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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洋人的“权利”我们的“分”
作者:吴 思

《博览群书》 2006年 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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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关于如何判断社会进步,每个人都能有自己的认识,如物质生活、技术水平、生产方式等等。但是有人看来,重要的标准是人的自由程度。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共产主义的设想也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是,“自由”(freedom)、“权利”(right)这些外来词汇的译名和意义在中国却屡遭质疑,尤其是“权利”,不仅和“权力”一词发生音义纠缠,而且造成了它完全是西方舶来品的错觉。善于创造词汇的高手吴思却告诉我们:“right”译错了!它更好的译名应该是“权分”。“权分”不仅可以避免“权利”与“权力”语音不分的麻烦,而且还能在国人面前呈现出深厚宽广的历史空间。吴思说,他并没有奢望能够撼动“权利”这个译名的百年大树,但他相信“权分”却可以显示传统中国文化土壤中与“right”相关联的因素,开启了理解该词的新思路。无论“权分”能否像作者创造的“潜规则”、“血酬”那样流行,作者的论述确实具有启发性。
       且看吴思怎么说“权分”。
       一、“right”的各种译名
       假设我们生活在晚清。西洋人出了一道填空题,要求用一个汉语词表达如下意思:
       “一种正当或合法的要求——拥有或获得某物,或以特定的方式行为举止。”(《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right:a moral or legal claim to have or getsth or to behave in a particular way.”)
       我在脑子里搜索。要求得到某个东西或某种优待,这种要求不仅合法,还合乎道德,争执之中,我该怎么说呢?我将大声叫道:“这是我的——!”我的什么呢?选什么词好呢?我选“分”。“这是我的分!”
       面对这道填空题,各路高手百年来各执一词,可惜与我的选择全不搭界。
       1839年,林则徐的翻译袁德辉选择了“道理”。(王健,2001)
       1862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选择了“权”。有时觉得不确切,便添上“利”字,造了一个新词:“权利”。
       1870年前后(明治初期),日本人也选用两个汉字,造了一个新词:“权理”。(李贵连,1998)
       1886年前后,康有为选择了“原质”二字。(金观涛刘青峰,1999)
       1899年,严复选了一个汉字:“直”。他还造了两个新词:“天直”和“民直”。
       1933年,胡适也选用两个汉字,造了一个新词:“义权”。胡适说:“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民权的保障》,原载1933年《独立评论》第38号)
       1992年,夏勇选了一个老词:“利权”。他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写成‘利权’,即‘利之权’。”(夏勇,1992,第29页)郭罗基在1999年2月接过这个话题,写出《“权利”应是“利权”》一文,引起了一场讨论。
       与上述各种选择比较起来,“分”字既顺口又深厚。由俗到雅,从古至今,我们是怎样谈论“正当权利”的?——我向来安分守己,不提非分要求,你不能太过分了,贪图分外的好处。你要给自己“拔分”,我也不能“跌分”。我享受的待遇并未逾分,合乎我的名分……这些表达方式都活在我们的口头笔下。
       当然也有毛病。《现代汉语词典》把“分”解释为“职责和权利的限度”,权利与义务是混在一起的。不过,我们可以围绕着“分”字添字造词,设法区别。例如,以“权分(第四声)”指理应享受的“权利”,以“义分”指理应承担的“义务”。“义分”一词甚至无须新造,南朝萧统的《文选》里便有,意为合乎道义之分。
       二、“权利”和其他译名的缺点
       众所周知,丁韪良杜撰的“权利”成了标准译法。
       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土生土长的美国人,毕业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大学,23岁时到中国,在宁波传教十年,熟悉汉语。1864年出任京师同文馆英文教习,1869年升任总教习。1898年京师大学堂成立,丁韪良以二品顶戴出任总教习。用现在的话说,人家是北京大学分管教务的首任副校长,享受国家部级干部待遇。
       1862年,丁韪良动笔把美国人亨利·惠顿写的《万国公法》译成汉语,必须给英文“fight”找一个确切的译法,他时而译为“权”,时而译为“权利”。
       丁韪良的译法很快传入日本,被广泛使用,又回流中国。(李贵连,1998)西洋的概念,经过西洋人的翻译,又作为东洋的概念二次进口,这个概念在诞生和早期发育阶段,一直没有接上中国本土的地气,水土不服的症状至今也未根除。
       作为译界高手,严复对“权利”二字感觉特别不舒服。1902年,严复致信梁启超,讨论Rights的译法:“Rights一字,在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邓文初,2004)“以霸译王”的批评相当准确。王道讲究仁义,霸道只问利害。“权利”二字联用,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古人已有的用法中,都没有仁义的影子。人家在欧美老家原本是“一种正当或合法的要求”,到了中国,竟换成满脸的权势和利益。
       如何是好呢?严复告诉梁启超,他偶然在《汉书》中读到“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句,意识到“职”字可以作为rights的译名。但又苦于职字含有“duty”(义务)的意思,恐怕混淆,便放下了。后来,读到《诗经》中“爰得我直”一语,有注释说“直”当读为“职”,他坚定了信心,便把rights译为“直”,或译为“民直”和“天直”。
       严复进一步论证说,rights本身就有直的意思,直线,直角,都用到right。西文以物象之正,通民生之所应享,天经地义。“权利”那种本非固有,靠力征经营得来的意思就差远了。(邓文初,2004)
       严复并没有坚持到底。在后来的译作中,他经常使用“权利”的译法。其中的原因,大概是“直”或“职”,以及“民直”和“天直”,不如“权利”简明顺口。谁会在争吵中大喊:“这是我的直”?严复用力太猛,追到了东周时期对直字的偏僻用法,距离当代中国人的语感未免遥远。
       严复的药方虽然不理想,他感觉不舒服并没有错。丁韪良本人也感到“权利”二字不顺眼。1877年译完《公法便览》,丁韪良在凡例中写道:“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即官府——引者)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有意思的是,丁韪良在此也以“凡人理所应得之分”解释权利。他既然想到了“分”字,又给出了如此精当的解释,为何不顺着这个思路想下去,另造一个以“分”字为核心的新词呢?《万国公法》第二卷第17页,丁韪良译道:“凡自主之国,制律定己民之分位、权利、等情,并定疆内。”第23页:“自主之国……皆可定
       律,以限定人权之权利分位等事。”第24页:“第一种乃限定人民之分位权利也。本国律法制己民分位权利者……”在此前的七八页内,连续出现了“分位”和“权利”并用的情况。(金观涛刘青峰,1999)丁先生不用“分”字造词译right,或许就是因为把“分”字派给了“分位”,堵住了这条思路。
       在《汉语大词典》里,“分位”的释义为地位和职分,丁韪良不妨选择“地位”,把“分”字留给right。一定要用“分”字也无妨,与“分位”相等的概念,还有其逆序词“位分”。汉语中有一个以“分”为核心字的词汇家族,如“身分”、“辈分”、“职分”、“秩分”、“君分”、“臣分”之类,皆为偏正结构,修饰字在前,核心字居后,表明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规定,而“分”字就是对这种规定的传统表达。既然这个词族已经存在,后人的最佳策略便是加入进去,依托这个家族,丰富这个家族,而不是试图避免重复。
       至于其他译法,同样存在着脱离“分”字词族的缺陷。更何况还有别的问题。
       例如“利权”一词,在晚清的各种文献中频繁出现,明确指向开矿、筑路、办银行、从事内河航运等当代经济学所谓的垄断权、市场准人权和特许经营权,有时还指征税之类的政府权力。这些含义本身也有源自先秦的依据,再用难免增添混乱。
       “义权”一词,假如当年丁韪良杜撰出来,与“义务”并用,翻译right和duty,虽然不如“权分”贴切,也算得次优的选择了。义字周围也有一个传统的词汇家族,更有足够的正义色彩,这是优点。缺点是正义感偏强,道德色彩偏浓。我们在自己的领地内如何吃喝拉撒睡,是一天刷三次牙还是从来不刷牙,甚至有某些怪癖,都属于我们的自由,我们的权分。这些事项并不存在于人际关系的交界处,与正义和道德关系不大。
       三、权分与历史纵深
       百年之后回头再看,“权利”一词的致命弱点,已经不是“以霸译王”。大家早就说顺了嘴,主动为这个词添加了正当的色彩,对权势和利益的味道不那么敏感了。目前最感不便的,倒是“权利”与“权力”不分,书面语常常用混,口语更无从分辨。知识分子说到“权利”,往往要解释一句:“利益的那个利。”这样说话,别说让我们的祖先听见,就是工农大众听了,也会感到不像话。
       这些还是小毛病。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最大的问题在于:“权利”这个译名截断了历史传统,好像这东西纯属洋货,据说还是西洋独有的天赋之物,我们只有移植或西化的份儿。于是,鼓吹权利和自由的各种主义丧失了本土的根据。反之,若能接上地气,向传统扎下深根,这类主义——例如近年复兴的自由主义——说不定就可以独树一帜,在自己的根系上发育,获得本土经验教训的滋养,得到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根深叶茂地长人世界思想史。
       试想,如果我们以“分”字接续传统,以“权”字照应一百多年来围绕“权利”形成的人权、产权、选举权等表达方式,用“权分”译right,用“义分”或仍用“义务”译duty,那么,不仅可以清除“以霸译王”的余味,摆脱“权利”与“权力”的音义纠缠,更重要的是,一片宽广深厚的经验世界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翻开《资治通鉴》正文,第一句:“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
       紧接着,司马光分析说:“臣闻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他从“名分”及其构建的礼制的角度,解读周威烈王将三位晋大夫任命为诸侯的意义,解释晋大夫的“犯分”如何结束了旧时代,开启了“以智力相雄长”的新时期。
       司马光自称,这种笔法继承了圣人作《春秋》的路数。他举例证明,“圣人于君臣之际未尝不倦倦也”——孔子对君臣之分的任何边际变化都深切关注。《庄子·天下篇》在评论儒家六经时也说:“《》以道志,《》以道事……《春秋》以道名分。”康有为给权利义务下定义,特意提到这最后一句话:“权利义务者,《春秋》、庄生谓之道名分也。令人人皆守名分,则各得其所矣。”(《康有为政论集》,下,中华书局,1981,第807页)
       顺便提一句:名分这个词,和英文对“权利”的更正式的表达方式“entitle-ment”异曲同工。从构词方式即可看出,这个英文词不过是命名这个动作的名词形态而已。
       不仅儒家关注作为权利义务的“分”,法家道家甚至当代佛家也关注。商鞅的《商君书》最后一章就叫“定分”。《庄子·秋水篇》提醒人们“知分之无常”,“故得而不喜,失而不忧”。现代高僧印光大师(1861~1941年)以八句话教人,第一句就是“敦伦尽分”。
       可见,无论在历史记载中,还是在圣贤典籍中,都储存了丰富的关于权分变迁的理论和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分,君有君分,臣有臣分,主有主分,奴有奴分,固然从未平等过,但边际变化也从未停止。人们动用各种手段扩张自己的分,限制别人的分,贵者维护差别,贱者追求平等,每一寸的变迁都伴随着相应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如此争斗数千年,留下了复杂的演变轨迹。
       在经济活动中,我们的先民也经常用“分”字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
       例如清代四川自贡井盐生产,“制盐客户,合伙做井,议定每人占‘井分’若干天,‘锅分’若干口,出钱交于承首人办理,按月用钱若干,各照‘井分’‘锅分’缴出。”
       井盐的开采和销售,涉及到地主、资本和管理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井规规定,照每月30天,分派30股生意……地主出井眼、天地二车、柜灶、牛棚、盐仓及一切基地;客民负担锉井的全部费用。地主每月得‘地脉日分’,或4-7天不等,客户每月得‘客日分’,22-24天不等。此外,承首邀伙之人,不出工本锉捣,或在‘客日分’内,或在‘地脉日分’内,各拨一天,或共拨一天,作为收入,谓之‘千日分’。”(孔泾源,1990b)
       既然权分不是西洋独有的,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各个社会集团长期博弈的结果,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有历史厚度的概念。一个“分”字,接通了我们祖先以数千年血汗积累的知识和经验。
       四、权分与理解空间
       严复想用“民直”替代“权利”,理由之一,就是rights在英文有“直”的意思。这个词的拉丁文词源rectus的本义就是“直”,由此引申出“尺度”和“正当”等含义。right本身还有“右”的意思,一个空间方位概念。
       这些形象对“分”字也适用。分是以刀分物之象,从甲骨文至金文到楷书一直如此。其本义为分开,分割。至于分割是否公正,那是操刀人的问题,进一步说,就是如何控制并使用操刀人的问题。西方人的权利,如果不是由上帝亲自分配的,必定也存在控制操刀者的问题。这条思路可以接通权力制衡和“元规则”之类的概念,开启更深广的理解空间。
       分的本义也能引申出近似“公正”和“正当”的意思,如春分和秋分的“分”。还可以引申出与“尺度”接近的意思,如“分寸”的分,其本身已是一个度量单位。我们选用的义项,即划定的范围、规定给各色人等的本分等等,更是一个堂堂正正
       的引申义。最后,“分”和“右”一样,还是一个有空间和方位感的概念。
       相比之下,“权利”就缺乏空间感和方位感,比较抽象,无从引出边界的意思。结果,与权利密切相关的“自由”也随之凌空蹈虚,似乎自由可以漫无边际且不受限制,引发了许多误会。
       在英文《牛津词典》里,自由(freedom)首先被定义为一种权利,不受干涉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说话或做事的权利。权利与自由的这种缠绕关系似乎很抽象,然而,将权利译为“权分”之后,自由便获得了空间感觉的支持,这两个概念有一种自然而贴切的空间关系:在你的领地内,在你的分内,你当然是自由的,无论说什么做什么,无论人家有什么看法,也无论高尚或卑下。就好比在你自己的家里,一天擦地十遍也好,随地大小便也罢,别人一概管不着。当然,相应的得失也完全由你本人承担。
       如果把权分想象为一组同心圆,我们还可以直观地领会“核心权利”与“边缘权利”,理解“权利的结构”,也更容易发现这些东西如何随着历史而增减损益。
       “权分”所具有的空间感,还可以为我们接通制度、规则、约束、立场之类有空间管理意味的重要概念。英文维基百科说,权利(Rights)在人们的互动中发挥规则的作用。在中文里,规则本来就是空间划分的工具,分所具有的规则作用是一目了然的。
       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individiuism,其拉丁词根divid意为“分”),也可以从权分的角度得到更贴近原义的理解:个人主义原来就是以坚守个人权分为第一要义的主张。顺着这个思路,我们甚至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欧洲的历史。英国法学家梅因(1822~1888)在《古代法》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种运动,就可以看作家族依附的等级性“身分”,向独立个体的平等“权分”的变迁。“分”还在,占有这个“分”的主体、“分”的边界和底限设定却改变了。平等的个人权分成了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
       权分的概念还能接上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分的面积和边界是可以计算的,譬如在围棋对局中,你三日我五日,斗智斗勇,看谁计算准确,算路深远,361个交叉点的争夺,造成千变万化的形势与格局。史家赵翼就用“大变局”这个词描述过秦汉之际“布衣”取代贵族出任将相的巨变。
       从空间感的角度考虑,我甚至觉得,“权分”不妨写作“权份”。“份”主要用作量词,但“身份”和“身分”也可通用。英文right是一个可数名词,往往以复数形式出现,这个感觉不好翻译。权份则有明显的数量感,人身权份,财产权份,迁徙权份,未成年人权份,公民基本权份,疆域分明,面积也是可以计算比较的。而且,加上单立人的偏旁之后,这个词更以人为本了——人的要求正是right的核心。
       五、暂时无解的问题
       作为译名,权分与right仍有差别。就好比方形咖啡杯的盖子和圆茶杯的盖子扣在一起,总有欠缺或过头之处。
       人权、天赋权利、自然权利、公民权利,这些常用概念都有平等的含义。同时,这个概念在西方人的心目中又占有首要地位,比权力更加显赫的地位。西方现实的咖啡杯,对应着right这个盖子。近几十年,咖啡杯渐渐做大,公民权利倾向于添加医疗和基本教育等福利性内容,right这个盖子在西方人的心目中也有加大之势。当然,这也只是大概而言。张宇燕先生提醒我,即使在美国,使用同样的词汇,新教背景和天主教背景的人们对right的理解也有差别。
       中国社会始终不平等,权力的大小,决定着权分的大小。官家之分必定大于良民之分,良民之分必定大于奴婢之分。区别尊卑贵贱既正当又合法,无君无父属于大逆不道。我们传统的茶杯,也对应着“分”这个盖子。近百年来,打倒了皇帝,又砸了孔家店,家天下变成了官天下,茶杯和盖子都有变化,但核心结构依旧稳固。
       这时候,我们根据自己的历史和现实,想象着欧美的历史和现实,努力再三,造出一个“权分”的概念翻译人家的right,这个新盖子到底适合茶杯呢,还是适合咖啡杯呢?权分在国人心中唤起的感觉,与right在欧美人心中唤起的感觉一样吗?“权分”真和risht全等吗?恐怕仍不相等。但我们还是有理由使用“权分”。
       从消极的方面看,如果说权分不等于right,那么权利同样不等于right。中国人的权利或权分至今也未达到欧美意义上的平等,更没有获得right在欧美的显赫地位。在我们心中凛凛生威的概念是权力,是大权在握的皇上和朝廷命官。在中国农民和小镇居民眼里,公民权利,连同宪法一起,未必能敌上县太爷三个字的分量。正是这种事实,造成了中国人对权利这个概念的理解困难。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更何况权利这个译名以霸译王、不接地气、混淆权力与权利,增添了理解的困难。
       从积极的方面说,权分的不平等不显赫,只是历史事实的反映,并不意味着权分的边界不能逐渐移向平等,也不意味着公民权分不能驯服官家权力,逐步登上显赫的地位。
       我们可以把权分看作一个有伸缩性的历史概念,不同权分对应于不同历史阶段。西方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对应着民主宪政体制。臣民之分,对应着皇权专制。要实现权分和right的全等,就要完成宪政民主建设,让中国真正出现right所表示的东西。没有这个基础,不解决有名无实的问题,仅靠语言技巧肯定是不够的。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本文使用了君分臣分之类的词汇,还把兵权和行政权归人贵族权分之中,似乎默认官家也有权分或曰权利,于是有混淆权力与权利之嫌。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路,最初人人都有原始权利,彼此像狼一样厮杀争斗。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和安全,人们达成契约,把自己的部分权利——主要是与使用暴力相关的部分,转让给政府,委托他们以强制手段维护秩序,于是形成了权力。从此,权利和权力便分开了。公民权利中已经抽掉了权力,权力中也不再包含公民权利——尽管它来自原始权利的让渡。
       君分臣分或官分民分的说法确实混淆了权力和权分,即权力和权利,但这种混淆恰好反映了我们的传统:官家动用权力扩大并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分。帝国权力并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暴力竞争的战利品。政府或执政集团也不是社会契约的维护者,而是依仗暴力立法定分,宰割天下的一方。作为天下主宰,凭借权力扩张并维护自身特权,正是官家权分中的核心部分,岂能为了迎合某个洋概念而自废武功?在这个意义上,什么时候官家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操刀者受雇于全体公民,俯首帖耳地为公民服务,那时候,权力和权分才具备区分清楚的历史条件。参考文献:
       1、邓文初:《学术本土化的意义》,《博览群书》杂志,2004年11月
       2、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二期,1999,2005年12月下载于世纪中国网站
       3、孔泾源:《手工业与中国经济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4、李贵连:《话说“权利”》,《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