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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演录]叙事与因果
作者:黄 湘

《博览群书》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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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叙事与因果”。
       说到现实世界里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即使不是我们最常遇到的,至少也是我们最多提及的一种关系。比如我今天在这里举办这个演讲,一方面固然可以说是我出于自由意志主动选择了这样一个机会,一方面也可以把它编织到因果关系的脉络中,这样叙述整个事情:我因为某些原因来到上海;因为以前和梁捷有所交往,所以会和他联系;而梁捷和“读品”的各位朋友每个月都有一次读书沙龙的活动,于是他们乐于给我这个远道而来的客人提供一个机会,如此等等。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必然的,都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把决定论理解为每一个环节都必然决定了下一个环节,那么这个因果关系的脉络显然不是决定论的,这种形式如此之强的决定论确实也很难成立。但是,即使我们否定因果脉络是决定论的,承认它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混沌性,这和对自由意志的承诺也完全是两回事。就好比一个不会游泳的人从船上掉进了海里,他有可能淹死,也有可能被海水冲上岸,但这两种结局都不是他所能选择的。这个例子说明,如果我们把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解释系统,那么这个解释系统可以是很封闭的,虽然它可以有内部的混沌性。
       请注意,刚才我只是说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解释系统可以很封闭,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就是封闭的。为什么说它可以不封闭呢?我想先援引一个文学上的例子。萨特1939年写过一篇很有名的论文,题目叫做《弗朗索瓦·莫里亚克先生与自由》,批评同时代的一位法国作家、1952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里亚克。原因是莫里亚克说过一句话:小说家之于他创造的人物相当于上帝之于世界万物。萨特是个自由意志的鼓吹者,他认为,即使是小说里的人物也有他们自身的行动法则,小说家可以是这些人的见证人,也可以是他们的同谋,但不能同时身兼二职,既在里面又在外面,那样就扼杀了这些小说人物的自由。
       萨特的批评是否有道理?未必。我非常喜欢莫里亚克的小说,他的叙述方式确实如萨特所说,内外兼修,在严密的因果脉络中展开人物的心理活动,但我并不觉得他的小说人物因此便像木偶一样没有生气。反而是萨特的小说和戏剧里的人物,常常会给我留下被作者摆布的印象。这个例子可以给我们带来这样的启示:所谓因果关系和自由意志,或许只是两种不同的叙事而已,彼此的地位可能是平等的。不过,启示离论证还差得远,我们千万不能把启示径直当成论证。大约十年前,有一位当时就已经大名鼎鼎的学者,在这里姑隐其名,通过对几部波兰电影的解读,提出了“欠然偶在”的概念,然后直接用这个概念分析现实社会,洋洋洒洒大发宏论。这位学者已经很久不再提什么“欠然偶在”了,想必他也意识到了在艺术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进行直接类比的弊端。
       回到刚才的观点:所谓因果关系和自由意志,只是两种不同的叙事,彼此地位平等。很遗憾,我并不能完全论证这个观点,因为自由意志的问题极其复杂,梳理起来非常不易。但我相信可以论证下面这个“弱”的论题:可以把因果关系视为一种叙事,而且这种叙事和我们通常基于自由意志概念作出的叙事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这个论证主要归功于任教于伦敦经济学院的当代科学哲学家卡特赖特女士,虽然她和我关注的目标并不相同。下面我将粗线条地勾勒她的论证思路。限于学识,我对这一思路的理解时至今日也还是相当浅薄,在此也无非是抛砖引玉,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讨论因果关系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因果概括与单称因果陈述的区别。所谓因果概括,是把因果关系首先视为一种规律性的呈现和总结,比如我们可以在银行利率和失业率之间发现某种规律性的因果关系;所谓单称因果陈述,是把因果关系首先视为基于不同事件的内在属性的相关性而产生的一种关联,比如中国人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请注意我在这里对“首先”一词的使用。因果概括和单称因果陈述并不一定相互排斥,但两者孰为“首先”孰为衍生却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世界的基本看法。
       大约二百五十年前,休谟从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重新解释了因果关系,这一解释堪称人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公案”之一。休谟指出,凡是我们在经验中所能发现的符合因果关系的例证,都可以描述为“类似于A的事件经常和类似于B的事件联结在一起”,更加精致的描述就是“A和B存在时空上的连续性而且A有规则地先于B而存在”。休谟认为,仅凭这种描述就足以解释所有符合因果关系的经验证据,如果再假设A与B之间有某种内在属性的相关性,那么并没有解释更多的内容,却多出了一重假设,因此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就不应当假设这种内在属性的相关性的存在。
       可以说休谟的解释完全倾向于因果概括而否认了单称因果陈述的合理性,进而釜底抽薪,否定了形而上学的传统哲学,因为正是对不同事件的内在属性的相关性的思考,构成了一切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的基础。故而那些主张形而上学的哲学家们对休谟的因果理论一向不乏尖锐的批评,以怀特海为例,他认为现实世界的一切存在都是由所谓“真实实体”构成的,因此整个世界是“相互内在”的,这种“相互内在”关系的可感知的表现形式就是因果关系。怀特海的时间也不同于休谟的时间,是一种不断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生成性时间”,时间不像在休谟的因果解释中那样充当因果关系的背景,而是和因果关系同一,时间的“生成性”就是因果关系。
       但我们知道,休谟的因果解释,是近代以来的经验科学所描绘的世界图景的重要基础。像怀特海这样从形而上学立场对它发起的批评,从智力上讲固然非常有趣,但毕竟谈不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只有来自经验科学和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内部的质疑和否定,对它来说才是致命的。而这也正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可以用概率论的语言把因果概括表述为下面的等价形式:说C是E的原因,就等于说,在其他因素均保持恒定的前提下,在C发生的条件下E发生的概率,要大于在C不发生的条件下E发生的概率,用公式表达就是P(E/C)>P(E/-C)。休谟的因果解释意味着,这个概率不等式本身就充分体现并且解释了C和E之间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不需要引入别的解释。
       但这里存在一个统计学上的悖论叫做“辛普森悖论”(Simpson"s Paradox)。这个悖论在二十世纪初就有人讨论,但直到1951年才被统计学家辛普森正式提出来。所谓辛普森悖论是说,原先看起来在概率上是正相关的两个变量,一旦引入另外一个关键性的变量以后,有可能会变成负相关,反之亦然。这样说听起来比较抽象,姑且举一个“维基百科”的“辛普森悖论”词条里提到的例子:一所美国高校的两个学院,法学院和商学院,新学期招生,看是否存在性别歧视?
       法学院录取男生8人,拒收45人,
       录取比例为15.1%;录取女生51人,拒收101人,录取比例为33.1%;女生录取比例大于男生录取比例。商学院录取男生201人,拒收50人,录取比例为80.1%;录取女生92人,拒收9人,录取比例为91.1%;女生录取比例依然大于男生录取比例。现在把两个学院的人数汇总,男生的总录取比例为68.8%,女生的总录取比例为56.5%,男生的录取比例反而大于女生的录取比例——这个例子说明,不能简单地将分组数据相加汇总,需要事先斟酌各个分组的权重,并乘以一定的系数消除由于分组数据的基数差异造成的影响。
       再举一个例子:吸烟能增加心脏病的发病率,但假设在我们调查的吸烟者中的大多数人都有长跑的习惯,而长跑又是预防心脏病的有效措施,但我们并不知道这些人有长跑的习惯,就会得出吸烟者得心脏病概率小于不吸烟者得心脏病概率的错误结论。这个例子说明,必须考虑潜在因素。从理论上说,潜在因素的存在,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概率不等式必须满足的“其他因素均保持恒定”的前提。但是我们又怎能像上帝一样事先摸清所有的潜在因素呢?
       由此可见,概率不等式P(E/C)>P(E/-C)的适用性是有限制条件的。什么限制条件?这里我们和卡特赖特相遇了。她指出,在每一个具有同质原因的总体中,C引起E,当且仅当P(E/C)>P(E/-C)。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必须先“输入”原因,概率不等式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C与E之问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我们预先设定的,概率不等式只是对这种因果关系的测量,而不是像休谟设想的那样,本身就充分体现并且解释了因果关系,除此之外不需要引入别的解释。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是反向地用概率不等式对原因进行假设检验,寻找最有可能的原因,卡特赖特称之为“最佳原因说明推理”。但这依然要求我们事先“输入”可能的原因集合,概率不等式只是一个判据,本身并不足以体现或解释因果关系。
       但是在这里也还存在对休谟的辩护策略。辩护者会说,就具体事例而言,P(E/C)>P(E/-C)是需要有原因“输入”,因此只是因果关系的测量或判据;但这个输入的原因又是来自何处呢?它难道不是来自另一个概率不等式的“输出”结果吗?未尝不是许许多多概率不等式像积木一样相互支撑,因此休谟的因果解释虽然从局部看有问题,但整体上却是正确的。这个辩护成立吗?
       我们自然会想到,这个像积木一样相互支撑的结构,总得有基础才行。它的基础是什么呢?理所当然的答案是:基础应当是那些最基本的、乃至“凝固”了的因果关系。按照二十世纪上半叶德国伟大数学家赫尔曼·外尔的说法:“现象必须置于概念之下,并按照典型的特性分成类,因果关系并不存在个别事件之间,而是存在于事件的类之间。最重要的是——这是休谟也未曾注意到的一点——要把世界的唯一的进程加以分解,成为多次出现的元素,这种分解只有通过用少数几个数值特征来分级才能做到。这样就能分离出一般适用的联系。对这些联系进行量度,就可以得到简单的、精确的函数关系,它们可以一劳永逸地确定下来。自然法则就这样代替了因果性。如果几个量a,b,c由一个函数关系相联系,a与b之值就可以决定c之值,但同是这个法则也可以理解为量a由b和c决定。所以函数关系跟因果关系不同,它并不关心决定量和被决定量的区分。主张对自然法则做科学的探索而放弃对原因作形而上学的探索,所有伟大的科学家都是这样教导的。”(见氏著《数学与自然科学之哲学》,第235~236页)——也就是说,前述积木结构的基础就是用函数形式固定下来的自然法则(natural law)。不过,“自然法则”是个有问题的说法,说“基本定律”更合适,至于“自然法则”这个说法的问题何在,接下来我会解释理由。
       这种把积木建立在基本定律基础上的辩护思路,正是卡特赖特坚决反对的“基础论”。卡特赖特对基础论的批评是非常尖锐的,她主张,我们没有什么好的理由相信基本定律为真,我们甚至有好的理由相信基本定律为假。在这一点上她和反实在论的哲学家是一致的。不过,就我们关注的问题而言,无需涉及对基本定律是否为真的质疑,即使它们像普通人信仰的那样为真,那个以它们为基础的积木结构也还是无法建立。
       要说明这一点,试看如下例子:我们知道,两个有质量的物体之间存在万有引力定律所描述的力,而两个带电物体之间又存在库仑定律所描述的力,那么两个既有质量又带电的物体之间存在怎样的力呢?你想必会说,这也太简单了,存在两个力的合力呀,把两个矢量加在一起就好了。但是请注意,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并不是真的有两种不同的力“合”在一起了,相反,在两个既有质量又带电的物体之间事实上只存在一种力,是我们分别用两个基本定律去“看”它,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看出了两种力,然后我们再把两种力用矢量相加的方法叠加起来,推断出了真实存在的那唯一的一种力。
       事实上,现实中像上述这样允许矢量相加的例子是很少见的(虽然在中学物理试卷中很常见),例如,在研究流体过程时,工程师用费克定律来说明媒质的浓度,用傅里叶定律来说明热流,用牛顿定律来说明偏转力,每个定律都教给我们一种“横看”或“侧看”的方式,但是当几种因素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则能告诉我们如何将这些“横看”“侧看”的方式叠加成一幅全息图像。在叠加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每一个具体的情况“输入”原因,或是反向地对可能的原因集合进行假设检验。这也可以解释前面提到的为什么“自然法则”的说法有问题,因为像万有引力定律、库仑定律这样的基本定律都并不是直接和实在相联系,而是和某个模型相联系,和这个模型里的对象相符合,这个模型再作为“横看”“侧看”的方式和实在相联系,因此不能说它们就是“自然法则”。外尔主张的探讨“自然法则”而非“原因”的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严重片面的。
       总之,即使基本定律为真,我们在堆积木的时候依然需要“输入”原因,因此休谟的因果解释从整体上二看也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那种只承认因果概括、否认单称因果陈述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同单称因果陈述,把因果关系首先视为基于不同事件的内在属性的相关性而产生的一种关联?这大概就接近形而上学的思路了。但问题在于,我们用“因果关系”这个词汇所指称的那种相关性,必须在可感知的范畴里表现为一种规律性的事件A和事件B的伴随出现,如果我们认为这种规律性的伴随出现是仅仅由事件A和事件B的内在属性决定的,那么似乎不应该依赖某个中介,可事实又如何呢?
       试看下面的例子:“光的不同折射度产生不同的颜色”在今天是一个受到广泛接受的结论。可是当初牛顿得出这个结论的时候,他只是做了一个实验,用了
       两个棱镜,并且硬性规定棱镜的角度是63度。在他的实验装置里,最初很窄的光束被棱镜延长并且分解成一条光带,顶端是紫色,底端是红色,然后不同颜色的延长光束通过第二个棱镜发生折射,但颜色保持不变,不再分解。这个实验可以在同样的装置下重复出现同样的结果,于是牛顿得出了他的结论。
       歌德对牛顿的做法表示反对,凭什么只从一个精心设计的实验就概括出理论?歌德自己也做了很多实验。得出了很多有趣的结果:比如晚上蜡烛的光线通过小孔进入房间映在洁白的窗帘上,窗帘由于蒙上烛光而变成了暖黄色,而洞口处的光线又在暖黄色的辉映下从雪白色变成了蓝色;又比如阳光照进一个潜水钟里,一切都笼罩在红光之中,而影子呈现出绿色;等等。歌德因此怀疑,牛顿在实验中所发现的规律性或许只是特定的实验装置——两个角度为63度的棱镜——造成的,凭什么说是光和颜色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光、棱镜和颜色之间有因果关系呢?
       当然,我们都知道,在科学史上,牛顿赢了,歌德输了。今天,科学家们制作出各种各样的实验装置,从加速器到试管,比牛顿的棱镜要复杂多了。我们所观察到的事件A与事件B之间的规律性的伴随出现,绝大部分只是在这些实验装置里才能够发生。可是科学理论总是把因果关系独立地赋予事件A和事件B,并不把实验装置包括在内。为什么?
       先问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今天会出现在这里?
       第一个答案是,因为我坐火车从北京来到上海,在上海住进了一家旅馆,然后又从旅馆出来,沿着公路走进地铁站,最后出现在这里。无疑,这个答案对一连串事件之间的因果脉络的描述是正确的,只不过,对于这个因果脉络来说,火车、旅馆、公路、地铁站都是不可缺少的中间项,而且还远远不够,还得加上火车票、旅馆住宿卡等细节。
       第二个答案是,因为上海的朋友们给我提供了这个机会,而我也倾向于来到这里,于是我今天出现在这里。这个答案也描述了一个因果脉络,而且这种描述显然可以忽略火车、旅馆、公路、地铁站等中间项。请注意,这里的关键在于把“我倾向于做某事”当作原因,“倾向于做某事”很难说是我的“属性”,但使用亚里士多德的术语,不妨说是我的“本性”(nature)。
       回到前面的问题,卡特赖特认为,科学理论之所以在描述因果关系时忽略实验装置,因为它其实同样把“某物倾向于做某事”当作原因。以牛顿的光学实验为例,牛顿之所以认为仅凭一个精心设计的实验就足以证明“光的不同折射度产生不同的颜色”,是因为他的问题乃是“光的不同折射度倾向于产生什么”?对此一个精心设计的实验足矣。而且,在后一种提问方式下,光的不同折射度造成的后果,完全来自光的“内在构成”或说“本性”,与实验装置无关。后来的科学理论在研究各种对象如分子、原子、电场、DNA时,莫不如是。
       于是卡特赖特提出了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观点:近代以来的科学理论,其实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近代”,而是隐含了对亚里士多德式的“本性”的形而上学的承诺,并且这个形而上学的承诺乃是科学理论的基本前提。她把这一观点称为亚里士多德主义。不过,“本性”这个术语有过多的实在论和本质主义色彩,因此卡特赖特把它替换成了一个新术语“能力”(eapacity)。这个新术语和“某物倾向于做某事”的句式依然是相互对应的,换汤不换药。英国当代科学哲学家牛顿一史密斯主编的《科学哲学指南》一书,在“自然律”这个词条下面列出了一个子词条,“描述自然倾向的定律”,其中写道:“(卡特赖特)把自然律看作自然系统产生可观察现象的能力、倾向或趋势……在真实世界中存在着巨大数量的趋势和能力,它们同时运行于开放系统当中,它们结合到一起就产生了我们所观察到的东西。通过创造封闭系统,实验程序就可以使研究者把趋势独立出来,并在单独运行时去研究它们的影响。自然界中没有封闭系统。我们的自然律,即从开放系统中抽象出来的真实过程,并不是关于世界的真,而只是该世界各方面的抽象的和简化的模型”(第261~262页)。——因此卡特赖特将现实世界称为“斑杂的世界”(the dappled world)。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系的钮卫星先生,在2007年1月份的《文景》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评论卡特赖特的著作《斑杂的世界:科学边界的研究》,题目是《飘落的纸币与科学的边界》。文中写道:“卡特赖特令人惊讶地回归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本性’……可惜的是卡特赖特似乎也没有准备在书中把这个‘本性’说得更清楚一点。”——卡特赖特说的不清楚吗?倒不如说钮卫星先生并不具备卡特赖特的问题意识,故而也就并未切人她的思路。
       前面提到是否可以认同单称因果陈述,把因果关系首先视为基于不同事物的内在属性的相关性而产生的一种关联。应该说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这里的“内在属性”,卡特赖特所认同的,是把“内在属性”视为亚里士多德式的“本性”或者说“能力”,与“某物倾向于做某事”的句式相互对应。由这个句式所负载的单称因果陈述,包含了关于“能力”的知识,在她看来比规律性的因果概括更为基础。
       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总是可以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转化关于“某物倾向于做某事”的陈述句式。我在开始演讲的时候曾经提到,可以论证下面这个“弱”的论题:可以把因果关系视为一种叙事,而且这种叙事和我们通常基于自由意志概念作出的叙事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现在我可以向大家兑现这一承诺了。
       下面我简单谈一谈这个论题的现实意义。
       时至今日,一直有很多人文学者激烈地拒斥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成果。他们的理由是,社会科学所寻找的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线性时间进程中呈现出的某种规律性而已,这种规律性无助于我们理解具体事件的意义。不理解具体事件的意义,我们就无法解释社会和历史。由于社会的多元性和历史的不可逆性,那种认为我们无需对社会和历史进行解释、仅凭规律性就可以推断未来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如果想要理解具体事件的意义,唯一的途径是通过叙事。这些年在国内颇为走红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就持这种立场,她认为,没有什么哲学思辨或是分析方法能够像“叙述一个恰当的故事”那样使我们洞悉事件的意义。关于阿伦特的观点,建议大家有空看看美国学者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的第四章“汉娜·阿伦特与叙事之首重”,我就不再多费唇舌了。
       事实上,以阿伦特为代表的这种推崇叙事、拒斥社会科学的观点,是建立在对叙事与因果关系判然两分的错误基础上的。而我们前面恰恰论证了,可以把因果关系视为一种叙事。那么,当社会科学家在变量之间建立起一种经受得起最苛刻的检验的因果关系时,难道不也是在“叙述一个恰当的故事”吗?我们又怎么能说它无助于我们理解具体事件的意义呢?阿伦特对社会科学的拒斥,其实大大损害了她作为政治哲学家的洞察力,她在《论革命》中对于“直接民主”的“议事制度”的推崇就是一个例子。按照韦尔默的说法,这“反映了阿伦特身上天真的一面(政治无政府主义的天真)。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几乎不可能根据议事制度的简单模式重新建构。”(见韦尔默著《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166页)
       最后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卡特赖特女士的个人情况。
       卡特赖特女士生于1944年,曾就读于匹兹堡大学数学系,在伊利诺斯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剑桥大学、斯坦福大学、奥斯陆大学、加州理工学院等学校,现任伦敦经济学院和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教授,伦敦经济学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哲学中心主任。1993年荣获著名的麦克阿瑟基金奖(去年这个奖项也授予了当年荣获菲尔兹奖的华裔数学家陶哲轩),1996年当选英国科学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