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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赵冈的中国经济制度史研究及其启示
作者:钱 勇

《博览群书》 2007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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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经济史学家赵冈先生的中国经济制度史文集,涉及到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中国土地制度史、中国城市发展史和中国经济制度史,是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制度演进过程的重要理论文献,它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耕种契约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史料挖掘。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形态和生产关系的判别上,赵冈的理论为大陆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富有建设性和启示价值的思路。
       一、自由经济与自然经济
       赵冈的中国经济制度史理论,将司马迁的“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其欲”的思想,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相对照,认为中国古代即为自由经济状态,不符合封建时代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哪有丝毫封建经济、自然经济的影子?硬要把司马迁所见到的中国社会描述成马克思所研究过的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怎能不面目全非?”(《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5页)
       这种自由经济的特征甚至可以远溯至上古的井田制时期:“中国从井田时期开始,就是以小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尽管土地是公有,基本的操作单位却是这些独立的小农户……这种五口之家,耕田百亩的标准小农户,无法形成生产者一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商品交换发生极早,非如此个体小农户无法生存”(同上,第30页)。与胡寄窗认为要将“从未存在过的井田制”与“作为一种美好理想而一直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井田思想”加以区别不同,赵冈不仅探讨了井田制下公田配授的两种方法——助法和彻法,而且,在彻法下,“八家共耕公田”被“征收田赋”所取代,加上“每人可能是终身只受田一次,长期在这块土地上耕作,这样便很接近私产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4页),这就使得这种“形似私有土地”的公有土地,产生了“私相授受、交换,甚至买卖”的现象,从而为“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有正式取得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创造了条件。
       自由经济的必要条件是交易的存在性,自周代以来,“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财,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是太常见的现象,因此,赵冈利用这个条件来证明中国的“商业发达之早”(《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51页)。相对而言,自由经济的充分条件——交易的广泛存在性——却具有实证上的困难。譬如,在周代,尽管已经存在了交易和市场,但是,由于“国野之别”极其严格,所以不能认为这个时期具有自由经济的典型特征。钱穆也称:“若就社会形态而言,周代封建确与西洋中古史上之封建社会有一相似处”、“古史渺茫……我们不妨说,正式的封建制则始自西周”(《国史新论》,第2-3页)。虽然无法证明市场交易人数的广泛性,但是,可以将市场的数量增长作为该充分条件的替代变量,这样,市场数量与市场的平均规模,就成为了证明“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由经济”的关键条件了。就城市而言,自汉代以来,单一市场的规模就在不断扩大之中,形成了“坊市制度”;自宋之后,商业自由化程度更加提高,住宅区与商业区混同在一起,从而使得商业活动不仅获得了空间上的拓展,而且,经营时间上也不再受到限制。相对而言,农村的市场制度,并未受到国家额外的干预,而具有自然市镇的自发演进特征,赵冈引用Skinner与石原润的研究,指出农村集市的分布规律取决于村落人口的数量及其增长速度,到了民国时期,“每个市场的服务范围内之农民数已高达1.6万多人”(《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60页)。显然,这样的经济运行,由于不符合“自然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这一基本特征,而有效地否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的定论。不仅如此,虽然“唐和北宋初年,各地出现大型的私人农场,具有浓厚的自然经济的色彩”(同上,第350页),但是,“即令唐宋庄园的规模大,也无法据此认定它是一个特殊的土地制度”,唐宋庄园的“自给自足性”,仅仅是由于人群聚居而形成了“生产多样化”,而并非由于封建制度使然(《中国土地制度史》,第205~208页)。
       二、地权制度与地主阶层
       在农业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地权分配不当,会极大地妨碍生产效率的发挥。显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式的分配方案,由于小农生产的局限性而导致社会不能实现最大可能的人力资源效率,因此,重农主义的中国政府就会通过控制人地比来控制土地的过度集中,人地比的数据自然也就成了地权研究的重要对象:“在十一世纪以前,人口数与耕地的比例大体维持在同一水平上,即每人8市亩至10市亩。从十二世纪开始……每人平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到了十九世纪中叶,每人只得2.8市亩”(《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36页)。这个数据表明,如果农户的每户土地数量在人均数左右,那么,就可以称之为自耕农,而不能称为地主。赵冈通过对地主户每户平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农村中没有大地主,是特别值得注意之现象。如果村庄中大部分农户只有10亩20亩土地,即令分配不均,上下出入也不过是几亩之差,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第160页),这也使得中国的生产制度与典型的封建社会特征有所不同:“中国两千多年来就是以这种众多的个体自耕农为主体的生产制度”(《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75页)。
       经营地主的大范围的长期存在,也使得这种生产制度不同于封建社会地主将土地租佃给农民以进行耕种。所谓经营地主是指那些“设法取得家庭人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经营农业生产”的地主,劳动力的来源主要来自于“短期雇佣他人劳动力”或“用购买奴婢的方式长期占有他人的劳动力”(同上,第76页)。赵冈认为第一种获取劳动力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买卖关系”,它表现为私有经济下的产权合约:“劳动力之买卖,便是广义所有权之运用。有所有权便有随意处分与使用之权,人民对本身的劳动力享有所有权,便有权自由处分其劳动力,政府既然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自由的劳动市场便自然而然形成”(同上,第214页)。因此,地权的分散分配方式,也就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更倾向于自我经营,并利用劳动契约关系来进行生产的组织。而第二种使用奴婢以获取劳动力的方式,则具有奴隶制社会的部分特征,但是,“中国模式的奴隶制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产物,政府没有用武力去取得大量廉价的奴隶,只是由人民从经济上的需要,根据自愿的原则从事奴隶买卖,则其市场大小、成交量之多寡,都要受市场供需法则所支配”(同上,第280页)。由此,赵冈也对中国的奴隶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将周朝界定为奴隶制社会是不正确的结论:“周初……奴隶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3%以下,这个比重远在明代以下,也低于十九世纪中叶美国南方黑奴的比数。那么究竟哪个社会是奴隶社会呢?”(《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43页)。
       同时,与经营地主并行的,租佃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生产组织方式,“在人口不断增殖,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的状况下,地主自己经营农场的相对利得渐渐不如
       出租土地所得为多,后者便逐渐取代前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105页)。但是,土地出租的规模却很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全国耕地71.3%是自耕,只有28.7%是出租”(同上,第132页),雇农的比例也极低:“南方各省雇农占总农户之比重,大多不足l%;华北各省略高,最高者也不过7.39%,全国平均的雇农比重只有1.57%”(同上,第108页)。租佃制普及的情况下,佃农在订立租佃合约时具有相对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它首先体现为合约形式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选择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收成的“分益制”,也可以选择“计数岁之中以为常”作为标准来分配收成的“定额租制”(同上,第140~146页)。其次,建立在租佃契约上的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保证了佃农享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地位与地主相同,高于雇农和奴婢(同上,第154页)。最后,通过建立“佃权随客制度”或“永佃制”来保护佃权。另外,在遭遇灾难时还可以采用“抗租欠粮”的方式以使地主也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三、劳动契约与农民阶层
       自由经济社会的精神在于契约关系的普及,这是因为契约的订立标志着订约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赵冈认为如果将中国传统社会归类为封建社会,就不能反映中国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显然,如果这种平等的博弈关系存在,那么,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形式就必定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如果农业生产的风险很大,畏惧风险的地主会喜欢定额租佃制,将风险推向佃农;畏惧风险的农民则喜欢充当雇农,收取固定工资,而让地主去独力承担风险。如果主佃双方都畏惧风险,则最好是采取分益制,双方分担风险”(《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88页)。如果中国传统社会是封建社会,就必定意味着“地主占有土地,农民受雇于地主”这样的雇佣关系占据主导形式,但是,历史资料却表明雇佣劳动不能满足吸收人口增长过速情形下所造成的过剩人口,因此,“农业上的雇佣劳动一度也很盛行,便很快就被佃农制度所逐渐取代。佃农制度配合上农村家庭手工副业,发挥了最大的吸收过剩劳动力之功效”(《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233页)。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雇农与佃农在经济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但是,因为人口总量的变化,中国传统社会在人口过剩时会对雇农表现出法律上的歧视特征,这是因为“人口过剩,劳动市场,供过于求,无法谋生之人太多”造成的(同上,第245页),而在两汉时期,“为人佣作,不属贱业。故两汉的佣工,除了经济地位低、经济力量弱、生活贫苦之外,并未受法律的歧视……许多名儒高官显宦都曾为他人佣作”(同上,第242页)。劳动力供求关系分析,为劳动契约形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人口继续增加,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量继续下降,雇主便不再雇工,纷纷转为租佃地主。过剩的人口与劳动力便不得不由佃农家庭吸收,或是在田间从事极端人力集约的工作,或是从事家庭副业生产。这些劳动力基本上没有任何机会成本”,因此,雇农的工资也“等于是雇主只提供佣工的伙食,而没有什么额外工银可言”(同上,第250页)。
       奴婢是中国传统社会劳动者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赵冈指出:“由于奴隶制的先天缺点,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下,奴隶制只能成为一个辅佐性的劳动方式,而不能成为主导的劳动方式”(同上,第258页)。尽管奴婢丧失了人身权,但是,在自由经济下,奴婢买卖依然要受契约的约束,而国家除了保持人身的安全之外,并不对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这也表明了奴婢制度尽管存在,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却相当轻微,没有达到需要国家管理、监控的程度,因此,这种契约是由习俗等来保证其基本效力的。同时,奴婢并非永生为奴,也可以通过自赎、转为佃户等形式成为自由民,因此,中国式的奴婢制有别于完全人身依附型的奴隶制。
       赵冈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阶层,除了因契约界定内容的变化而发生转变之外,还因为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导致其存在形式的变化,这一点也为钱穆先生所指出:“(在北魏之前),薄弱的中央政府,很少直辖公民……北魏均田制出现,农民地位,始见改善……如是则农民们与其为豪门私户,宁愿为政府公民”,“这是历史上一番大革命,便也没有经过下层民众的暴动流血,强力争取,只由政府自动地在法律制度上改进一番,而和平地完成了”(《国史新论》,第21-22页)。因此,尽管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阶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身份表示,但是,在这些身份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我们就无需强调某种身份的主导性地位了,而只需探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这些契约的实施形式。
       四、城乡一体化与城市的停滞
       如果不存在统治安全方面的考虑,城市就会在集市的基础上逐渐地发展起来,如此发展起来的城市大多如苏州和景德镇一样是一种经济性的城市,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来加以分析,将农村劳动力作为劳动力的蓄水池,随着城乡劳动力边际收入的扩大而进行劳动力的转移。但是,因为中国的大部分城市的产生,从一开始就带有政治性的目的,在战国之前,城乡差别更是典型地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国野之别”,所以,它实际上表现为劳动力无法流通下的两极经济状态。尽管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城乡隔绝状态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却十分有利于经济史学对于该状态下的社会形态的判断。赵冈就是从城乡人口对比情况指出了周朝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周族以‘小邦周’打败了‘大邦殷’,同时也征服了商王朝的联盟部落以及散居各处的独立小土著部落……作为新统治集团的周民族只是一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可以统治多数民族,但是少数民族决无能力来奴役多数民族”(《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36页)。交易的发生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打破这种城乡分隔状态,同时,这也是劳动者择业自由增强的必然结果。显然,如果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应该表示城市化没有效率,因此,在人口不过剩的情况下,城市的发展状态就应该表现为“城市总人口上升,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34页)。城市的工商业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通过向城市供给粮食来维持和实施这种初级的城乡一体化过程。
       中国传统社会依赖于漕运体系来维持城市的功能,赵冈利用平均粮食需求量计算了城市可能的人口规模。同时,他还通过列举漕运成本指出了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城乡一体化的巨大成本:“中国天然河川的分布与结构均不理想,不得不修建运河来完成此项任务,可是运河之开挖、维护以及日常运营,费用也很可观”(《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146页),因此,“漕能使国贫;漕能使水费;漕能使河坏”也就在意料之中了。实际上,这种政治性的城市发展规划,从总体上来说,是无益于经济效率的。黄仁宇在《明代的漕运》中就指出:“南直隶地区每年要承担50%的漕粮份额,仅苏州地区就要承担17%左右……经济发展地区的原始资本积累,被漫不经心地浪费在军队、贵族、宦官和锦衣卫(每年多达150万石)、无任
       何战斗力的世袭军户以及腐烂变质上面”,因此,尽管城乡居民的自由流动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为了维持扩大后的城市的运营,中国政府又削弱了生产效率。
       不仅如此,城市的发展因为漕粮供给能力有限而受到了限制:“城郡中已无力接纳更多的人口。于是农村成为惟一能吸收过剩人口的部门。从宋到清,城市人口的绝对量大体未变,新增的人口全部留在农村。人口压力严重的地区,人多地少,农户们均无法单靠农业生产来维持全家之生计,于是以副助农成为惟一的解决办法”(《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183页),这样一种“劳动力从城市向农村相对流动”的反刘易斯二元经济的现象,不仅有利于我们吸取城市发展的历史教训,还能够使我们对时下流行的城乡一体化政策保持警醒的头脑。
       五、工业的发展与技术的落后
       李约瑟在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史时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公元前三世纪到公元十五世纪之间,中国文明在把人类自然知识运用于人的实际需要方面比西方文明有效得多?为什么现代科学……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发展起来,而不是在中国或亚洲其他任何地方得到发展呢?”显然,这个“李约瑟之谜”是研究我国传统社会工业发展模式的一个切入点,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今天的中国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赵冈认为:“中国科技发达早、进步快,到了北宋末年或南宋时期已有足够的科技水平来制造机器。但是很不幸也正巧是这个时期人口迅速膨胀,以至造成相当普遍的人口过剩现象。大家都在焦急设法如何把这些过剩的劳动力派上用场,少有人再去注意到能节省人力但价钱昂贵的机器”(《中国土地制度史》,第324页),尽管林毅夫教授也是从人口众多角度出发的,但是,他却提出了相反的假设:“前现代时期,大多数技术发明基本上源自于工匠和农夫的经验……在前现代时期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模式中,一个社会中人口愈多,经验丰富的工匠和农夫就越多,社会拥有的天才人物就愈多,因而社会的科学技术就先进。所以说,中国在前现代由于人口众多,在这方面占有比较优势……中国在现代时期落后于西方世界,这是因为中国的技术发明仍然还靠经验,而欧洲在十七世纪科学革命的时候就已经把技术发明转移到主要依靠科学和实验上来了”(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71~272页)。实际上,如果我们注意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速度及趋势,那么就可以认识到赵冈的“人口过剩论”确实具有极强的说服力。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在赵冈的理论与黄亚生关于“中印发展模式比较论”(参见黄亚生《改革时期的外国直接投资》,新星出版社2005年7月版)之间建立起逻辑的桥梁——由于人口过剩,导致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所引进的技术偏向于提高就业率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青睐,那些同期进行技术密集型外国直接投资引进的国家(如印度),就可能在一定的时间之后超过我国的发展速度。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工业发展过程中,相对于民营手工业而言,官手工业更容易进行技术的传播:“官手工业传播技术最普通的路径就是靠这成千上万的官工官匠。他们招募自民间,学艺后不免会有相当人数回到民间。有时政府也停办若干官营作坊,遣散工匠”(《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94页);而民间的技术传播方式却限制了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效率:“在中国家族保密制度下,企业的规模扩充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技术保密,业主不愿多雇工人,宁可小规模经营,博取垄断技术的利益”(同上,第413页)。但是,相对于“技术的发生或引进”这个问题而言,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中,“技术的民间传播”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地域化特征,形成了我国经济学界所称的“小企业集群现象”,即:在某个地区,一旦有一个企业成功,那么,很快地,就会在政府和行业协会以及家族力量的带动下,形成以此种产业为核心的产业群落。这一点以台湾和浙江温州最为显著。
       在这一方面,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留用。在传统社会的家族工业主导生产模式下,核心技术人员通常会自然地保留在企业内部,但是,在现代社会里,却会因为宏观政策的变化和企业的激励政策等而导致技术人员的流失。实际上,自去年以来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发生的“民工荒”,也是一种技术流失现象,这种“民工荒”更多地是指拥有相当技术能力的民工的数量短缺。因此,如何通过技术的逐步累积来实现企业的内生增长,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界和经济学界密切关注的问题。
       (《中国经济制度史论》,赵冈著,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版,42.00元;《中国土地制度史》,赵冈、陈钟毅著,新星出版社2006年7月版,30.00元;《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赵冈著,新星出版社2006年6月版,23.00元;《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赵冈著,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版,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