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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胡适提出的一份修正案
作者:朱 正

《博览群书》 2008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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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再说一回<胡适全集>的硬伤》一文(载《博览群书》2008年第8期)中提到了《胡适全集》第21卷所收《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草案》一文,认为它是段祺瑞召开的善后会议的一个文件。为了弄清楚有关详情,我查找了一些资料,重要的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编《善后会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之一,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发现我原来说它是胡适“受段祺瑞的委托,为善后会议起草的一个文件”,是说错了,现在即据此书所收档案作一确切的说明。
       从书中所收《善后会议议事日程》可以知道,讨论和通过《国民代表会议条例》是这个善后会议给自己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现将日程表上的有关记载照录如下:
       1925年2月19日下午二时开议:二、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临时执政提出)初读
       24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临时执政提出)初读(延前会)
       4月7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临时执政提出)专门会联合审查会审查报告
       13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临时执政提出)专门委员会联合会审查报告(二读)延前会
       14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第二条起)(临时执政提出)专门委员会联合会审查报告(二读)延前会
       16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第一条后增加各项)(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至第五十条)(临时执政提出)专门委员会联合会审查报告(二读)延前会
       17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至第五十条)(临时执政提出)专门委员会联合会审查报告(二读)延前会
       18日下午二时开议:一、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后加一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条)(临时执政提出)专门委员会联合会审查报告(二读)延前会(第32~37页)
       1925年2月19日临时执政段祺瑞向善后会议提出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共七章75条,全文见这本档案集第137~145页。在这一文本之后,书中接着收入了38件修正案。其中就包括胡适的修正案,正文之前并有胡适写给正副议长赵尔巽(次珊)、汤漪(斐予)的信:
       次珊
       斐予 两位议长先生:送上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修正案一份,已足连署人数,乞两位议长交付印布,并乞遵照第三次大会之议决,交付审查。敬此,即颂议安
       胡适 上
       十四.三.一○
       在所送上的文件全文之后是签名:“提出修正案人胡适附议人马君武、王伯群、汤漪、褚辅成”(见第151~156页)。
       这篇就是《胡适全集》第21卷所收的那一篇。将《全集》所收的和档案集所收的两种文本对照来看,就可以发现:《全集》所据《胡适遗稿与秘藏书信》第13册第303页至第315页共13页手稿,只是这份修正案的最初的草稿而不是定稿,上面涂改增删之处不少。而且在第315页之后,显然丢失了三页(估计)手稿,即第21条至32条共计12条。《胡适全集》修订重版的时候,应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缮正定稿收入,不应再以《胡适遗稿与秘藏书信》所收草稿为底本。定稿优于草稿,这里仅以第19条为例作一点说明。这一条里,在“由本省选举监督将候选人名单制成选举票”这一句的下面,手稿添了这样一句:“每票附以各候选人略历”(第314页)。《全集》所载与此相同(第337页)。而在档案集中,这句作“每票各附以各候选人略历”(第154页),增添了一个“各”字,当时缮正时所加,表述更觉精密。
       在这一条的结尾,作者在稿纸的顶上添写了一款:“候选人名单上次序。以抽签定之。”并画线将这些文字引至第19条、第20条之间。这本应该是第19条的最后一款。档案本据缮正定稿排印,就是这样处理的。而《胡适全集》却误以为这是第20条的第一款。这样误置的结果,就规定推举候选人方法的第19条来说,内容有割裂之病;就规定选举票格式的第20条来说,又多了些不相干的内容。
       善后会议最后通过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的正式文本,见《善后会议》第205页至第209页共七章39条。看来并没有采纳胡适修正案中的意见。最显眼的一条是,胡适的修正案,是用《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来代替《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这一点文字上的改动都没有听他的。段祺瑞邀胡适与会,大约只是借他的声望以为装点的意思,未必真想听取他的意见。他觉悟到了这一点,在会议的中途就退出了。
       (本文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