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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我在美国打官司
作者:程宝林

《青年文摘(红版)》 2003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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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旧金山警察过招
       1998年12月28日,大雾弥漫。我午夜12点下班后,开车回住处。眼看离家门只有几十米了,车后亮起警灯,一辆警车用强光照着我的汽车,示意我停在路边。
       按照美国的规矩,我绝不可打开车门,走出汽车——这样做,很可能被看做是试图攻击警察。他完全可能会用枪指着我,喝令我趴在地上。遇到警察拦检,驾车人必须坐在车里,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方,以便警察远远能够看见。警察坐在警车里,用强光直射几分钟,确信没有危险后,才会走上前来查验驾驶执照。这时,警察的手,通常是按在枪套上的。
       第一次遭遇美国警察,心里真有点发怵,不知自己犯了什么错。
       从车窗里递出驾驶执照后,警察拿回自己的警车里,打开电脑,核对我的身份,然后,回到我的车旁,交给我一张罚单。他将我拦下的理由是:在刚才路过的一个十字路口的停车标志(Stop Sign)前,没有停车。
       汽车在行驶中的违规,如闯红灯、闯停车标志、超速驾驶等,都属于严重违规,除了罚款外,还要“记点”——如果一名驾驶人被记了4个点,驾驶执照就会被吊销一年。
       罚款单上写着:以5英里的时速驶过该停车标志,罚款138美元,记一个点。这年轻的黑人警察口头通知我,一、如果不服,可以向圣塔克拉拉(Santa Clara)县交通法庭提出审理要求,由法庭裁决;二、可以上交通学校(Traffic School)学习一天,以“毕业证书”(即参加过学习的证明)抵销“记点”处罚。
       我不服,决定和这名警察对簿公堂。
       我的基本理由是:这个停车标志,是我每天出门上班时的第一个标志,也是我每天下班回家的最后一个标志,所以,在美国,它堪称是我最熟悉的一个标志,从常理上讲,我不可能不停车,而是以五英里的时速“溜”过去。其二,当时,这辆警车并不是位于我的车后,而是在十字路口我右侧的另一条街上,而且还隔着一段距离,根本不可能看见我刹车时亮起的刹车灯。在半夜12点,隔着远远的距离,是无法准确判断一辆汽车是否完全停稳了的,如果看不到红色的刹车灯亮起的话。
       于是,按照罚单后的指示,我没有交付罚款,而是将罚单寄到了管辖地——圣塔克拉拉县交通法庭。
       一个月后,法庭寄来一份通知,要我在某月某日某时,到该法庭办理正式的立案(Filing)手续。当时,已是1999年1月底,我早已离开位于圣荷西(San Jose)的警卫公司,到旧金山,在一家折扣证券公司找到了临时性的、报酬不错的签约翻译工作。我请了一天假,损失了130美元的薪水,开了一个多小时的车,赶到这家法庭。法庭工作人员问了我几个简单的问题后,问我需不需要翻译服务。我说,我懂英语,不需要翻译服务。这位秘书很热心,说“法官讲话很快,万一你听不懂,对你胜诉不利。法庭给你指定的翻译,是完全免费的,由法庭支付翻译报酬。”
       既然如此,我便同意了。
       立案,当然也是免费的。
       又过了一个月,接到法庭的第二份通知:于某日某时到该法庭,正式表述认罪与否(pleading)。
       于是,又请了一天假,又损失了130美元的报酬,又开了一个多小时的车,赶到这家法庭。
       法庭上,一名法官正襟危坐在法官席上,法官背后,一面星条旗悄无声息地卷着,透出威严的气息。两个小姐——书记员坐在台前,一名法警全副武装站在法庭门口。
       法庭前面,有一张桌子,原告和被告届时就平等地站在这里,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法官终于叫到了我的名字,我站到台前,一名华人翻译也应声站到我旁边。她对我说:“不管你听不听得懂法官的话,你都用中文回答,我替你翻译。”
       法官问我:“What do you plead?”
       翻译:“你对所受指控认罪还是不认罪?”
       我说:“不认罪!”
       翻译:“Not guilty。”
       法官不再问多余的话——择日升堂开审。
       又过了半个月,接到法庭的第三份通知,命我于4月中旬的某一天早晨9点,到圣塔克拉拉县交通法庭出庭应讯。
       再请一天假,再损失130美元的报酬,再开车一个多小时,赶到这个我已经十分熟悉的法庭。进入法庭,见到大厅里张贴着今日审理的案件的原告、被告名单。我轻而易举就在“原告”栏里,找到了我的名字,而在“被告”栏里,则是那名给我平生第一张罚单的美国警察,一个年轻的黑人兄弟。
       法官审理一个案件,通常只需要三五分钟,听原告、被告双方陈述情况后,马上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干脆利落,毫不含糊。
       法庭里只剩下三四名原告了,那名当“被告”的警察还没有出现。我心里暗暗高兴,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被告中的任何一方没有出庭,法庭就自动判决到庭的一方胜诉。如果法官叫到我的名字时,那名警察还没有到庭,我的案件就会被撤销(dismissed),138美元的罚款、记点、上交通学校,统统见鬼去吧!
       倒霉的是,正在这时那个警察出现在了法庭门口。他还对法官说了一句:“I’m sorry I’m almost late.(很抱歉我差点儿迟到了。)”
       我们两人站在台前, 宣誓:“我所说的全部是事实。我只陈述事实。”
       然后,法官问我:“那天,你的汽车速度为什么那样慢呢?”
       我说:“因为我发现自己的车后跟着一辆警车,我想靠到路边,让这名警察先走。我以为他要追赶我前面的那辆汽车,因为那辆汽车确实在驶过那个停车标志时,没有停车,只是减速通过。”
       警察也将他的话陈述了一遍。当然,他一口咬定,是我的汽车没有停车。
       我拿出事先画好的示意图,交给法警,法警在上面盖了个“原告证物”的戳子,拿给被告警察看了一眼,然后,呈给法官大人过目。法官瞄了一眼,就让法警将这张图还给了我。
       法官说:“我现在还不能作出裁决。我要亲自到现场察看后,再作出裁定。”
       法官宣布退庭。
       半个月后,一封圣塔克拉拉县交通法庭的裁决书寄到了我家:上面写着:“有罪(guilty),罚款85美元,不记点,无须上交通学校。”
       历时数月,跑了三趟,损失近400美元,换来了一纸“败诉”裁决。我也并非毫无所获:我的罚款毕竟从138美元,减少到了85美元,而且,省去了被“记点”的“案底”、上交通学校的麻烦。从“成本”角度上讲,我也许得不偿失,但是,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少让一名美国警察,当了半小时的被告,让他站在法庭里,接受法官的讯问。
       虽然第一场“洋官司”,我以“惨败”告终,但我感到自己“虽败犹荣”。
       最为可笑的是,大约两年后,我的保险公司通知我:要调涨我的保险费,因为,政府的车辆管理局(DMV),将我曾经闯过一个停车标志的纪录,通知了我的保险公司。
       可谓姗姗来迟,确实疏而不漏。
       美国工头败诉
       有一天晚上,我将车停在一栋住宅的门口,第二天早晨我去开车时,发现汽车竟然不见了,他们指指人行道上的牌子,上面果然写着:未经特许,早晨8点到晚上8点,不准停车,否则,会被拖走。
       问题就在于:我昨晚停车时,路边并没有这块牌子,我怎么知道这里不准停车?工人指给我看,原来那栋房子里,在窗玻璃上贴着同样的禁止停车标志。
       那个标志太小了,我只有走到那户人家门前的台阶上,才能看清标志上的字。
       我心中十分气愤,觉得自己好像中了圈套一样。我赶到市司法大楼,支付了135美元的拖车停放费,将自己的汽车“赎”了回来。拿着收据,我找到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工头,要和他说理。那个白人胖子很傲慢,说:“你可以去告我啊!我花了大价钱,买了这个车位,用来停放施工用的工具车,你怎么能够停在这里!”
       第二天早晨8点之前,我带着照相机来到这里,拍摄了人行道的照片:人行道上,并没有摆放这块“禁止停车”标志。巧的是,这时,正好有一名白人女子从附近的公寓里出来,我走上前去,向她说明原委,请她将电话号码和姓名告诉我,希望她同意我将她列为证人,证明在某月某日的早晨8点,这个位置上没有摆放显眼的“禁止停车”标志。这位女子爽快地答应,将姓名和电话号码告诉了我。
       我守株待兔,等到早晨8点15分,才见到那个白人胖子,抱着那块“禁止停车”的牌子从屋子里出来,正走在台阶上。我立刻不失时机,“啪啪”按下快门儿,拍摄了两张。那胖子对我吼叫,说:“你再多拍几张啊!”我果然拍下了他对我吼叫的凶狠样子。
       我写了一封信给旧金山停车交通处(DPT)的违章处罚上诉委员会,附上所拍的照片。我在信中写道:“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地点禁止停车的标志,必须在施工前72小时,昼夜摆放,张贴在施工处的人行道上。图片显示,该建筑公司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将告示牌收回屋内,误导驾驶人将车停在此处,导致汽车被拖走,对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困扰,并遭致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违反规定,将禁止停车的标志贴在所施工的私人住宅的室内玻璃上,驾驶人只有走上该私人物业的台阶,才能看清该标志上的文字。”
       不久,收到该委员会的一封回信,说:“你的上诉已经收到。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你的上诉有效(Valid)。你不必支付停车罚单,所支付的拖车管理费,市政府将循正常程序,在6个月内退还给你。”
       果然,半年之后——在我几乎将这件事情忘记的时候,盖着旧金山市政府大印的一张支票,寄到了我的手上,不多不少,135美元整。
       这场民事“官司”,我总算大获全胜。
       输得心服口服
       在旧金山市中心,一个被废弃的、森林环绕的军营(Presidio),是练习驾驶的好地方。那里有一座巨大的停车场,几乎空无一人。军营门口,无人站岗,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开车进去练习。2001年9月1日,美国的劳工节。我趁着放假,带妻子到这里练习开车。练习了一阵儿,我想要小解,妻子说:“那我在停车场等你。”
       我一时糊涂,说:“等我干什么?你继续慢慢开车,在停车场转圈。”
       加州法律规定:通过笔试,拿到练习驾驶许可证的人,必须在有一名持有加州驾照的成年人坐在身边的情况下,才可以练习开车。
       我下车小解的这3分钟里,妻子打开闪烁的紧急信号灯,在正午时分连个人影也见不到的停车场,独自驾车转了几圈。
       等我回来时,见到一名年轻的警察,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正在和我妻子说话,并不时在对讲机里说些什么。
       我一看这情景,就知道坏事了。
       我回到车里,试图向警察说说“好话”。
       其实,这名年轻的警察,不仅态度十分友善,简直可以说非常亲切。他甚至蹲在汽车的车门口,俯下身来,以便和我们夫妇两人说话。他像聊天一样说,今天的天气真不错,加上又是节日,在这样好的环境里练习开车,真是很惬意的事情。他还恭维我说,你有一个很漂亮的妻子,真是好运气!
       我带点“讨好”的口气说:“你真是一个很nice(和气)的警察。我刚才离开汽车,只是想去找个地方上厕所,只离开了3分钟。”
       警察小伙说:“是啊,只离开了3分钟,真的不算很长时间。但是,3分钟里,什么样的事情都可能发生啊!”
       他一句话就驳得我哑口无言。
       接着,他递给我一张黄纸、一个印着收信人地址的信封。黄纸上写着:“无人陪伴驾驶,罚款103美元,如果不服,可上诉到下列联邦法院。”
       信封上写着“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某某信箱联邦法院罚款缴纳中心收”。
       由于这座军营属于联邦政府所有,而不属于旧金山市政府,所以,旧金山的地方法院,无权管辖这里发生的这起“案件”。换而言之,我这次为了撒一泡尿,竟然犯下了“联邦罪行”。
       警察将罚单交给我们时,还好心地说:“如果你要上厕所,那边有一个保龄球馆,可能有卫生间。”和警察道过再见(千万别“再见”),回到家,立刻开了一张103美元的支票,装入那个官方信封,换算成人民币,差一点儿就达1000元了。这可真是“一溲千金”啊!
       (骆明摘自《旅行家》200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