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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书录]理想图景的歧途
作者:肖洪泳

《读书》 2007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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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书,也许对中国法学的“幼稚”将起到一种警醒的作用,但我也似乎看到了其所倡言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背后所隐藏的一些歧途。如果我们不能够认真加以审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将有可能成为一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
       确如邓先生所言,中国近三十年的法学研究在“现代化范式”的阴影里无法自拔,无法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一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认真分析了“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等几种主要理论模式的基本风格与基本内容,认为它们都多少受到一些“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性影响,而现代化由于往往是以西方作为参照标准的,因此它们总是为中国法律/法制的发展确立了一幅以西方现代性观念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甚至有时忽视或者抛弃了有关法律的理想图景(如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角度上,邓先生认为在中国二十余年的法学研究过程中,由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阙如,“中国”严重地缺位了!所以,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
       这种心情与愿望完全能够理解。但是此中的许多论断,我认为颇有些草率而可能误入歧途。邓先生认为传统与现代化的二元划分往往诱使我们不加质疑地引进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并将其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的现实社会结构或者现实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改变这样的局面,这就要求“中国”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而不能只由某些人——如中国的“都市人”——来定义,更绝不能由西方人来定义,同时我们也需要根据中国本身来定义“中国”。这些都说得很好,但是仅仅因为这样的“中国”定义就否定了“本土资源论”那些理论模式,实在是难以让人信服的。传统与现代化的二元划分,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的双重夹迫,其实是我们得以深化认识的路径,没有它们的参照,我们当下的现实是不可能引发我们主体性的反思的。如果说“本土资源论”等理论模式受到了西方学术研究风格的浸润就无法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那么邓先生同样也是长篇累牍地引证齐美尔、沃勒斯坦、哈贝马斯、库恩、哈耶克等人来修饰自己的观点,恐怕并不见得就是完全来自“中国”自身的思考。
       其实,我们已被深深嵌入了这个世界结构之中,东方也好,西方也罢,都已经构成了我们的生活境域,都是我们所无法逃避也没有必要去逃避的。邓先生依据西方与中国的划分而对“本土资源论”等理论模式进行批判,本身就是陷在泥沼中难以自拔的表现。我非常同意甚至高度赞赏邓先生所提出的“主体性的中国”的睿智见解,但是主体性赖以为基础的自我意识必须依托外在世界这面镜鉴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唤醒或者确立起来,单凭自己内心世界的镜子是无法完成这一点的,而那种“吾日三省吾身”的中国传统恰恰就是以自己内心作为镜子来映观外在世界的做法。主体性的确立首先要求我们认识外在的对象世界,然后才能认识我们自己,才能真正对作为存在的自己有着一种“自我意识”。因此西方与中国尽管都构成了我们生活境域的组成部分,但是“主体性的中国”也完全可以将西方作为我们的外在世界,作为映射我们自己的一面镜子,从而来认识与反思我们自己。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摒弃那种“泼水也泼出孩子”的愚昧做法,但同时也应该放弃那种“只取精华不要糟粕”的理想情怀。邓先生反复强调“那些经由中国承认的所谓世界结构既有的法律规则或制度,实际上乃是一些西方国家的地方性知识”,正是这些地方性知识背后的某些价值,在一种支配性关系的逻辑中转换成了单一性和终极性的标准,我们则在这种“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支配下“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和被抽空化”。这里,我们的确无法看到主体性确立的曙光。
       看来“主体性的中国”的确立不仅要依托外在的西方世界这面镜子,而且也是一个逐步成长、不断反思的过程,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实就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也是纷繁复杂并且变幻莫测的,那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又如何能够简洁传神地绘制出蓝图来呢?我们何不更加谦虚而谨慎一些,将那些不断前进的学术足迹都看做我们通往彼岸的一些过程,尽管我们永远都不可能达到彼岸。那么这些学术足迹也许就都构成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哪怕它们之中有些显得非常“幼稚”!
       邓先生在“题记”里说:“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者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看来在我们还没有迈开脚步之前,邓先生就已经知道了我们将走向何处,并且已经把握住了这个目的地的性质。他在书中已经为我们绘制了这样的蓝图:“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或建构起来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当然,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
       这样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其实关键就是应该回应中国的社会现实,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一种“问题化” 的理论处理,尽管邓先生对这种理论处理有着自己独特的看法。但是我仍然不能同意这一看法,因为关注现实一直以来就是中国的一大文化传统,“实事求是”更是简明扼要地总结了这种传统,并将这一传统发挥得淋漓尽致。如果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奥妙就在于依凭中国的社会现实,那么邓先生要通过否定几乎所有的理论模式来达到这一目的,则未免过于矫情。而且真正的理论思考尤其是哲学层次上的思考,应该是为我们的生活开放出更多的可能性,而现实则只是这些可能性中的一种巧合。那种单纯从现实出发进行理论思考的结果,最终必将扼杀理论思考的可能性,而我们也终将为这种日渐压缩的现实空间所吞噬。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与法律变革的多舛命途,更多的不是我们没有关注中国的现实,而是我们不断地扼杀了那些本该向我们绽放出来的可能性。这样的例子多得实在不胜枚举。
       最后,我还是想对邓先生的学术真诚表达无限的敬意。正是他的真诚,才使我比较深刻地认识到,一种真正的学术批评,绝不是抬轿子、吹喇叭,而是一种灵魂深处的对话。我的这些有些唐突的言词,也完全是出于这种对话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