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田野调查与研究]论清末民初宪政中民族观的变化(摘要)
作者:方 慧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在清末民初的宪政活动中,统治阶级的民族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古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不平等的统治策略发展到提倡消除民族之间的界线,在宪法中开始体现民族平等思想,后又发展到“五族共和”,这是我国法律思想由古代向近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清末民初 宪政 民族观 民族平等
       作者方慧,女,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地址:昆明市,邮编650031。
       
       清末民初的宪政所谓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有学者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制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32页)也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参见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还有学者指出,宪政的基本价值应包括: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参见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虽然学者们对宪政的理解和表述不尽相同,但保障人权是宪政运动的核心内容却是一致肯定的。运动,是我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统治阶级的民族观,也即其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笔者尝试利用民族史和法制史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对从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到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京政府时期)宪政中民族观的演变做一梳理剖析,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民族平等思想的开端
       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的变法修律活动,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法律变革,包括预备立宪、官制改革、删修旧律、制定新式法典等诸多内容。这次变法修律是我国法律由古代向近现代转型的开始,在转型的过程中,充满了传统观念和宪政精神之间的碰撞和斗争,在如何处理民族问题的看法上,也是如此。
       (一)关于化除满汉畛域的讨论
       清初,清朝统治者继承儒家传统的君主官僚政体处理民族关系的做法,满族在政治、经济、民事、司法各方面均享有各种特权,处于高人一等的特殊地位,而包括汉族在内的各被统治民族则处于受歧视的不平等地位。由于汉族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满汉之间各方面不平等导致的矛盾日趋突出和尖锐,清廷如果要稳定政局,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就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光绪三十三年(1908)六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端方代奏安徽旌德县廪贡生李鸿才条陈,其中对化除满汉畛域办法提出八条建议。其一,“满汉刑律宜归一致”;其二,“满臣不宜称奴才”;其三,“满汉通婚宜切实实行”;其四,“满汉分缺宜行删除”;其五,“满洲人士宜姓名并列”;其六,“缠足宜垂禁令”;其七,“京营宜改混成旗”;其八,“驻防与征兵办法宜归一律”。条陈并指出:“以上数则,皆为满汉大同起见,虽云补苴之术,实与宪政攸关。”以上均见《两江总督端方代奏李鸿才条陈化除满汉畛域办法八条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915页。这个条陈引起了清廷最高统治者的重视,硃批:“会议政务处议奏。”《两江总督端方代奏李鸿才条陈化除满汉畛域办法八条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918页。并于同年七月初二日颁布《著内外各衙门妥议化除满汉畛域切实办法谕》,其中虽然说清朝成立二百余年,“满汉臣民从无歧视”,但着重指出:“际兹时事多艰,凡我臣民方宜各切忧危,同心挽救,岂可犹存成见,自相分扰,不思联为一气,共保安全。”可见化除满汉畛域已成为当时清廷稳定政局的重要举措,所以慈禧命令:“现在满汉畛域应如何全行化除,著内外各衙门各抒所见,将切实办法妥议具奏,即予施行。”以上均见《著内外各衙门妥议化除满汉畛域切实办法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918页。 
       化除满汉畛域的意见,切中了清廷实行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导致矛盾日趋尖锐、危及清廷政局稳定的要害,而李鸿才提出化除满汉畛域的八条办法,着眼点已不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统治策略,而是提出要革除两族各自的一些陋习,以化解两族之间的一些隔阂和消除满汉之间的一些不平等规定。八条之中的满汉刑律宜归一致、满汉通婚宜切实实行、满汉分缺宜行删除、京营宜改混成旗、驻防与征兵办法宜归一律,说的都是建议实行满汉在政治、民事、军事、司法诸方面的平等,而建议革除满臣称奴才、满人列名不列姓、汉族缠足等陋习,既涉及统治民族,也涉及被统治民族。因此,这八条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族平等的思想,而这个条陈受到清廷最高统治者的如此重视,也说明清朝统治者的民族观在宪政运动中已开始发生变化。
       朝廷内外对化除满汉畛域的问题反应强烈,在短短的九个月时间里,清廷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奏折20多个,上奏折者有汉族,也有满族;有军政要员,也有一般知识分子;有对此表示赞同的,也有坚决反对的;更多的是就如何化除满汉畛域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上的《旗人犯罪宜照民人一体办理折》谈到,依《大清律例》的规定,旗人犯遣军流徙罪可以受到特别的优待,免发遣,可折为枷号。他认为,这是“两歧之法”,是法权不统一的体现,建议:“嗣后旗人犯遣军流徙各罪,照民人一体同科,实行发配。现行律例折枷各条,概行删除,以昭统一,而化畛域。”《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旗人犯罪宜照民人一体办理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940页。又见于《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31页;李光灿:《评<寄簃文存>》附沈家本原著《寄簃文存•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胡星桥标点),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6页。三个奏折文字基本相同,标点各异。沈家本的这个奏折引起朝廷极大关注。九月初三日上谕:“礼教为风化所关,刑律为纪纲所系,满汉沿袭旧俗,如服官守制,以及刑罚轻重,间有参差,殊不足以昭画一。除宗室本有定制外,著礼部暨修订法律大臣定满汉通行礼制刑律,请旨施行。俾率士臣民咸知遵守。用彰画一同风之制。”(清)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812页。后沈家本又上奏,提出满汉一法的具体改革内容:“臣等共同商酌,凡律例之有关罪名者,固因改归一律,即无关罪名而办法不同者,亦应量为变通。除笞杖已改罚金,旗人鞭责业经一体办理外,拟请嗣后旗人犯罪,俱照民人各本律本例科断,概归各级审判厅审理,所有现行律例中旗人折拁各制,并满汉罪名畸轻畸重及办法殊异之处,应删除者删除,应移改者移改,应修改者修改,应修并者修并,共计五十条,开列清单,恭请御览。”这个奏折被清廷采纳。参见(清)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812-5813页。沈家本还上了一个奏折,建议改变旗人不准自由买卖其产业的法律规定,认为“旗民不准交产,亦显分畛域之一端,自应及时变通,未可拘牵旧制”,“拟请嗣后旗人房地,准与民人互相买卖。” 《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第2033页。 由于沈家本时任修订法律大臣,实际负责主持法律的修订工作,所以,他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清朝统治集团民族观的变化。
       
       除沈家本外,这一时期的其他一些奏折也体现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已意识到民族平等应是清朝变法修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就预备立宪问题上了三个奏折,其中谈到:“请实行宪政以化满汉界限也……盖立宪政体,向无种族之别,拟请明诏海内,自今后无论满人、汉人,皆一律称为国民,不得仍存满汉名目,先化畛域之名,自足渐消相斫之祸。……尤立宪政体亟当视为先务者也。”《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陈预备立宪之方及施行宪政之序办法八条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257页。两江总督端方在奏折中列举了他在出洋考察中所见英国、美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情况后认为:“若英国本为盎格鲁、撒逊两族所共建,而今已合同而化,绝无内讧。美国为欧洲各国殖民尾闾,各种之人麕至杂居,从未闻区种族、分党派、怀私念、忘大计者。盖其立国无论何族人民,皆受制于同一法制之下,权利义务均平齐一,种族虽异,利害不殊。人人乐于趋公,而以阋墙为大耻,其国力因而安全发达,莫之能御。”《两江总督端方奏均满汉以策治安拟办法四条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928页。这些条陈在化除满汉畛域的问题上已超越了就事论事的考虑,而是站在立宪的层次上看待这个问题,提出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
       (二)民族平等思想在制度层面的体现
       虽然由于多种原因,在这次如何化除满汉畛域的议论中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最后并未能得到实行,但是变法修律中关于民族观的讨论,在制度层面也得到一定的体现。在《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中有《满汉世爵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外藩王公世爵选举资政院章程》,后者并特别指出:“本章程所称外藩世爵,是指蒙古、回部、西藏各爵而言。”(清)孙家鼐编纂:《大清法规大全》4《宪政部》,北京政学社印行本,1909年,第7-8页。虽然资政院并无实权,但在法律文件中满汉并列,蒙古族、回族、藏族也有一席之地,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尚属第一次。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附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臣民享有的六项权利和三项义务,“臣民”包括清朝国内的各民族在内,参见(清)孙家鼐编纂:《大清法规大全》4《宪政部》,第1-2页。这些规定体现了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中统治者民族观的变化:从单纯对被统治民族的统治策略转变到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各民族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在《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第一年要做的事就有:“请旨设立变通旗制处,筹办八旗生计,融化满汉事宜。”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这是这一年在清单中交由军机处办理的唯一一件事,可见重视程度。正如苏钦教授所说:“这次活动也充分表明,中国的宪政之路,从一开始就包括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即各民族的法律地位平等问题,只不过在清末特定的条件下,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满族和主体民族汉族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问题。”苏钦:《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化除满汉畛域”考辨》,苏钦:《中国民族法制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虽然清末的变法修律未及实施,清政府便寿终正寝,但从此开始的统治阶级民族观的变化,却并没有停止。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民族共同执政思想的提出
       南京临时政府是指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历三个多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先河。这一时期,宪政层面体现的民族观发生了进一步变化。
       (一)孙中山民族观的变化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是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为奋斗目标。他们提出的“三民主义”中,民族问题是放在第一位的,他们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比起清末预备立宪的改良派来说又前进了一大步。当然,他们对民族的看法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近代革命党人民族观的变化也是宪政运动中民族观由古代向近现代转型的重要表现。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于1905年建立中国统一的资产阶级政党——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参见《同盟会宣言》,《孙中山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8-70页。“民族主义”在三民主义中是排在第一的,可见孙中山对其的重视。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近代革命党人的民族观,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成熟的过程。
       清末,满族统治者已成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代言人,对包括汉族人民在内的各族人民实行专制和压迫,因此,推翻清朝的统治成为“民族主义”的集中体现。虽然孙中山也一再解释说:“我们革命的目的,是为中国谋幸福,因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制,故要民族革命”,“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种族的人,便要排斥他,是不许那不同种族的人来夺我民族的政权,因为我们汉人有政权才是有国,假如政权被不同种族的人所把持,那就虽是有国,却已经不是我汉人的国了”。《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孙中山选集》(上),第73、81页。但当时孙中山的民族观仍有以汉人为本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在他看来,如果是其他民族掌握政权,便不是汉人的国了。松本真澄认为这是“只有汉才是中国人”的狭义的“中国人”观。参见[日]松本真澄著、鲁忠慧译:《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但在革命实践中,孙中山的民族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他在1912年1月《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宣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如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孙中山选集》(上),第82-83页。这是他最早提出“五族共和”的主张。此后,他多次就此问题发表看法,阐述“五族共和”的观点。同年1月28日在《致贡桑诺尔布等蒙古各王公电》中指出:“汉、蒙本属同种,人权原自天赋,自宜结合团体,共谋幸福……今全国同胞见及于此,群起解除专制,并非仇满,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致贡桑诺尔布等蒙古各王公电》,《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7-48页。在《布告国民消融意见,蠲除畛域文》中谈到:“中华民国之建设,专为拥护亿兆国民之自由权利,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家,相与和衷共济,丕兴实业,促进教育……因此敢告我国民,而今而后,务当消融意见,蠲除畛域,以私营为无利,以公益为当谋,增祖国的荣光,造后(国)民之幸福。”《布告国民消融意见,蠲除畛域文》,《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105页。显然,孙中山认为,中国宪政中体现基本价值的人权、民主等问题,是与民族问题息息相关的。1912年9月1日,他在北京蒙藏统一政治改良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今我共和成立,凡属蒙、藏、青海、回疆同胞,在昔之受压制于一部者,今皆得为国家之主体,皆得为共和国之主人翁。即皆能取得国家参政权。……将来国家立法,凡是有利于己者,我们同胞皆得赞成之,有不利于己者,同胞皆得反对之。”《在北京蒙藏统一政治改良会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429页。将汉、满、蒙古、回、藏民族放在平等的地位,共同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应该是近代宪政运动之民族观的一个飞跃,标志着解决民族问题的着眼点从古代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到君主立宪派的化除满汉畛域,争取各民族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再到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的“五族共和”,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在政治上享有共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孙中山不但从理论上多次发表“五族共和”的意见,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也是按这个原则办的。他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对云南干崖土司刀安仁(傣族)呈拟整顿腾、永、龙、顺各属土司行政各条及禀请领给品级衣章正式公文的报告做出批示:“凡属版图内含生负气之伦,皆当同享共和幸福,政教所及,尤不能有畸轻畸重之分。此后对于各处土司行政如何改革,如何设施,皆中央政府应有之事。”《内务部核办干崖土司行政兴革及品级章服文》,《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179页。
       (二)“五族共和”思想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用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民族平等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中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在我国的政体由古代的君主专制向近代的共和制转变的关键时刻,这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在法律上确立了各族人民在国家的平等地位,各族人民都属于“中华人民”的范畴;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他22个行省一样,都在中华民国的疆域之内。而且《临时约法》中还具体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参议院,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可见《临时约法》体现了孙中山“五族共和”的思想。同时,《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以上均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郑定、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303页。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的区别。1912年3月2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参议院法》中第七条为:“参议员于选定通知到院后,六十日内不报到者,应即取消,由院咨请另选;但甘肃、新疆、西藏、青海、内外蒙古各处参议员不在此限。”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63页。从中也可看出,少数民族人士参政在制度层面已有具体规定,并有特殊照顾的举措。而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中第二条规定:“参议院以下列各议员组织之:一、由各省省议会选出者,每省十名;二、由蒙古选举会选出者,二十七名;三、由西藏选举会选出者,十名;四、由青海选举会选出者,三名……”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69页。同日公布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三章蒙古及青海、第四章西藏对民族地区参议员的选举做了具体规定,例如:第四章中规定:“西藏的选举区划及议员的发配名额为前藏五名,后藏五名。西藏选举会由达赖喇嘛及班禅喇嘛合同驻藏办事长官,遴选相当人员,分别于拉萨及札什伦布组织之。”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74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日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第一百六条规定:“投票纸除汉字外,得书各该地通用文字。”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84页。这是所见中国近代法律文件中首先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在执行法律和少数民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这也是民族平等在制度层面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时间虽然很短,但其在民族平等方面做的努力,却是永远彪炳史册的。
       三、北京政府时期:民族平等理念在立法层面上的继续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宣布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起,到1928年张作霖从北京退回关外,这段由北洋军阀统治的北京政府时期,民族平等理念仍在在立法层面上得以继续。
        (一)各党派草拟宪法文件中体现的民族观
       这一时期,虽然辛亥革命的成果为袁世凯篡夺,建立了北洋军阀政府,中国的宪政运动受到很大挫折,但民主、共和、民族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从北京政府前期各政党、各派人士对宪法的主张来看,虽然对宪法的很多问题,看法有较严重的分歧,但对民族平等这一理念却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进步党代表梁启超所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二条为:“中华人民不论种族、宗教之异同,在法律面前悉为平等。”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252页。王宠惠代表革命党所拟《中华民国宪法》第五条则表达为:“中华民国国民均属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291页。主张君主立宪的康有为草拟的宪法草案第一条为:“凡中华国之境土,汉、满、回、蒙、藏五族合一而不可分。”第八十六条为:“凡有中华国民籍者,法律皆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326页。如何正确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在立法层面体现民族平等的理念,已成为各政党宪法讨论会和拟案时关注的焦点问题。北京政府相继执政的都是封建军阀,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火并,但在处理与国家根本利益直接相关的国家统一、“五族共和”等重大问题时,基本上是以南京政府的《临时约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为依据。
       (二)北京政府处理西藏问题的态度
       这一时期,诸多因素使西藏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一度紧张。关于如何处理西藏问题,孙中山和袁世凯有过两次谈话。袁世凯曾谈及“西藏独立”(按指脱离中央政府,实行地方割据)之事,说有人主张兵力镇压,询问孙中山的看法。孙回答:“以兵力从事,一旦激起外响,牵动内地,关系重大,故余主张两事:一、速颁待遇西藏条例,二、加尹昌衡宣慰使衔,只身入藏,宣布政府德意,令其自行取消独立。”可以看出,孙中山反对用武力解决西藏问题,而是主张应用法制手段,制定符合西藏具体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时,中央政府要主动加强与西藏的沟通,改善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的关系。解决问题的着眼点还是“五族共和”与民族平等。袁世凯采纳了孙中山的建议,以大总统的名义下达“恢复达赖喇嘛号令”,派遣册封使节持封令及携带重礼取道印度前往拉萨举行册封大礼。后因英印政府的阻挠,使臣未能进藏,孙中山仍坚持:“收拾西藏,亦须由运动着手,施行种种政策,如诱以高爵,饵以重币等类。若徒惊征伐,不惟无济,且恐坚其外心之心。”以上均见《在北京与袁世凯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427-428页;《与袁世凯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451页。应该说,北京政府处理西藏问题的态度和孙中山的想法是一致的。他们通过各种努力改善了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关系,调解了达赖和班禅之间的矛盾。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西藏问题的国际斗争中,北京政府始终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立场,指示中国代表不得在有损中国主权的《西姆拉条约》上签字,使帝国主义企图分裂西藏的阴谋未能得逞。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北京政府坚持国家统一、“五族共和”的思想。
       (三)民族平等理念在立法层面的继续
        袁世凯在1912年7月22日下达的总统令中谈到:“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统筹规画,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国民政府于理藩不设专部,原系视蒙、藏、回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各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现在统一政府业已成立,其理藩院事务,著即归并内务部接管。”《东方杂志》第八卷,第二十号。袁世凯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一条为:“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为:“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民国之全体。”第三条为:“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第四条为:“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471页。曹琨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为:“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二条为:“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为:“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第四条为:“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第五条为:“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均为平等。”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21-522页。这些规定在立法层面体现了民族平等的思想。
       
        如仔细分析,还可看出,在制度层面,一些提法比起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更进了一步。例如: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进一步规定 “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曹琨的《中华民国宪法》则对中华民国人民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界定:“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从中可以看出,清末民初的宪政运动中关于民族平等的观念,在制度层面已逐步清晰。在这方面立法层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和规范。这一时期的选举法中对少数民族的参政议政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北京政府后期公布的《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十条为:“蒙古及青海地方选举会之选举监督,以选举会所在地之行政长官或盟长或蒙藏院总裁充之。”第四十一条为:“西藏地方选举会,由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及班禅喇嘛遴选相关人员组织之。”而《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三编为“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参见袁世凯政府的《参议院组织法》、《国民议会组织法》、《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479-486页。虽然这些制度层面上的规定大多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在实际上未能得到认真执行,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广大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群众都受到残酷的压迫和剥削,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但是,从立法层面上看,还是体现了清末民初中国宪政运动中民族观逐渐变化的轨迹。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清末民初宪政运动中的民族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古代统治阶级主要从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不平等民族观发展到化除满汉畛域,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再发展到“五族共和”,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而且这种民族观的改变已逐渐由思想观念的转变发展为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定。虽然文中涉及的三个政府的性质各不相同,宪政改革也有各自的特点,但民族观的变化却都是朝着民族平等的方向发展。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就像经过辛亥革命,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一样,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在共同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凝聚力大为加强,中华各民族都是国家主人的观念越来越成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的共识。只有实行民族平等,国家才能稳定,社会才能进步,历史的车轮是不会倒转的,应该说,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历史的必然,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种民族观的变化是我国法律思想由古代向近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凝聚力的进一步加强,也是各族人民争取平等和人权,不懈斗争的结果。在近代宪政运动的进程中,统治者已开始用法律形式确认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我国近代宪政运动中提出的民族平等和“五族共和”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在现实中实现民族平等和“五族共和”的。何况,我国的民族远不止五个。但是,清末民初我国宪政运动中民族观的变化,仍然具有重大意义,是历史上我国民族观演变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值得认真研究。
       〔责任编辑 贾 益〕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