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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历史视角下的台湾“总统”选举
作者:肖秀文

《文史精华》 2004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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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所谓台湾“总统”选举在即,然而许多人对其中的方方面面知之不多。
       “总统”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最高行政长官。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第35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50多年来,台湾当局的“总统”在职权和选举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总统”职权由介于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向总统制转化;“总统”选举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向“全体人民直接选举”转化。这些变化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台湾所谓“宪政改革”的发展脉络。
        一、“总统”候选资格
       与选民资格之规定
       
        关于“总统”候选资格,在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中作了原则规定,而于1995年8月修订颁行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31条更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或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第二,“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前项候选人应经由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同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如经审定一人或二人资格不符规定,则该组候选人,应不准予登记。”
       第三,“依政党推荐方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检附政党推荐书。同一政党,不得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者,其后登记者不予受理”。
       第四,“依连署方式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于选举公告发布后五日内,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为被连署人,申领连署人中册格式,并缴交连署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于选举公告日,年满二十岁之上者,得为前项之连署人”。
       第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者”;“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触犯刑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规定者;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者”;“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六,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现役军人或警察”;“办理选举事务人员”;“具有外国国籍者”;“前项第一款之现役军人,属于后备军人或国民兵应召者,在应召未人营前,或系教育、勤务及点阅召集,均不受限制”。
       关于选民资格,亦有严格规定。主要内容是:
       第一,“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年满20岁,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选举权:“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前项第一款情形,如系戒严时期依惩治叛乱条例判决者,不在此限。”
       第二,前条有选举权人具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选举人:“现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者”;“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机关办理选举人登记者”;“前项第二款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登记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会同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另定之”。
       关于在国外之台湾人返台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问题,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与“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于1995年10月联合颁发的所谓《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办法》以及“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于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海外侨民返国行使总统选举权事》等文件中作了详细规定。
       应该承认,台湾“总统”选举中关于候选资格和选民资格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符合程序的,它借鉴了西方选举制度的某些内容,又参照了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民主选举的基本精神。不过,这种形式上的规范并不能真正保证实质上的完善。
        二、“总统”选举方式之演化
       
        台湾“总统”选举方式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1947年颁行的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对“总统”的选举方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言“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但同年公布及1954年修正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均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之,并就选举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作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可概况如下:
       第一,“总统”,“副总统”之选举程序相同,但应分别举行,先选举“总统”,再选“副总统”。
       第二,由“国民大会代表"100人以上在大会决定的期限内连署提出“总统”候选人;但每位代表仅得提名或连署一次。“总统”候选人名单,应以连署提出之代表人多寡为先后,开列各候选人姓名,于候选前3日公告之。
       第三,“国民大会代表”应就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法,圈选1名为“总统”,以得代表总额过半数时者为当选。
       第四,如无人得代表总额之过半数时票,就得票比较,多之首3名重新投票圈选1名;如仍无人当选时,举行第三次投票,圈选1名;如仍无人当选时,就第三次得票比较多数之首2名,再行第四次投票圈选1名,以得较多票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重行圈选取1名,以得较多票数者为当选。
       第五,如候选人仅有两名,第一次投票,无人得代表总额过半数之票数时,就该两名重行投票圈选1名,以得较多票数者为当选。
       第六,如候选人仅有1名,第一次投票未得代表总额之半数票时,重行投票,以得出席代表过半数之票数者为当选,如所得票数不足出席代表过半数时,重行投票。
       选举结果,应由会议主席当场正式宣布。“总统”、“副总统”的当选证书,应由“国民大会”主席团分别致送。当选的“总统”、“副总统”,于现任“总统”、“副总统”任满之日就任。依规定,“总统”应于就职前进行宣誓。誓词为:“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这种方式持续了40多年,1990年后开始发生变化。当年3月,李登辉当选第八任“总统”后,深感耍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必须进行改革,于是开始推行由他主导的所谓“宪政改革”,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为“由自由地区全体选民选举”的直接选举。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公民直选”产生的“总统”,才是具有实权的“总统”,而这样的实权“总统”才能对党、政、军各层面的政治问题进行各种改革。他的目的是要改“内阁制”为“总统制”。“宪法改革"iE是沿着这一想法进行的。但国民党“非主流派”担心通过“公民直选”产生的“强势总统”会削弱“行政院长”的权力,故极力反对改变“总统”选举方式。民进党则企图把改变总统选举方式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极力主张“总统”直选。因此,“总统”选举方式就成为“宪政改革”中“两党三方”争论最激烈的焦点之一。
       1990年6月27日至7月4日,以“总统府”秘书长蒋彦土为召集人,任命包括民进党黄信介等4人在内的25名筹备委员,共同推荐各界代表150人召开了所谓“国是会议”,“总统”选举方式是议题之一,尽管在具体选举方式上未达成一致,但“总统民选”已成为会议共识。
       此后,台湾连续不断的六次“修宪”便开始了。
       1991年5月的第一次“修宪”还是程序性、技术性的,尚未涉及“总统”选举方式问题。1992年的第二次“修宪”即进入实质阶段,“总统”选举方式问题成为台湾各党派包括国民党内部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总统”选举方式上,各党派本来已就“直选”基本达成一致,但在如何“直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集中体现为“公民直选”与“委任直选”之争。所谓“公民直选”,即“总统”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所谓“委任直选”即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或“国民大会”代表,再由这些人按照选民和政党的意愿以公开记名的方式投票选举“总统”。对此,国民党内部就产生了尖锐的对立:以蒋彦士、宋楚瑜、施启扬、连战等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派主张“公民直选。”他们认为“公民直选”是民意大势所趋,并发动党部系统,采取民意、舆论围剿以及在内部会议上点名表态等方式施加压力,企图在党内强行通过“公民直选总统案”。而以郝柏村、李焕、梁肃戎、邱创焕、蒋纬国等为代表的国民党非主流派则主张“委任直选”,他们认为“公民直选”将形成“台湾总统”,导致“法统”崩溃和“总统”权力膨胀;而“委任直选”则可利用国民党长期执政和人才资源的优势,在“国代”选举中获得多数票,以使本党“总统”候选人稳操胜券,同时还可通过“全国不分区”和侨选“国代”,在形式上维持“总统”的全国代表性,避免“公民直选”产生“台湾总统”的困境。由于两派意见严重对立又互不相让,1992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十三届三中全会”只好作出搁置讨论、留待以后决定的决议,从而避免了“国民党迁台40多年来最严重的一次分裂危机”。而在民进党看来,实现“总统公民直选”是其走上“执政之路”的捷径,因而力主“公民直选”是其始终坚持的目标。他们认为“公民直选”有利于民进党避开人才数量少、难以产生较多“国代”的劣势,充分发挥党内个别尖子人才及其在台籍民众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增加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机会,所以坚决反对“委任直选”,主张“公民直选”,并要求1993年即开放民选,还指责国民党不敢开放直选是“民主的大退步”,抨击国民党三中全会有关“总统”选举方式的决议是“一党之私”,“无异宣告此次宪改失败”。同时,他们在“立法院”、“国大临时会”进行强烈的议事干扰,并成立“全民总统直选联盟”,从4月19日起进行6天大游行,还以退出国大临时会相要挟,企图迫使国民党通过“直接民选总统案”。由此,朝野关系濒临激烈冲突的边缘。
       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5月的第二次“修宪”作出了一个妥协性的决议:“总统、剐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前项选举之方式,由总统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二—卜日前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以宪法增修条文定之。”
       但到是年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李登辉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利用第二届“立法院”开议前,从党内外打击“行政院长”郝柏村,迫使郝-J:1993年2月辞去“行政院长”职务。同年8月“叶‘四全”,李登辉采取各级党籍“民意代表”为当然“党代表”,420名中央委员选举有—一半由主席提名候选人;31名中常委选举时,有15名由主席以职务功能硬性指派决定等措施,李在党代表中已掌握了三分之二1)2_k的多数,在党籍“民意代表”中也垄断了近三分之二的票源,而“非主流派”则处于绝对的少数地位。这样,在1994年5月至8月召开的二届“国大”第四次临时
       会上,进行了第三次“修宪”,并正式作出决议:“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
       1995年8月据此重新颁行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也作了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有:第一“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除另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二,“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定期重行投票”。第三、“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时,应定期重行选举”。
       至此,李登辉通过“宪政改革”,终;严实现了“总统”选举方式由“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的演变,并规定,即使各组候选人均未达到投票总数的过半数,亦由得票最多的一,组正副“总统”候选人当选。
       显而易见,国民党主流派在“总统”选举方式的争论中取得了最终的胜利,李登辉也实现了其“宪政改革”要达到“中华民国”“台湾化”的目标。同时,这种选举方式的演变也满足了民进党希望以此尽快走上“执政之路”的心愿,所以对民进党来说,他们也是胜利者。尽管在1996年第九任“总统”选举中,民进党输得挺惨,但在4年之后的千禧年“总统”大选中,民进党“总统”候选人陈水扁在未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情况下,就因为这种选举方式中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的规定而真正走上了“执政之路”,实现了台湾“总统”选举史上的政党轮替。李登辉之“台湾化”与陈水扁之“台独”,原来早就投桃报李、暗相勾结了。
       三“总统”任期与职权之变迁
        台湾“总统”的任期与职权也有一个调整的过程。
       关于“总统”任期,在所谓《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47年公布和1954年修订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均规定,“总统”之任期为6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此规定适用于“副总统”。
       实际上,对于“总统”之任期,各国宪法规定不同,有规定为7年的,也有规定为4年或5年的,台湾当局实施的《宪法》折中其间,定为6年,以与“国民大会”之会期相衔接。
       至于任期届满之后,能否连任,各国宪法规定也各不相同,有不设限制的,有绝对不允许的,有明定为可以连任的,有只许连任一次的,也有的须间隔一。个或两个任期方可连任的。在台湾,起初《宪法》规定只可连任一次。但是,蒋介石统治时期,于1960年第二次修改《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时将这一规定推翻了,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并规定“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之”。这样,“总统”的任期也就难以限制了,蒋介石也由此成了终身总统。李登辉继任“总统”后,推行“宪政改革”,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作为首要工作。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通过废除临时条款案。5月1日,李登辉发布“总统令”,正式废除《临时条款》,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从此,“临时条款”授予“总统”的连选连任等特殊权力,不复存在。
       1992年第二届“国民大会”临时会实施第二次“修宪”,通过8条修正案,把“总统”、“副总统”任期由6年改为4年,连选得连任1次。不可否认,在这一点上的改革是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
       关于“总统”职权,所谓《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主要有:(1)对外代表其所谓的“中华民国”;(2)统率其陆、海、空军;(3)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4)依法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之权;(5)依法宣布戒严及解严;(6)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7)依法任免文武官员;(8)依法授予荣典;(9)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长”和审计长人选;(10)向“监察院”提名“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及“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人选;(11)依法发布紧急命令;(12)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院与院间的争执;(13)依法召集“国民大会”。
       1947年底,蒋介石感到《宪法》所赋予“总统”之权力,有碍于他们行使个人独裁,但又不敢贸然修改,于是便借口要应付“动员戡乱”非常时期之特殊情况,由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据《宪法》第174条第一款之程序,于1948年4月18日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于同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退台以后,又先后于1950年3月、1960年2月、1966年3月、1972年3月进行了4次修订。全文共11条,它所给予“总统”的特别授权有:(1)紧急处置权。即遇有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经“行政院会议”议决,“总统”得为紧急处置,不受其“宪法”有关规定程序的限制。(2)有设置“动员戡乱”机构之权。(3)有调整“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人事机构及其组织之权。(4)“总统”有权制定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办法,不受“宪法”有关条款限制。(5)有召集“国民大会”讨论创制复决之权。(6)有宣告“动员戡乱时期”终止之权。依规定,“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李登辉主政后,废除了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其赋予“总统”的一些特别授权也随之废止。但是,这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总统”的权力并没有真正被削弱,反而有朝“帝王化”方向发展的趋势,通过不断的“修宪”,“总统”权力进一步合法化、固定化。比如:1991年第一次“修宪”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再次赋予“总统”“紧急命令权”,规定“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中华民国宪法》第43条有关休会期间的限制。1992年第二次“修宪”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增加了“总统”对“监委”的人事提名权,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1994年第三次“修宪”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扩大了总统任免权,规定:“总统发布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副署,不适用宪法第37条之规定”。1997年第四次“修宪”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关于“总统”权力方面主要有如下几项变化:一是“总统”拥有“行政院长”任命权,不再经“立法院”同意;二是“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三是“总统”“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由此再一次大幅扩张了“总统”的权力,而“行政院长副署权”的取消毫无疑问意味着“总统”权力的进一步加强。此后1999年的第五次“修宪”和2000年的第六次“修宪”又对“总统”的这些权力加以确认。所以,李登辉推行的“宪政改革”虽然废止了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所赋予“总统”的一些特权,似乎削弱了“总统”的权力,但是,他通过在“总统权限”等方面对原“宪法”的较大调整,实际上建立起了以“总统”为轴心的政治体制,使其由“内阁制”向“总统制”转变。正如台湾学者陈怡如所言:“总统定位虽在规范上是接近法国的双首长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因政党政治的变迁而有换轨义务,而系直直地往总统制操作。”
       
        四、“总统”弹劾与罢免程序之调整
       
       根据台湾原来的所渭《中华民国宪法》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国民大会”有罢免“总统”、“副总统”之权;“监察院”有权对“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
       “国民大会”罢免“总统”、“副总统”的程序是:(1)提出罢免申请书。申请书应叙述理由,并有“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六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签名盖章。(2)公告。上述申请书(连同签署人姓名)应由“国民大会”秘书长收到后即行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否认签署之事实,或虽有否认而签署人仍足六分之一时,申请书即应送“立法院院长”。(3)召集“国民大会”及准备。“立法院院长”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即将副本一份送“总统”(或“副总统”),并于1个月内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总统”(或“副总统”)接到上述副本后,得向“国民大会”提出答辩书,答辩书应即由“国民大会”秘书处公告之。(4)表决。“国民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办法,对罢免“总统”(或“副总统”)申请书进行表决,以代表总额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之。罢免案通过后,“国民大会”主席团应即正式通知“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应即解职。
       关于“监察院”弹劾“总统”(或“副总统”)的程序是:当“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总统”(或“副总统”)弹劾案后,“立法院院长”应即召开“国民大会”临时会,就“总统”(或“副总统”)的罢免与否为之决议,并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为通过。
       对罢免“总统”、“副总统”的限制有二:(1)“国民大会”代表对就任未满12个月的“总统”、“副总统”不得申请罢免;(2)罢免“总统”、“副总统”申请案,如经“国民大会”代表投票否决,对于同一“总统”、“副总统”,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罢免。
       李登辉推行“宪政改革”后,在几次《修宪》时,对“总统”弹劾与罢免程序作了调整。比如,对“总统”的罢免和弹劾以前仅规定于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而并未“入宪”,1992年第二次“修宪”时将其写入了“宪法增修条文”,并对其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有二:“由国民大会代表提出之罢免案,经代表总额四分之一之提议,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同意,即为通过”。“由监察院提出之弹劾案,国民大会为罢免之决议时,经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同意,即为通过”。1994年第三次“修宪”时又进一步修改了“总统”、“副总统”弹劾与罢免方式,且较第二次“修宪”更为严格,规定:“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同意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1997年第四次“修宪”时,又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提案权由原规定的监察院行使改为由立法院行使。这些调整均写入了新修订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可见,对“总统”弹劾与罢免程序的调整,基本着眼点是不断加强对,“总统”弹劾与罢免条件的限制,使“总统”被弹劾与罢免的可能性不断减小,从而从一个方面扩张了“总统”的地位和权力,这与其“宪政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五、历届当选“总统”概览
       台湾“总统”选举,自1948年始,至今已历10届,但实际登上“总统”宝座的却只有5人,他们是蒋介石、严家淦、蒋经国、李登辉、陈水扁。而严家淦是在蒋介石去世后以“副总统”身份正位“总统”的,并未参加选举,所以实际上经过“选举”的10任“总统”仅4人。
       蒋介石是国民党1948年“行宪”以来第一位“总统”,且连任5届,直至去世,是一位名副其实的
       “终身总统”。1948年4月,“行宪”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蒋介石、李宗仁被选为“总统”和“副总统”。当时解放战争正向纵深发展,国民党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危机日益加重。1949年1月21日,蒋介石正式宣告下野,由李宗仁接任代“总统”,但是蒋介石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他在背后仍控制着政局。同年11月,李宗仁因不堪傀儡地位,从南宁飞往香港,接着从香港“赴美就医”。这样,当时一个“总统”宣布下野,另一个代“总统”则宣布在美“遥领国事”。这时退踞台湾的蒋介石,为准备复任“总统”加紧活动。1950年2月3日,逃台的“国大代表”联名请蒋介石“尽速复行视事”。2月12日,“监察院”通过提案,指责李宗仁代“总统”居美“遥领国事”乃“措施错误”,同时提出“国民大会”弹劾。接着,国民党非常委员会致电李宗仁,限其3日内返回台湾,否则以自动放弃代“总统”职务论,非常委员会敦请蒋介石复任“总统”。3天过后,李宗仁仍然没有返台,台湾当局“立法院”立即开会通过要求蒋介石复任的决议。3月1日蒋介石在台北“复行视事”,继续行使“总统”职权。根据《宪法》规定,“总统”任期6年,蒋介石第一任“总统”任期将于1954年4月5日届满,应由“国民大会”改选“总统”。但是,跟随蒋介石退踞台湾的“国大代表”远不及法定人数,无从依法选举“总统”。于是,蒋介石一方面批准“行政院”的建议,宣布第一届“国大代表”可以继续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敦促“立法院”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递补条例》,修正《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八条,将法定出席人数由原定的过半数改为三分之一以上,并决定由台湾地区补齐所有未来台的“国大代表”缺额。这样使“国民大会”得以顺利召开,蒋介石又“合法地”当上了第二任“总统”,陈威被选为“副总统”,李宗仁的“副总统”职被罢免。由此形成了“蒋陈体制”。1960年3月,台湾又面临6年一次的“总统”选举。按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一次,所以这第三任“总统”再也不能由蒋介石当了。其实,所谓《宪法》规定不过是当年蒋介石标榜实行“民主政治”、“还政于民”不得不装饰的门面,它完全违背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终身总统”的意愿。所以蒋介石便以要亲自领导“反攻大陆”为由,动用他在“戡乱时”“总统”的特权,对《临时条款》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规定总统在“戡乱时期”,不受连任一次的限制,可连选连任,从而为蒋介石的“终身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在当年3月21日的一届三次“国大”上蒋介石又以1482票的高票“合法”当上了第三任“总统”,陈诚当选为“副总统”。据此,蒋介石凭借“临时条款”一直可以“连选连任”地把“总统”担任下去,这就是蒋介石成为终身“总统”的全部奥秘。蒋介石三任“总统”,台湾引起舆论大哗。《自由中国》杂志发出了铿锵有力的反对声,《拥护蒋介石总统继续领导而不赞同连任》、《岂容御用大法官滥用解职权》、《敬向国民代表同仁说几句话》、《蒋介石如何向历史交待》等文,揭发了国民党违法选举的种种黑幕,使蒋介石颜面大失。1966年3月,6年一度召开“国大”选举“总统”的“历史任务”又降临了。这完全是陈旧不堪的老戏重演,没有什么新鲜的玩意儿。但既然是演戏,就得“逼真”,要“有声有色”。1966年2月,当召开“一届国大三次会议”要选举总统前夕,蒋发表了如下一段精彩的演说:“我本来希望国民党同志不要提名我为候选人,因为德才兼备、对国家有贡献的老同志很多。但是,最后大家仍然推我,我感到很恐慌。我今年已经80岁,再连任一次还不能反攻,怎能对得起国家?此次国民大会仍是反攻前的最后一次会议,我们必须把握时局发展的枢纽,俾完成历史使命。此外,我本来希望民、青两党亦能推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可是他们很客气。一党提名未始不是一种缺憾。”在此次“国大”上,蒋介石又当选为第四任“总统”,同时他推举技术型官僚出身的严家淦为“副总统”。外界认为严家淦能平步青云,被蒋介石看中升任“副总统”职位,靠两个特点:一是没有权力欲、领导欲,不必担心他会僭越专权;二是严不刻意突出自己,是个个性圆滑通达、不过分坚持己见、能妥协折中的政治人物。因此,蒋介石在提名严时说:“严家淦同志的长处正是我的短处;我的长处正是严家淦同志的短处。”但在1972年5月,蒋介石连任第五任“总统”后,他又给“立法院”送去一个咨文,称:“行政院院长严家淦,恳请辞职,已勉循所请,予以照准。兹拟以蒋经国继任行政院院长。……提请贵院同意,以便任命。”虽然严家淦仍是“副总统”,但有名无权,实权掌握在蒋氏父子手上。1975年4月5日,蒋介石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终年88岁。“终身总统”蒋介石统治台湾的时代结束了。
       继蒋介石之后第二位担任台湾“总统”的是严家淦。他不是“选举”产生的“总统”,而是以“副总统”身份正位“总统”的。他不是政治科班出身,大学阶段学的是理论化学,后来多年从事财经工作,曾任“台湾省政府财政厅厅长”之职,政治上没有野心,可以说是个“技术型”官员。正因为如此,他受到蒋介石青睐,出任第四任和第五任台湾“副总统”。他正位“总统”后,把自己定位为“过渡性的人物”,仍不揽权,他放弃“总统”的种种特权,很少召开“国家安全会议”,一切重要国事,均由“行政院会议”议决,由蒋经国“代劳”,从不加干涉,并明确表示不参加“总统”竞选。1977年12月,“国民大会”召开前夕,严家淦以国民党中常委的身份,向国民党中常会建议,敦请同意推举蒋经国出任第六任“总统”候选人。中常委一致通过。严氏下台,蒋氏上台,本是台湾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严家淦审时度势,充当“过渡总统”,“荐贤自代”,圆满地完成了蒋氏父子权力继承的重大工程。对于严家淦这位两个“总统”的“中间人”,台湾政界评述说:“严家淦是‘中华民国”行宪’以来第一位卸任‘总统’,也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没有权力的‘国家元首’。但是,在政治舞台上,他是扮演得最成功的角色,成功得叫人忘记了他的存在。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政学者咸认为他在位期间是政治体制最符合‘宪政精神’的时刻,他的虚位为国民党政府的‘回归宪政’树立了最佳的榜样。”
       蒋经国是第三位台湾“总统”,是第二位经过“选举”产生的台湾第六任和第七任“总统”。他从1978年3月上台,至1988年1月13日因病逝世,当政近10年。蒋经国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退台以后,他先后担任“国防部总政治部主任”、“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青年救国会主任”、“行政院不管部会政务委员”、“国防会议副秘书长”、“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防部副部长”、“国防部长”等党、政、军重要职务。1965年又升任“行政院副院长”,并兼任经合会和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掌握了财经大权。1975年4月严家淦正位“总统”后,蒋经国当上了国民党主席,独揽国民党大权。1978年3月,由于严家淦主动让贤,蒋经国顺利通过“国大”选举,当上了台湾第六任“总统”,谢东闵为“副总统”。1984年又通过选举,连任台湾第七任“总统”,李登辉为“副总统”。蒋经国在“总统”任职期间,坚持一个中国,反对“台湾独立”,主张国家统一,为台湾人民做了一些好事。陈鉴波在《中华民国春秋》一书中,称道蒋经国“为人谦冲,忠孝两全,平易近人,喜好接近民众,平日笃学好思,处事果断英明,深为海内外人士所赞扬”。
       李登辉是第四位台湾“总统”,是经过选举产生的台湾第八任和第九任“总统”,他所担任的第九任“总统”是台湾第一次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李登辉出生台北,曾先后就读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和台湾大学,还两度入美国留学,先后就读美国爱荷华大学和康奈尔大学,主攻农业经济,是一位农业经济专家,曾任台湾“农村复兴委员会”组长。1972年5月,49岁的李登辉被蒋经国“内阁”任命为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成为“行政院政务委员会”、各部会首长中最年轻的一位。1978年6月,蒋经国主持“行政院院会”议决,由李登辉出任“台北市市长”,接替“资深望重”的林洋港,在台湾政坛引起了不小的震动。1981年10月,“总统”蒋经国提议,李登辉出任“台湾省政府主席”,再次引起台湾政坛的震惊。1984年2月,国民党主席蒋经国力排众议,在国民党第十二届二中全会上,提名李登辉为“副总统”候选人。同年5月20日,李登辉在一片诧异与好奇声中,就任第七任“副总统”,蒋经国病逝后,李登辉登上了政治生涯的顶峰。1988年1月13日,以“副总统”身份正位“总统”,1990年当选第八任“总统”,李元簇为“副总统”。此后,他大力推行所渭“宪政改革”,推动“修宪”,并实现了台湾“总统”选举方式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向全体民众直接选举的转化,使1996年3月台湾第九届“总统”选举成为台湾第一次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最高权力执行者的选举。在这次“总统”选举中,国民党李登辉和连战组成的“李连配”同新党的“林郝配”(林洋港和郝柏村)、民进党的“彭谢配”(彭明敏和谢长廷)以及无党籍人士“陈王配”(陈覆安和王清峰)展开了激烈的角逐,最后“李连配”获得54%的选票,李登辉由此当上了第九任台湾“总统”,成为台湾第一位民选“总统”,连战为“副总统”。李登辉任台湾“总统”期间”,鼓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两国论”,以“民主”为名推行“台独”,谋求所谓台湾“国际人格”,迎合西方反华势力,并且制造国民党分裂,致使第十届“总统”选举中,国民党败选,民进党上台。卸任“总统”后他更是变本加厉地为“台独”摇旗呐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陈水扁是第五位台湾“总统”,是经过选举产生的台湾第十任“总统”,也是第一位非国民党籍的台湾“总统”。陈水扁出生于台南,家境贫寒,苦学有成,先后就读于台湾大学商学系和法律系,曾任执业律师,1994年底在李登辉暗助下当选台北市长。1999年,陈水扁和吕秀莲被民进党推为“总统”候选人角逐2000年台湾第十任“总统”大选。由于李登辉主政12年间大力推行分裂路线,致使岛内“台独”势力恶性膨胀,国民党分裂,“连宋配”破局,宋楚瑜自行参选,使国民党庞大的竞选机器失灵,加之国民党本身的腐败以及美国暗中支持等,使本来毫无希望的民进党籍候选人陈水扁、吕秀莲122497.77万票,39.3%得票率的微弱优势,击败了独立参选人宋楚瑜、张照雄(466.49万票、36.8%得票率),国民党籍候选人连战、萧万长(292.55万票、23.1%得票率)等,当选台湾新“总统”,从而结束了国民党在台湾50多年的一党统治,标志着代表“台独”立场的民进党全面走上台湾的执政舞台。陈水扁当政后,仍顽固坚持“台独”主张,鼓吹“公投制宪”,反对中国统一,企图两岸分裂、分治现象“合法化、正当化”。
       2004年台湾“总统”大选迫在眉睫,各派势力都紧锣密鼓,为竞选造势。民进党谋求连任,国民党、亲民党“连宋王马”(连战、宋楚瑜、王金乎、马英九)组成的“铁血联盟”也不甘示弱,志在必得。究竟鹿死谁手,人们拭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