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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篇]日本给中国的赔偿在哪里
作者:大雅文化

《中外书摘》 2005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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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我们知道,日本侵华十五载,不仅占我领土、屠我同胞、抢我物资,而且毁我文化事业,劫我古代文物,企图彻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毁中华民族。
       日本投降后,在国人要求日本赔偿的同时,人们也强烈要求日本归还从中国抢劫的各种物资,并赔偿中国在被劫物方面的损失。
       按理来说,被劫物资战后理应归还原主,这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抗日战争的胜利,不仅是中国一国对日的胜利,而且是同盟国对日作战的胜利。况且,各盟国被劫物资也有多寡不一,其中,我国被劫最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缅甸、越南等国家次之,而美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根本就没有损失,各国在被劫物资上利害相差悬殊。
       纵观中国接收的归还被劫物资,不仅种类庞杂,单位不一,而且数量的多寡和物品的贵贱也各不相同。大体来说,可以分为图书、古物、货币、整厂设备、计件机器、车辆、船舶、工业原料、贵金属、杂项等十类。这十类归还物资,截至1949年9月底止,共约值18132358美元。其中,重要的大体是:
       第一,铜镍币。日本战时在我国沦陷区内大规模搜刮铜类,所用的方式,虽有献纳、收买、交换等等名目,但都是出自强迫,人民绝无反抗或逃避的余地。如日军每到一地,立即控制民生必需物资如盐、煤、火柴、烟草等,规定献铜一吨,发给盐四分之一,或煤五吨,或火柴240大包,并酌量配给烟草。每县收集的铜类往往在数万千克以上。
       1948年2月,中国代表根据密查所得的资料,详悉日本各地仓库所存我国铜镍币确数竟达11000多吨,于是立即行文盟总,请予切实调查……至1949年7月26日,共归还我国铜币、镍币11083吨,估计共值5246356美元。
       第二,整厂机器设备。有两个整厂:一是永利化学公司硫酸氩厂的硝酸制造设备,一是广东省经营的广东造纸厂。永利化学公司的硫酸氩厂创立于“九·一八”事变后,是我国最早、最大的硫酸氩厂,厂地在江苏六合县卸甲甸,1937年5月正式开工后不久,即遭战祸。同年12月,南京陷落,该厂被日占领,计划利用该厂硝酸设备添设火药制造部,1942年将这套设备拆运日本。
       广东造纸厂是1933开始筹建,1938年8月建成开工。造纸设备是当时世界上最新式木浆制纸机器,在国内是一个创举,每日可产新闻纸或上等印书纸50吨。广州沦陷,该厂被日本人占有。1946年秋天,中国在审理战犯时获悉,广东省的造纸厂设备被劫运经过及机器安放地点。在以上两厂的归还过程,日方极尽阻挠之能事,中国方面经过十分艰苦的努力,才得以运回。
       第三,计件机器。这类机器在被劫时或原是零星掠夺的,或原是整厂劫取,运日后分散装用的。经“接委会”派遣专家多次调查,发现有主的机器共311件一套,估计约值50多万美元,大部分属于西北建设公署和南华铁工厂。至于不能确认原主的,到1949年10月,归还之数已达2234件,约值170多万美元。以上有主和无主合计,共归还计件机器2545件又一套,约值220余万美元。
       第四,船舶。战时我国船只损失重大,驻日代表团成立后不久,就从各方搜集一切有关被劫船舶的资料,并调查这些船舶的下落和现状。第一艘归还船“建设号”于1946年8月18日由长崎驶抵上海。接着“逸仙号”军舰以及兴安、飞星、隆顺、和顺、永源、增利、中兴等货船陆续归还。1949年10月,驶还的被劫船舶共计12艘,20676吨,约值2162162657美元。
       第五,图书和古物。我国在战时损失的书籍,据国内调查,不下300万册,但归还的总共只有158073册。其中除中央图书馆一部分善本书先后两次空运、船运回国外,其余多是普通书籍,估计共值18万余美元。被劫的古物类繁杂,主要有字画、拓本、佛像、寺钟、刺绣织品、家具、饰品、杂物等。最贵重的为古物翡翠屏风、缂丝古画、白玉花瓶、翠玉花瓶。
       周口店出土的“北京人”化石是近代科学发现中的著名物品,太平洋战争爆发时曾由北平协和医学院送交美国海军代为运出,据传在秦皇岛附近被日军截夺。抗战胜利后,一直下落不明。1947年夏,盟总资源组交来日本归还的周口店出土古化石等考古资料一批,关于“北京人”的下落,也未能由此有所发现。此事成了中外历史学家努力解开其下落之谜。直到1993年,《纽约邮报》还悬赏寻找“北京人”头盖骨化石。
       在所核定归还中国的劫物中,有的则没有运回,如鸦片、生丝、羊毛、铝、锡、铅等,都是分六批在日本出售,共售1563909美元,把款项带回。
       战后中国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好歹拿回了一些被日本鬼子抢劫的东西,也算告慰一点列祖列宗、战争亡灵,但所获与实际被劫的数目相距甚远。像巨额黄金、银元被劫,战后却丝毫未还,即便是归还的部分白银,其数目也只有总数的三百分之一。战时损失的书籍,国内统计调查,至少在300万册,实际归还仅15万多册。有案可据的重要被劫文物有15345件,实际只归还了2000件。相差之悬殊,令中华子孙永痛于心!
       二
       在与中国共产党的大决战中,国民党节节败退,眼看中国大陆这块经营多年的战略基地即将落入共产党之手,美国国内顿时掀起了反思对华政策之得失的舆论高潮。在欧洲,美国提出马歇尔计划,苏联制定“莫洛托夫计划”,东西两大阵营开始对峙。与此同时,美国在亚洲也需要一个基地和战略伙伴。时局的演变促使美国重新考虑调整它的亚洲战略构想。于是,扶植日本便成为美国的既定方针。
       在日本赔偿问题上,美国首先是建议召开对日和会,接着单独决定停止“先期拆赔”,最后签订旧金山和约。在外交问题上一直尾随美国之后的中国国民政府,在国内统治已被推翻、美国外交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除了失望,只有无奈!
       1949年7月7日,在中国全面抗战爆发十三周年的纪念日,盟总在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宣布:停止所有拆迁!
       至此,各同盟国不懈努力的日本赔偿问题终于被美国腰斩,使亚洲人民没有能和欧洲战场那样得到一个令各受害国大致能接受的并付诸实施达成一致协定的结局,也使战后50多年来,亚洲各国与日本的友好关系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乃至受到严重挑战,大大地影响了亚洲,尤其是东亚地区的稳定。
       1949年9月17日,美国、英国和法国三国代表商定:即使苏联反对,西方也要缔结对日和约。10月13日,美国拟就美英对日和约的第一稿,草案中对日本的赔偿之事只提日本应付赔偿,但不提对留存在日本本土以及存放在中立国的日本黄金如何处理。实际上,美、英、法此时已经排除了苏联和中国国民政府参加对日和约的可能性,立足于单独媾和,自然,对索赔问题也已经着手中止或放弃了。
       1951年6月,杜勒斯同英国政府会谈,其中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由谁代表中国参加,因英国与新中国已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故英国建议让新中国派员参加。经过双方妥协,达成共识,即台湾当局和新中国政府都不参加,“日本将来对中国的态度必须由日本根据和约的行使主权和独立的地位来决定”。
       1951年9月4日,美国一手操办的对日和约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出席会议的共有51个国家的代表,南斯拉夫、印度、缅甸拒绝参加,中国被排斥在外。经过美国的多方游说和日本的多次许诺,终于在9月18日举行签字仪式,苏联、捷克、波兰拒绝签字,其余48国和日本共计49国在和约上签了字。规定:本和约在1952年4月28日开始生效。
       和约对日本向同盟国如何赔偿的问题,在第14~18条作了明文规定,可以概括为,日本应该:(1)对曾受日军占领并遭受损害的同盟国家提供技术性或劳务性的服务,以帮助其修复损害;(2)日本及其人民在同盟国境内的财产权益,由该同盟国处置。除了这两条以外,同盟国放弃了对日本的一切赔偿要求。
       中国是受日本侵略之苦最深、抗击日军功绩最大的国家,但对日和约却没有中国签字,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这也充分说明了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片面与单独媾和性质。
       面对美国对日政策的变化,中国国民政府从自己的统治地位出发,对日索赔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坚决反对——态度动摇——逐步软化”的过程。
       对于台湾当局在外交上一味追随美国,在对日索赔上态度软化,顾维钧也感到很吃惊,他在自己的回忆中写道:“事情有时令人难以理解,像赔款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台北政府竟会突然作出出人意料的决定,中国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伤亡之苦,而且受财产损失与生活艰辛之苦。我认为台北至少应当在完全屈从于美国压力之前,把赔款问题加以慎重考虑。美国想急于摆脱占领日本的财政重担,因而慷慨地放弃全部赔款要求,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我看来,政府在要求日本赔款问题上,是可以坚持较长时间的。”
       1951年7月12日,当对日和约草案在英、美等40多个国家的首都同时公布时,条约草案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台湾当局的任何一方代表。对此,台湾“外交部”发表了书面抗议和严正声明。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也在9月18日发表了《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中国人民坚决反对。
       三
       日本和德国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曾把世界人民拖进了一场火海炼狱,给人类造成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损失。这是中外各界人士所共同认识到的事实。
       由战败国向被侵略国家提供损害损失赔偿是国际法公认的重要原则,欠债还账也是国际社会交往中的起码道德。这既是战胜国最基本的权利,又是战败国应尽的义务,是承认战败与战胜、侵略和反侵略的最基本表现。
       在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日本侵略者必须给遭受苦难与损失最大、最深的中国政府和民众给予赔偿的强烈呼声中,国民党政府初期时向日索赔的态度积极、行动肯定。但是,在短短的四五年后,却不断妥协退让,乃至“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这是为什么呢?
       现在来看,国民党政权之所以对日索赔未能实现,其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美国推行强权政治、实力外交和对共产主义的敌视,是造成中国索赔未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之所以可以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改变对日政策,是由战后的世界格局和美国的地位决定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急剧膨胀,一跃而成为帝国主义的霸主,战后形成了苏美两极的世界格局。就远东委员会内的国家而言,苏联的战略重点在欧洲,在打败日本的战争中,出兵只有数日,而且从雅尔塔协定以及东北搬运器材中已获益不小,战后在远东问题上不愿与美国的矛盾激化。而东南亚一些国家,是在美国的帮助下解放出来的,菲律宾等国和美国还订有共同防务条约。这些小国虽渴望赔款,但又不能不考虑美国的态度。所有这些,使得美国在处理日本问题上居高临下。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日本处在美国的单独占领之下。现在人们常提出德国能赔偿,何以日本不能赔偿的疑问,原因之一在于当时德国处于英、美、法、苏四国共同占领之下,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为避免德国法西斯卷土重来,英、法等国当然要求赔偿。况且战争一结束,苏联就在其占领区拆除机器等物,即使他国放弃赔偿要求,苏联又岂能听之任之!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便没有这种制衡力量。
       二、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的局面和蒋介石急于摆脱孤立而企求从速订约的心理,运用外交伎俩向台湾当局不断施加压力,也是致使索赔不成的原因之一。
       台湾当局虽明知索赔无望,但在和谈中仍幻想日本方面让步,日方代表深知台湾处境,故一步不让。日方代表木村一面声称,“我若给贵国以特殊利益,势将也给予签订旧金山和约之盟国”,一面威胁要挟:“且国内对台湾地位表示怀疑,须知余等在此商议和议,必随时考虑所订条约是否能获批准”,希望考虑订约“重大之政治意义”。日方首席代表河田烈则说,“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且中日此次缔约之应顾及将来而不咎既往,贵方对补偿之要求,适足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这样终于迫使台湾方面放弃了劳务补偿的要求。
       在国民党政府要求条约正文中载明在日本的伪政权财产应归它时,日本方面则利用蒋介石急于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订立双边条约,故意拖延谈判,并声称如将此点写入正文,恐国会审查而难获准,逼台湾方面摊牌,最后则退为记入同意记录中。
       三、更重要的是,蒋介石集团为了一党和一集团的私利,弃民族尊严和利益于不顾。当时国际形势固然不利,但应据理力争,即使一时争不到,也不能放弃索赔的权力。
       在旧金山和约后,连菲律宾、印尼、缅甸、越南都表示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力。事实上,从1955年起的21年里,日本向东南亚国家也付出赔偿费16亿美元(菲律宾5.5亿美元、缅甸3.4亿美元、印尼2.33亿美元、越南3.9亿美元)。相形之下,中国索赔,岂不令人愤慨!
       况且,对民间的赔偿,也是无权答应豁免的,答应了也无效。战后无论东德或西德对战争中的犹太人的生命财产损失,都尽力满足犹太人的要求予以赔偿。1990年4月30日,日本和韩国外长会谈,韩国方面就战争期间在日侨民因遭美国轰炸之损失,向日本交涉索赔,即是一例。1980年后,中国台湾民间自行筹组“索债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就战争中征募10万军人赴南洋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社会知名人士也呼吁台湾当局“至少应予以道义的支持”。
       四
       据报刊披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日军侵华战争中受害惨烈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达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强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杀三百余人、烧毁全村房屋的山东省仕平县张家楼村的村民,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率先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索赔书,就“私人财产的损失和人员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1994年,侵华日军细菌战中遭受深重灾难的浙江省义乌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吴莉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联合诉状,就日军使用细菌武器进行细菌人体实验、焚烧民房等人身与财产损失,要求日本政府赔偿1551万美元。联合诉状递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联合五地日军细菌战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状告日军政府的《108人联合诉状》,1997年2月6日东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除此之外,在日军侵华战争中被抓去当慰安妇,被掠去日本当劳工以及南京大屠杀的中国受害者也纷纷提出诉讼,向日本政府索赔。
       中国民间索赔理论奠基人童增指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运动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0年至1994年,提出了民间索赔的理论。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意义便是提出民间索赔这一理论。原先,大多数人都认为中日历史赔偿问题都已经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公报中解决了,即中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然而,上世纪90年代初,以童增为代表的一些中国学者首次提出了对日民间索赔的概念。他们认为,中国政府放弃的是国家赔偿,但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中国的战争受害者能够而且应该向日本政府及助纣为虐的日本企业索要战争损害赔偿。
       第二阶段为1995年至今,民间索赔的实践,中国受害者到日本打索赔官司。由于有了第一阶段的积累,民间索赔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认识。1995年,中国花冈劳工诉日本鹿岛株式会社案成为第一起在日本打的民间索赔官司。然而,近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日本政府以及那些负有责任的日本企业在承担战争加害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方面毫无诚意。迄今在日本打的二十余起对日民间索赔官司无一真正胜诉。
       第三阶段应该从现在开始,即把对日索赔官司搬到国内来打。童增说:“民间索赔的第一阶段提出了民间索赔的观念,为民间索赔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日民间索赔的十年实践,为我们对日索赔运动积累了实践经验。如今,我们完全应该把这场官司在国内起诉,让日本政府和那些日本企业承担应负的历史责任,并对中国受害者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第四阶段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的发展,政府机构及一些民间机构将代表受害者集体要求日本进行战争损害赔偿。在国际上,犹太人协会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对纳粹战争罪行的追索在战后五十多年来从未停止过。童增说,由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来代表中国受害者集体,对日本政府及企业负有的战争加害行为提出索赔,将会给对方更大的压力,从而有可能促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其实,赔偿的意义已经超出纯粹的经济目的,战败国赔偿具有政治和道义的责任。放弃索赔,日本政府是否就会感激“恩德”并进行深刻反省呢?日本代表河田烈当时在谈判中就说,以日人在华“巨额资产作为贵国之赔偿,已属难能”,“今日善良人民私有财产皆悉数充做赔偿,在国际惯例上,尚属创举”。言中不仅毫无感谢之意,相反,似乎中国人倒要感谢他们的“慷慨”才是。再观现在日本政界要人拒不承认日本侵华是侵略之事频频发生,不愿、不敢正视和反省日本侵华战争的责任,这岂不令国人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