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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演录]血酬定律与历史弈局
作者:吴 思

《博览群书》 2004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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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先谈谈血酬和血酬定律这个系列的概念,然后,把这个概念放到历史全局的背景上,解释人间对局。
       血酬定律所描述的核心问题,就是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在天则所谈论这种牵涉到经济学的问题,我有一种班门弄斧的惶恐。但是,既然想把房子盖起来,就必须把木匠活干好。有了鲁班的评点,木匠可以把活做得更好。
       血酬定律:生命与生存资源交换的逻辑
       血 酬
       血酬就是对暴力的酬报,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这是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赖以安身立命的东西。
       这个词是我杜撰的。杜撰的时候,我参考了一些来自江湖的命名,在江湖黑话中,钱就被称为“血”,钱多就是“血旺”。送钱叫“上血”,每天送的陋规叫“日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另外一种表达方式,绑票收入的钱,山东土匪称之为“吃红钱”。我的杜撰就以这两种说法为原料。
       此外还有几种表达方式。古人叫横(第四声)财,我们现在的俗话是卖命钱或买命钱。卖命钱,这种说法至少在清末民初就流行了,冯玉祥在《我的回忆》里提到过。与血酬的意思接近的词还有“命价”。但是,正如工资或工酬不等于工价一样,血酬与命价也有区别。血酬强调酬劳的来源,命价强调卖命时生命的价位。
       血酬定律
       工资地租等都是对生产要素的报酬。血酬不是对生产要素的报酬,而是破坏要素参与资源分配所得的份额。破坏要素不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同时也以血汗和生命付出的方式赋予拼争目标相应的价值。这就是血酬定律。
       简单地说,血酬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是由拼命争夺的对象的价值决定的。 譬如冒着被抓住枪毙或被当场击毙的风险抢银行,假设可以抢到现金一百万,那么,卖命的回报就是一百万。如果储蓄所里只有三五万,那么,卖命的回报就是三五万。
       如果是绑票,以人身为拼抢的直接对象,血酬的价值就取决于这张肉票的价值,即对方的命价。绑到亿万富翁,要三五百万大概没什么问题。绑一个乞丐,不但不能赚钱,说不定还要赔上几顿饭钱。在历史事实中,人命是有价格的,其价格取决于被害者对损害的估价,取决于他实际支付多少钱避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民国初年华北一带小康人家的“票”价大概在银洋二百元上下(宣统一块银圆的购买力大概相当于四五十元人民币,大约万八千元一条命),而富裕人家的票价动辄成千上万,人命的价格差距数十倍。命价是由生命拥有者及其相关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决定的。至于肉体的伤残,不同的伤残部位有不同的估价,平均起来大概相当于命价的四五分之一。
       总之,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拼抢对象的价值,这就是血酬定律的基本内容。
       但是,仅仅说到这里还不够。如果血酬的价值由拼抢对象的价值所决定,那么,拼抢对象的价值又是如何决定的?
       假如我们回到原始状态,这个世界上没有银行,也没有百万富翁,根本就没有货币,甚至连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粮食和布匹都没有,不能像汉朝那样以“两千石”为计算俸禄的尺度。那时我们看到的,只有甲猴群的十平方公里领地和乙猴群的十平方公里的领地。在猴群“人口”膨胀,发生食物危机的时候,甲猴群牺牲了十只雄猴,赶走了乙猴群,夺来了十平方公里的领地,这十平方公里的领地如何估价?其价值为十只雄猴的鲜血和生命,平均每平方公里一条猴命。这就意味着,拼抢本身也是一个价值赋予的过程,通过流血牺牲,将价值赋予拼抢对象。用一句中国老百姓熟悉的大白话表达:“这是我流血流汗换来的,想白拿?没门! ”
         什么是价值——血酬定律与劳动价值论 
       什么是价值?价值是一种关系评估,即人们通过付出汗水、劳动、心血、生命、时间、货币或其他可支配资源表达出来的对某种东西的效用的重要性的评估,体现了评估主体的生存、繁衍、发展和生活质量对评估对象的依赖关系。
       人类这个物种和其他物种一样,往往要用生命换取生存繁衍资源,这种行为比劳动生产更加基本和原始。只要是生存发展所依赖的东西,只要是稀缺的,无论是否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人们都愿意并且不断地付出血汗去获取、争夺或交换,当然还有随后兴起的生产制造。人类以付出上述生命活动的方式,显示出对那些稀缺之物的价值评估。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之分,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 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未经人类劳动加工的东西可以具有使用价值,却不具备价值。例如空气。 从血酬的观点看,人们生存发展所需要的东西,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只要是稀缺的,必须付出代价才能获得的,无论是否经过人类劳动加工,都是有价值的。例如淡水。 人们生存发展所依赖的条件一旦出现稀缺,不能随意获得,就出现了多种取得途径,并有相应的代价支付。
       劳动价值论强调了第一条途径,最重要却不是最原始的途径,即自己生产制造。缺乏食物,人们可以播种收割;缺乏房屋,人们可以设计建造。
       “血酬”的观点重视了第二条途径,也是最原始的途径:缺乏淡水,动物和人类往往去拼命争夺;缺乏生存空间,动物和人类往往凭暴力抢占——尽管暴力争夺行为并不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却以付出血汗等代价的方式体现了对该使用价值的价值评估。
       第三条途径,则是避免流血流汗同时又获得资源的途径,就是交换——人们用相对富足因而边际效用较低的东西,换取相对稀缺因而边际效用较高的东西。这第三条途径,其实可以并到前两条途径之中。因为,如果抢劫的成本为零,不用担心遭到反抗和报复,交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抢劫者将横行天下,赤手空拳吃遍全世界。
       在历史事实中,上述三条途径的取舍,本身就是当事人根据自身优势比较选择的结果。人们将选择生命活动付出最少的途径,获取稀缺的使用价值或曰效用。
       在上述三条途径之中,劳动可以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例如电脑生产,无中生有,因此获得了最多的关注。但是,在劳动行为产生之前,在采摘和捕猎以及争夺食物和领地的动物行为之中,已经发生了生命的付出,发生了异性之间和不同等级之间的以食物为手段的交易,发生了价值评估的行为。暴力争夺和交易行为虽然不直接参与某种物品的使用价值的创造,却构成了劳动行为诞生的机会成本:只有在暴力争夺风险较大,自身又缺乏交易物品的条件下,播种收割之类的生产劳动才开始取代对采集领地的争夺,种群的平面扩张才被迫转为深度开发。
       总之,汗水和劳动的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付出,都是获取稀缺的使用价值的方式,都体现了当事人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判断,都是价值构成的要素。仅仅强调劳动而忽视暴力争夺是不完整的。
       命一物等价线
       为什么人们会以命换钱换物?这笔账是如何算的?如何估算盈亏?这种计算 要考虑许多生理的和精神的因素。精神因素比较复杂,这里不谈,我们只讨论相对简单的生理因素。这就要涉及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即“命—物等价线”,简称“血线”。
       在血线之外的生存资源,就是所谓的身外之物,即那些生存必需晶之外的东西,货币是其符号化的代表。在这条界线之内的生存资源,可以称为“等身之物”,那是养身活命之物,甚至是命根子。譬如一杯水,这是身外之物吗?如果我把它喝下去,不到一小时,这杯水中相当一部分就转化为我的血。如果身处沙漠,失去这杯水,其意义不下于失血。如果体液少到某个临界点,失去这杯水甚至意味着失去生命。再比如,今天中午的一碗米饭,其中许多水分子和碳原子,如今已经成为我的细胞的组成部分。在饥荒中,失去这半斤米饭,就意味着失去一两肉。
       总之,在饥寒交迫濒临死亡者看来,寥寥衣食就意味着身体和性命本身,绝非身外之物。身外之物和等身之物中间的分界线就是“命—物等价线”。越过这条线,生存资源便获得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生命存在本身的意义。
       一旦突破了这条线,以命换物就可以视为有利可图的交换。突破越深,交换之利越大。突破越广,博命之人越多。血线之下的人类行为特征,就是追求生存机会的最大化。
       例如,作为卖命者的土匪,其核心计算是:为了获得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伤亡的风险?或者,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这种计算,实际在评估着生命的存在与发展对特定生存资源的依赖程度。请想象大饥荒中的一条朝不保夕的生命,假设无业灾民在这场饥荒中死于饥寒的概率为60%,那么,以民国时期40%左右土匪生涯死亡率,替换60%的灾民死亡率,这种交换显然是有利可图的交换。这种交换也体现了人们对生存机会最大化的追求。
       在血线之上的权衡和计算,多少有了一些可供交换的东西,对方需要的东西,这才谈得上对商品效用的比较和计算。那时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放弃较低的效用,换取较高的效用。这也是对生命生存的质量的比较,但是不直接涉及到生命,无须赤裸裸地以命相搏。在追求更高的生存质量(效用)的意义上,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还有商品交换,这两个领域的逻辑是相通的。
       法 酬 
       法酬这个概念,来自一段四川广汉土匪的故事。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爷,与土匪头子往来密切。他在《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中写道:“广汉位居川陕大道,商旅往来,素极频繁。但1913年以后,时通时阻,1917年以后,几乎经常不通。不但商旅通过,需要绕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头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军队通过,也要派人沿途先办交涉,否 则就要挨打被吃。后来匪头们认为道路无人通行,等于自绝财源,于是彼此商定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各收保险费,让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盐收保险费五角,一个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贩、丝帮看货议费,多者百元,少者几元、几十元不等。”
       这是道路秩序。还有田地秩序。
       “匪头们鉴于普遍造成无人耕田和人口减少的现象,会断了他们以后的饭碗,于是也兴起一套‘新办法’,用抽保险费来代替普遍抢劫。即每乡每保每月与当地大匪头共缴保险费若干元,即由这个匪头负责保护,如有劫案发生,由他们清追惩办。外地匪来抢劫,由他们派匪去打匪。保险费的筹收办法,各乡不一。北区六场和东区连山、金鱼等场,是规定农民有耕牛一只,月缴五角;养猪一只,月缴三角;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如此等等。这样一来,有些乡镇农民又部分地开始从事生产,逃亡开始减少,匪徒们坐享收益,没有抢劫的麻烦,多少也有点好处。但是他们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钱财越多越好,人枪也是越多越好。这种分乡分片自收保险费的办法,总对他们有了限制,他们当然不能满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险费的地区,仍有抢劫事件发生。地方首人(当然是袍哥大爷)去报知大匪头,匪头只推说某些兄弟伙不听话,答应清查。有时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杀掉)几个做个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那么,这种制度收益就是“法酬”。在这个故事中,土匪在自己的地盘上不去直接抢掠,而是定期收“保护费”’那么,保护费减去实施“保护”所需的费用,剩余部分就是“法酬”。用公式表达:法酬: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
       这个公式不仅适用于土匪世界,也适用于皇家帝国。帝国的全部税费,扣除公共产品的价值之后,剩余部分便是法酬。
       法酬是血酬的制度化形态。无须刀刀见血了,不用拦路抢劫了,但收人的性质,仍然是土匪的卖命钱和百姓的买命钱,仍然来自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
       元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
       法酬是由规则带来的,而规则又是如何决定的?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就是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从秦汉到明清,这条规则都是适用的。
       从逻辑上说,在资源分配规则方面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暴力可以压倒所有规则,反之则不然。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元规则”这个概念,描述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生命换取的不是生存资源本身,而是资源分配的规则和制度,那么,血酬的计算就转化为法酬的计算——我要拼命打天下,争夺说了算的地位,由我立法定分,为此付出的生命与立法带来的收益相比较,究竟是赔是赚?胜算几何?
       当然,暴力最强者对规则的选择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也要受到生产者的对策的影响。在长时段上,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最强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规则的选择。
       血本,血本家,血利
       血本,在这里特指那些可以带来“血利”的投人,其中主要包括武器装备和士兵的生命。军阀和匪首之类“招兵买马”的暴力集团首领,就是经营血本的血本家。
       马克思关于“资本构成”的概念,描述了生产资料同劳动力在实物数量上的比例,以及购买这两种要素的资本在价值上的比例。同样,血本也存在技术构成、价值构成以及反映这二者关系的有机构成问题。武器装备与人力的最佳比例关系,取决于命价和武器装备的价格,体现了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强暴力的追求。随着技术的发展,血本有机构成有逐渐提高的趋势。
       在军阀或其他暴力集团首领的计算里,官兵的性命是一种资本品,购买之后,只要经营得当,就可以带来的血酬或法酬之类的回报。这个回报减去军饷之类的买命钱,仍然有一个余额。这个余额就是血利。血本经营的目标是追求血利的最大化,即争取血本收益的最大化。例如梁山好汉和民国土匪。
       血本经营是一门大学问。经营者需要:1、估算自身的风险,2、扣除贿赂官府和建立保护伞的费用,3、应付同行的挑战,4、争夺其他横主儿的地盘以达到合理规模,5、还要镇压受害者的反抗,6、建立并维持一套横规矩,支付部下的卖命钱,等等,最后还必须有余利。这就是血本家的业务。比起寻常的企业经营来,这个过程更加复杂,更加惊心动魄。他们的主要回报是法酬,或者是横规矩带来的收益,也就是那些血本经营的余利。
       从血本经营的角度看,军功封侯制度、贵族制度和其他打天下坐江山的制度,都是血本运营中的卖命激励机制,其作用类似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和期权制。 历史弈局
       把中国历史比喻为一局棋,这是由来已久的悠久传统。李鸿章说:“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赵翼说:“秦汉之际为一大变局”,宋诗说:“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杜甫说:“闻道长安似弈棋”,都表达了一种“局观历史”的观念。
       在这种历史的博弈中,什么策略都可以用,什么角色都可以当,什么局面都可能出现。如果市场交易规定的是只能采取一百种博弈策略,不许杀人,不许抢东西,不许造谣诽谤;我们看到的历史事实则不然,可以用一千种策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流血拼命的策略。人类这个物种,赤条条来到世上,真正能够拿来玩的东西,说到底,只有这一条命,只有这条命付出的各种生命活动。这就是血酬定律在这局棋里的核心地位的由来。这是最要命的博弈,也是最核心的博弈。
       1、千年对局的基本规则:儒家的地位是怎么来的
       在两千年的人间对局中,各方遵循的正式规则主要是儒家的规则。为什么是儒家规则,而不是秦国奉行的法家规则?这种正式规则是怎么来的? 顺着血酬的思路说下去,暴力最强者夺了天下,登上了元规则的层面,有权立法定规了,立什么法呢?这种选择可能带来不同的成本和收益。
       我们可以看到秦始皇的选择,看到元朝的选择。秦始皇的失败,元朝的短命,一再为儒家规则的优越性提供了证明。在历史事实中,当董仲舒要求汉武帝罢黜百家、独遵儒术的时候,他正是拿秦朝的短命来说事的。
       儒家的主张,就是生产集团和暴力集团之间的一纸正式边界协定。我不欺负你,我当清官,当父母官,你也老实当良民,别当暴民。咱们谁都别越界犯规。如此则长治久安。暴力集团的首领选择了儒家规范,就是选择了长期利益最大化而且风险较小的资源分配方案。儒家的制度设计,在可供统治者选择的各种方案中,其性能价格比最佳。
       2、官人的常用策略:合法伤害权
       建立政府之后,有了正式规则之后,便产生了合法伤害权。实际上,这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这里起重要作用的,仍然是生命和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仍然是血酬定律。
       合法伤害权,譬如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既可以判五年,也可以判十年,合法的选择空间很宽,选择任何一头都无所谓,对被害者来说却大不一样。
       低成本伤害能力,例如贼开花。据《竹叶亭杂记》记载,清代的四川有一种流行甚广的陋规,名叫“贼开花”。每当民间发生盗窃案件,州县地方官接到报案后,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调查,先把被盗人家周围的富户指为窝赃户。那些被指为窝赃户的人家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家里无人作官,没有后台。于是官府放心大胆地把他们拘押起来敲诈勒索,每报一案,往往牵连数家,“贼开花”由此得 名。那些被指为窝赃的富户,特别害怕坐牢,只能自认倒霉,拿出大把的钱来贿赂官吏,打点差役。官吏捞足了钱,才把这些富户放出来,并宣布他们没有窝赃。在术语里这叫“洗贼名”。错指嫌疑犯,甚至直接嘱托盗贼诬陷平民,对差役来说风险很小,成本很低,嫌疑对象来说,却严重得足以致命。
       再如灰牢和灰色处决。
       张集馨曾经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狱的副省长),他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记载中描绘了四川班房(非正规监狱)的规模和状况:“卡房最为残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将户婚、田土、钱债、佃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前此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里关死一二千人,这意味着什么?当时,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处决人数不过一二百,“灰色处决”比合法处决多十倍。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量化的判断,明白煌煌国法与灰色规矩孰强孰弱。明白什么是真正最有影响的社会控制手段,实际上发挥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对局中,这些都是指向人身和性命的暴力手段,都可以换取血酬或法酬。
       3、潜规则:儒家划定的正式边界悄然移动
       有了合法伤害权,犯规就是低成本高收益的事,有利可图,于是大量犯规。新的真实边界形成。这就是潜规则。潜规则带来的收益也是法酬的一种,孟子所谓“非礼之礼,非义之义”。潜规则的要害是三方博弈:私下达成默契的双方,蒙骗正式制度和公正原则的代表。
       4、隐身份和其他无名主体
       动用暗器了,边界移动了,正式规则逐渐被潜规则替代,博弈的主体也就不再是正式规定的那些东西。他们获得了隐身份。这是太平盛世中潜移默化的调整和变迁。
       主体的新身份,隐身份,其生存主要依靠各种类型的法酬,灰色收入,可以视为灰帮集团。实质上,他们仍是吃血酬的人。
       由于合法伤害权或低成本伤害能力的存在,统治集团一方的收益较高,于是各种人员大量涌入,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无名集团,一个比官吏集团还要庞大的集团,名曰白员集团。
       这时,我们看到,这盘人间对局已经面目全非了。主体变了,规则变了,博弈策略也变了。一方的改变也导致对方的改变。如果把官方的变化趋势表述为淘汰清官定律,百姓方面的变化趋势就是淘汰良民定律。
       5、基本局势:淘汰良民定律
       复社名士侯方域(1618~1654,字朝宗)目睹明朝灭亡,人清后在《壮悔堂文 集》“正百姓”中写了一段文字,我想把这段文字所表达的思想称为“淘汰良民定律”。
       侯方域说:明朝的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罚加之,劳役加之,水旱瘟疫加之,官吏的侵渔加之,豪强的吞并加之,百姓一,而加之者七。
       此时老百姓的对策是什么呢?侯方域说,富裕的百姓,争相出金钱入学校;狡猾的百姓,争相拉关系充吏胥。用这种办法可以逃避七项负担中的两项。
       侯方域接着说:现在单说赋役问题。百姓正在痛苦无告之时,进学校就免除了,当吏胥就免除了。免除的结果如何呢?侯方域开始进行动态计算。他说,十个人中逃避掉一人,就要以那一人逃避的份额加于剩下的九人。百人中逃避掉十人,就要将那十人的份额加于剩下的九十人。如此恶性循环,逃避的压力越来越大,逃避的竞争越来越难以禁止。于是,天下的生员和胥吏渐渐增多,百姓渐渐减少。开始还是以学校和胥吏加于百姓,后来就是以百姓加于百姓了。
       侯方域说:剩下那些没有办法的百姓怎么办呢?如果不死于沟壑(指逃荒要饭病饿而死),就只好相率为盗贼。天下怎么能不乱啊。
       这就是淘汰良民定律。良民或者死于沟壑,或者沦为盗贼。然后,天下大乱,暴力集团蜂起,打天下坐江山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轮回。这是我们很熟悉的王朝循环。
       说到打天下坐江山,血酬、法酬、元规则等概念又回来了。残局终了,又开新局。我们就不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