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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草根与传统
作者:卢周来

《博览群书》 2001年 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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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在西南地区搞田野调查的二十来天的时间中,利用间隙粗读完傅谨先生《草根的力量——台州戏班的田野调查与研究》一书的,故整体的印象显得零碎;但我却认为这是我继《黄河边的中国》之后读到的又一本田野调查方面的好书。再之前,我曾读过一本留过洋的学者写的一本对福建某地客家村落调查的书,因其中充满了用搬过来的西方“译语”对中国古老乡村现象的极为冗长的解释,几使我不忍卒读。但傅谨先生如此真实地记载台州戏班的状态,甚至除了在引言部分之外都很少加上自己的评论,在我看来,除了体现了写家对“一个知识自洽体的内在构成”的尊重外,也体现了不对读者强加意愿的尊重。
       因为专业的原因,我读这本书,是从《戏班的经济运作》一章开始。从该章中可看出,戏班与演出地,戏班内部戏头与演员、戏班与戏贾,他们之间的“交易”都非常有意思。比如关于戏班与演出地,文中就有这样两段有趣的记载:
       戏班放戏,向来只是双方口头协议。近些年来,尤其是这三五年,合同文书的运用逐渐普及。虽然仍有相当多的戏班在放戏时只是通过电话或当面口头商谈,很少听说某地以“口说无凭”为由,经口头商谈订好的戏随便反悔,受害方因没有合同就束手无策。
       合同文书的运用仍是有前提的。在许多人的心目里,签订合同的言外之意,是对双方的口头协议的有效性有所保留,这也就意味着,似乎只有在相互之间的信任感不足以达到能让双方都毫无疑虑的场合,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所以我们经常会听到,在戏班与地方签订合同时,需要做一番专门的解释,以表示他们之所以要签订这样的合同,是为了一些次要的原因,而不是因为双方信任感的不足。
       从经济学制度学派的角度看,上述这种交易方式,是一种很原初的交易方式:首先,交易双方之间的“契约”多是一种口头承诺,相对于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社会延期交易都以正式的文字合同来说,这种口头承诺就显得很“低级”;其次,保证契约的履行方式是“各自实施”,即契约双方自觉遵守承诺,而不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社会中由国家以“第三方”身份出面、以暴力机器为后盾、以诸如《合同法》等法律为准绳,来保证合同履约的所谓“第三方实施”,甚至都不是同样也是较“低级”的“双方相互实施”,因为从书中可以看出,即便是出现某一方违约情况,另一方也没有办法甚至都很少想到过如何给对方惩罚。
       于是,我就想到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中国即将被接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那么就证明中国目前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傅谨先生所描述的台州,历史上就是中国商品经济的发祥地,现在又处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远高于中国其他地区。以西方经济学制度学派的常理论,这一地区的交易方式也应该早就进入“由第三方实施”的“正式契约”阶段,但为什么偏偏这一地区的戏班的经济运作仍旧保留了“由各自实施”的“非正式的私下口头承诺”这一最原始的交易方式呢?
       由此我又联想到这几年国际经济学界研究中国问题的经济学家几乎都对这样一种现象感兴趣:在某种经济规模下,中国内地乡镇企业以及世界华人企业的运作,都无不例外地呈现出产权模糊化特征,但这种在西方制度学派看来注定会出现低效率、注定生命周期不会太长的企业,在华人社会中却除了“很难做大”这一条外,其效率并不低,其生命力更是出奇地长久。这一现象与台州戏班的经济运作方式竟如此原初,颇有相似之处。
       其实如果经济学家能摆脱数理模型化的限制,而将眼光拓展至社会经济学领域,这些现象解释起来并不难。傅谨先生在书中说:“台州民众的信誉观念,并不涉及到事先有所约定的双方是否签有成文的合同,在一般人的心目里,言语和文字有着大致同样的努力——即使有差别那也只表达了双方对此事认真的程度的差异,而不是双方都应信守诺言的要求的差异。”如果将这一说法用社会经济学的视界加以提升,再综合国际经济学界关于中国企业产权模糊化的解释,可以这样说:正因为中国人受千余年传统儒教伦理的教化与熏陶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家族以及“鸡犬之声相闻”的相互熟识的小范围人群之中,都习惯于以东方式的伦理而不是西方式的法治作为处理一切关系的基本模式,而这一基本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诚信为本;另一方面,在义利之间,仍旧以义为先,即便双方明明是以利为目的的经济交易,也不愿使“利”赤裸裸地呈现出其“狰狞”的面目。两方面的结合,台州戏班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运作方式才是今天这种形式。
       带着这一问题我回过头来再看全书,发现这一问题绝非仅限于经济运作中,而是台州戏班的整个运作仍未摆脱这个古老民族最原初的最传统的气息。比如:戏的主要剧目仍是今天稍上了点年纪的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诸如《孟丽君》、《玉堂春》、《思凡》等等老段子;每到一个新的台基,大衣师傅(这个对负责服装与道具的人的称呼本身就富含民俗与民间特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戏祖唐明皇烧香;戏班演戏如果演错了或演员台词唱错了,仍要被罚戏;等等。除此之外,就我个人来说,使我阅读时顿起会心的是两处记载:一处记载是,今天的台州戏班,仍然会面临一些“缘于风俗的纠纷”。“有的戏班在演出时不拘小节,将换下的旧服装、道具等物品随意丢在戏台的附近,当地村民发现后认为是不吉利的,给村里留下了晦气,就要扣除戏班的全部戏金”;第二处记载是,演员有时可以向村里讨要红包,如“做寿踏八仙”、“龙灯包”、“讨饭包”、“开口包、“赤脚包”、“扫台”等;而在讨要红包的场合中,“开口包”与“扫台包”非常古老。傅谨先生对前者的解释是:“凡是舞台上出现鬼魂的场合,都要给演员开口包。开口包的意思,是说人死了后本来不能再开口说话的,否则就不吉利;而在台上,死去的人变成鬼魂后,必须重新开口”;对于后者,傅谨先生写道:“每个台口演出结束后,要由大面扮演关公扫台。意为扫去舞台上的晦气,舞台上演戏,剧中难免出现死人的情节,演过这类剧的舞台必须扫台还地方以清洁”。对于这两处我之所以会在阅读时颇感会心,就是因为前年我在按理说与台州风土人情相去甚远的安徽西部大别山处的农村调查时,在当地见识过此种情景(虽然叫法不同)。可见,只要是受同一文化传统脉传,尽管是“千江有水千江月”,但那千江里的千轮月亮,其实就是那亘古不变的一轮月亮的影子!
       传统是传统,但传统就不可以改变吗?近五十年来,中国的精英们孜孜以求的就是改造这些传统。我上述的所谓“最传统的气息”,在中国主流知识精英那里,是不折不扣的“封建糟粕”,所以,也就免不了想用“强力”去改变。“文化革命”中更是“破四旧”的重点对象;即便是上述“非正式口头承诺”式的交易方式以及“产权模糊化”的企业运作模式,也被我们那些言必称“科斯定律”、言必称“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如何如何”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瞧不起看不上,并也正在“规范市场”的名义下被改造,但为何这样的传统仍旧不死呢?
       傅谨先生对此有非常深入的思考。在书的引言中,他说:“五十年代开始的‘戏改’,就是一群自信满满的文化人利用他们的话语霸权,对各地戏班所进行的试图让它们变得更‘好’的制度化改造。”但看来并不成功,也惟其不成功,我们才有幸看到傅谨先生笔下非常原生态地存在着的台州戏班。所以,傅谨先生充满激情地又写道:“我越来越坚信,对民间戏班越少干涉,就越是有利于它的生存发展。我甚至觉得一个充分自由发展、自然发育的市场,它内在地蕴含着某种神秘的力量,足以萌发出对它整体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那些秩序与规范,在这里充分体现出草根阶层的智慧。而且,我确确实实感到,草根阶层的精神需求与信仰是一种如同水一样既柔且刚的力量,面对强权它似乎很容易被摧毁,但事实上它真是像白居易那首名诗所写的那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它总是能找到合适的机会,倔强地重新回到它的原生地,回到我们的生活,以其本真的面目,展现自身”。
       傅谨先生的这番话是点题之笔,我自然是非常赞同,并又想到了经济学的解释。同样是在经济学的制度学派那里,所谓的“制度”主体包含有两方面的内容:一种是成文法,即宪法以及其他各种人为制订的法律;另一种是不成文法,或叫习惯法,即一个民族的传统。相应地,制度变迁的内容也就有两项:一是成文法的变动,一是习惯法的变动。成文法好变,人为制订的法律规章甚至可以朝令夕改,但习惯法不好变,也就是说,一个民族的传统不好变,人们只有经历了在漫长的“时间中学习”之后,才有可能从边际上将传统一丁点一丁点地改。而任何人为地想在短时期内强制改变传统,一方面本身就只能是在用传统反传统(如毛泽东发动的“文化革命”),另一方面传统至多可能由表面转而潜存于更深处的民间,并不曾消失,相反时机一到会迅速反弹。因而制度学派将成文法视为“快变量”,将“习惯法”称为“慢变量”,认为制度变迁最终由“慢变量”即由传统而不是由“快变量”决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作为思想家的哈耶克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传统是本能与理智之桥”,并将制度变迁的过程视为“自然演进”的过程。
       所以,傅谨先生所谓的“神秘的力量”在我看来其实就是传统本身。因为传统作为一种信仰体系是没有办法被人为地强制改造的,因而这种传统的力量就是支撑了我们这个民族生生不息几千年的草根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