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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爱护公物
作者:李开周

《青年文摘(彩版)》 2008年 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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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按法律规定,是必须住在官邸的。
       在中国清朝,各省、道、府、州、县的主要官员如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道台、知府、知县,以及他们的助手,按法律规定,也必须住在官邸。具体说,总督住总督衙门,巡抚住巡抚衙门,道台住道员衙门,知府住府衙,布政使住藩司衙门,知县住县衙门。《大清律例》写得明白,除非休假和因公外出,上述官员必须吃住在各自衙门,如果晚上回自己家睡觉,或者借住民房,则要受到“杖八十”的责罚。所谓“杖八十”,就是扒光了屁股,让人用六尺长、两寸宽、一斤半重的大竹板,猛抽八十下。
       《大清律例》还规定,官员住在官邸,不能毁坏公物,不能盗窃公物,卸任时不能带走公物。这里说的公物,当然是指官邸里摆放的桌椅板凳、褥子被子、花盆鱼缸、名人字画等等。为了防止个别干部以及干部的家属手脚不老实,政府要求每届领导离任的时候,必须开张清单,列明衙门里的陈设,接受继任者的点查,少一件,“笞四十”。
       清以前的宋、金两代,也有类似规定,北宋时,王安石在江宁做官,他爱人瞧中了江宁府衙里一张藤床,想带走,王安石就没答应(参见朱或《萍洲可谈》)。金代时,有位阿鲁补在开封做官,偷拆府衙的木料,盖自己的房子,大金皇帝海陵王本来就瞧他不顺眼,借“盗窃官物”这个机会砍了他(参见《金史》卷68,阿鲁补传)。
       严格讲,不但公物不能乱动,连公物的衍生品也属于国家。当年欧阳修给一位做过市长的本家欧阳载写墓志铭,说他清廉守法,官邸里有几棵果树,每年果子熟了,他从没摘过一颗尝尝,任凭果子落在地上,慢慢地烂掉(参见《欧阳修集》卷34,尚书工部郎中欧阳公墓志铭)。这位欧阳市长矫情得有点儿过了分,其实他要真的爱护公物,还不如摘下果子卖钱,把卖来的钱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