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本刊特稿(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小议告密文化
作者:王 毅

《博览群书》 2001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说到胡风事件所涉及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自然避不开“告密文化”之类令人痛心的话题。我们知道,告密这种对政敌的攻讦手段尽管因为其极其阴毒的品性、对专制威势千方百计的窥伺借助而最为世人不齿,但是它非但不能从政治领域中绝迹,相反其丑恶的影子却长期笼罩了中国的政治文化。进一步说,“告密”所以能够衍化扩展为一种社会文化,则更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性的法理和育成相当一部分国民对之趋同苟和的心理。
       如果从先秦法家建立的那一套公开鼓励和强迫国民相互告密的法理(比如秦律中所谓“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算起,告密文化历史之长是一直伴随了中国的君权统治时代的。纵观中国法律史不难看出:告密文化始终延绵不绝的原因,其实就在于那个时代一切“合法”的政治行为,最终都只能是以维系君权制度的安全为归结。于是为了这个至高无上的目的,对于一切“光明正大”或者奸诈诡谲的政治手段,也就都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在这个至高的法理统摄之下,所谓“道德底线”实际上是不存在、至少也是很难确保的。
       当然,由于崇尚儒家“仁政”的制度理想和“仁者爱人”伦理原则,所以秦汉以后的许多时候,统治者曾经出于敦风厚俗、约束奸佞的目的,而对告密之风的泛滥加以程度不等的限制——比如《汉书·刑法志》所说的“(汉文帝)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但是很显然,这种限制告密过度泛滥的目的,仅仅是出于统治者不使自己的王朝重蹈“亡秦”的覆辙,因此,这种对告密文化的制衡限制的力度不仅有限,而且尤其不能真正具备法理的基础,于是它也就经常很容易地被告密文化的卷土重来取而代之。
       尤其是随着中国极权制度在其发展后期的日趋专制,包括告密文化在内的许多极端阴暗刻酷的政治手段,也就越来越受到当政者的鼓励而在非常广大的社会范围内蔓延开来,比如朱元璋专门规定:全国的子民都可以持《大诰》赴京告奸,即直接向皇帝举报揭发各地的官吏——这表面上是强调了小民对官吏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的最终裁判权只是在于皇帝本人,因此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消弭对皇权的威胁而更加严密地控制各级官吏;又比如与清代几代皇帝极其严酷的文字狱制度一并在全国盛行的,也是大张旗鼓的告密文化。
       总结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告密文化的几个主要的特点,比如:它的流行总是与专制极权机器的全面强化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往往是与其它各种手段相辅而行的,有名的例子如秦桧的“许人首告”,就与禁止“民间结集经社”、禁止国民收藏和著述野史等等众多剿灭民间舆论的统治手段一并推行的;又如上面提到的清代文字狱与告密文化的一并兴盛,等等。再比如,告密文化的兴盛必然使极其阴暗刻毒的政治心理在广大国民群体中流行开来,从而对整个民族道德造成极大的毒化和戕害。
        因为具有久远的传统和成熟路径,所以只要这种中世纪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文化格局没有得到认真的清理改造,告密文化就会世代不绝地承传延续下来,而上面提到的那些事例也就不会与后人的命运无关。所以,当我们今天感叹从“胡风事件”直至“文革”之中,“揭发批判”越来越演成了铺天盖地的悲剧;当我们感叹在以往的体制中,不少人甚至为了分房子、评职称、升工资等等一己小利就不惜使用“小汇报”之类卑琐手段时,不仅应该想到“告讦之风一兴,此后浸寻不可止矣”的历史教训,而且尤其应该认真探讨一下,究竟是什么文化的机理,使得这种最见不得光明的东西,竟然可以在我们民族的生活中那样长久地作祟。
       而与那种鼓励和纵容告密的政治文化相对立的,则是现代民主和宪政制度对公民基本人身和政治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五四以来,它也是许多志士仁人为之奋斗的目标,比如1920年8月1日,陈独秀、胡适、李大钊、蒋梦麟、陶孟和等人共同发起《争自由宣言》,该《宣言》共有六条,内容就是要求北洋政府废止专制法令,保障人民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书信秘密等的自由。后来,胡适还曾无数次地强调:“一个民国的要素在于容忍对方的言论自由”;“争自由的唯一原理是:‘异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众人之所是未必即是,而众人之所非未必真非。’争自由的唯一理由,换句话说,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异己的意见与信仰。凡不承认异己者自由的人,就不配争自由,就不配谈自由。”——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包括告密文化、文字狱、党同伐异等等政治手段,才益发显示出其蒙昧性和残酷性;同时也才显示出在中世纪式的文化基础上,这些政治劣行必然大行其道的原因。后来胡适因领导“新月人权运动”而遭到国民党围攻时,他曾写信给蒋介石侍从室主任陈布雷,信中以再次对宪政原则的重申而抗议国民党对国民言论自由的侵犯,并指出这种侵犯必然导致阴谋告密层出不穷等灾难性后果:“所谓‘负责任’者,我们对于发表言论,完全负法律上的责任,党部与政府如认为有不当之处,可以当面驳辩,或令作者更正。如有干犯法律之言论,亦宜有法律的手续,向法庭控诉。凡法律以外的干涉似皆足以示恶而贻讥世界,……若政府不许人民用真姓名负责发表言论,则人民必走向匿名攻讦或阴谋叛逆之路上去。……‘公然’正是我们负责任的态度,若不许‘公然’,岂宜奖励阴谋秘密乎?”(详见胡明著《胡适传》四十一节)从胡适写此信的1931年到现在,时间虽然已经过去了整整七十年,但是他所叙述的这些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他对告密文化之政治基础的揭示,却依然值得今人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