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国学、西学与现代中国]治理信息不对称与国有企业改革
作者:安增军 郑国泽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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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激励和约束是公司治理的两大主题,激励只有在有效约束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没有约束的激励等于鼓励机会主义行径,而约束能否硬化则取决于委托人能否方便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本文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低效率的逻辑源头在于市场缺乏竞争和政府代理下企业内部权利安排失衡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框架。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信号传递
中图分类号:F1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105—0090—08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出发点认为,国有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导致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弱化,内部人控制严重,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企业经营绩效难以提高。但股权结构显然不是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的根本原因。一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在既定制度结构下博弈的结果。在不同的制度或者时点下,公司治理结构会显现出不同的特征。从博弈的逻辑来看,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一系列反应基本制度特征的契约将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契约集合。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这些契约集合使企业内不同主体在满足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私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决定了激励只有在有效约束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没有约束的激励等于鼓励机会主义行径,而约束能否形成则取决于委托人能否方便地观察到代理人的代理信息。
一、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传递机制是形成有效约束的核心
(一)古典企业治理中的信息传递机制
在新古典的范式中,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且交易成本为零。市场主体可以无代价地获得关于要素或者产品的所有信息。因此,任何买方都可以通过市场购买到最低价格的产品,而对于卖方而言,任何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都将难以销售出去。市场机制使得任何要素或产品都不能取得超过成本的价格,因此,价格机制可以有效地传递市场信号,使得任何参与交换的主体都受到其他主体的有效约束。
对于企业而言,完全竞争的环境会形成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这种平均成本将最终转化为企业的平均利润。如果企业利润长期无法达到市场平均利润水平,那么,企业将被淘汰。因此,任何企业家都可以通过本企业利润水平同市场平均利润水平的比较获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和平均利润虽然不能作为企业经营状况的完全信息量,却是一个价格低廉的充分信息量。所以,在完全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经营好坏的信息将通过价格机制最终反应在企业利润上,共同形成市场平均利润水平的其他所有企业都对本企业行为构成了有效约束。在古典企业中,企业家同企业所有者是一致的,企业和企业家目标也是天然一致的,所以,企业行为的约束条件天然等于企业家行为的约束条件。
(二)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信息传递机制
现代公司所有权同经营权普遍分离,委托一代理问题普遍存在。代理人同委托人利益通常并不一致。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等于经理人员效用最大化,股东损失也不等于经理人员的效用损失,即激励不相容;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代理人拥有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信息,而委托人因为没有参与经营,需要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才可能获得相应信息,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最好方法显然是设计出这样一种机制,它不仅可以满足激励相容条件,同时也可以方便地传递企业的治理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各种治理结构由于产生的产权制度、市场结构、文化特征等背景因素不同而显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不过这些治理结构都设计了各种信息传递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绩效的特征变量可以被便宜地获取,方便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代理人的经营目标靠近委托人的目标。有效约束机制需要一种廉价的信息传递机制,如果信息传递的成本高于信息传递的收益,那么,这种信息传递机制也将是无效的。
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股权分散的单边治理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股权集中的共同治理模式,二者差异较大,但都围绕如何减少信息不对称上设置了多层次的信息传递机制。
单边治理模式以股东利益为核心,因此,在机构设置上更注重股东的作用。董事会受股东委托监督经理人员的日常经营。但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人串谋,法律一般要求董事会内部独立董事占多数,独立董事在美国的董事会结构中一般占3/4左右。在董事会下又设置了执行、审计、薪酬、提名等专业委员会甄别经理人的工作信息。由于公司股权分散,股东直接监督成本很高,所以,单边治理模式下的股东一般“用脚投票”表达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态度。为保证这种投票机制的有效性,单边治理模式成熟的国家一般都培育了发达的独立中介机构市场,通过审计、评级等形式向股东或者潜在的投资者发送企业的治理信息。此外,控制权市场也是发送企业治理信号的重要渠道。
共同治理模式更加重视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股东利益只是众多利益的一方面,因此,这种模式在机构设置上更加注重发挥利益相关者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治理效率中的作用。德国公司治理设置了平行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集监督和决策两种职能于一身的“决策监督组织”。监事会和理事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防止理事会或监事会独揽大权,控制企业治理信息。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银行代表、职工代表组成,这些人不仅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且是企业治理行为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有充分的激励关心企业治理信息,能够最快地发现企业治理效率的变化。
单边治理模式和共同治理模式在组织结构上差别较大,但都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是企业治理信号传递的基本渠道,其他的治理信息最终会通过竞争的市场反映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市场机制是低廉地获取企业治理信息的最好渠道。因此,这两种模式都注重限制垄断,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
二、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信息传递失效的逻辑分析
从外部环境看,竞争环境的缺失使国有企业的利润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治理水平,因而国有企业治理失去了基本的信息量。从产权的角度看,产权所有者是私有企业与公有企业的根本区别。私有企业产权天然属于个人,即使以股份制为主要组成形式的现代企业依然可以追溯到组成企业的个人。公有制企业则不同,公有制企业在法权上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无法追溯到具体的个人,公有制企业天然的没有最终的委托人,即“所有者虚位”。国有企业天然缺乏能够承担财务责任的监督者,这是其区别于私人企业的根本,是国有企业治理低效的内部源头。
(一)垄断使国有企业治理失去基本的信息量
在产品市场上,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代理形式实际上是国家垄断形式,全国各种商品由各个部门垄断把持。现在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多由计划时代的这些部门改制而来。
这些部门改制成几个甚至是一个企业后,这些企业依然具有超强的垄断地位,面对的竞争力量相当有限,甚至没有竞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通过对产品的“退出”机制对企业进行选择和惩罚。他们通过拒绝购买表示不满,导致企业销售下降,持股人退出,企业股价下降。只要消费者的意愿可以反映到企业监督者那里,监督者就会直接采取措施,即使不经过资本市场。④然而垄断的市场地位使消费者别无选择,退出机制受到限制,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主导自己的利润而不受市场威胁,所以,垄断背景下的国有企业利润不能作为考察企业经营绩效的有效信息,从而这些企业的基本治理信息也无从考察。
(二)国资委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
“所有者缺位”导致政府代理,具体表现为国资委代理。那么,国资委能否成为国有企业天然的监督人呢?国资委由国务院颁令成立,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的地位从代理人变成了委托人,从“婆婆”变成“老板”,但这种老板与私有老板不同的是,它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不能占有增值带来的利润,从而缺乏像私有“老板”那样对利润追求的动力,也就缺乏追求企业治理信息的动力。同时,国资委将原来诸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集于一身,使其对国有企业有着空前强大的控制权,而其自身却处于国有资产监督链的最上层,权利基本上没有约束,其行为依然主要依靠道德约束,因此,作为监督代理人的国资委本身缺乏监督反而加大了其偷懒甚至侵害国有资产的可能。
从国资委的法律地位上看,国资委不具有公司法人地位,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还是由政府代表签字盖章,企业经营的最终责任还是由政府直接承担。在契约关系上,国资委与政府间并非经济契约关系,而是行政授权关系,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机构,而国资委同资产经营公司则依然是政企关系。国资委的工作人员依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重叠身份。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他们追求政治升迁,由于并非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他们难以从这种经营中获取太多的政治资本,而作为经理人又难以获得与市场水平相当的报酬。因此,如果经营目标同政府目标不一致的话,这些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以牺牲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博取上级的好感。所以,国资委的成立并没有真正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国资委还不是经济意义上的监督者。同原来相比,国资委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但是与私有企业相比,国资委同国有企业之间依然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在缺乏充分信息的指标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监督的情况下,要控制企业剩余,防止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唯一的办法是关心企业的经营细节,越是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它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的程度就越强。2004年6月以来,在央企管理人员的薪金、电信行业和电力行业首脑的人事调动、央企主辅业分离、央企高管人员的公开招聘等问题上显示国资委扩大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
(三)国有企业经理人缺乏人力资本的显示机制
政府垄断代理的弊端体现在企业经营人员与政府干部选拔方面的矛盾。国有企业的经营人员依然被定位为干部,其选拔的首要标准是政治信任,对经营人员的约束也主要是行政约束,这与企业通过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信息选拔经营人员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矛盾的。企业挑选经理人员的首要标准是能够预测市场变化,并做出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决策和适应市场变化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时决策,这要求企业赋予经理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市场,而不能像行政上的按部就班。二者的不同,经常导致经理人员的不当任命。同时,经营自主权的缺失更限制了经理人员人力资本的充分发挥。行政化的选拔机制不仅使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同晋升及回报弱相关,还容易导致负责任命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掌握“廉价选票”。这种“廉价选票”赋予的表决权与企业的剩余收益没有正相关关系。掌握这种选票的人往往会从某些与企业效率无关的目的选择经营者。这种选拔方式向经营者发出错误的激励信号,使其将企业经营以争取“廉价选票”为首要目标而非企业利润最大化。国企垄断和现有的选拔方式限制了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也难以通过竞争性市场得到体现,企业失去经理人人力资本信息最主要的渠道,这又使国有企业经理人的选拔更依赖于政治标准。
(四)企业内现有的产权和权利结构安排不利于治理信息的传递
我国国有企业天然缺乏具体个人所有者,其所有者只能是抽象的政府。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代理人,公民信任是其执政基础。所以,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首要的目标是控制改制风险,防止公有财产流失,维护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因此,由政府主导下的股份制改革最安全的途径就是设置非流通的国有股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东代表对企业有着绝对控制权,中小股东代表难以通过“用手投票”制约其行为。在资本市场上,少量的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权重并不大,这使得股东难以通过“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威胁企业控制者加强治理。此外“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国有股东有着超级稳定的控制权,资本市场上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权争夺。从企业利益相关者同企业关系上看,股东至上主义的治理思想使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难以进入企业决策层,因此,企业的治理信息被把持在公司大股东手上,企业的治理信息失去了最直接的监督者;从企业决策层的组织结构来看,我国公司股东会下设的内部治理机构有董事会、监事会,与德国的理事会、监事会相似,但与德国监事会“决策监督组织”的地位相比,我国监事会基本上只是董事会的附庸,难以及时获得企业的决策信息,更难以对企业决策形成有效影响;从董事会和经理层人事关系上看,国有股代表通常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美国公司相似,但从董事会内部构成看,美国公司董事多为独立董事,可以有效影响董事会的决策行为,而国有企业缺少外部董事,因此,国有股代表的决策信息难以被知晓;从产品市场同资本市场的联系上看,垄断特性扭曲了企业的真实价值,同时,法律体系不完善和欠发达的中介组织市场使企业的治理信息难以及时有效地传递到资本市场,供股东形成“用脚投票”的有效信息,所以,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的反映往往被扭曲并带有很大的时滞。
三、基于激励相容的信息有效传递的监督框架设计
国有企业治理失效的原因在于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充分信息和内部各层次委托代理链条中信息传递渠道的堵塞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每个信息观察的层次都难以观察到完全的信息,因此,都会有一部分的信息损失,造成约束力减弱。假设每个层次观察到的信息为上一层次信息量的Pi,则在n个层次后观察到的信息量为P=P1·P2……Pn=TIP倍(0<Pi<1)。如果Pi=1,那么,信息在各个传递过程中就不会失真,信息在各个层次都是透明的,各方的权责利也将明确,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将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用什
么手段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这些干预行为都必然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所以,行政干预和经济干预将是无差异的。事实上0<Pi<1才是常态,即信息传递损失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公司治理的根本是通过竞争的形式使外部信息完全显露,并通过内部符合激励相容的制衡制度安排减少信息不对称。我国采用渐进方式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缺乏竞争,企业治理的外部信息将依然缺失。因此,在企业内部通过符合激励相容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安排,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多层次的信息显露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手段。
每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特定政治文化制度条件的产物,因此,英美和德国的公司治理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上设置了不同的治理方式。最近的研究显示,两种治理结构正在相互借鉴,有双向趋同的趋势。美国2002年通过《公众公司改革法案》放松对银行的管制,将使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而德国则通过透明法和披露法,这是两种治理模式双向趋同的重要标志,包含了不同治理模式有用要素的治理模式是最优的,可以使代理成本最小化。
(一)人格化所有者的设计
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失效的逻辑源头是所有者缺位,关键是政企不分引起企业治理信息传递失真、滞后。处于行政契约关系的国有产权代表人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建立国有产权与企业经营之间的正确关系,关键是解决政府与企业的结合部,即“界面”问题。解决了国有股和持股公司的所有者代表问题后,首先要解决干部任免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在大量使用公有财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必须由独立的、非政府的公有财产管理机构代管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公有财产,并且使公有财产的利益代表和管理尽可能人格化,让最合适的人专门负责维护和增加公有财产。
私有企业同国有企业的根本差别在于所有者是否人格化。人格化的所有者是能够为自己经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的财务结果负责的人或者法人。这种自然人或者法人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监督自己或者其代理人。因此,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根本是找到一个有着获取最大利润激励的监督者。这种所有者从监督中获取的效用不小于私有企业监督者所获的效用,从监督损失中所减少的效用不低于私有企业监督者所降低的效用。
在我国,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一的合法代理人,本也应是国有企业的天然代理人。但由于多元化的目标同企业的经济目标冲突,所以,政府并不适合成为国有企业人格化的所有者。因此,人格化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必须是在政府管理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理经营机构,笔者称其国有资产运营委员会。在经营目标上,这个机构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的经营目标,不受政府多元目标的影响,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经营激励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其经营者的效用应不低于私有企业代理人的盈利效用;在经营约束上,该机构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被撤换的机会成本应不低于私有企业代理人被撤换的机会成本;在人事选拔上,这个机构必须能够使最有经营才华的企业家处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位置。
全国人大授权中央人民政府提名国有资产运营委员会负责人的人选,考核运营委员会的业绩及撤换其申请的权利,并经全国人大投票表决。运营委员会并不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经营,其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从职业经理人市场选拔具体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对国有出资人的监督。
为保证运营委员会的运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其成员的收入应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相关,其收入应从企业收入中获得而不应在政府财政中列支。国有资产运营委员会成员的收入可考虑年功制,包括固定报酬和可变报酬两部分。固定报酬应不低于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的平均固定收入水平;可变报酬则应取决于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的改善情况,经营绩效越显著,可变部分的报酬便越高。但可变报酬与国有资产增值或者减值数额的减少成一定的比例,这种比例应与市场平均的可变报酬率相当。运营委员会的经营绩效应由中央政府负责考核、审计,并向全国人大报告。考核应注重国有资产内在价值的改善和国有资产的长期发展。
国有资产运营委员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代表的选拔。这些企业国有资产代表负责各个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必须具备良好的企业家素质。而作为选拔企业家的运营委员会,则需要具有选拔企业家的眼光。企业家过去的经营业绩特别是经营利润是企业家素质的重要信息指标。所以,运营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是企业家,而且应该是曾经经营绩效优良的企业家。运营委员会应该是一个稳定的机构,除非其运营绩效实在难以令人满意,否则不应当被撤换,以使运营委员会可以将目标放在企业长期绩效上。
声誉是形成个人效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社会营造国有资产运营委员会的崇高地位,提高其声誉,将有效提高其成员的效用水平。从相反角度看,如果委员会经营不善或者失职遭受撤换,其效用损失也将远高于其货币损失。由于运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已经取得了优秀业绩并形成良好声誉的企业家。显然,声誉在其效用组合中占有比一般企业家更高的权重,因而声誉机制约束将强化货币损失约束。政府考核、审计指标的通报机制将使运营委员会的经营绩效面对全国人大的监督并形成有效威胁。国有资产代表和经理人员的选拔应该与此类似。
至此,这种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与政府签订的不再是行政契约而是经济契约,其经营可以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进行,不再受政府代理经营的限制,政企彻底分离。由于运营委员会从国有资产运营中获得的收入将不低于运营私有企业资产的收入,且声誉和效用水平更高。所以,其将有充分的激励保证最有能力的企业家在最合适的位置上实现企业的最优绩效。政府从宏观上对运营委员会经营业绩的审计并将其置于全国人大的监督之下,成为实现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部权利安排
在企业微观的决策组织安排上,国有资产代表和其他股东一起推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同监事会是平行关系,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和经理人员的选拔,监事会则握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批准权并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工作的执行,但不能直接制定和提出重大决策方案,董事和监事不得交叉兼任。董事会组成应包括国有股代表、其他股东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应高于半数,防止在股东串谋时,董事会不受股东左右。
公司治理模式的全球趋同,证明了企业治理正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向积极借鉴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转变,以提高自身的治理效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共同治理模式在我国应该有更大的可取性。因此,监事会成员应包括企业党委、企业工会、债权人和股东代表等利益相关者,股东既可以自己进入监事会也可以委托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党政经分离不全,政企难以真正分开。由于上面人格化所有者的设计,在宏观层面上政企已经分开。所以,在微观上,需要企业党委退出负责企
业决策制定过程的董事会,与之相应,企业党委进入决策监督的监事会,不仅可以使其将精力集中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并从公正的角度考察企业的治理信息,也可让企业决策更加专业化,促进绩效提高。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治理原则,建议企业党委负责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人力资本只能激励不能压榨。现代公司中,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治理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而且要关注包括职工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职工通过监事会参与企业治理,促进职工与企业目标的统一,提高效率;另外,职工监事在企业内部拥有信息优势,比较容易观察到董事与经理人员的行为,及时做出预防性措施或者惩罚决定,强化董事及经理的事前约束,实现用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而实现内部人控制的目的。
债务筹资是企业最经常的融资方式,缺乏债务融资手段的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由于我国多年来的体制弊端,使国有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债务,形成了严重的债务依赖。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大量贷款成为呆账、坏账,银行贷款成为巨额的沉淀成本,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债权人进入企业监事会将有着充分的激励监督企业经营者。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发挥其信息搜集能力强、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控制企业经营人员的内部人控制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
在信息披露上,政府可以通过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人员和企业财务等业绩指标随机进行审计。同时,规定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内部人员和企业产品、财务、股票等业绩指标进行审计、评级的方式,减少企业价值信息的传递失真和时滞,保证股价对公司价值反应的有效性,供股东形成“用脚投票”与否的决策。
从上面的设计来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行关系,董事会和经理不再可以随意决策。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信息受到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的多角度监督,这些监督人员对企业经营决策信息的掌握是多层次的,将在内部有效地减少各阶层人员的信息不对称。
四、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率的政策建议
公司治理是在激励相容的基础上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形成对企业经营人员的有效约束。由于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企业的外部市场环境竞争不足,同时,所有者缺失、内部权利结构安排不合理,二者相互强化使监督者获取企业治理信息的成本很高,时滞很长。因此,国有企业治理要同时在外部和内部环境上人手,加速信息传播,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治理效率。
(一)发挥市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市场竞争
外部治理主要依靠竞争性的市场为要素和产品找到真实的价格,使企业达到最高的效率。这些市场主要包括: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中介机构市场和资本市场。其中产品市场形成的利润率指标是企业治理的基本且价格低廉的充分信息量,其他各种信息指标均在此基础上产生。因此,提高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的根本是破除垄断,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缺失,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不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这在多数情况下已被证明会导致人员任命不当,强化内部人控制,加剧信息不对称。这种局面的解决有待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以形成经理人人力资本的信息,实现有效任命。资本市场可以整合企业在其他市场和内部的治理信息,通过股东“用脚投票”的形式将企业价值反映在股价上面。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只有在企业的绩效信息能够被真实传达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出来,独立中介结构正是这一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为防止中介机构同企业内部人串通伪造信息,所以,必须培育一个竞争性的中介机构市场,通过机构的长期信誉来提高机构的串通成本,从而对中介机构形成有效约束,以保证信息传递的真实性。
(二)发挥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实现政企分离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受社会的制度特征影响较大,因而形式也比较多,但可以归结为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即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法经济学派证明股权结构内生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环境,只有在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很高的环境中,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才会存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所以单边治理模式并不适合中国。因此,产权结构改革不应该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只要信息可以实现有效传递,企业治理结构就将是有效的。英美股权结构上的安排也正是同其制度体系相适应的一种信息传递机制而已。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不应该遵循股东至上的逻辑而放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股权集中和高负债率的现状也说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更为适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改变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各组织的地位和各阶层的决策地位比改变股权结构更为重要。但无论采用哪种治理模式,企业都不应该置于政府代理的框架下,直接服务于政府的多元目标而舍弃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因此,国有企业改革最直接的还是要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