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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论坛]呼唤法的理性时代
作者:郭道晖

《博览群书》 2006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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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申教授的这本《法哲学三论》专著,结构上分成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三编,其实,全书所论中心是贯串着一个关键词——理性。
       我同意他在书中的一个评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鲜有正面系统讨论法律理性的论点出现和论著的出版”。虽然,近年也有屈指可数的几本部门法哲学的专著中论及法的理性,也有散见于一些论著中关于某个部门法的具体“理念”的论述;但是,从法哲学高度,对理性,及由它而引申出的法理性和法理念做系统研究和出版专著的,确是少见。王申同志这本专著应当说是初露端倪。
       从该书中,我看到了作者较厚实的理论积累,其“系统性”探究,似乎体现在他编撰其诸篇专论时,采取了“由抽象概念上升到具体概念”的逻辑思维方法:先论理性的一般概念与源流,然后上升到法理性,再而法理念、法推理,进而评说中国法制实践中的理念(包括司法,乃至具体到律师的作业),以及法学界对法理性的理论研讨现状与问题。其论点的是非得失,自有读者的公评,我所感到的是作者对“理性”做了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字里行间不乏作者追求“理性”的激情。我除了从中获得不少有关理论知识而外,更重要的是被作者在书中不时发出的对理性的呼唤所感染,引发我沉重的思绪和某些“理性”的思考。
       一部中国近现代史,可以说是一部前仆后继地追求理性,却遭遇无所不在的非理性、反理性的传统思维习惯和现实权势的阻挠、折磨和扼杀:
       有变法维新的政治理性启蒙,更有血染菜市口的暴政和义和团运动的盲目排外的愚昧和野蛮。
       有五四运动的追求科学与民主的理念,也有老军阀“三,一八”的屠杀和新军阀的长期独裁专政。
       新中国的诞生,本来是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理性的时代,却又被一个接一个非理性、侵人权的“排内”运动浪潮所淹没。“引蛇出洞”的阳谋,“大放卫星”的愚昧,“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疯狂,无不是在上演一个接一个丧失理性的闹剧与悲剧。
       在当代,经过反省历史的教训,经过真理标准讨论的启蒙,经过革新与守旧、包括法理性同法蒙昧、法幼稚的多次较量,中国的执政者和知识界终于有了某些理性的觉醒。直到近年开始提出“以人为本”、“政治文明”等口号和人权入宪等举措,表明我们开始要走向理性的时代。这当然是难得的进步,十分可喜;但也透露出,之所以要突出这些理念,表明过去的年代和现实生活中还有不以人为本,漠视人性、人权和人命的非理性、不文明甚至反理性、反文明现象的存在;还有继续挥舞教鞭,鞭笞理性幼芽生长的专横恣意、违反法理性的行为存在;表明实现人类理性统治的时代,路漫漫其修远。
       什么是理性?理性这个极其抽象的词,被康德的纯粹理性、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等讲得极其深奥和玄妙。本书在从概念、理念、观念、信念以及理性思维方法等层次上,对什么是理性有翔实的理论论说。如果用相近和相反的词来对照比较,也不难理解理性的真谛。
       理性即人性,“人是理性的动物”,理性是人性中的仁性,而非兽性。法国大革命中恐怖专政的大杀戮,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全面专政”的大扫荡,就是悖离人性的仁性,而为疯狂的兽性所左右。
       理性即真理性、科学性,而非迷信。对神或人的“绝对权威”的狂热崇拜,对意志决定论的盲目信仰,对现代教条的盲从等,都是违反人类理性和法理性的。
       理性是正义性。如作者所说,理性涵盖属于人类正义所有价值。
       理性也是理智性,要求有正确的思维方法。不同的思维方法和视角,可以认识真理的不同方面,产生不同的学派。理性的思维要求对各种方法都应当兼容并蓄,择善而从。但我认为,被称为“新千年第一思想家”的马克思的辩证唯物史观,应是理性思维方法的首选。十九世纪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在评价马克思的理论时,就特别强调其“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的意义”,指出:“一般说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主义方面最伟大的功绩之一,就是他们制定了正确的方法。”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中也自认为:“方法就是新的观点体系的灵魂。”当然,应用到法学上,还应当参照其他法学思维方法,如作者专编所论法律逻辑推理方法,等等。
       理性是独立自主性。要求有个性,有独立思考的权利,有坚持真理、力排众议的品格。排斥对权力者的人身依附,对权力者非理性的话语的逢迎,对错误的理论和决策提供所谓“理论支持”。
       理性要求有批判性。如马克思说的:“新思潮的优点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什么也阻碍不了我们把我们的批判和政治的批判结合起来……因而也就是把我们的批判和实际斗争结合起来。”“不怕自己所作的结论,临到触犯当权者时也不退缩。”
       理性是宽容的、平和的、冷静的,但不是冷冰冰、干巴巴的。理性并不排斥激情,而需要有正义感和理论勇气,为执著追求真理而有“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
       正如该书作者援引的德国一位法学者所说的:“法律乃是人类社会最高的理性。”这里“法律”应是指真正体现人类理性和正义的法。所以也可以这样说:理性的法是人类最高的法(自然法学者就是把反映人性和人的理性的自然法视为高于人定法)。
       上面这些对理性的概括性的界定和要求,其实也是本书大多论及的。我将它集中起来,意在提起读者的关注和重视。毋庸讳言,对照上面的理性要求,我们离法的理性和理性的法,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法学界、法律界以及执政者要真正进入理性王国,还有相当长的路程。
       既然我们已有了初步的理性觉醒,既然已有像本书一样地对人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研究和呼唤,我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总有一天,我们会迈进人类理性和法理性的新时代的。
       (《法哲学三论》,王申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