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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政治、法律以及两种资源、一个原理
作者:高全喜等

《博览群书》 2005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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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日趋融入世界潮流中的现代民族国家,我们究竟该以怎样的形态面向二十一世纪,这已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与法律问题和文化问题。为了有效地探讨古今中外社会政治历史的经验教训,北京大学出版社近期推出高全喜教授主编的《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论丛试图从新的中国问题的视角,对中国和西方的政治与法律理论做一个审慎、中正的研究与梳理,以期开辟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的两种资源,摸索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一般政治与法律原理。在第一辑十五本著作面世之际,北京大学出版社与《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学术委员会邀请一些政法学者与新闻媒体召开了一次学术座谈会。与会学者各抒己见,不仅对论丛起到了导读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我们如何面对社会政治问题也有所裨益。以下是会议的部分内容。
       编者
       高全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我先谈一下为什么搞这套书,只是我个人的想法。在我前年初步完成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的研究之后,便转向西方古典政治思想的研究,其间在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联系中,产生了编辑出版一套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的想法,当时与李强、王焱、曹卫东等各位朋友,还有后来与季卫东、张千帆有多次沟通,对这套书形成了初步的共识,但并没有深入的讨论,我希望把自己的想法通过这次会议提出来,请大家批评。
       首先,近十年来我国出版界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方面的著作很多,但仔细看一下会发现,它们主要是翻译类的,各类译丛名目繁多,涉及多个领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欢喜之余又有些许悲哀,国人自己的著作哪里去了?当然,就汉语学界特别是国内来说,虽然不时有有关政治与法律思想方面的著述出版,有些著作也很棒,但出版形式往往比较分散,或者单篇出版,或者附属在出版社出版的其他丛书之中,甚至有些是作为译丛的附属产品。到目前为止,国内出版界还没有以汉语学者原创的政治和法律思想著作为主体的论丛。实际上,国内的政治法律思想研究,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理论学习和积累,一些作者已经有了比较成熟和富有创见的思想研究成果。我们有很多货,只是散在外边,目前集中搞一个以政治与法律相结合为主题的系列丛书,应该说有一定的稿源基础。恰好北京大学出版社这样一个有名的出版社,也希望在这方面加强投入力度,锻造一个品牌,推出一个系列,《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于是应运而生。非常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远见卓识,出版社没有经济要求,这样我们今后选择作品的余地就会更加从容,就可以以纯学术的标准考虑取舍。
       《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今后每年继续推出8~10本,这样下去,三年、五年,八年、十年,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我们政治与法律思想方面的学术研究就会有一个很好的积累。应该指出,西方创作的语境跟我们的语境不一样,下文走笔的语气、关怀点等都跟我们是不一样的。所以翻译总归是翻译,代替不了我们自己的创作。论丛中的有关题目,在西方相类似的可能不少,翻译过来的作品也可能有,比如论述民主宪政的,谈美国宪法的,研究休谟哲学的,但它们毕竟跟中国人写的心态是不一样的,针对性是不同的。我想中国的问题单靠翻译引入的西方理论资源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的,时代和现实需要理论家们的原创作品,这是论丛而不是译丛的一个着眼点所在。
       第二、谈一下为什么叫《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加上法律,涵盖的面更多一些,涉及的领域更广一些,政治与法律联合在一起,理路和维度拓展了,读者群以及将来的稿源会丰富一些,这是一个层次的考虑。另一方面就谈到学理问题了,我认为这个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一般说来,现代的社会政治理论,特别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上有一个倾向,就是把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所以强调法律规则,强调立宪、法治的重要性。我在《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一书中重点谈的便是这个从政治向法律的转换。哈耶克、布坎南、弗里德曼等人都强调把社会政治、经济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加以解决,这是他们思想理论的一个要点,由此揭示了政治与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当然十分重要。我认为当今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也应该继续吸收他们思想的合理内核,不能以政代法。对此,邓小平曾经有过明确的论述。但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把法律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或者说,对于社会的政治、法律与经济问题,有很多单纯靠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应该开辟出另外一个理论路径。其实宪法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此外,有关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诸多问题,也都存在着一个把法律转换为政治的问题。最近我研究古典西方政治思想,研究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德国这一脉,就发现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个把法律问题提升到政治问题的维度。古希腊不用说了,完全是把法律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或者说法律问题包括在政治问题的范围之内。现代国家兴起之后,很多法律问题也转型为政治问题。例如,历史上美国的多次宪法危机,还有当前乌克兰的政治危机,都存在着把法律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的现象。
       所以,将这套丛书名之为《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表面文章,有其学理的考虑,希望在学理上有所打通,实现法律与政治的二元互动关系。当然,如何把社会政治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如何把法律问题转换为社会政治问题,涉及的面很广,问题很复杂,各位作者的观点和主张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相互对立,这些都没有什么关系,相反,不同理论之间的张力恰恰是这套论丛的期望所在,它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使政治与法律研究方面的不同思想有一个充分表达、沟通和论争的空间。
       第三、我想谈一下中国现时代的独特性或者说中国问题。中国间题的背景在这套论丛第一辑的内容中就有所体现,我想在未来会更加明显。我国的社会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建设迫切需要理论家们的问题意识,需要我们自己的政治和法律理论研究、理论方案和理论创建。大致说来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度建设,它面临着政治民主与现代民族国家两个层面问题,但它们之间又不是同步的,存在矛盾和冲突。其次,还有另外两个主题凸显出来,即个人自由权利、经济权利与国家利益、民族复兴的关系问题。这里有两条线,一个是诉诸于正义的法律保障的个人主义维权路线;一个是寻求国家利益、民族共同体在世界体系中何以立足与发展以及其合法性的路线。与此相关,可能出现国际问题和国内问题的两难悖论。于是出现了所谓的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争论,近期又出现了新民本主义以及国家主义,还出现了保守主义。我主张政治保守主义,我们以前谈文化认同、文化保守主义,但中国自由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才是近百年中国问题的核心。内政外交涉及到自由的个体以及共同体的国家利益,它们都是政治与法律相关联的问题,也都是这套书里面隐含的问题。我们国家这么大,而且有这么多年的政治传统,又是在二十世纪后进人现代民族国家的发育之中,这都涉及到中国目前政治、法律的关键问题。我认为,所谓中国问题,与德国问题类似,普通法是好的,普通法的宪政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资源,我们十分需要,但我们没有英美国家那样幸运。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论宪法政治》里有专门的论述。
       基于上述种种考量,我们试图通过《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来展示两种资源和一个原理,具体说来,就是在经年的努力中使论丛在思想研究的路径上基本包含如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西方古典和现代政治与法律思想的研究。二是中国古典和现代政治与法律思想的研究,它们是从理论上解决中国问题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资源。三是一般政治学和法律学的原理研究或创新。通过对东西方现代和古典思想资源的讨论研究,寻找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一般政治与法律原理,为中国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我想,这是每一个学者的愿望。具体说来,论丛不拘形式,有个案研究、人物专论、学派探索。每个作者都有每个作者的原理,论丛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大家都想追求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一般原理,需要各自结合中国的现实去寻找。“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我们主张社会缓慢的进步,缓慢的进步也是自生秩序,现实如此,理论也是如此。我相信只要坚持下去,三五年下来,我们就有四五十本书,那时再开会议,情形就不一样了。我们是学者,不是鼓动家,学者拿出的东西就是文章、书稿,它是我们的志业,比说其他的废话,干无用的事情更实在,更符合学者本性。
       
       季卫东(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
       我对《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在短时间内有这样的局面感到高兴。关于整体设想和筹划,高全喜的阐述很中肯、也很全面。在这里,我仅谈对这套丛书的意义和我们自己的责任的一点感想。
       中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种极其复杂的问题。正因为要解决的问题极其复杂,有些还是史无前例的,特别需要平心静气、深思熟虑。然而,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虽然采取渐进路线,社会主要领域的变化还是有如脱缰的野马。在许多场合,事态的推移过于迅速而让人来不及多想,实践往往走在思想理论的前面。但我们都知道,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决断很危险,没有理论创新的制度改革必然产生缺陷。这就需要有些人能够超越于躁动的现实来潜心思考,而这种思考又不是与现实绝缘的。总之,介于人世与出世之间的学术,超出自我与他者界限的话语,这些是中国目前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摆在我们面前的这套丛书,恰好填补了这个薄弱的环节,视角和立场都设定得不错。
       《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在选题和构成等方面主要与现代化的逻辑相吻合,主要涉及民族国家的建立和改进以及相应的理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在制度改革方面的确还需要解决许多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就已经提出来了的课题。不过,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中国目前的状况跟二十世纪初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这里想特别强调一下某些不可忽略的不同之处。
       首先是全球化使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WTO体制遭到了挫折,国家间关系和区域合作的重要性又重新凸显出来,但从交通、电讯等技术层面,从经济本身的市场运作过程来看,全球化还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人、财、物的跨境流动已经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也必然会给中国未来的政治运作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风险。当然不光是对中国,对任何国家都是如此。这样的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所以各国的历史经验和理论成果需要充分借鉴,也需要与各国一同探求思想和学术的新范式。如何应对全球化带来新的风险,这就对未完成的现代化国家建设,特别是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其次还有一个不同,亚洲在经济方面的整合化提出了如何建构超国家的规范秩序的任务。中国的未来走向,中国在二十一世纪的命运,肯定是与亚洲整合,特别是东北亚和东南亚的一体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1996年以后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方面协作和相互依赖已经是不可逆转了。但与经济相配合的政治方面的协调,包括对亚洲新秩序的基本架构以及各种制度条件的思考和设计却还远远没有成型。从经济上看,中国目前似乎还处于具有比较优越性的位置,并逐步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经济引擎。但从关于政治和法律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创新来看,却并不一定能充分适应历史进程的需要。在这个层面上,我们有很多事要做,正在承受很大的责任感的压力。我们能不能应对时代的挑战?能不能在思想理论上为亚洲整合提供正当化根据以及价值论基础?
       与此相关的还有第三个不同,中国政治与法律秩序本身的演进如何与金融自由化等新经济变局相适应。从今年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情况来看,从2005年起的几年之内,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金融资本主义全球体制所引起的问题以及社会深层结构中隐藏的固有问题会逐步呈现出来。根据韩国、日本的经验,在奥运会之前景气上扬,其后经济必然会明显下滑一段时间。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政治的稳定将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毫无疑伺,以全球化、区域化为背景来考察有关的内政发展,更需要全方位的制度创新以及相应的理论创新。
       总之,对中国而言,产业化和后产业化正在同时进行,民族国家建设和超民族国家的区域秩序建设也正在同时进行。这意味着不得不在政治和法律方面探求新的范式。一方面,中国在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方面不得不面对许多老问题,与二十世纪初期的状况有很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中国正面临各种崭新的挑战,社会越来越变动不居、越来越复杂化,而且民族国家体制也已经发生动摇,并不像二十世纪初期那样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遵循。与此同时,中国似乎还正在亚洲恢复传统的地位和作用,并在全球秩序的重构中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不容许有任何犹豫、疏忽以及重大失误。在这里,确实存在着非常艰难的理论困境。《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的现有著述,对上述理论困境似乎还没有充分重视,还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最后指出这一点来,是希望我们今后共同努力来加以改进。
       王 焱(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自启蒙时期以来,西方社会的政治学法学方面,无论思想观念还是制度实践,都已经有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方面,他们是先行者。所以,像当代美国的政治理论家罗尔斯等人,更多关注像分配正义这样的问题。国内有一些讨论追随其后,也偏重于这方面问题的讨论。但是有一点不应忘记,罗尔斯等人讨论分配正义有一个隐含的政治前提,而这一前提在中国却尚不具备,因此要讨论社会公正、分配正义,首先要关注要讨论的,还是政治学法学的理论问题。
       大约十年前,我们开始公共理论方面的讨论时,对于英美的普通法宪政主义研究评述比较多,特别是哈耶克一系的理论,觉得这方面的资源对于我们很有启发性,过去国人重视不足。现在看来可能偏了一些。普通法宪政主义在英国的辉格传统看来,是“一宗天降神物”,是英国特定政治历史的产物,也是其他国家难以效仿和移植的。当然作为一种学术资源,翻译和研究都是多多益善,但对于中国而言,我们可能还需要更多关注欧陆的传统。
       中国是东亚地区的一个大国,华夏文明是几千年来基本独立发展的文明。对于回应现代性的挑战来说,要比小国面临的困难更大,在国家构建方面也面临许多老大难问题。仔细反省起来,自戊戌变法以来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国人走的是另一条道路,这条道路更近似于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道路,而不是英国那样的道路。二十世纪中国的几次革命,使作为普通法基础的那些制度的与文化的资源,在中国基本上被扫荡的差不多了。这些东西在日本、韩国可能保存的还很多,在中国则早已消失殆尽。如果说在清末民初,实现普通法宪政主义还有其基础的话,那么经历一个世纪的革命运动,那个基础今天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已经失去了类似它在英国那样的社会得以成立的前提。相对来说,欧洲大陆的政治学、法学理论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或许更有启发意义。
       就法国学术传统而言,过去有所谓“政治法”(droit politique)或“国家法”(droitd’état),晚近似乎提的较少了,但是其政治理论和公法理论之间一直没有明确的区分,其边界是非常模糊的。这说明在公法和私法二元划分的欧陆法系中,这种政治法学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与公共理论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古人说“徒法不能自行”。就宪法而言,需要制宪权的主体;而从宪法到宪政,则需要一个政治主体,两者都指向了国家。需要国家作为制宪、行宪与推动国家构建的主体,主动地去推动体制的创新,不断完善国家的构建。从这方面看,这套将政治理论与法学理论合一丛书,无论对于未来我们国家的政治实践还是学术创新而言,都是非常有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
       陈明《儒者之维》的第一篇文章中涉及到我写的《陈寅恪政治史研究发微》一文。我的那篇文章当初发表时,很多人还不大理解古典自由主义路向(如朱学勤就提出自由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能否兼容的问题,当然,现在他的观点已经改变了)。陈明也是这样。在我看来,我们需要了解古典自由主义的路向,不能单纯以为康德式的启蒙主义或美国的当代自由主义才是正宗。此外,我们还要了解贵族政治与自由宪政特别是普通法宪政之间的关系。可以说贵族政治的存在是普通法宪政主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这方面国学大师章太炎尽管政治观念落后,但他也还指出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也”。梁启超的原文原本是“贵族政治虽平民政治之蟊贼,然亦君主专制之悍敌也。试征诸西史,国民议会之制度殆无不由贵族起。”(《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陈明为了证成己说,将梁氏的原文径改为“贵族政治固民主政治之蟊贼,亦专制政治之寇雠也。”“平民政治”与“民主政治”尽管中文里只有一字之差,实际指称却天悬地隔。前者是所谓Politic populism,后者则是politic democratie。《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解释前者说:“这种平民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立场,归根结底是迎和‘人民’,通常是反对精英分子的……迎和民众的效果可能是含混的。平民主义这个术语也适用于具有神授权力的专权者,他们运用过去传统的政治以及面包加哄骗赢得权力……”这与自由民主政治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近年来许多从事人文研究的朋友也热衷讨论政治理论,这是件好事,但是正像伯林指出的,政治理论研究与人文研究不同,除了一般的学术规范外,更要求研究者对于政治学的专业知识多有把握。
       
       秋 风(政治学学者):
       我简单地说几句。第一个问题,政治科学的主题是什么。刚才高全喜和王焱都以中国的特殊性为理由,对普通法宪政主义提出了批评,而刘海波、范亚峰和我比较倾向普通法宪政主义。
       对于当代政治与法学来说,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宪政政体在中国的可能性、基本架构以及建构它的路径问题。高全喜主编的这套书其实就是在探究这个问题。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觉得英美的经验和大陆国家的经验,乃至中国传统的政制与思想,都具有参考与启发意义。
       我觉得,我们最重要的是寻找一个关于宪政政体的正确原理。我记得施特劳斯有一句话:可行的未必是正确的,但正确的肯定是可行的。刚才高全喜和王焱谈到,以中国的国情,可能更适合于欧陆的道路。但我们也需要反过来想一下,欧陆,包括法国与德国立宪的道路,实际上太曲折了,里面有很多的陷阱,欧陆思想家的思考中也有很多谬误。以德国为例,假如没有美国的占领,它会不会立宪成功?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普通法宪政的框架在中国是否可行,这是非常大的知识上的挑战。但作为政治学者,我们首先需要寻找一个正确的宪政政体原理。高全喜刚才说,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原理。我不这样看,我认为我们缺少的是一个正确的原理。如果这个原理本身是正确的话,那它就应当是适合中国的。当然,在现实中,我们时刻需要对理性保持警惕,现实的政治需要折中、妥协。但是,从经验上看,有益于自由的宪政政体的结构和程序,却是有某种通性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如何思考政治。大体上可以看到两种思考政治、政体的方式,欧陆的和英美的,前者是政治哲学的,以哲学的视角思考政体;后者则是政体科学的,从法律的视角思考政体或者政治问题。宪政科学最典型的范本就是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和《联邦党人文集》,英国伟大的普通法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法律总论》(the Institutes)及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评注》中关于王权、国会权利、臣民权利的讨论。政治哲学就很多了,亚里士多德、霍布斯以及最近几年在某些学术圈内特别流行的卡尔·施密特、列奥·施特劳斯。
       这是两种大相径庭的思想方式。我最近刚翻译完一本《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其中凸现了这两种思考方式的差异,尽管作者似乎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这种差异。英国和美国的立宪者们在思考政治问题的时候,用的是我们相当陌生的方式。比如霍布斯、施密特以及今天的部分学人津津乐道的“主权”,从一个普通法法律家的角度看,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概念。为什么一个政体一定要有一个主权者?退一步说,一个国家可能有一个主权者,但在普通法宪政主义那里,这个主权者的行为也是需要接受审查的,它不能高于政体框架之外。主权不过是一个法律拟制,而欧陆的政治哲学家们(当然也包括英国的霍布斯),却把它当成了一个实体。
       如何处理主权者与法律的关系,最清楚地表现出政治哲学的思考方式与普通法的思考方式之间的差异。在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框架中,国王(或总统)确实可以在某一个危急时间做一个政治性决断,但这个决断仍然需要接受审查。假如你的决断不接受法律的约束,那么,人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所谓的“文明政治”,意味着权力必须以正当性为依据。权力如果没有正当性,就不是政治,而是赤裸裸的暴力。政治的问题不是区分敌友,而是处理统治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宪政科学的资源问题。刚才高全喜说的很好,在思考宪政科学问题时,我们需要古今中外的资源。这是我们的一个优势,但如果处理不慎,也会变成我们的劣势。最近十几年我们讨论政治体制,像王焱所指出的,好多人喜欢拿一些最新潮的问题讨论我们面临的问题。而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却是最古典的问题。用西方现今时髦的理论来解决我们的古典问题,可谓南辕北辙。
       所以,我们可能需要回到古典的政治学话语中,因为我们回答的实际上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回头看看儒家是怎么讨论政治问题的:他们怎么看待政治?怎么构造一个文明政体?在我们在讨论当代宪政科学的时候,中国古典资源受到了普遍的忽略。因为,真正研究政治或者宪政科学的人中,具有这样知识背景的人比较少。而如果说我们放宽一下视角,可能这是我们最重要的资源。所谓“中国国情”是什么?并不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而包括我们的文明和政治思考传统,古圣先贤看事物的方式,他们怎么看待权力?怎么看待权力的正当性。
       刘海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我想接秋风的话茬,说一点儿感受。说到普通法宪政主义,没有任何要把具体的普通法规则照搬到中国来的意思,也不是从规则演进历史社会学的角度理解普通法,后者解释普通法的演进过程既不预设条件,也离开了演进中人的自我理解,这样做的结果,否认了一切有意识制度选择的努力,而且一切现存的规则都是普通法,都具有因为存在所以具有的优良特征。实际上,这个术语完全可以用判例法宪政主义代替,但因为历史脉络和现实语境中的语义联系,我偏爱普通法这个词。照我的理解,普通法宪政主义谈的是:作为宪政最基础制度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审查的政体科学或宪政科学原理,政治科学研究吸收普通法法律方法,政体科学同普通法法理学在基础论证结构上的同构性,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都属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普通法作为一种思考政治问题的方式和实际制度安排,对我们深受其苦的近代意识形态政治或唯理主义政治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政体科学是我造的词,指恢复了古典政治科学视野和意向的政治科学。
       司法体制问题单纯从字面上看是不清楚的,比如美国有司法审查制度,英国没有而法国也有违宪审查制度,好像法国跟美国一样,美国和英国不一样,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比较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这里需要对于其中的原理有一个理解。我现在研究一个问题,“司法审查的政治科学原理”,一是规范判断性质的哲学反思,必须坚持普遍主义、绝对主义立场,但实践规范判断的基点不能是绝对正确的纯粹形式的伦理法则,因为它没有经验的含义,无法在实际中加以运用,和有实质性含义的若干个抽象正义原则或绝对命令相反,它是在非常特殊的、具体的事实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判断,其逻辑和事实的根据无法追究。只好对不起康德、罗尔斯追求普遍原理的努力了。古罗马法学家Neratius说:“我们决不能去探究我们的宪法的逻辑依据(rationale),否则我们就会丧失其确定性,就会将其颠覆”。二是通过预设一系列条件,重构出一种司法过程即普通法司法过程,理解此种司法过程所产生的规则体系的一般特点,哈耶克运用他卓越的抽象模式建构能力,勾勒了从司法过程中生成的法律必然具有的那些属性,麦克·波兰尼《自由的逻辑》有一段话也谈到了这个问题。这是不同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和奥地利经济学的第三种模式建构方法,是以法律人和当事者的自我理解为基础的,人是意义的追求者、规则的遵循者。
       对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我理解为哲学与这种超级经济学的结合,忽视其中的历史社会学因素。三是提出经济发展和普通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尽管有这方面的经验研究,我却认为,在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数学处理当中,是没有多少政治科学的实在或真理的。这些就构成了我们宪法模式对特定司法制度安排进行选择的论证,并且我们还可以在宪法中安排对这种自发生成的法律的校正机制。这样我们就可能初步理解普通法司法的宪法程序等条件。普通法宪政主义不仅要求司法判决的理由,也要求政体选择的理由。建设一个良好的政体和为一部良好的宪法辩护,必须而且只能诉诸于政治科学。宪法本身的合法性,关键问题是它所依凭的政治科学自身的合理性。在政体的层面上,重视的是建构方面,我在写一篇文章“中华判例法系何以可能?”内容有中国法院体系的增量改革,增设中央系统法院和专业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水权法院、行政法院等);起点二元、终点一元的法院体系:在起点上,中央系统法院与地方法院、一般法院与专业法院、判例法法院与大陆法法院并存,在终点上只有一个一般的、判例法的最高法院;在新设法院进行判例法试验,如何使最高法院有能力、有权力制作判例,成为判例法法院;学院判例法试验。作为研究者的法律学者自身做示范,对当代中国实际发生的诉讼或实际上出现了具体争议的事件进行虚拟的司法判决。这种研究的原型是古罗马法学家就指导法院活动的法律提供的法律解答或专家意见。每一判例的事实是实际发生的,结论也是面向实践的,不是建构理想国;判决理由则是异常详尽的,甚至超过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的实际需要。在这过程中,进行虚拟的填补立法空白、具体阐释成文立法含义、发现和解释社会实际上存在的惯例、否认现行行政规章和法律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不是作为法律史,而是以参考性先例的方式自然为被学习和使用。学院判例法试验不同于前东吴法学院的英美法教育和研究。随着中华判例法系的生成,我们甚至可以将移植来的法律还给西方。
       
       政体科学同普通法法理学在基础论证结构上是同构的,是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是尽可能说服而不是科学的证明,都不是奥克肖特反对的现代政治论述方式。一、二者都是从人的内在视角出发,正如夏勇先生呼吁的一种思考法律、政制问题的主体意识,自主的“哲学权利”——“问题的关键,似乎还不在‘本土化’或‘西方化’,而在于我们有没有足够的主体意识,有没有哲学权利”。在社会学意义上,我们今天究竟有多少古代风俗习惯,和普通法宪政主义关系不大。二、二者都重视不现实但真实的关系的发现,因此都依赖于经济学。三、二者都运用修辞式推理和例证推理——貌似三段论演绎和归纳法但实际上不是,也许都要使用拟制的技巧。在第三个方面,政治科学完全要向普通法学习。普通法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它理应延伸到政治科学当中。现在政治科学的研究,大多不超过下面的两种方法,一个是社会学的方法,一个是经济学的方法,主要是社会学的方法。我认为对于政治学来说,还有另外一种方法,那就是法学的方法,可惜目前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普通法中如例证推理的方法,可以运用到政治科学当中,这样政治科学就变成了实践理性的运用。如此一来,政治学和法学就可以并列了,它们都属于内在视角的阐释性论述,而非解释性的社会学,否则政治学无非是一种二流社会学家做的工作,或者三流经济学家做的工作。
       陈 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
       大概三年前的冬天,也这个地方,李泽厚对我国二十年来学术界的轨迹曾经做了一个描述,是用四个热来概括的,首先是美学热,然后是文化热,然后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国学热,到了世纪之交,是西学热。但我当时就表示不满意这一概括。因为这只是一种外在的描述,不能反映中国知识分子这二十年精神活动的本质,这些表象后面,是我们这个民族在时代转换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一种理想生活的意志追求。我从自身的经验感觉这才是某种更深刻的永恒不变的东西。当时这样一种意志能够肯定的是过去那种搞法是不行了,将来应该怎样?如何实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直处于寻找的过程之中。正因这是一种生命的活动,将作为思想外在形式或特定形态的东西排列平铺,显然不够。所以,我尤其反对以西学热作最后的总结——如果是“西学热”的话,从改革开放开始一直都是西学热,从五四开始就是西学热,从严复开始就是西学热;我们不能把文化的问题化约地理解成为知识的问题。是内在的意志需要和意志的自我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知识或知识生产方式的选择。每一种所谓的热后面,都对应着一种意志的问题或状态;相应地,知识和其他信息也会改变意志的自我认知。我认为,这种一以贯之的思考应该被理解成一个发育生长和积累成熟的过程。
       在这样的视域里再来看美学热到什么热的递嬗,看法学和政治哲学引起的普遍关注,在这样的视域里理解和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的这套丛书,就非常清晰和深刻了。八十年代前期的美学热反映的主要是一种直接朴素的情感;后期的西学热反映的主要是一种愤懑不满的情绪;国学热比较复杂,既有逃避也有沉潜;西学热更是一言难尽——我不认为新左派和自由派之间的相近相通大过它们与文化保守主义的相近相通。我认为真正重要的是问题,现在都意识到了现代性和全球化语境里的民主宪政和文化认同等方面的问题——李泽厚很敏感,不久前他说“政治哲学至少可以热十年”。更有意义的是,自由主义者们都意识到了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传统的资源和现实的情境,而文化保守主义者也意识到,传统必须向现实和世界文化开放。这些东西在高全喜《休谟的政治哲学》、秋风《立宪的技艺》、刘海波《政体初论》以及我自己的《儒者之维》中都有比较好的表述。
       我认为,如何应对问题应该成为思考西学、理解传统的原则。这套丛书的出版是在四个热后面凸显出来的,它最可贵的地方就是立足于中国问题。作为这套书的一个作者,从学科知识来讲我跟季卫东、刘海波他们做的还是有相当距离,但在问题意识和把握上还是相同相通。我做的是中国思想研究,准确地说是儒学研究,工作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政治与法律问题,只是一个有中国现实背景的读书人的思考。最初我担心自己的东西放在论丛里面会不会像一个丑小鸭混到了白天鹅里?心里很是忐忑。但在沟通中我发现我们确实有很多相同的东西,现代性、全球化的问题实际还是一个八十年代以来讲得最多的中西问题和古今问题。从文化的关系来看,大的框架并没有变,但我觉得我们的心态变了。前一个时期,西化的东西非常多,对于古代全盘否定的多;现在,中庸的多了。因为我们发现,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没有妨碍我们致富;西方也不再是一个乌托邦镜像,西方人他们自己也在超越。于是我们确确实实开始在研究自己的问题了,
       从这套书里可以了解中国知识界的一些最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大致从2001年以后开始的转变。在问题的讨论中,西学国学、左派右派保守派会热起来,也都应该热起来。相对于以前一阵风似的这种热那种热,学术界今天指向问题的言说方式是不是更加成熟?改革开放搞了二十多年,也应该成熟了。
       至于王焱刚才的批评,我认为关键应该在于陈寅恪究竟是不是一个所谓古典自由主义者?我认为完全可以从传统文化的内在理路,对“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做出论证和说明。具体问题,等他的书出来再说吧。
       李 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我想谈三点。第一,我希望再次呼吁学术界重视对政治理论的研究。我国自 1980年以来所进行的改革与转型具有相当深刻的意义与复杂的内涵。它至少是集三大转型为一身的变革,其一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晚清以来现代化努力的延续;其二是从全能主义社会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政治结构的转型;其三,由于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原生文化国家,由于中国人口与国土的规模,上述两方面的转型将导致第三个转型,这就是中国的和平崛起将改变十七、十八世纪以来西方中心的国际秩序格局。这种集诸多转型于一身的情形使中国的改革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为了应对复杂的内部与外部局面,对内为经济与社会改革探索恰当的政治秩序,对外深刻理解在全球化形式下我们面临的生存环境,找出因应之道,政治学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政治学者应该以新的视角重新思考近代以来的古今中西问题,深入研究、借鉴西方的政治学理论,总结、挖掘传统中国思想中的智慧。在这个意义上,这套丛书的方向与基调确实是值得坚持的。
       第二,在政治理论研究中,我觉得应该超越目前具有强烈实证主义色彩的政治学,不拘泥于当代英美分析哲学色彩十分浓厚的政治哲学,而更多地从十七世纪到本世纪三十年代的西方政治思想中汲取启迪。我国目前政治理论研究有两个很重要的倾向,其一是实证主义为主导的科学化倾向,其二是简单地跟踪西方最新的理论发展。当然,这些努力都是十分重要的,作为个人的研究方向确实无可厚非。但是,学术界作为一个整体,应该看到西方当代理论有其特定的问题意识与社会背景,中国有和西方相当不同的背景与问题。我觉得,如果粗略概括的话,政治哲学所讨论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关于身份认同(identity)的问题,关注的是“我是谁?”诸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同的文化与民族认同问题等;二是关于政治制度(political institutions)构建的问题,讨论什么样的政体是最适合一个特定国家的政体;三是关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问题,研究政府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按照这种划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关注最多的还是公共政策问题,其次是身份认同的问题。举例来讲,罗尔斯 (John Rawls)的《正义论》的主旨就是讨论在社会分配上应当采取什么公共政策,哪一部分人群应当多得、哪一部分人群可以相对少得一些,而围绕《正义论》所展开的讨论也大都是关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进入八十年代以后,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对罗尔斯的批评则集中在身份认同这一类问题上,所涉及的论题包括道德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个人的公民参与及文化多元主义等。当代西方学者很少关注政治制度应当如何构建和改进的问题。当代西方学者之所以不大关注政治制度问题,是因为他们无需关注这类问题——法治、宪政、代议制民主、权力制衡等观念已经成为政治学中的常识,政治制度也已经按照这些观念牢固建立并稳定运转很长时期。但是,对于中国的研究政治哲学的学者而言,我们更关注的是如何改进政治体制,以便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一个良好基础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不拘泥于西方当代的政治哲学,而更多地关注西方近代构建现代政治制度时的理论,关注英美之外的文化在移植这套制度时的反思。这套丛书中包含不少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确实值得称道。
       
       第三,我想简单谈谈如何进一步改进这套丛书,使它做得更好。我希望《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在第一辑出版之后,今后的第二辑、第三辑应逐步引入匿名评审或较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在书稿正式决定出版之前,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认真审阅,决定是否出版,提出修改意见,这样,书的质量可能会更好一些。我刚才简单翻了一下《表达自由》这本书,内容似乎不错,但读了几页,发现几个问题,条理问题、细节的准确问题、语言风格问题,如果作者写作时再斟酌一下会好一些。我讲这些并不意味着从内容上否定这个书。任何人在写作时,都难免有一些错误,如果能够在出版之前请同行专家认真评审,然后根据评审意见作一些必要修改,整套丛书还会再精一些。一套丛书如果能够在学术界确立良好的声誉和地位,关键是要保持从严择书的标准,建立某种机制,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学术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起评审的职责。当然,万事开头难,第一辑能出成这样,已经相当可喜可贺了。
       曹卫东(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我是外行,既不搞政治,也不搞法律,还是想来谈谈这套丛书。做书看起来很好玩,其实很难,里面的酸甜苦辣只有我们自己知道。用一个字形容就是“累”,这套论丛做成现在这个水准,我对高全喜充满敬意。刚才前面几位都说到了从中国本土经验出发,可能我是做西学的,我从这套书中看到的是另外一个可喜的东西:我们的西学研究有了较高的提升。比如说,我们有了有关休谟的政治哲学、黑格尔的法权学说和哈耶克的自由理论的专题性研究,单凭这一点就足以显示这套《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在国内学术界的独特地位。我在很多场合都开玩笑地说,我们国内学术界很可爱,可爱在什么地方呢?对西方的东西非常好奇,但往往在看到了西方学术的轮廓之后就不再往下深入钻研了。三联书店在没有推出赛义德的《东方学》之前,汉语学界每年要发表许多篇专门讨论赛义德的论文,可是,自从中文译本出来之后,就很少看到深入讨论他的文章了。诸如此类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来,这里面可能反映出中国学人很特殊的心态,说明我们在很多时候不敢正面面对西方思想的挑战,这是一件智力上很硬的活,敢于在做学问上下硬功夫,把我们对西学的解读往前推进一步,正面地研究它们,在当下中国浮躁的学术界尤其显得难能可贵。
       我记得在念书的时候,我的一个老师曾经跟我讲一句话,你一定要对把某种理论与具体的文化语境结合起来保持高度的警惕。这句话其实是要提醒我们要做理论就要先把理论吃透,千万别在没把理论吃透之前强行把理论与语境结合起来,那样会出大问题的。我希望这套丛书能够在政治方面多做一些深入精到的研究,毕竟西方有很多思想家、理论家的体系性著作,有很多诸如此类的理论资源和思想资源,需要我们进一步开掘出来,做进一步的研究。
       刚才大家都讨论到民族国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国际政治层面、国内政治层面关注的焦点。作为现代国家,其核心范畴面临很多的问题,对中国来讲,如何建设我们的国家形态,在当今显得尤为迫切。刚才说到哈贝马斯,我在读他的著作和与他的交往中,发现了一个很隐蔽的问题,这一点很多人被他蒙骗了,看上去他的理论像是超越了西方中心论,其实在其背后有一个很深厚的日尔曼情结,比如他对民族国家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了这一点。
       近百年来,我们似乎总是处于历史的错位之中,我们大力追求现代性的时候,恰恰是西方批判现代性最厉害的时候,于是我们不知道该追求什么好了;我们追求现代化,最后人家告诉我们现代化不是什么好东西,这无疑对我们是一个打击。如果回到日常生活层面上,我们追求很美好的东西,但别人告诉你这个东西并不是很美好,实际上是对自我的否定。我们是否有自我否定的精神,或者通过自我否定把自我追求过程当中的经验带入到对民族国家反思的过程当中去,这需要扎扎实实地加以研究,当然,对我们学者来说,这是很大的历史使命。《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立足现代,容纳古代经验,放眼未来潮流,但愿在历史的转折关头,为汉语学界贡献可资利用的思想理论与学术观点。这是期望,也是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