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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事]江青与辩护律师的较量
作者:马克昌 主编

《中外书摘》 2007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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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青找辩护律师,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特别法庭即将开庭之际。文章真实记录了江青委托辩护律师的过程,也反映了江青的整个人格与思想变化。
       张思之、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江青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江青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这次会见江青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征求江青的意见,是否同意为她指定的辩护人。如果同意就办理委托手续。在律师组的讨论中,大家认为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对于这次审判工作,恢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形象都是有利的。张、朱两律师经过考虑,认为只能抱着这样的信念:“左”的祸害必须消除,律师制度必须恢复和发展,在这次大审判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因此,不论江青有多大罪恶,民愤有多大,她应该毫无例外地享有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辩护,并由此一步一步地进入了角色。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张、朱两位律师早已穿好了特制的律师专用银灰色中山装,与其他两位律师一道,准时驶向秦城监狱。
       车行大约两个小时,到达秦城监狱。会见室安排在离江青羁押室不到百米的一个房间里,摆好了桌椅、茶具,在向着房门对面两米多远处,设置了一张长方形桌子,桌后并排放着两把靠椅,显然是供律师使用的;在桌子前面约1米处放有一把椅子,是准备给江青的。侧面另有一小桌,上设茶具。整个布置,简明得体,恰如其分。
       律师坐定,两位女法警将江青带来会见。江青随着两位女法警进入会见室,两法警随即退出,江青还貌似恭顺地站在椅子后边,微微地前倾了一下上身,尔后下意识地理了一下头发,规规矩矩地直立不动了。张思之招呼她坐下,她点了点头,故意显得斯文懂礼、从容不迫,所以并不抢先说话。于是张思之向她说明:我们两人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者问题,凡是跟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她应声道:“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我要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还有周建人和刘大杰,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张思之回答她:“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到;但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告诉你,你的要求很不恰当。史良、周建人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为你辩护。”她嘟嚷了一句什么,从表情看,似有不满,情不自禁地挥一下左手,把手掌放在耳朵后面,说道:“请你把声音提高点,声音太低,我听不清。我的耳朵不好,有毛病,是多年用镭治病搞坏的。”张思之稍停了一下,对她说:“可以。你接着就请律师的事往下说。”“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她这样一停一顿地说着,“至于你们,……”她到此故意止住,用一种令人感到狡黠的眼光看着律师,不再说下去。但她非常聪明,也许是悟到了什么,跟着来了一句:“检察人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她解说了律师的责任,有意告诉她:对于我们,不发生敢或不敢的问题。
       “我的案子复杂啊!”她说。
       “是有复杂的一面,但又有不复杂的另一面。”
       “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这显然是一种公开的挑衅。张思之不得不告诫她:“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江青接过话茬说:“我是想请律师的,我打算请史良,我认识她。还打算请刘大杰教授,过去主席接见他时认识的。还想请周建人。我也打算请李敏,李讷被林彪一伙逼成精神病,不行了。我对法律还不很精通,加上在法庭上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想请一位法律顾问,替我说话。”说完又立刻补充一句,强调说:“一个人不可能对什么事都精通。”张思之回答:“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你的要求出格了。”朱华荣补充说道:“你如果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都可以问,他会给你解答的,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
       
       “那好,现在请你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江青说。朱华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她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会作出起诉决定,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按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你的案情特别重大,所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专门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江青听得十分认真。律师的话音刚落,她立即说:“检察人员还没有和我把事情说完哩,怎么就起诉了?这本来是党内的事情,怎么会起诉?”江青停顿了一下,然后继续讲:“现在我是被开除了党籍,这是他们把我开除的……”张思之立即向她说明:现在你的问题不是什么党内问题了,而是经审查核实你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反革命罪而被起诉了。江青一听,突然提高嗓门喊道:“起诉我是反革命,谁是反革命?我要控诉公安部,对我搞‘突然袭击’,他们哪里是侦查,是法西斯‘绑架’,把我扔在地下室水泥地上,6个小时没人管,6个小时……”她愈讲愈离谱。张思之只好打断她的话,明确告诉她:“关于你所说的‘控告’,在你没有正式委托,也没有请求特别法庭指定我们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以前,我们不能作出回答,甚至可以说,我们的谈话也将难以继续下去。”听完这段话,江青狠狠地瞪了张思之一眼,而后带有怒气地说:“我最怕人家打断我说话,一打断我就紧张。我是个病人,我怕紧张,你这态度……”“度”字方出,她似乎觉出了什么,极不自然地说了一句:“可能与你的职业有关吧?”
       律师没有跟着她的话题走,再次告诉她: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到底是否想请律师为她辩护。而且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作出结论,没有商量余地。她似乎也有她的一定之规,回答道:“我委托法庭指定……”跟着解释一句:“委托也好,指定也好,这是小问题,你们说是吗?”张思之耐着性子说道:“问题是不大,但为了我们便于执行职务,你应当明确,或者是委托,或者是请法庭指定。”此时已无法躲闪,她于是岔开了话题:“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跟我辩。他们,叶、邓,立场跟我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说到这里,面露得意之色。律师感到她有点忘乎所以,张思之提高了嗓音,说:“你这通儿话,离题太远了!”不料她立刻做出了反应:“你说话不要那么大声嘛!我是病人,我怕你的声浪的震动。”好一个“声浪的震动”!朱华荣有点儿激动,反驳道:“你刚才一再说耳朵不好使,要求我们说话大声点儿,怎么又变了呢?”
       “现在距离这么近,我可以听到。”江青说。
       朱华荣跟着说:“既然都听到了,现在就请你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江青的情绪变换,来得真快,这时,居然红了眼圈。低了脑袋,轻声细语地告诉律师:“我是想请个顾问,可不是以犯人身份委托。”朱华荣似含安抚地对她说:“你对起诉书的意见,你的其他意见。我们只有与你建立委托关系之后才能考虑。”她说:“你要是相信他们那个起诉书,怎么能替我辩护呢?”朱说:“这是第二步的事。”她这时突然冒出一句:“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张思之立即回了一句:“那好,你的意思是,不请我们作你的律师了。对吧?”江青却又表示一时不能决定,说是要好好考虑一下。朱华荣最后说:“希望能尽快一点儿作出决定,因为离开庭的时间不多了,要做好辩护还会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张思之接着说:“你必须在今天下午3点钟之前答复我们。”江青回绝:“那不行,我还要睡午觉!”张坚持:“不行。我们只能等到3点。”她万般无奈,吐出两个字:“好吧!”又说,“请让我与所里的人商量一下。”
       
       约莫半个多小时后,监狱的王政委来告诉大家,江青还是想请律师作辩护人,但她不想要姓张的,说“那是个什么‘长’字号的,(对她)态度不好。是叶、邓的人”。表示想要姓朱的。
       傅志人、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在张思之、朱华荣二律师会见江青后,特别法庭重新指派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律师为江青的辩护人。
       1980年11月16日,律师第二次到秦城监狱会见江青。上午8时30分,傅志人、朱华荣两位律师已就座在秦城监狱的一间宽敞的会议室里。最近几天,江青每天好几次催促要会见律师。两位律师在会见室坐定后,警卫人员就将江青带来。江青身着黑色可体的服装,乌黑浓密的头发富有光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大眼睛,傲慢的眼神似乎有些做作,白皙的脸庞没有一丝皱纹。从外表看,谁也不会相信这已是66岁高龄、而且身陷囹圄多年的老妪。看来江青在保健养颜方面确实下了功夫。
       江青进门面带笑容,带着起诉书和一个牛皮纸的文件袋,客气地向律师点头致意。她刚坐下,又忽地站起来,绕过面前的大会议桌,走到墙角;从小桌上拿起暖水瓶倒了两杯开水,放在两位律师面前。出于礼貌,傅律师在接水时,向她点了点头。演员出身的江青擅长表演,但今天的表演从倒水开始,却是两位律师始料未及的。这个举动大概不只是为了表现江青的礼貌素养,更可能是为了拉近谈话双方的情感距离。
       谈话从朱律师向江青介绍傅律师开始。她边听边以审视的目光打量傅律师。傲慢的目光中流露出几分迷惘的神情,或许她在琢磨:这个秘书长真会为我说话吗?听完朱律师的介绍,江青说:“今天我聘请你们,不是以犯人的身份。我认为由我以个人身份聘请更好些。这样更主动一些,对外也更好一些。当然,我请你们作律师,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给我包打赢官司,我要求你们给我辩护,帮我说话。我写了很多东西,也要给我的律师看。”
       在江青的开场白后,朱华荣律师也阐明了来意:“律师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想对起诉书中所列事实,听听你的看法。另外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要咨询的,也可以提出来,我们尽力帮助。”
       “我想请问:什么时候开庭?”江青问道,“审理是要好几天,还是一天就结束?还想请问:法庭是在城内还是在城外?因为我长时间坐汽车,头会发晕的。”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我们会向有关部门转达的,你可以放心。如果没有别的问题,我们还是围绕起诉书来听听你的意见。”律师回答。
       江青却绕开了律师的话题,说:“我的问题,要从‘文化大革命’来谈。我同主席结婚时,主席就不让我管社会上的事,给主席当秘书,每天给他报告国际上的事情,当然也研究一些政策问题。主席和我结婚时所说‘党和行政你不要管’,我一直是遵守的。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毛主席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政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政治报告虽然是林彪作的,实际上不是林彪写的,林彪写的没有用,叫林彪念,林彪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江青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
       律师的身份使得傅、朱二人不得不耐着性子听江青讲。但如果任她这样漫无边际地侃下去,二位律师此行的目的就要落空。无奈朱律师不得不插话:“对不起,你讲的这些话,是不是离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太远了。还是请你针对起诉书来谈,你看好不好。”
       江青听后,停了下来,把头上戴的列宁帽取下,又捋了一下头上的黑发。说道:“我要指出,你们要是那个司令部里边的,那就不能作我的辩护人,所以你不要打断我。”又说:“起诉书将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林彪的。”“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我的罪,都基本上是‘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
       “你这样讲太抽象,太不具体,是不是讲具体点。”律师想让她根据起诉书进一步谈具体问题。
       “具体了还了得!”江青马上打断律师的话,“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
       “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文化大革命’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现在追究责任,责任问题是毛主席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
       “1966年12月,有一次我在人民大会堂讲话,是我一生唯一一次写了稿子叫毛主席批准的,内容是合法的……”
       江青终于还说出一句真话来:原来江青在“文化大革命”中到处的讲话、接见、指示,除了这一次之外,都不是毛主席批准的。
       “……当时一些群众组织揪住不放的人,是我救了他们。以前的材料中有这件事,而这回在起诉书中就没有了。”她继续说道。
       “起诉书上没有的,就不要说了。没有控告你的,你不要去管它。”
       “你们知道,我的立场与他们的立场是不一样的,要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江青为了躲开律师的话题,故意把话扯远。
       “这个我们知道。”两位律师同时说。
       “按照宪法、国法,党的纪律,我都没罪。这个,你不要打断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许说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文化大革命’也不许说,那只有把嘴封上,由你来定罪好了。”
       “林彪、江青成了一个集团,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这个案子不能成立。‘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决定的,‘五一六’通知中提出要反对不读书不看报的那些人……”江青的话又转回“文化大革命”,“这样就不伦不类,好像党的缔造者伟大领袖毛主席自己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听到这儿,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毛主席,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
       “我不要这样的好处!”听到律师竟敢批驳她,江青大怒,气氛紧张。为缓和气氛,朱律师解释道:“作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所以请你把谈话落在起诉书上,看你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有什么意见。事实是客观的,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改变,谁也不能捏造。”
       “起诉书上都是捏造!”气急败坏的江青信口说道。
       “那好,你就说哪些是捏造的,说具体点儿。”朱律师顺水推舟。
       这时江青不断用手指划着起诉书逐行地阅览着,她的这本起诉书上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了不少地方,然后指着起诉书第3页上关于她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的指控,对“林彪把雷英夫写的信和诬陷刘少奇的材料送给江青‘酌转’毛泽东主席”这段话中的‘酌转’两字提出意见说:“‘酌转’不能说明我有罪。”
       接着江青又对起诉书第5页中,指控江青、康生密谋诬陷、迫害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一节中关于“1968年7月21日,康生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封上署名:‘要件即呈江青同志亲启’。信中说:‘送上你要的名单’……有88名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等一段指控提出意见说道:“康老写材料‘呈’我,这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是把我当成上级或有什么特殊关系,把这也作为罪状,是没有常识的做法,就想拿这些小玩意来整倒我!”
       朱华荣律师听后,感到她根本没有把起诉书看懂,也不知她有意或无意地在这些地方作无关的搅缠,就向她提示和解释道:“当然,‘酌转’或‘呈江青’这只是说明你同林彪、或和康生有过联系,还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关键要看你替林彪‘酌转’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以及康生给你写的信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林彪要将这些材料交给你‘酌转’,康生又为什么写信给你,而你的态度是什么?其中很多问题与你有关。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
       朱华荣感到也许用“好处”两字引起了江青误会,于是改变表达方式说:“这样辩护是没有抓住重点,没有说服力的,必须要面对其中有关联的重要问题。”
       江青考虑了一下,说:“康老写给我的八大中央委员的名单,是他自告奋勇写给我的,我并未向他要过,当时我正在筹备召开党的九大会议,我对八大中央委员情况不很熟悉,曾向总理要过名单,康老知道了,因他熟悉情况,就写了两份材料,一份交给了周总理,另一份交给我了。我收到这信很紧张,我交给毛主席,主席拒绝看,我就问,是否找总理,主席答应了。我就去找总理,总理正在人民大会堂有事。我见到总理说:康老有一封信给我,总理看后说:给我的信,内容也是一样的。我问:你怎样处理?总理说:去问一下康老并当着康老的面,烧掉!我俩就一起去了……”
       跟着急忙辩解道:“这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谈不上犯罪。况且,‘文化大革命’要打倒一批人,这是中央决定的,而从起诉书上看起来都是我一个人干的。中央成立了专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并不是我,而看起来好像全是我……”说到这儿,江青稍作停顿,突然又瞪起眼睛对律师喊:“如果你们完全相信他们这种说法、这种指控,怎么能帮我辩护、替我说话呢?比如说,说我同林彪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
       9时50分,江青要去卫生间。
       利用江青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江青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江青才回来,第一句话就是:“说我同林彪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她的脑子很好,去卫生间后的第一句话,和去卫生间前的最后一句话,一字不差。
       “……我的身体不太好,如不能讲话时,要有人代我讲话的,我的脑子受过伤,血压也不稳定,时常发作,脑力、体力上过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帮我讲话。”她要求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帮她说话,作她的代言人:(1)在法庭上记不起词时;(2)当自己发病不能讲话时;(3)情绪紧张,控制不住自己时。
       傅志人律师决定给江青做法律启蒙。为了慎重,傅律师先归纳了她的说法,他说:“你说你身体不太好,有时讲话困难,因而要有人代你讲话,而且最好按文字材料说。是这个意思吗?”
       “是呀,是呀。”
       “看来有必要向你做个解释。你所说的让律师以你的名义,按你的意思,作为你的代言人进行诉讼,是民事代理行为。现在向你提起的是指控你有罪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没有代理制度,而且绝对不允许有代理行为出现。即使在当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审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许任何人代理。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以上三点决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着严格的个人性质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是以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进行辩护。所以你让我们以民事代理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是你对法律的误解,也是我们无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听到这儿,江青神态茫然,耸耸肩膀,双手一摊,说:“那就没有办法了。”
       傅志人律师又耐心地说:“为了保障你的辩护权,如果你愿意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但是只能作为辩护人,不能作为代言人。”
       听到傅律师这话,江青似乎失望了,又带着挑衅的口气说道:“你们站在他们的立场,怎样为我辩护呢?他们走得太远了,你们律师也受了影响。这样子,我就不麻烦你们了。”意思就是不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了。这次会见大约谈了两个多小时,就这样结束了。
       双方只好“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