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模式探讨(摘要)
作者:李甫春
《民族研究》 2005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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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当前龙滩水电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并从土地关系方面对“苦是移民”的问题进行重点剖析。认为农民应以土地入股参与资源开发,从开发收入中获得平均利润。提出应借鉴加拿大的自然资源开发经验,创造适合于中国西部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开发新模式。
关键词:龙滩水电站 水电资源 自然资源 开发新模式
作者李甫春,广西社会科学院壮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地址:南宁市,邮编530022。
龙滩水电站是红水河梯级电站的龙头工程,坝址以上流域面积98,500平方公里,占红水河流域面积的71%,电站装机容量占红水河水能可开发容量的25%-40%。规划电站总装机容量540万千瓦,安装9台6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组,年均发电量187亿千瓦时。工程全部建成后水库正常蓄水位400米,总库容273亿立方米,防洪库容70亿立方米。电站分两期建设。首期在建工程装机容量为420万千瓦,安装7台6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组,年均发电量156亿千瓦时,正常蓄水位375米,总库容162亿立方米,防洪库容50亿立方米。龙滩水电工程由大坝、地下发电厂和通航设施三大部分组成,是一个仅次于三峡电站的世界瞩目的巨大工程,总投资为243亿元人民币。参见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龙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
一、对当前龙滩水电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的评估
经过对龙滩水电站库区的考察研究,笔者认为,当前龙滩水电资源的开发政策,是一种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性政策。也就是说,当前龙滩水电资源的开发政策,既有属于市场经济的诸多成分,也还存在计划经济的重要内容。这种还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开发模式,或者称之为已经过改革的计划经济开发模式,其基本特征、优点和缺陷,充分体现在库区上下广泛流传的四句顺口溜上:建设龙滩水电站“功在国家、利归业主、难了政府、苦是移民”。在此仅以对库区移民的影响问题为例,对现行的水电资源开发政策进行评估。
据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龙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龙滩水电站首期工程水库正常蓄水位375米,淹没土地总面积为56.53万亩,其中淹没耕地面积8.42万亩,林地21.87万亩,草地7.98万亩。淹没房屋面积196万平方米,有12个乡镇及圩集所在地被淹没。还淹没34家乡村工业企业、装机容量共3万多千瓦的小水电站、271公里的四级公路等生产生活设施。淹没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天峨、南丹、乐业、田林、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贵州省的罗甸、望谟、册亨、贞丰、镇宁等10个县(自治县)的48个乡镇、233个行政村、876个村民小组,共8.05万人。其中淹没最多的是广西的天峨县和贵州的罗甸、望谟两个县,三个县要搬迁移民4.42万人,占全库区迁移总人口的72%;被淹没的耕地面积5.99万亩,占整个库区被淹耕地总面积的71%。
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水库淹没赔偿政策和赔偿标准开始从无偿调拨、低标准补偿逐步向等价赔偿过渡,但直至目前为止,还没有确立由市场定价、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赔偿规则。按照2000年物价指数计算,龙滩水库淹没补偿总额为46.16亿元,其中农村耕地、房屋、山林等淹没补偿费为20.87亿元,集镇淹没补偿费3.52亿元,工商企业淹没补偿费0.53亿元,公路电站等淹没补偿费9.23亿元,其他淹没补偿费6.69亿元,应缴纳相关税费5.32亿元。同1990年计算的补偿总额8.5亿元相比,增加补偿37.66亿元,增加了443%。其中物价上涨部分增加20.31亿元,实际上是由赔偿价格低于价值逐步向价格体现价值过渡而产生的物价上涨,这一部分赔偿的增加占赔偿增加总额的53.9%。政策调整部分增加10.01亿元,这实际上是把过去赔偿标准过低调整到比较符合价值的赔偿标准,这部分增加占赔偿增加总额的26.6%。实物指标变化部分增加7.34亿元,这部分实际上是把不等价的低标准赔偿调整为比较合理的标准加以赔偿,占赔偿增加总额的19.5%。②④参见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龙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但赔偿标准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仍有很大差距,如一亩水田的赔偿价是5604元,②而在安置地购买一亩水田价格是15,000元,此数据为笔者2004年9月实地调查所得。差价达9000多元。
与计划经济时代兴建的电站水库淹没补偿标准相比,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赔偿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库区移民今后的生活出路。赔偿标准从低于实际价值向接近实际价值靠拢,但赔偿标准仍普遍低于市场价格,开发政策还没有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苦是移民”仍然是库区移民状况的真实写照。
一是家园将变成泽国给移民造成的心灵上的痛苦。龙滩水电站库区是汉族、布依族、壮族居住的家园,是世世代代含辛茹苦开辟出来的赖以生存繁衍的地方,包括房屋、耕地、山林、神位、祖坟、社庙,都将淹没于一片汪洋的水底,这必然给移民特别是中老年移民造成心灵上难以抹去的痛苦。
二是土地没有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赔偿给移民造成的物质上的困苦。按淹没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水田补偿9倍、旱地补偿8倍,广西、贵州两省区耕地平均每亩水田补偿8406元,常耕旱地每亩补偿4756元。④然而,这种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用行政手段定价而不是由市场决定价格。那么,怎么计算地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的计算地价的公式是:地价=地租额÷利息率。地租是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构成的。绝对地租是租用土地必须作出的支付,包括已开垦的土地和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级差地租包括由于土地肥沃或水能丰富或矿藏富饶或风景奇特,租用后形成的级差地租Ⅰ,和土地、水能、矿山、旅游景观等经追加投资开发形成的级差地租Ⅱ。垄断地租是由于开采稀有昂贵金属获得高额利润形成的地租,龙滩水电开发也应属此类。举例来说,比如有一片稻田,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在内的每年每亩地租额是200元。现在把收取地租改变为出卖这片稻田,让渡土地所有权,那么,每亩所获得的地价数额如果存入银行,每年所获得的利息必须同每年出租稻田得到的每亩租额相当,即200元。假设银行存款利率为5‰,每年要取得200元的利息,就需要把200元÷5‰=40,000元这样一笔款存入银行。那么,这片稻田每亩的地价就应是40,000元。这样来计算地价,才使土地价格体现土地价值,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符合价值规律,因而才是科学的计算方法。现行按淹没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水田9倍、旱地8倍给予补偿的政策,比计划经济年代的补偿数额已有很大提高,但仍然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行政手段。给3倍的补偿遗留问题太多,移民意见太大,就提高到5倍;5倍还是解决不了移民的生计,库区普遍贫困,只好又提高到8倍、9倍,随意性很大,不是科学的补偿标准。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由于中国西部地区山多地少,特别是属于中国水电“富矿”的红水河流域,是“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大山区,山谷中有限的稻田和平缓旱地一旦被淹没,当地的少数民族就丧失了赖以生存繁衍的“保命田地”,在使用完补偿安置费用之后,大多数人必然陷入贫困之中。现龙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提出的在安置点的山上造田造地的做法,可能会造成库区生态环境的又一次大破坏,而且在大山上造出的小块梯田和旱地将远远达不到原有耕地的质量。这就是已经兴建的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移民长期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
三是库区移民为兴建大电站丧失了家园却不能分享电站利益所带来的悲苦。龙滩库区一带的汉、布依、壮、瑶、苗等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滞后,生活相当贫困,却拥有丰富的红水河电力资源和各种矿产资源。多少年来,各族人民都把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富裕繁荣寄托在丰富水能、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今天,终于盼来龙滩水电站开工兴建。然而,按照龙滩水电站的建设方案,库区的各族人民为电站建设丧失了家园,却不能分享建成电站带来的巨大利益。经过20年对库区问题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截然分开、固定不变、互不相容的公有制形式,由此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之间的矛盾。大电站是全民所有制(改革开放后改称国家所有制),电站库区移民属农村集体所有制,属集体所有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当然不能分享属国家所有制的国家大电站的发电效益,也不能分享国家大电站的电。然而,在开发自然资源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在客观的物质存在上,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却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国家兴建的大电站,是在宪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起来的。在开发水电资源的实践中,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是皮与肉的关系,不可分割。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是,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模式,却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在开发重大水能资源,兴建如龙滩这样的大电站的过程中,虽然开发主体已多元化,但仍然把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库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排除在开发主体之外。库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家园、耕地、山林都已经用来建设大电站了,可库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却不能分享大电站带来的经济效益。在水电站和库区农民之间,仍然横亘着一条深深的沟壑,把二者分割开来。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中国各个经济领域建立,水电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传统开发模式已经到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综上所述,龙滩水电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虽然较好地调节了国家、业主和地方政府三者的利益关系,但依然继承计划经济的模式,把因建设电站而丧失家园的库区移民排除在开发主体和分享利益者之外。实行这种政策的结果,仍然同已建成的红水河梯级电站和其他的大中型电站一样:水电站发挥了效益,为国家和业主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而为建电站丧失家园的库区移民却依然贫穷困苦,变成水电明珠下的黑点。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水电资源开发政策进行调整、改革,选择一种兼顾国家、业主、地方政府和库区移民四者利益关系,既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宗旨、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等价交换原则的水电开发新政策。
二、改革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理论探索和加拿大的成功经验
上述龙滩水电资源开发状况,是中国西部自然资源开发的一个缩影,只是在土地赔偿和移民安置方面,新电站库区已经比老电站库区有所提高和完善。由于水电资源开发政策存在的种种弊端,导致库区农民长期贫困落后,利益冲突所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尖锐复杂。因此,早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并在努力寻找自然资源开发的良策。
(一)关于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自然资源开发的理论探索
笔者对开发水电资源,建设水电站,构想了一种融国家、业主、当地政府和库区农民的经济利益于一体的股份制开发模式。即在开发水电资源、建设水电站的时候,首先运用市场经济的地价计算方法,按地价=地租额÷利息率这一计算公式,计算出电站水库淹没的各类耕地和山林的地价。然后改革土地征用办法,不再由业主赔偿地价,而是引入股份制的做法,把地价作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股份,属于集体土地的,作为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即库区农民股);属于国有土地的,则作为当地政府的股份(即地方国有股),参股开发水电资源,同国家电力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和其他地方国有开发公司等业主合股建设水电站,并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创建一种以国有股和集体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为了有别于一般的股份制,可以把这种水电资源开发模式称之为联合股份制。库区淹没造成的移民安置费用从水电开发总投资中支付。由于大中型电站建设周期长,需要由开发银行发放政策性低息贷款,扶持那些耕地已用于建设电站的农民开拓新的就业门路。水电站建成投产发电、产生经济效益之后,按投资股份分红派息,从而使水电站库区土地被淹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选择联合股份制开发模式,建立兼顾了国家、业主、地方政府和库区农民利益的联合股份制企业,使为建设电站而丧失家园的库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也成为投资的主体,成为联合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从而成为在他们的家园上建立起来的水电站的主人,分享水电资源开发获得的利益,实现电站库区农民共同富裕。这样的开发模式,将能克服计划经济开发模式所造成的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又造成库区移民贫穷困苦的严重弊端。
在当地政府和农民以地价参股的水电站利益分配中,地方政府股和库区农民股每年分到的红利和股息,属于土地实物股份即固定资产的增值,不是直接生产经营即付出活劳动获得的利润,荒山部分甚至不包含物化劳动的成分。因此所获得红利和股息不宜直接分配给单位和农民用于消费,而应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兴办各种企业,如在库区兴办林场果园,优化库区生态环境,还可利用库区兴办各种养殖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组建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新的城镇、街圩、村寨等,开拓创造各种新的就业门路,以提供就业岗位作为对入股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农民的补偿。随着每年库区都有大笔红利和股息用于开发建设,所兴办的各种企业不断增多,使耕地被淹没的农民有很多就业机会,找到更好的职业。过去以种田耕地为生计,现在改行从事造林种果、饲养鱼虾鸡鸭、务工经商,从而有效地把库区大批农业劳动力转移到新的农牧渔林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中来,取得正常稳定且高于种田耕地的经济收入。地方政府也将从库区兴办的各种企业中获得税收,使财政收入不断增长。总之,创造地方政府和库区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建设水电站的自然资源开发新模式,将使电站库区广大农村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资本积累,强有力地支撑着整个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土地股所获的红利和股息兴建一批又一批新企业,将使当地各行各业走向兴旺发达,有效地推动电站库区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实现库区各民族共同走向富裕繁荣。
实现水电资源开发模式的创新,选择农民以土地入股的股份制开发模式,让库区农民从水电站的发电效益中获得他们应该得到的份额,共享水电资源开发的效益,这将是在电站库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也将是提升当地政治民主、经济均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选择农民以土地入股,同业主合股兴建股份制水电企业,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使水电资源开发的社会化大生产与库区土地等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的矛盾得以消除;库区农民以入股形式使土地等生产资料社会化,与水电资源开发的社会化大生产珠联璧合,并以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作为社会集体代表占有生产资料,融多种经济成分于一炉。共同的利益将化解当前仍普遍存在的国家电站与库区农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填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在开发水电资源中形成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使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电站与库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以资源开发模式的创新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创造出一种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这样,每开发一处水电资源,每兴建一个水电股份制企业,都将变成一个个带来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经济纽带,把中央的利益和地方的利益,业主的利益和库区各族农民的利益紧密地连结在一起,使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立在牢靠的经济基础之上。
(二)加拿大水电资源开发经验2004年5月,笔者赴加拿大魁北克省参观考察。在北美的参观、考察、交流活动,都围绕着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对当地土著人的影响及其利益分配这一主题展开的。
上世纪70年代以后,加拿大魁北克国际水电公司开始筹划开发北方丰富的水电资源,计划在拉克朗河上及詹姆斯湾兴建大型水电站群。该公司依然按照以往在圣劳仑斯河上建电站的做法,由魁北克省政府把建设电站所需占用的土地划拨给该公司,公司投资建设电站,电站建成发电取得的收入,与魁北克政府对半分成,各占50%。这种全然不顾当地土著人利益的水电资源开发模式,激起了当地土著人的愤慨。拉克朗河流域和詹姆斯湾一带,是魁北克省印第安人克利族和因纽特人居住的区域。魁北克省居住着8万土著人,其中印第安人有7万人,因纽特人1万人,分属11个民族,分别居住在30多个保留地和55个社区里。加拿大的法律把土著人居住的区域划分为三类领土。第一类领土是保留地,为土著人所有,任何人不能侵占,居住在保留地里的土著人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第二类领土属土著人生产生活,如打鱼、狩猎的区域,在这类地区开发自然资源,搞建设项目,必须得到当地土著人的同意,并共享开发利益;第三类领土是大家共享的公众土地。魁北克国际水电公司所开发的拉克朗河流域,属于第三类领土。在开发建设拉克朗电站群、建设一个叫大鲸鱼的水电站工程的时候,由于没有征得土著人的同意,没有考虑到土著人的利益,因此激起了土著人的强烈不满,对国际水电公司采取了敌视的态度,拒绝到水电站工程的工地做工,谁去工地做工就被视为背叛本民族的行为。后来,土著人把国际水电公司告上法庭。因为这家公司是魁北克省政府的独资企业,所以实际上是把魁北克省政府告上了法庭。在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71年制定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背景下,加拿大法院判魁北克国际水电公司败诉。前期工程已投资2亿加元的大项目因此被迫放弃了。这是加拿大自然资源开发史的一个转折,标志着土著人对加拿大的自然资源也拥有了权利,在土著人居住的区域开发自然资源,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因此,从开发詹姆斯湾的水电资源、建设水电站群开始,魁北克省政府通过与当地土著人协商、谈判,来解决开发自然资源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谈判是分层次进行的,基层的谈判支持高层的谈判。由于土著人受到文化知识和政治活动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影响他们的谈判质量,因此,由土著人社团组织聘请他们可以信赖的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方面的白人专家,代表他们执行谈判任务。谈判的内容包括开发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的利益分配、保护生态环境、为土著人提供就业机会、给当地人承包部分建设工程、开发业主与土著人组成共同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等等。从1975年至今,魁北克省政府同当地土著人已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并签署了3个重要协议,即1975年的《北方协议》、1998年的《苏洛瓦协议》和2004年的《共同开发全面协议》。此外,还有许多小的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这些协议的主要内容,规范了魁北克省政府、开发业主和土著人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如规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保障宪法规定的土著人拥有的权利得到实施、开发项目必须吸收土著人参与决策、土著人的就业、环境保护等等。协议的核心,是规定当地土著人在自然资源开发中应该获得的利益份额。如詹姆斯海湾的水电开发项目,政府给土著人3亿加元的开发补偿费,国际水电公司分配给土著居民17.5%投资份额,由土著居民向银行贷款投资,以所分到的17.5%的电出售收入偿还贷款,50年以内由公司包购土著居民分到的那部分电。协议还规定按项目职工总数12.5%的比例吸收当地土著人就业。当地土著居民主要是印第安人的克里族,共有3000多人,根据各定居点的人数确定投资比例。这个利益共享协议,受到土著人的拥护。
当地土著人在得到3亿加元开发补偿后,创办了自己的航空公司、旅行社、探险协会和捕虾船队。航空公司39%的职员为克里族,年利润曾达5000万加币。1992年该公司收购了加拿大第一航空公司,现有1000名职员,18架大型飞机,年收入曾达2亿加币。补偿费中有7000万加元用于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就业培训等,以建设公共设施的形式让大家分享。各个项目的开发利益分配比例是不一样的。在第三类领土上开发的莱克兰矿,除了给当地因纽特人提供就业机会外,每年要给因纽特人社区100万加元的补偿。在开矿产生效益后,因纽特人社区享受4.5%的利润。
加拿大的自然资源开发从殖民掠夺、到业主独占、再到利益共享的巨大变迁,是同加拿大民族政策从民族同化、到英法二元文化、再到多元文化主义的重大转变相一致的。加拿大从1867年成为自治领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奉行盎格鲁·撒克逊化的民族同化政策,由于遭到法裔族群和其他族群的强烈反抗而宣告失败。1940年以后,加拿大仿效美国的“熔炉”政策,推行英法文化为主导的加拿大文化运动,也由于引起英法裔族群与土著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突出矛盾,而被迫在民主化进程中加以改革。到1971年,以特鲁多为总理的加拿大政府制定了多元文化政策,至1988年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多元文化法》,使加拿大社会进入了旨在消除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各种族、各族群文化获得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民主、文明的新时代。
政治上的文明进步,带动了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革新。在土著人的抗争下,国家的法律肯定了土著人对自然资源所拥有的权利,使土著人从被排除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益之外,变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参与者和利益的共享者,加拿大自然资源开发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土著人也是加拿大主人的地位在自然资源开发中得到了真正的体现。笔者认为,这是加拿大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成果,是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所得到的回报,是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可以共享的当代先进文明,完全可以作为我国西部自然资源开发体制改革的参考,作为改革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政策的借鉴。
三、借鉴加拿大经验,创造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新模式
笔者经过多年的实际调查和理论探索,借鉴加拿大的成功经验,吸纳广西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提出改革我国西部自然资源开发模式和利益分配政策的思路。
(一)改革自然资源开发决策程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应完善项目决策程序,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代表参与决策。我国建设项目决策程序的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计划经济下按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决策的做法,已经得到一定的改正,如兴建三峡水电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但决策程序仍不完善,远未达到法制化的程度。许多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多上项目,依然存在主要领导说了算,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和专业的严格评估。有的项目因此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就已经建立的决策程序来说,仍然存在一个突出的缺陷,那就是缺少公众参与,尚未形成民主决策的社会氛围。在这方面,加拿大魁北克省环境部的项目评估程序,可说是一个民主决策的样板。在加拿大,环境的概念包括自然环境、生物和人群,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的评估。省环境部接到建设项目的评估申请后,按照严格的程序开展评估,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决策。据介绍,魁北克省80%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听证会的程序进行决策。
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不仅能保障项目的成功,还能保证项目建设有助于缔造和谐、文明、进步、优美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我国亟需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决策。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决策程序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忽视社会科学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笔者曾参加一次全国电站库区经济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近百人,但除了笔者从事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外,其余的与会者均系各省市区水电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各省市区库区移民办的官员也是清一色的工程技术人员出身。这使笔者大为惊讶,尖锐复杂的库区社会经济矛盾和问题,怎么能推给工程技人员来解决呢?这恐怕是我国自然资源开发中堆积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的一个根源,是忽视社会科学作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当然,加拿大魁北克国际水电公司也是在拉克朗工程项目付出了两亿加元的沉重代价之后,才醒悟到工程技术人员担负不了同土著人打交道的重任,醒悟到水电工程项目不仅要运用自然科学,同时必须重视社会科学的运用,因此才聘请人类学、社会学方面的专家组建公司的社会工作部,专门与当地土著人打交道,代表公司与土著人谈判。而土著人的社团也请人类学、社会学专家代表他们同政府和业主谈判、打官司。谈判因此变成了在代表各自雇主利益的专家之间进行,这或许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吧。
由此看来,我国在自然资源开发的决策程序上,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的作用。对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加以完善。一是借鉴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的评估内容和范围,完善开发项目的评估系统,加强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影响的社会评估,力求评估的真实、客观、公正。在民族地区的开发项目,必须遵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款,做好开发项目对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影响的评估,重视少数民族的物质利益,尊重他们的文化传统,做出有利于当地少数民族经济繁荣、文化进步、社会文明的项目安排。二是借鉴世界银行、魁北克国际水电公司和北美土著人重视人文科学、聘用人类学、社会学家提供服务的成功做法,在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国有水电、矿产、交通、环保等从事资源开发的大公司,特别是各省区市的库区移民局(办),配备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史学、法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在自然资源开发中的作用,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开发项目对当地社会造成冲击,确保开发项目成为营造当地和谐社会的粘合剂。
(二)创造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新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交换中已普遍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但是在农村的土地关系上,在地处农村的开发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时候,却仍然继承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不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包括国家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也还没有确立按市场经济的法则确定农村土地交换价格的条文。这就是包括龙滩电站库区在内的自然资源开发中存在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因此,要创新自然资源开发新模式,必须从理顺土地关系入手。
那么,如何理顺自然资源开发中的土地关系呢?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已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9页。马克思在分析建筑用地地租、矿山地租和土地价格时进一步指出:“真正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73页。按照马克思的论断,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壮观的瀑布,还是富饶的矿山,无论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设地段,那些因为对这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都可以从经营者那里取得地租(平均利润)。而且,这种地租会随着对这种自然力需求的增长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增加。马克思所论述的虽然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地租,但这一理论所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客观规律,因此,同样适用于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作为经济法人的国家开发公司和地方开发公司,作为龙滩电站等企业的产业主,在开发水电资源兴建电站要占用宪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时候,对于土地价格的计算,就不能简单地没有科学依据地只给耕地年均产值若干倍的赔偿。不论是耕地、林地,还是荒地,都应以市场经济的定价方法来计算地价、支付地租,即按地价=地租额÷银行利率这个公式来计算,也就是遵循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
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依据,借鉴加拿大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笔者对改革西部自然资源开发模式,对调整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政策,提出下列改革思路。
1.按市场价格计算地价,改变征用农民土地并一次性赔偿地价的做法,选择由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水电资源开发,从而在水电资源开发的效益中取得永久固定的股份收入的开发模式。对于山多地少,农民文化水平低,很难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西部民族地区来说,只有选择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办法,才能避免库区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贫困。耕地是农民的“保命地”,建设水电站把农民的“保命地”淹没了,就应从水电站的效益中给农民一份“保命钱”。被淹没的土地与水轮发电机一样,是电站发电的重要成本,扣除这一成本是天经地义的。
2.按市场计算地价,一次性或分年度赔偿。征用土地用于建设公路、住宅、厂房、交易场地、街道等用途的,不适宜农民以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则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计算出所征用土地的赔偿数额,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也可以签订协议,按年度赔偿。选择这种赔偿方式,需要安排好失去耕地的农民的生活出路,或帮助其选择适当的地方重建家园,或帮助其进入二、三产业就业。
3.按所征耕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以略高于年产值的数额作长期赔偿,按年支付。凡征用农民耕地兴建电站水库、开发矿山、建设工厂等商业用途的,首先计算出征用前三年每亩耕地的年平均产值,由资源开发者按年度作长期赔偿。如果被占用的耕地周边同类耕地由于耕种技术的改进而年产值增长了,赔偿数额也应同步增长。
4.改征用为租赁,按年支付租金。征用土地作商业用途,每年都有利润的开发项目,也可以选择租赁土地的办法,经双方协商,按市价确定年租金额,签订协议,按年度支付租金。这种办法也是以“保命钱”换取“保命田”。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长期扶持库区和矿区
我国实行税制改革之后,在自然资源丰富,国家已兴建了大电站、大矿山的西部地区某些地方出现了“县富民穷”的奇特社会现象。由于大电站、大矿山和其他利润丰厚的大型企业所上缴的地方税归地方财政所得,由当地政府支配,因此当地市、县(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可是,直接为电站、厂矿、企业让出土地、家园,做出了重大牺牲的库区、矿区农民却依然贫困,许多人因找不到新的生活出路,只好把赔偿费当作生活费开支,花完赔偿费之后就又在贫穷困苦中挣扎。就是说,开发重大自然资源使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但并没有给为自然资源开发付出了代价的当地农民带来收入的提高。
这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弊端:以牺牲农村大片土地为代价的重大自然资源开发,并没有拉动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也没有给当地农民带来经济收入的提高。因此,必须对当前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的财政转移制度进行改革。笔者提议的改革思路是:在电站、厂矿、企业上缴地方政府的税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长期扶持库区、矿区和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基金,每年按项目择优投放,优先建设与电站、厂矿配套的开发项目,推进库区、矿区一、二、三产业发展升级。长期的投入必将带来当地经济的繁荣昌盛,为库区、矿区和周边农村的农民提供日益充分的就业机会,获得日益增多的经济收入,使当地的各民族居民能够共享自然资源开发的利益,实现共同富裕。
〔责任编辑 马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