军队过江,在政治上就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蒋介石下野、李宗仁上台的同一天,即1月21日,中共代表与傅作义代表正式签署《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毛泽东称这种迫使敌军用和平方法,迅速地彻底地按照人民解放军的制度进行改编的“不流血的斗争方式”为“北平方式”。“北平方式”产生的基本原因,固然是由于人民解放军的强大与胜利,但也得到了国民党政府的默许。国民党中央社曾于1月22日和27日两次播发傅作义和国防部有关北平问题和平解决的文告,以示认可。对此,毛泽东指出:南京政府为什么也同意这样干呢?这是全国革命高潮和国民党大崩溃的表现。他们不得不同意,就像他们不得不同意以共产党的八个和平条件为谈判基础一样。在全国人民的逼迫下,他们孤立了,他们的二十万军队已经这样做了,他们无法不同意。这一同意是有巨大意义的,全国的问题就有合法(合国民党之法)理由遵循北平的道路去解决,他们丝毫也没有理由反对别地这样做了。显然,毛泽东对“北平方式”寄予厚望,希望以此去解决全国问题。因此,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很自然地将对李宗仁的和谈方针定位为“北平方式”。
       
       为对李宗仁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以“北平方式”解决全国问题,1月25日,中共发言人指出,我们允许南京反动政府派出代表和我们进行谈判,不是承认这个政府还有代表中国人民的资格,而是因为这个政府手里还有一部分反动的残余军事力量。如果这个政府感于自己已经完全丧失人民的信任,感于它手里的残余反动军事力量已经无法抵抗强大的人民解放军,而愿意接受中共的八个和平条件的话,那么,用谈判的方法去解决问题,使人民少受痛苦,当然是比较好的和有利于人民解放事业的。最近北平问题的和平解决,就是一个实例。言外之意,这就是李宗仁的榜样和出路。
       1月28日,中共明确提醒李宗仁:“我们和北平人民正在做一件重要工作,按照八个条件和平地解决北平问题。你们在北平的人例如傅作义将军等也参加了这件工作,经过你们的通讯社的公告,你们已经承认了这件工作是做得对的。这就不但替和平谈判准备了地点,而且替解决南京、上海、武汉、西安、太原、归绥、兰州、迪化、成都、昆明、长沙、南昌、杭州、福州、广州、台湾、海南岛等地的和平问题树立了榜样。因此,这件工作是应当受到赞美的。”这实际上是要李宗仁学习傅作义,走北平之路。同时,中共还明确表示:“我们热烈欢迎北平式的和平,对于不肯接受北平方式实现和平的任何反动势力,我们就只好用天津方式来解决。”2月1日,《人民日报》以《执行毛主席八项和平条件的第一个榜样——以和平方法结束战争》为题,向李宗仁展示了北平方式。
       和谈方针确定以后,中共开始加紧准备和谈事宜。3月5日,中共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指出,我们正在准备和南京政府进行谈判,我们的方针是不拒绝谈判,要求对方完全承认八条,不许讨价还价。其交换条件是不打桂系和其他国民党主和派;一年左右也不去改编他们的军队;南京政府中的一部分人员允许其加入政治协商会议和联合政府。现在,按照北平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是增加了,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对于反革命遗迹的迅速扫除和反革命政治影响的迅速肃清,比较用战争方法解决问题是要差一些的。但是,这种方法是在敌军主力被消灭以后必然地要出现的,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于我军于人民有利的,即可以避免伤亡和破坏。因此,各野战军领导同志都应注意和学会这样一种斗争方式。全会随即批准了与国民党政府进行和谈的决定。
       
       会后,中共中央由西柏坡移驻北平,并于3月26日正式公布了国共和谈事宜:一、谈判开始时间,4月1日;二、谈判地点,北平;三、派周恩来、林伯渠、林彪、叶剑英、李维汉为代表,周恩来为首席代表。随后,中共又加派聂荣臻为代表,齐燕铭为秘书长。此前,李宗仁根据中共要求,也于3月24日确定了“南京政府和平商谈代表团”名单:首席代表张治中,代表:邵力子、黄绍竑、章士钊、李蒸,秘书长卢郁文,后又增补刘斐为代表。至此,国共双方和谈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和谈初期的意见交换与形势判断
       4月1日,以张治中为首的南京政府和谈代表团,按照中共要求准时飞抵北平,开始了前所未有的“不许讨价还价”的谈判。由于中共完全掌握了这次谈判的主动权,南京方面不敢明着提出讨价还价的具体方案,因此周恩来建议采取“个别对话”的方式,听取南京方面的意见。根据安排,周恩来同张治中谈,叶剑英同黄绍竑谈,林伯渠同章士钊谈,李维汉同邵力子谈,聂荣臻同李蒸谈,林彪同刘斐谈。在个别交谈过程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战犯和渡江问题上。关于战犯问题,南京方面除邵力子外,其余几个人都异口同声地说,“惩治战犯”这一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是第二号战犯派来的,第二号战犯怎么能办第一号战犯呢?这件事根本办不通。可是,中共代表在战犯问题上毫不松口,坚持必须惩办。关于渡江问题,南京代表希望中共军队不过江或缓过江,中共则只答应和谈期间暂不过江,但和谈后无论谈成谈不成都要过江,并强调长江在历史上从来没有阻止过中国的统一。双方的分歧使原定4月5日开始的正式和谈被迫推迟。
       中共对南京方面的态度自然十分不满,决定对其政治幻想予以打击。自4月4日起,中共接连发表《南京政府向何处去?》、《什么人应负战争的责任?》、《要求南京政府向人民投降》等措词极为严厉的评论性文章,对南京政府进行了激烈抨击。与此同时,中共加紧通过各种途径去做李宗仁、白崇禧的工作。毛泽东、周恩来请黄启汉、刘仲容转告李宗仁、白崇禧:不要再对美蒋抱有任何幻想、留恋或恐惧,应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坚决向人民靠拢,这才是唯一的光明的出路。李宗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离开南京,并希望在国共双方正式商谈时能来北平与毛泽东一起亲自出席;希望白崇禧能在武汉、安庆一线与中共军队密切合作,桂系军队只要不出击,中共就不动它。李济深也根据中共建议请黄启汉转告李宗仁、白崇禧,毛泽东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支持李宗仁将来担任联合政府副主席,支持白崇禧继续带兵。中共希望通过这种明打暗拉的方式,促使李宗仁、白崇禧转变立场。
       南京方面很快对中共这种“打”“拉”策略作出了反应。首先,南京代表团的态度有所软化,作出一定让步:第一,战犯应受处罚,但不必正式提名,如赞成和平条款及对人民作出有益贡献者,可以酌情减少或撤销,反之,再列为战犯不迟;第二,渡江问题可并入中共八项条件的第四条,签字后不必马上渡江,但亦不必拖至联合政府成立后。李宗仁也于4月7日致电毛泽东,重申谋和诚意,并表示:“凡所谓历史错误足以妨碍和平如所谓战犯者,纵有汤镬之刑,宗仁一身欣然受之而不辞。至立国大计,决遵孙总理之不朽遗嘱,与贵党携手,并与各民主人士共负努力建设新中国之使命。”李宗仁虽在战犯问题上有所松口,却幻想“国共合作”,显然是对中共所坚持的“北平方式”缺乏深入了解和认识。4月8日,毛泽东复电指出:“贵方既然同意以八项条件为谈判基础,则根据此八项原则以求具体实现,自不难获得正确之解决。战犯问题,亦是如此,总以是否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是否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为标准,在此标准下,我们准备采取宽大的政策。”毛泽东虽也在战犯问题上有所松口,但仍坚持八条,即以“北平方式”解决问题,这与李宗仁的期望显然相去甚远。
       
       为进一步争取李宗仁及其代表团与蒋介石决裂,中共方面决定采取实质性步骤。4月8日,毛泽东亲自会见张治中,面谈长达4个小时,就中共所能作出的让步向张治中交了底:一、战犯在条约中,不举其名,但仍要有追究责任字样。二、签约时须李宗仁、何应钦等皆到北平参加。三、改编军队,可以缓谈。四、中共军队必须过江,其时期在签字后实行,或经过若干时日后再过江。五、联合政府成立,必须有相当时间,甚至须经四五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南京政府仍可维持现状,行使职权,免致社会秩序紊乱。这使本来极度紧张甚至绝望的张治中及其代表团成员顿感“柳暗花明”,重新看到了希望,甚至开始相信中共确有和平诚意,“和谈是可以成功的,因为从今天谈话看,双方距离不大,甚至没有距离。”当晚,张治中向南京报告称:“除渡江一点,毛似都有所让步。”4月9至11日,毛泽东又分别会见了邵力子、章士钊、黄绍竑、刘斐、李蒸、卢郁文等南京代表团其他成员,大家对谈话深表满意。一时间,代表团内气氛大变,几乎人人称赞共产党有办法,感到和谈大有成功希望。
       南京代表团对和谈前景的乐观态度,也使中共进一步看到了和平解决问题的希望,决定推迟渡江时间。4月10日,中央军委发出指示:我们和南京代表团的谈判已有进展,可能签订一个全面和平协定,签字时间大约在卯删(即4月15日)左右。如果此项协定签订成功,则原先准备的战斗渡江即改变为和平渡江,因此渡江时间势必推迟半个月或一个月。11日,中央军委再次发出指示:现南京主和派(李宗仁、何应钦、张治中、邵力子、于右任、居正、童冠贤及行政、立法、监察三部大多数)正在团结自己准备和我们签订和平协定,共同反对蒋介石为首的主战派。此种协定,实际上是投降性质,准备于15日或16日签字。依谈判情况我军须决定推迟一星期渡江,即由15日渡江推迟至22日渡江,此点请即下达命令。假定政治上有必要,还须准备再推迟7天时间,即23日至29日。同一天,中央军委还指示太原方面:我们和南京代表团的谈判已进行了11天,颇有进展。请将攻击太原的时间推迟至22日,那时如能签订和平协定,则太原即可用和平方法解决。所有这些指示都由毛泽东亲自起草,明确要求军事行动配合政治谈判。与此同时,国内和平协定草案也正在加紧起草中。这表明,当时中共对和谈成功寄予了很大希望。
       双方的“摊牌”与《国内和平协定》的拟定
       正当中共和南京代表团满怀希望地争取和平时,南京方面的反应却令和平再次蒙上了阴影。李宗仁、白崇禧不但根本做不了蒋介石的主,而且对中共坚持渡江也不以为然。4月6日,蒋介石向在广州的国民党中央党部提出:一、和谈必须先订停战协定;二、中共何日渡江,则和谈何日停止,其破坏责任应由中共负之。7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蒋介石的和谈方针,坚决反对中共渡江。8日,又决定设立和谈问题特种委员会,依据中常会决定之原则,协助政府处理和谈问题。12日,和谈问题特种委员会在南京作出5项决议:一、战争责任问题,可依据代表团所谈原则处理;二、所邀南京参加签字各位,届时再作决定;三、签约后驻军,第一期最好各驻原地;四、新政协及联合政府事,等中共提出方案后再行研究;五、渡江问题应严加拒绝。这实际上已将南京方面的“底牌”完全亮了出来:只要中共坚持渡江,和谈就不可能成功。此时,据刚刚由南京回到北平的李宗仁和白崇禧的联络代表、中共地下党员刘仲容报告,李宗仁固然求和态度不变,但拒绝中共渡江的态度日趋明显。至于白崇禧,本来就坚决反对中共渡江,自然对投降式的解决办法更不赞成。
       
       中共得知李宗仁、白崇禧的态度后,决定“摊牌”。4月13日一大早,毛泽东致信周恩来:“今日下午双方代表团应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在此会议上,宣布从今(十三)日起,结束非正式谈判阶段,进入正式谈判阶段,其时间为十三日至十七日,共五天。在此会议上,大略解释协定草案的要点,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如他们提出任何异议,不论是内容上的或文字上的,均不要允许修改,只把他们的意见记录下来,以便考虑。”“另向张治中表示,四月十七日必须决定问题。十八日以后,不论谈判成败,人民解放军必须渡江。他们派回南京的人,十四日上午去,十五日下午必须回来。南京四要员(李、于、居、童,不要张群)如愿来平,十五日至迟十六日必须到达,十七日必须举行签字式。”随后,周恩来根据毛泽东要求,将已拟好的《国内和平协定草案》提交张治中,通知当晚9时开始正式会谈。
       《协定草案》是根据中共八条起草的,具体提出了实现八条的二十四款办法。根据毛泽东与张治中的谈话精神,《协定草案》没有提及战犯名单,没有规定国民党军队整编人数和期限,同意南京政府在联合政府成立前继续存在并暂行职权,同意吸收南京政府中若干爱国分子参加新政协和联合政府;但在前言中却历数了国民党自1946年在美国帮助下破坏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发动全面内战和实行各项错误政策的罪行,要求南京政府必须对此担负全部责任。正文八条二十四款内容更是充满了对国民党及其南京政府的蔑视和命令之词,甚至明确规定南京政府在联合政府成立前应对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
       南京代表团收到《协定草案》后,情绪顿时沮丧至极,尚存的一丝幻想都破灭了。据张治中回忆:“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全篇充满了降书和罪状的语气,第二个感觉是:‘完了!和是不可能的!’实在说,这个草案在国民党顽固分子看来,不啻是‘招降书’、‘判决状’,和他们那种‘划江而治’、‘平等的和平’的主观幻想固然相差十万八千里,即就我想象中的条款来说,也实在觉得‘苛刻’些。”不过,由于国民党已告失败,没有回旋余地,因此在当晚的正式会谈中,张治中表示:“对于自己的错误,我们今日诚意承认;对于我们的失败,也有勇气来承认。”但希望能够避免过于刺激的字句;希望能够取消战争责任条款;南京政府的军队与政权应向联合政府移交,而不是直接向中共移交。第二天,南京代表团经过研究,提出一个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和原草案最大的不同之点是:词句力求和缓,避免刺眼的词句,同时对军队改编、联合政府两项也有若干的修正。目的是希望南京方面能够接受,使和平不致破坏。但其已认识到:“即使这个修正案为中共方面接受了,南京、特别是溪口和广州方面也是不会接受的。”当晚,张治中把这个修正案交给周恩来。
       4月15日早晨,南京代表团成员又与中共代表进行了分别交谈,希望能够找到一线解决的希望,但是进展甚少。当晚7时,周恩来将最后定稿的《国内和平协定》交给张治中。9时,双方举行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正式会谈。周恩来对定稿的修正之点作了说明,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权力问题,将其由南京政府的“太上政府”改为了双方是一种协商合作关系;但在关于军队改编程序和人民解放军开往江南接收一部分地方政权方面,中共则拒绝让步,维持原案。其他方面的修改主要是去掉一些刺激性的字眼,如“反动分子”、“元凶巨恶”、“首要次要”等等,实质内容并无改变。当时,南京代表团得知协定中没有渡江条款时,曾“顿觉惊喜交集”。对此,周恩来强调:“虽没有‘渡江’,却有‘接收’。其实,渡江根本不能算是一个条件,许多接收的地方都在江南。”要接收就必须渡江,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周恩来再三说明,这是不可变动的定稿,在本月20日以前,如果南京政府同意就签字,否则就马上过江。
       张治中面对最后通牒性质的《国内和平协定》,表示:这个《国内和平协定》既然是最后的文件,我们对它如果认为是完全对的,就答应签字;认为不能签字,就不签字;不是说还有商量,还有字斟句酌的余地。只是同意签字,不同意就拉倒。看来,张治中个人是想开了,但南京代表团内部却明显地存在分歧。有些代表认为,《国内和平协定》是“列数国民党罪状,真是罪大恶极,千恶不赦,数完了罪状之后,要你在自己的罪状上签个字”;同时,协定又是“一纸降书,掷给战败者,要你在自己的降书上签个字”。但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南京方面和了也吃不消,不和更吃不消,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只有和了。最后,南京代表团经过权衡利弊,在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一致决定接受《国内和平协定》,并派黄绍竑和代表团顾问屈武于4月16日返回南京请示。
       
       和谈的破裂与国民党的政治出局
       南京代表团接受《国内和平协定》,曾使中共再次对和平前景寄予一线希望。当时,中共虽对南京方面是否同意签字尚无把握,但认为这将取决于美国政府及蒋介石的态度。为此,当周恩来得知黄绍竑和屈武被推举前往南京请示后,特紧急赶往西郊机场叮嘱二人,请其明确告诉李宗仁、白崇禧,中共希望他俩在协定签字问题上自拿主张,不要请示蒋介石。但没想到,李宗仁听取黄绍竑、屈武的汇报和看完《国内和平协定》后,竟然全无主张,白崇禧则怒气冲冲地对黄绍竑说:“亏难你,像这样的条件也带得回来!”显然,这一带有“投降性质”的和平协定大大出乎二人预料。
       在李宗仁、白崇禧看来,与其向中共“投降”,还不如同蒋介石妥协。于是,第二天即4月17日,征得李宗仁、白崇禧同意,何应钦即派张群携带《国内和平协定》飞赴溪口向蒋介石请示,共谋对策。蒋介石看罢,拍案大骂:“文白无能,丧权辱国!”并在日记中写道:“共匪对政府代表所提修正条件二十四条款,真是无条件的投降处分之条件。其前文叙述战争责任问题数条,更不堪言状矣。黄绍竑、邵力子等居然接受转达,是诚无耻至极者之所为,可痛!余主张一方面速提对案交共匪,一方面拒绝其条件,同时全文宣布,以明是非与战争责任之所在。”由于李宗仁、白崇禧对和平协定不敢也不愿接受,蒋介石的意见自然成为主导一切的关键。4月19、20日,国民党和谈问题特种委员会秉承蒋介石的旨意,经过两次开会研究,最终决定拒绝《国内和平协定》。
       4月20日深夜,直到中共所规定的最后签字时刻到来之际,李宗仁、何应钦才致电南京代表团,称:“综观中共所提之协定全文,其基本精神所在,不啻为征服者对被征服者之处置。以解除兄弟阋墙之争端者,竟甚于敌国受降之形式,且复限期答复,形同最后通牒,则又视和谈之开端,为战争之前夕;政府方面纵令甘心屈辱予以签署,窃恐畏于此种狭隘与威压作用,刺激士气民心,同深悲愤;不特各项条款,非政府之能力所能保证执行,而由此引起之恶劣影响与后果,亦决非政府能力所能挽救。”因此,“希望中共方面,确认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之原则,对此项协定之基本精神与内容,重新予以考虑。”然而,等到南京代表团将此电抄送中共,请其“再加考虑”时,毛泽东、朱德已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师已开始渡江。至此,国共北平和谈正式宣告破裂。当时,张治中等人准备回南京复命,被周恩来劝阻。周恩来认为,南京代表团不管回到上海或者广州,国民党的特务是会不利于他们的;并说:“西安事变时我们已经对不起一个姓张的朋友(指张学良),今天再不能对不起你了!”随后,张治中等人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了新政协,与其所“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彻底决裂。
       此次国共和谈的结果,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双方所定和谈目标实在相距太远,根本无法进行调和折中。中共将和谈方针定为“北平方式”,实际是要南京政府“投降”;李宗仁、白崇禧虽与蒋介石不同,确有谋和诚意,但绝非准备投降,而是希望通过和谈,与中共实现“划江而治”,并取蒋而代之。由此可见,双方目标南辕北辙,和谈如能成功才是奇迹呢!不过,无论和谈成功与否,对国共两党而言,最终结局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战”是“和”,中共皆已胜利在握,必将取得全国政权;国民党则败局已定,必将政治出局,已没有资格参加即将召开的新政协和成立的联合政府,因此也不可能再出现在中共领导的新中国的政治舞台上。
       责任编辑 谢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