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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荐]愿青少年都成长为合格公民(代序)
作者:胡 沙

《博览群书》 2006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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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光远同志在总序中说了编写这套书的缘起,需要我交代的是何以产生这个念头。
       事情要从十年前说起。1995年初,我应约为《人民日报》海外版《提高全民素质迎接廿一世纪》专栏写了一篇小文,题为《造就人格完整的公民》。其中我建议普及公民教育,在中小学开设《公民》课,把培养合格公民作为普通教育的一个目标。此后,我自己也总想为公民教育做点事情,于是便想到了,编写一套从小学到高中的《现代公民知识读本》,作为教学辅助读物。以此商诸光远同志和几位后来成为本书编委的朋友,大家都表示赞成和支持。特别是山西希望出版社社长琚林勇先生热情允诺承担出版事宜;又蒙几位作者慨然应邀,此事才得以办成。在此一并致谢。
       那么,对“提高全民素质”的问题,我的答案为什么是“造就人格完整亦即合格的公民”呢?因为第一,制订教育目标,也得实事求是,并不是越高越好。这方面,中国是有历史教训的。有论者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三大家儒、道、释的教育目标都是订得很高的:儒家是要人成圣成贤;道家是要人成仙;释家是要人成佛。诚哉斯言。目标高则高矣,无奈达不到。仙、佛本属虚幻,姑置不论。就说儒家,孔丘先生号称弟子三千,贤人不过七十二,百分之三还不到;圣人呢,则只有孔老夫子自己一个,连鼎鼎大名的后学孟轲,也只被称为亚圣。达不到而又要以此为标榜,怎么办呢?弄虚作假!因此伪君子、假道学就代代相传,香火鼎盛;作伪术也于焉发达起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大糟粕。对此,中国革命伟人、文化先驱是有清醒认识的。孙中山曾经感慨系之地说过,中国的问题就在一个伪字。鲁迅则从中西文化对比分析中得出“中国文化易趋虚假,西方文化力图求真”的结论。这种作伪文化为害之烈,我们不是至今仍深受其苦么?!现在讲的是提高全民而不是社会某一特定群体的素质,因此提出的目标必须是经过教育和个人努力,人人都能够达到的。我想“合格公民”应该是合适的目标。第二,衡量全民素质的高低,应该有个客观标准,这就是看是否适应社会需要。我们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建设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和谐社会,不言而喻,使全体社会成员成为合格公民,乃是这种经济体制得以健康运行、和谐社会得以建成的必要人文条件。不难想象,如果我们社会成员不说全体,只要绝大多数是合格公民,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消极、丑恶现象该会减少多少!我们编写此书,就是想为造就合格公民这项伟大工程做点添砖加瓦的工作。
       那么,什么是合格公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说说什么是公民。
       公民,与臣民和奴隶对举,是从个人对国家的关系这个视角对人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地位作出判断的概念,用以说明个人在国家中处于什么位置。
       在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奴隶和臣民之间也有差别,但是就其同国家的关系而言,他们都是被统治者,都不能参加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管理,都必须绝对服从国家的意志,听从国家的摆布,都没有国家承认的个体的自由权利。公民则不同。公民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但公民享有宪法保护的政治和自由权利,能依自己的权利参加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选定国家首脑和政府官员。所以,公民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法律性概念。公民和臣民与奴隶的差别,是与时代和政治制度的差别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只能存在于实行宪政的民主共和国,不能存在于以前的专制社会。人从奴隶和臣民变成公民,这个变化从过去到今天差不多经过了一千年的冲突和较量,是人类历史上经过长期努力才得到实现的最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变革,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一个巨大成果。
       明乎此,所谓“合格公民”,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公民意识,念念不忘自己是一个公民,懂得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其次,要能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第三,要能积极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第四,要能完满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为使每个青少年都达到这些要求,国家应大力开展公民教育,青少年应努力学习,社会应形成鼓励青少年争做合格公民的风气。我想这应该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以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书旨在为造就合格公民提供一套必备知识,按不同年龄阶段分为三卷:第一卷名《品格与人生》,大体适合小学生阅读;第二卷名《生活与法律》,适合初中生阅读;第三卷名《民主与科学》,适合高中生阅读。不能说本书包含了一个合格公民所应具备的所有知识,但本书所讲述的知识无疑是每一个要做合格公民的青少年都应该知道的。自然,书中粗陋、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诚望青少年朋友、家长,老师和其他各界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