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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平台]何谓“法治”
作者:冯亚东

《读书》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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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罢《读书》二○○八年第一期组织的“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系列文章,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有几句话忍不住不得不说。吴敬琏先生二十多年来孜孜以求于“市场经济”,近年来又特别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但究竟何谓理想中应然之“法治”,解读者们却众说纷纭、未有定论。显然,用“好的”(良法)、“善的”(善法)一类形容词对“法治”加以区分,无疑是有价值的。但“这种说法在认识上可能有简单化之嫌,且容易造成误导”(梁治平语)。
       所谓法治,在中国现代语境下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在字义上是指人言之治,而“人言”显然又只能是指当权者之言,故人治的实质是君王之治、当权者之治。相对而言,法治在字义上是指法律之治,但“徒法不得以自行”,总得有人来具体操作;再细密的良法善法,一经既得利益的当权者操作鼓捣,于是便自然又回复原初“人治”之格局。这便是今日中国有的人一方面大呼“法治”大建“法治”,另一方面又“劫持”法治滥用法权之症结所在。
       其实,问题根源之主要方面依然在于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只识字义而未得其实质。在实质上,法治之法律完全不同于人治之法律(事实上君王对天下之治也主要是通过成文法而为);在根本上取决于对管理社会之必要权威的不同认同——人治向法治的转型喻示着权威也必然发生转型。人类是政治的动物,政治的要害是“人管人”——而管理又是需要权威和服从的。人治国家的法律出自于君王或当权者,掌管法律者具有至高无上之权威——“法随人言”。而法治国家的法律却被视为“公意”之集合,在多元价值的冲突、多方利益的博弈中进行平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最终形成,其自然也会在所有人群中获得至上权威。在这样的体制下,首先既得利益集团的“私货”很难进入法律,其次权势者也很难在执法中以既得利益“劫持”法律。而如何才得实现这一点,这当然决定于政制的设置。须知:市场经济、法治、民主、宪政,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有悖于传统生活的概念,本身就难解难分一体纠缠;缺失其中任何一环,其余均不复存在。当然,轻重缓急、先后序列还是会有的。
       二○○八年元月就于成都光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