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书人书事]知识与信仰的分离
作者:李在全

《博览群书》 2008年 第05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在中国建构法治社会为何如此步履维艰?这是个困扰了几代法学家的问题。不可否认,他们孜孜以求,劳心劳力,提出了很多富有洞识的学术解释。但我想,如果我们仔细解读一位近代法律人的生命史,走进他的内心世界,或许也会找到一种“可能”的解释。
       众所周知,对社会的研究,不能简单地“分解”为对每个个体的研究,因为社会一旦形成,便有了自身的逻辑。不过,检选某些有价值的个体进行研究,可以细化、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至少在微观层面如是。从这个角度上讲,研究不起眼的人物,可能会更有利于我们了解一个社会、一段历史。前不久,我阅读到一位法律人的回忆录(《谢铸陈回忆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在我看来,书中不仅叙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历程,而且为在中国建构法治社会为何如此步履维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
       谢铸陈(1883~1960),即谢健(字铸陈),祖籍四川荣昌,出生于贵州贵阳。早年接受传统教育,并初涉新学。光绪三十年(1904)负笈扶桑,主攻法政,凡6年。宣统元年(1909)回国,任法政教员、司法官等职。北洋政府时期,谢健先后任司法官、律师、县知事等职。国民政府成立后,谢健在国民政府文官处、司法行政部和考试院任职。1938年为参政员,1942年以后重操律师业务,1949年去台,继续执业律师,1960年去世。《谢铸陈回忆录》是谢健口述,由其友人笔记、整理、校订而成。在谢健看来,写回忆录的目的是为后人留下史料,“藉以充稗官野史之资料,供世人茶余酒后之谈助”。
       年青时期的谢健,身处清末民初大变革的历史时代,和同时代的许多年青人一样,他认为可以通过学习西方(包括日本)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法律知识无疑是达此目的的重要工具。谢健还深信,研习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伸张正义,他曾说:“我旦夕所磨砺以须者,亦有‘正义之剑’,问谁有不平之事,此剑非他,法律是也”。可以说,此时的谢健认为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供他一生的谋生职业,而且是值得信仰的“正义之剑”。知识与信仰是契合的。
       然而,时局的动荡,社会的失序,深刻影响了谢健的法律职业。综观他的一生,职业角色何其之多,或为法政教员,或为司法官(推事、检察官),或为律师,或为行政官(县知事、国府秘书、考试院官员、司法行政部次长),或为参政员,等等。职业转换也甚为频繁,有的一种职业角色还有数度进出,如为司法官,就有三度出入(1910~1911年在武汉、1912~1913年在上海、1914~1915年在湖北襄阳)。法律人职业的多变与反复,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动乱,未能为法律人提供较为稳定的从业环境,同时也反映了许多司法职业,如司法官职业,对法律人群体来说,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反而是律师职业——法律自由职业者,成为很多法律人的归宿。谢健生命中执业时间最长、并成为最后职业归宿的正是律师职业。
       在这样的时局境况和人生职业变动中,谢健心中对法律知识是否值得信仰不免产生怀疑。不过,怀疑归怀疑,现实生活不能不过,法律知识作为一种谋生工具,谢健是无法舍弃的。
       个人生活的不幸,也是谢健内心世界变化的重要原因。1921年谢健任湖北黄陂县知事,任期内于公务“无所建树”,但私生活“却发生了极度的变化”,妻子病重,谢健常为之求神问佛,渐懂佛学之门径。佛学——一种似乎与法律知识相悖的“知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入侵”他的内心世界。谢妻于是年腊月去世,谢健极度悲痛,曰:“缘于世法上之情变,我悲痛欲绝。感人生之空幻,悟佛法之宏深”。在此情境与心境之中,精神的“鸦片”自然是非常需要的,它给谢健心灵上的慰藉与寄托。这使得谢健与法律知识逐渐貌合神离——依然靠法律知识谋生,但内心已与之渐行渐远。
       值得一提的是,在促使谢健皈依佛门过程中,作用最大者是中国近代佛学大家太虚法师。当时太虚在各地“巡回演讲”布道。1922年太虚被时任黄陂县知事的谢健邀请到该县宣讲佛法,“民众空巷来观”,影响甚大,“外道受此影响,亦多改信佛教,道士纷纷削发为僧,各乡镇并成立念佛堂十余处”。谢健不久即皈依佛门,受戒为居士(太虚门下)。此后,谢健积极参与太虚领导下的许多佛教活动,绵及20余年,在佛法交流与私交方面,都与太虚关系甚笃。1947年3月17日太虚圆寂时,谢健陪伴在侧,悲痛万分,云:“我自先妻至游殁后,多年未为任何人哭泣,今则不能忍矣,痛哉。”简言之,谢健与“佛”结缘,缘于悲凉的人生境遇,也与时局境况相关,同时得益于太虚这位“媒介冰人”。
       在跌宕起伏、波谲云诡的近代中国,作为一位法律人,谢健的一生与法律知识“剪不断,理还乱”,法律知识在其生命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即使中年皈依佛门后,他依然离不开法律知识,皈依之后所选择的职业,或多或少还是与法律有关,特别是律师职业,从事该职业一直到他撒手人寰。但此时的法律知识对谢健来说,仅是一种谋生手段——谋“一口饭”而已,不及佛学在其生命中的地位了。这可从谢健晚年的感言中获知,他说:“历年我为律务出庭,常仆仆于台北、台南、新竹、台中、嘉义、高雄、屏东道途,昼夜不分,风雨无阻,意义何在,一言以蔽,鸡鹜争食而已。”
       此情此景,我们无法确定谢健心中是否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不再像佛学那样能慰藉他的心灵,而慰藉他的心灵的是宗教。他曾明确说道:“民国十年后,觉解脱世间痛苦,法律有时而穷,乃又转而求助于佛法,欲为此娑婆世界,另辟境界,自度度人,同登极乐,誓愿虽弘,根基有限,但求我佛慈悲耳。”
       1960年2月13日,这位在中国近代史上不很起眼的人物,在台南撒手人寰。在谢健弥留之际,后人无法确知他在想什么?可能是想起早年负笈东洋的经历;可能是浮现着数十年的职业生涯:或为法政教员,或为司法官,或为律师,或为行政官,或为参政员等;也有可能是,在经历了多年的“身世茫茫老病贫”之后,想象起了虔诚皈依的佛教所描述的西方极乐世界。不过,谢健回忆录的结语是他的一首“佛诗”,诗云:
       今年七十一,不复事吟哦。看经费眼力,作福畏奔波。何以度心眼,一句阿弥陀。行也阿弥陀,坐也阿弥陀。纵饶忙似箭,不废阿弥陀。日暮正途远,吾生已蹉跎。旦夕清净心,但念阿弥陀。达人应笑我,多却阿弥陀。达又作么生,不达又如何。普劝法界众,同念阿弥陀。
       以此不难推测,佛学多半已经占据了这位法律人的内心世界了。
       言及近代中国法律人与宗教的纠葛,不能不提及中国近代法学名家吴经熊——“一位跨越东方和西方文明的奇才”、“二十世纪真正享有世界声誉的中国法学大家”。就是这样一位法律人,在面对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中土、法意与人
       情、理想与现实等等的矛盾与纠葛时,“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许章润语),于法律人生的壮年时期(或学问,或实务)皈依了天主教,从此疏远了他早年所热衷的法律事业,转求茫茫的上帝与内心的宁静。吴经熊如此,谢铸陈又何尝不是如此!中国近代诸多的新式知识分子又岂能例外!
       傅斯年(孟真)就曾对胡适说:“我们思想新,信仰新;我们在思想方面完全是西洋化了;但在安身立命之处,我们仍旧是传统的中国人。”胡适深表同感,说:“孟真此论甚中肯。”(见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三联书店2004年,第165~166页)。胡适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倡导新学最热心的人,但他“安身立命之处”还是传统的,唐德刚就曾指出胡适是“三分洋货,七分传统”。由此可见,面对“新学”与“旧学”、现代与传统、知识与信仰冲突的旋涡,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软着陆”,着实是个问题。
       在传统社会里,士人(读书人)所接受的经籍教育,多半可以内化为他们心中的信仰,并外化为他们的言行举止,知识与信仰基本上是契合的。然而,伴随着西方文明扩张而来的“新学”,未必具有让现代读书人皈依信仰的亲和力,这就可能使他们的知识与信仰发生分离,呈痛苦状。从此角度考虑,现代(多半是西式的)的法政知识,未必能给人以内心信仰。身外的“谋生器具”与内心的“安身立命”发生分离,近代中国法律人产生的心灵困惑,或多或少与此有关。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揭示了法律与信仰的内在关联,但值得补充的是,这一命题在近代中国的展开则与“西方”的入侵和中国文化传统的现代命运密切相关。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
       在中国建构法治社会为何如此步履维艰?近代中国法律人内心世界的知识与信仰的分离,或许是一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