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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从欧盟宪法看立宪与政体竞争
作者:刘军宁

《博览群书》 2005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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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与25位领主签订旨在分割君权的《大宪章》的时候,在中国,1215年成吉思汗灭金占领中都(今北京),忙于用武功建立中央集权帝国。
       当1787年北美前殖民地的55位绅士冒着费城盛夏的酷暑达成了世界上最有生命力的宪法时,在中国,乾隆皇帝正忙于审查《四库全书》,寻找诋毁清朝廷的字句,搭建文字狱。
       当1946年日本人与美国占领军共同制定日本的第一部民主和平宪法时,在中国,历时八年的抵御外敌之战刚刚结束,内战又全面爆发。
       当1949年德国为摆脱纳粹集权统治的后患,制定了堵住纳粹复辟的基本法时,中国的国民党政权在内战失败退守台湾,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从此建立。
       当1958年,法国人为探索一条稳定的宪政民主之路忙于制定第五共和国宪法时,中国人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大跃进”,随之而来的便是夺走数千万性命的“三年自然灾害”。
       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俄国和其他东欧国家终于回归民主之路制定了后冷战时代第一部民主宪法时,中国的许多正统理论家们则忙于总结苏联亡党亡国的教训,教训之一就是苏共修改了宪法中的霸王条款。
       2001年12月,设在比利时莱肯的欧盟理事会宣布筹备欧洲未来大会(Con-vention on the Future of Europe),负责起草欧盟宪法。该会议由法国前总统德斯坦任主席,每个成员国议会派两名议员、政府派一名代表参加,欧洲议会派16名议员,欧洲委员会派两名代表组成。正在申请加入欧盟的候选国也按同样的方式派出代表,会议成员总共有105名,同时各方还要准备同样多的候补代表。从此,欧盟的立宪进程正式启动。
       以往,中国几乎错过了所有关注人类历史上重大立宪的机会。现在,新的机遇终于来临。自2002年以来,105位欧盟代表面对美国的立宪者们当年面对的那些问题,制定出欧盟宪法草案。有史以来,中国人终于第一次有机会冷静地、认真地旁观人类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立宪活动,对这一重大立宪实践进行实时的观察和研究。
       人类在整体上的进步得益于不同的文明之间相互竞争。而进步的步伐,与每个文明所采行的政治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竞争是人类文明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动力。在这一竞争过程中,野蛮的、专横的制度逐步被淘汰,文明的、自由的制度越来越普及。也正是通过一波波的民主化浪潮,宪政民主政体已经在今天世界上的各种政体中牢牢地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对一切反自由反民主的政体构成了强大的压力。以前的立宪,只是发生在国家及其成员体的范围之内。欧盟立宪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大洲为单位的立宪,尤其具有象征意义。欧盟终于把立宪提高到超国家的层次,这也实质性地扩展了人类政体竞争的范围与层次。对西方的政治制度,包括这次对欧洲的政体创新的研究,必将促进中国与世界的制度竞争,加速中国的制度变革。
       制定宪法的必要性在于任何政府都需要某种合法性。在宪政之下,宪法规定政府的使命是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同时对政府的权力加以有效的限制,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自愿同意的选举赋予政府以合法性。现代自由政体建立在公民通过选举表达的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宪法是用制度连结起来的,而且形成一个结构。宪法是一组规则的集合,并置每一个个人和团体,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国王,于宪法的约束之下。建立和保存这样的制度需要共识。对根本制度的共识就是宪法。制度提供的是一个架构,在这样的架构中,个人享有规则之下的自由。
       与暴力革命相比,通过立宪建立宪政,是一种以下层为依托的上层自我的和平变革。其好处是能够有效地避免社会动荡。历史上,在欧洲,常常有诉诸暴力来统一欧洲的尝试,但不论是古罗马的皇帝,还是拿破仑,还是希特勒,这些尝试都以失败告终。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征服者力求通过武力征服来独占权力,拒绝与他人他国分享权力。看似吊诡的是,分享主权反而能够获得权力(to sharesovereignty is to win power)。这是欧洲人不大可能遗忘的经验,也是所有国家都应该记取的教训。不分享权力的宪法,是不能带来宪政、和平与繁荣的宪法。
       不同类型政体之间的竞争导致优良政体的存续和不良政体的淘汰,如自由民主政体与皇权专制和极权专制政体之间的竞争;相同类型政体之间的竞争使得各自在演进与试错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改进,如议会制民主政体与总统制民主政体之间的竞争。今天世界上的政体竞争无外乎这两大类型。人类政体演进到今日,几乎任何政体都是通过立宪来确立的。因而观察立宪也是观察政体确立的最好途径。
       与西方多种多样、竞相争艳的政体形式相比,数千年以来,中国的政体形式一脉相承,权力集中的大一统是其不变的政体主旋律。这就是君主专制。这种政体在历朝历代之间只有度的变化,没有质的改变。中国的政体演进如此之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数千年的时间内,中国及其周边,没有不同政体的参照物,有的都是专制程度略有不同的君主政体。当然,另一个原因是内部的实质性制度创新遭到绝对禁止。因而,君主政体与非君主政体之间的竞争无从发生。横向与纵向的君主政体比比皆是,不同版本的君主政体之间的竞争把君主专制推到了极端,使之发展到了极致。
       但是在十九世纪中期中国国门打开之后,国人第一次知道了世界上居然有不同于君主政体的其他政体类型。随着其他政体参照物的幽灵出现在中国,随着中国人通过书刊、口耳相传和出洋考察,中国人增加了对其他政体的了解。君主专制政体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可见,阻止政体变革的最好办法,是禁锢对于其他政体参照物的了解、禁锢关于制度创新的讨论。同理,推动政体竞争和引入优良政体的最好办法,就是鼓励对制度创新的研究,充分了解其他的政体参照物。观察研究当下的欧盟立宪,其意义正是端在于此。
       不同制度之间的竞争,对恶质的制度是恶梦,对优质的制度,是天赐良机。没有对手的挑战,自身的潜能就难以发挥到极致。自由社会的价值,在于不同制度、以及关于制度的不同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对性质相近的制度而言,竞争会是双方都得到改进。竞争构成了一种制约与平衡。竞争是一个有道德含量的词,它并不仅仅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狗咬狗”。西方世界的发达和宪政民主的确立,自其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多种多样的政治类型之间彼此竞争与较量,才促进人类政体的演化,避免了王朝循环,使得更为优越、更合乎人性的政体形式能够脱颖而出。
       中国目前正处于宪政转型的前夜,也面临用什么样的眼光看待欧盟宪法模式与美国宪法模式的问题。因此,不论中国以后更偏向哪种模式,此时此刻,跟踪与研究欧盟立宪都具有特别的意义。另一方面,在欧盟模式与美国模式之间,中国的现实情形显然与欧盟宪法更为接近,尤其在宪法的篇幅与风格上。迄今为止,欧洲政治传统对中国的影响远比美国政治传统对中国的影响大得多。是用布鲁塞尔的眼光看待宪法与立宪,还是用费城的眼光看待宪法与立宪,将是中国未来面临的一个重大抉择。有人可能会问,难道在布鲁塞尔与费城之间就没有第三条道路了吗?的确没有!在这个世界上,从某种角度看,政治秩序只有两种类型:要么是单一中心的中央集权,要么是联邦主义的多中心。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不可能既是单一中心的,又是多中心的。除非是像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处于内战状态时那样,一个集权的中央政府外加武装割据的地方力量。
       阿奎那说,文明的本质是争论。没有争论,文明就不能发展。当暴力制止了争论的时候,当权力就是一切的时候,文明将蜕化为野蛮。欧洲还有希望,因为欧洲还有争论。人类的物质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最大障碍,就是高高在上的、不负责任的、权力无限的政府。无限的权力和对争论的禁锢,尤其是禁锢关于政体的演化与竞争的争论,也是导致中华文明长期停滞的根本原因。实现有限政府,启动制度竞争也正是中国宪政变革的目标。
       今天,欧盟开始制定宪法,探索超国家的政体行为,再次为人类提供了一个政体创新和政治制度演化的活典范,是人类在充分尊重人的自治权利、尊重各国的意愿,也就是尊重各国民众的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统治形式的一次最新的尝试。研究欧盟立宪对探索中国的改革之路极具启示意义。
       (《立法的意涵:欧洲宪法研究》,冯兴元等著,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