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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其理 著译者言
作者:倪梁康

《读书》 2004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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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康德一七八五年在撰写Grundlegung der Metaphysik der Sitten(今译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时,他所关心的是将伦理学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Grundlegung”在这里更多的是一个动词而不是名词,或许更恰当的中译是“道德形而上学之建基”而非“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或“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当然后一种翻译也不算违背原义,因为无论是哲学的认识论、还是哲学的伦理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被看作是一种寻找作为基础的原理的过程,所以我们今天可以找到许多标题中带有“原理”的经典著作。例如“哲学原理”、“伦理学原理”、“心理学原理”,以及诸如此类,就像在科学中有《数学原理》或《物理学原理》等等一样。
       这种寻找基础的做法如今也被称之为哲学的“基础主义”,而且还可以带有贬义地被称作哲学的“原教旨主义”。在我看来,基础主义的运作方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进行系统的奠基,笛卡儿的《第一哲学沉思集》是这种操作方式的典范:通过普遍的怀疑和悬搁找到一个阿基米德点,从这个逻辑的原理点出发,推演出所有其他的定理和命题。这种方式是数学—几何学的奠基方式。它构成所谓现代性的一个基本特点,并在后现代的语境中因一再受到抨击而导致总体上的萎缩。另一种奠基是生成的奠基,或者也可以说,发生的奠基。通过历史发生的回溯,找到一个可以从头开始的原初点,这是一个发生在先的历史原理点,也类似于雅斯贝尔斯所抓住的“轴心点”,以此为参照系来考察和解释人类思想史的各种原创、缘起、发生、展开、积淀、超脱、异化、偏离、纠误、归本,以及如此等等,而后可以得出对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各种判断与评价。这种方式的“奠基”符合当前以“历史意识”为主导特征的时代精神,至今还在哲学领域中盛行不衰:从胡塞尔、舍勒、海德格尔到福柯、拉康、德里达等等一批知名的、还有一大批不太知名的思想者,他们都在这个方向上做出过各自的努力。我们可以说,今天我们已经不再处在一个“系统奠基”的哲学时代,但还处在特定意义上的“生成奠基”的哲学时代。
       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是“生成奠基”的尝试者之一,尽管他同时仍然含有“体系奠基”的强烈意向。这在他的代表作《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中明确地表露出来。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之建基”一样,此书的副标题也指明“奠基”的企图,即“为一门伦理学人格主义奠基”,或者说,是对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奠基。之所以说这是他的“代表作”,乃是因为它构成理解舍勒整个哲学思想的核心。舍勒本人强调,“在与笔者至此已发表的著述的联系中,这部著作具有一个中心的位置,因为它不只是对伦理学的奠基,而且除此之外还含有他整个哲学思维的即便不是所有的、也是一系列在他看来极为本质的出发点”(边码13)。
       从论题上看,舍勒在书中(与书名相符)是带着两个基本的主张来提出他的价值伦理学:其一是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思想,其二是提出自己的质料伦理学思想。也许一些康德的研究者会认为在康德那里并不存在舍勒所批评的“形式主义伦理学”,但无论如何,舍勒所提出的这两个主张都与在伦理学领域进行一个认识论颠覆的企图有关,即:摧毁传统意义上的先天形式与后天质料的人为对立,并从各个角度出发来论证伦理学上的先天质料(价值内涵)的可能性。
       而从方法上看,舍勒的伦理学是现象学的伦理学。“现象学的”这个定语是对他的伦理学思考方式的规定。尽管舍勒给人的印象总是被夹在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之间(好似处在康德与黑格尔两位巨人之间的费希特和谢林),他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恰好与前两者的影响成反比,但关注和偏好现象学哲学的研究者大都不会始终将舍勒撇在一边,因为他代表着现象学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由于舍勒在此书中运用了现象学本质直观的方法来探讨价值和人格,并主张他的价值伦理学的客观有效性是建立在一些可以通过意向感受而被把握的先天被给予的、明晰可见的价值内涵上,因而他在现象学研究讲题中的确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这部著作(一九一三/一九一六年)如今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一九○○/一九○一年)、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一九二七年)一同被列为上世纪现象学运动的三部开山之作。特别是在胡塞尔一直认为他自己现象学伦理学思考不足以成熟到发表的程度、而海德格尔又对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不屑一顾的情况下,舍勒的相关研究就成为一门可能的现象学伦理学的基本资源。即使他本人不会承认,但至少在大多数现象学研究者看来,舍勒所踏上的是为胡塞尔所指明方向的实践现象学或应用现象学的路径。
       因此,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个实践哲学被大多数哲学家视为第一哲学的时代而言,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个在总体历史上偏好实践哲学的文化空间而言,舍勒是不可忽略的,是举足轻重的。
       笔者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才开始断断续续地阅读、理解和解释舍勒,涉及的主要是与他现象学的方法论、认识论有关的思想。以后也应刘小枫教授的约请翻译过一些舍勒的文字。但是,扪心自问,我对舍勒的思想在此之前始终提不起很大的兴趣。这几年集中精力完成的舍勒代表作《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中译,起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刘小枫而做的。还是一九九六年在香港参加国际现象学研讨会期间,我便与他讨论过舍勒的翻译事项。这些年对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基本著作的翻译和出版,为汉语领域的现象学研究提供了基本的参照系乃至立足点。而舍勒的著作翻译出版则相对滞后,尤其是他的代表作迟迟未见中译本,甚至在国内连英译本也很难找到,不能不说是一个现象学研究中亟待填补的空失点。这是促使我选择这个翻译课题的首要动机。
       但这个最初的翻译选择仍然伴随着一定的顾虑,因为我始终觉得舍勒著述中的水分太多。这或许与舍勒发表著述的数量有关。相比胡塞尔和海德格尔,舍勒生前发表的著述甚丰,遗憾的是并不与质量成正比。以往我阅读和翻译的舍勒著述的许多篇幅都常常给人虚而不实、甚至言之无物的印象,与我所理解的现象学风格往往相距甚远。
       然而舍勒的这部代表作的确可以另当别论。此书越是细看,越觉非凡。对我来说,他是在这部著作中才显露出他的真正面目和实际功底。读者可以从中逐渐体会到:舍勒的思想非常细腻,但又不是一般的机智和聪明,不是小智慧,而常常是于细微处见大精神、大思想。尤其是他在道德意识和伦理认识方面的奠基思想,一方面与胡塞尔在认识论现象学方面的思想相互呼应,构成现象学分析的另一壮阔景观,而另一方面也可以与“郭店楚简”中展示的子思学派思想相互映照,对中国伦理学界的潜在影响甚至很有可能不弱于楚简。
       当然,舍勒是一个率性而为的哲学家——这是我对他的一个总体印象。在这部书中也处处可以发现他的这一特点。他似乎对自己的作品很少雕凿,写下之后便不再去摆弄,手忙脚乱地又急着去面对另一个论题。如果胡塞尔是在耐心追踪和记录思想,海德格尔是要求自己和他人静静地等待思想的来临,那么舍勒就是无奈地被诸多的思想所追逐,它们使他疲于奔命。这种理论思维者的实际个性常常会妨碍理论思维者的理论构设和理论陈述。在此书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虽然舍勒强调现象学“对体系的意愿”的合理性,反对片断、零碎的“连环画现象学”,但同时又将本书“整体的布局缺少清晰的透明性”的缺憾归咎于本书的讲座文稿性质,从而本身给人以某种“连环画现象学”的印象,即思路是连贯而逻辑的、但总体的安排是零乱而含混的。而且这是舍勒著述的基本风格,并非该书所独有。笔者在翻译和阅读舍勒时一再地感受到这个缺憾。
       但舍勒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体系的总体轮廓还是可以把握到的。他为本书所预定的任务就是“对哲学的伦理学进行严格科学的和实证的奠基”(边码9)。他在书中一再地借助于帕斯卡尔的“心有其理”和“心的秩序”或“心的逻辑”的说法。这里所说的“心”,是指我们对各种价值的不同意向体验和感受活动;而这里的“理”和“秩序”、“逻辑”,则是指在这些意向感受之间的奠基关系和奠基顺序。在舍勒看来,各种不同的价值处在一个客观的、等级分明的体系之中:从感性价值(舒适—不舒适)到生命价值(高尚—庸俗),再由此而上升到精神价值(善—恶、美—丑、真—假),直至神圣之物和世俗之物的价值。这个奠基关系体现在价值的等级秩序上便是四个层次的划分:感性价值与有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以及世俗价值和神圣价值。与此相对应地是四种不同的感受层次:感性感受、生命感受、心灵感受、精神感受。对价值的感受和被感受的价值之间具有类似于胡塞尔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之间的对应性。它也被描述为“价值高度与感受深度”的相应性。在这里主宰的本质法则是:价值越高,越是难以制作,而对它的感受就越深;价值越低,越是容易制作,对它的感受就越浅。
       当然笔者在这里并不想、而且也无法对这部巨著展开一个引论性的介绍,况且这样一种介绍一来通常可以在一般性的哲学著作辞典中找到,二来这样的“捷径”往往最终表明是弯路。这里只能说,从总体上看,舍勒在此书中所讨论的价值伦理学课题与他所运用的现象学方法之间有一个内在的结合。如果海德格尔可以说“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SuZ,35),那么舍勒也一定可以说“价值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在伦理学领域也会出现一个在实证理论与形上学说之间的两难:当我们说,评价是主观的,而价值是客观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或者偏重对评价活动、即对价值的意向感受活动的实证描述,或者偏重于对超出经验层面的价值相关项的形而上学建构,从而无法找到第三条道路。而舍勒的努力并不在于用现象学的论理学来对抗任何形式的道德形而上学,而是在于:不是偏执于任何一端,而是用现象学的方法来把握在意向感受活动与意向感受相关项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种构造与被构造的关系。
       除此之外,我在这里还想表达一些自己在翻译过程中体会到的零散感受。
       舍勒这部著作的论述首先涉及伦理学中的进化论、价值论、义务论、代价论、成效论、律令论、功利论、幸福论、实然、应然与能然的关系理论,如此等等。同时也涉及到例如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权力”和“强力”、“共同体”与“社会”等等概念范畴。例如第五篇第六章中对“自身谋杀”的讨论,对“宽恕”的讨论,对“良知”的讨论、对“责任”的讨论、对“宽恕”的讨论,都丝毫不逊于诸如迪尔凯姆、德里达等等当代思想家。第五篇第九章中对“需求”的分析更可以被看作是现象学描述的典范。
       而且这并不仅仅是一部伦理学和社会学的著作,它的实际讨论涉猎极广,与各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相关联。因而笔者的建议是:任何一位想在自己学科中获得一定现象学的(当然不仅仅是现象学的)启示和教益的哲学者、心理学者、宗教学者、伦理学者、政治学者、教育学者、人类学者、民俗学者、病理学者、生理学者、社会学者、语言学者、甚至经济学者,都不妨仔细地阅读一遍或至少大致地浏览一下此书。除此之外,了解舍勒,同时也意味着对胡塞尔(舍勒在第六篇第三章中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潜含批判值得玩味)、齐美尔、哈特曼、海德格尔、阿伦特、哈贝马斯等等思想家的更深入理解。这里自然也包括尼采。我们目前处在一个尼采受宠甚重的时期,舍勒在本书中对尼采的多处分析批判也就越发显得醒目。这是从西方哲学历史的另一个角度出发对尼采的抵御。相信读者一定可以从中得出诸多的启示。
       (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为一门伦理学人格主义奠基的新尝试》,《舍勒全集》第二卷,弗兰克出版社,伯尔尼—慕尼黑,初版分两卷于一九一三/一九一六年发表(刊登在由胡塞尔主编、由舍勒和其他人参与合作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上)。中文本根据一九八○年第六版译出,即将由三联书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