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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文化危机与学术的人文之维]“羞恶之心”与道德意识的来源(摘要)
作者:倪梁康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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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依道德意识的来源,把道德意识分为所谓内在的、社会的和超越的三种;强调先天禀赋.中的道德之根是最基本的东西,它不会随民族运会的变迁而变迁,当着社会伦理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道德要求,人们就会回归具内的自有的道德之根——其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正是出于这种被孟子称其为“良知”、“良能”的依赖,作者试图论证“羞恶之心”甚至也能同“恻隐之心”一样构成他所推许的内在道德意识的先天来源。
       关键词:道德意识;羞恶之心;先天来源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2-0027-06
       这个题目“‘羞恶之心’与道德意识的来源”,“恶”在这里应该是个动词,念作“wu”而不是“e”。我们可以这样说,对自己的不当的惭愧就是“羞”,对别人的不当的愤慨就是“恶”。那么,关于道德意识的来源,我说的是一个现象学的题目。讲伦理学,一般是讲规范伦理学,是讲“应当”的问题,但我这里谈的伦理学问题不是“应当”的问题,而是一种我称之为现象学的伦理学。这个名称不是太好,因为规范伦理学应该比现象学的伦理学范围更大一点,确切一点讲,应该叫描述伦理学,或者干脆叫伦理现象学。
       那么伦理现象学讨论什么问题呢?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我们的道德意识是从哪里来的?这不是“应当”的问题,而是一个描述性的问题。我们怎样会有好坏善恶的意识呢?对这个问题有个简单的回答。我认为,我们的道德意识有三个来源。一个是内在的,发自内心的,一个是外在的,或者说是社会的,还有一个是超越的。“羞恶之心”就是内在的道德的来源,它是先天的,本能的,自然的。外在的道德意识可以包括超越的道德意识,二者都不是天生的,都是外在的,不是原来就具有的。社会道德意识是通过教育得来的,通过父母的传授、老师的培育、习俗的延续等等而获得的,是一种社会心理上的“范式”。超越的道德意识,与信仰有关。比如说,亚伯拉罕在与上帝签约时,上帝给他的第一条律令,就是“我是你的主人,你不可以信仰别的主”。所有超越的道德意识都有这个特点,首先你要有信仰,然后才可能有道德意识。米开朗基罗创作了一个摩西正在发怒的雕像。摩西为什么发怒呢?因为他看到他的族人在围着金牛起舞,表明他的族人信仰金牛神,违背了“十戒”,本来只能信仰上帝,现在却信仰别的神。超越的道德意识的前提是要有信仰。这里,我要对晓芒教授提到的“中国人没有真正的信仰”发表不同意见。佛教中的超越性是很明显的,比如色和空的分离,性和相的分离。这在道教中也有,儒教中可能弱一些。道教中“道可道非常道”的命题,是最形而上的命题,最具有超越性。我在“零与形而上学”的文章中曾经对此做过说明。
       超越的道德意识的来源是很微妙的问题,我甚至认为,它已经不是伦理学讨论的范围,是一种超伦理的东西。上帝考验亚伯拉罕,要他把自己的两个儿子杀掉献祭给上帝,而且不能告诉别人。亚伯拉罕把他的儿子骗到山上准备杀掉。当然最后没有杀掉,上帝说,“好了,我已经知道你的诚心了。”这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或者说在康德看来,他就会说这是无伦理的,实际上是超伦理。我曾经提出一个问题,即一门无神的伦理学是怎么可能的?如果没有神的话,伦理学如何可能?如果没有超越性的信念在那里,你凭什么这样做?即使是精神性的追求,比如围棋下得昏天黑地,游戏打得昏天黑地,不计任何功利,与物质生活没有任何关系,就是在玩,这也是一种追求。你过得舒舒坦坦,要什么有什么,这也是一种追求。那么这种追求凭什么说是好是坏?如果没有一个超越性的东西在后面支撑,那么所有的伦理、善恶有什么意义?按照舍勒的话说,人类的出现史、人类的历史,相对自然的历史而言,不过是滴答一秒钟。把善恶讲得再有意义,把人生讲得再有意义,也不过是延长至两秒。人类说灭亡就灭亡了,滴答一秒,自然还在,宇宙还在。如果没有超越性的追求的话,我们怎么能谈绝对的善恶,谈终极的好坏?
       为此,我想把社会道德意识的来源说得充分一点。什么是社会?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约定的。所谓约定,就是有意识的,或者无意识的,由一个民族、一个种族、一个文化所代表的那种价值。比如中国古代所讲的“孝”、“贞”。中国古代没有“正义”这个概念,但我们有“义”和“仁”,这些都可以说是社会约定的。我们今天说“贞节”,已不能算是一个褒义词,不是像古代那样要遵循的至善的东西。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孝的概念也越来越淡薄了。不过这还不是最典型的。最典型的比如同性恋,在古希腊是很自然的事,现在在美国及其他地方也很自然,但到了香港地区,到中国大陆,就还不行。这种社会约定的价值观,或者说道德意识,是随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它是约定的,这是它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
       现在有人说人心不古,人伦丧尽,那我们要有约定这个东西。孔汉思提出“全球伦理”这个概念,还有“金规则”等等。当时我就写了一篇文章,说金规则是要有基础的。因为金规则里所讲的,所有文化里都有的,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不是我所说的最基本的约定。这个社会纷争太多,我们大家坐下来,比如说各个教派,看看我们有没有一些共同的东西能够拿出来,大家都认可,我们就照着这方案来做。这是当时开全世界宗教大会的动机。儒教里有,佛教里有,基督教里有,伊斯兰教里有,甚至其他宗教里都有。所以,我们把它当作一个道德底线。霍布斯等也是从这个立场出发来提出社会契约论的。社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当然不是讲社会制度上的约定,而是讲社会道德意识方面的约定。约定之后,大家认为是对的,然后就一代一代地传下去。这就成为我们道德意识的来源,成为我们道德行为的根据。这是我所认为的来自社会的道德意识。还有一个特点,它是反思的,不是自然的。
       最后一个问题是内在的道德意识。它是内心的,本能的,生来就有的。其实人生来既非善也非恶,或者说既善也恶。在人的先天意识中,已经蕴含着一些道德意识的来源和道德意识的萌芽。比如,孟子有“四端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同情心人皆有之,这在历史上有很多例证,卢梭是一个赞成者,还有舍勒、亚当·斯密、休谟等等。在中国哲学中,就是孟子说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克剑教授在演讲中举例说明,看到一个小孩在井边爬,你的心会拎起来,每个人的心都会拎起来,也可能你是个强盗,是个杀人不眨眼的魔王,但都会想到要做些什么。“心动”,就是有同情心。我可以再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你跑到牙科诊所,当你看到医生拿着工具在“吱吱”钻病人的牙时,你会觉得自己的牙要发酸,口水都会流下来,你会觉得很难受。这就是同情心。我认为,这种同情心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根和基础。所以,孟子说的同情心是“仁”。儒家的“仁义”中,“义”便是“羞恶之心”。
       人的自然道德本能不仅仅只有同情心。还有比如母爱,哪怕这个母亲精神失常,只要是她生的孩子,她都会爱他,一个非理性的人都会做到。这也是一种本能。如果没有这种本能,动物或人,生下来就把自己的孩子吃掉,即使自然史上或许有过这种类型的动物,它们也肯定不
       能存在了。这是长期形成的种族保护的自然规律在起作用。自然本能是根本的,但不是唯一的。社会伦理比自然本能更有用,自然本能的确不会因为民族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当社会伦理已经开始变化而不能满足你的道德要求时,你就会回归道德本能。苏格拉底是最典型的例子。伦理学对良心的研究要以苏格拉底为范本。他经常说,“噢,我的神灵告诉我不要这样做。”他被判处死刑时,他的学生准备帮他逃走,他不走,他说他的神灵告诉他不要这么做。他非常注重良知,表现在他的神灵叫他不要走他就不走。这似乎有些神秘。当时雅典人说,“你倡导新神,亵渎国神。我们希腊人有国神你不信仰,你弄出个新神来蛊惑青年”,就用这个罪名判他死刑。这个国神就是当时的社会约定,“我们大家都信仰,你能不信仰吗?”但是,苏格拉底偏不信仰,他说“我有我的守护神”。这个“守护神”,即所谓的Daimonion,后来被许多心理学家、伦理学家认知为良知的最初表达。所以,此时所谓“良知”开始与孟子的观点合在一起了。什么叫“良知”?孟子把“四端”称为良知。“良知”不是说好的知识,而是说生而知之。所谓“良知”是不学而知,所谓“良能”是不习而能。
       “良知”这个概念除了同情心以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如“是非之心”、“恭敬之心”呢?刚才我说的母爱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责任要分析起来很难。比如,父亲养育家庭的责任是原初的责任,会不会是一种天然的?也就是说,作为父亲,身为男子,你生下来是不是就有一种责任?作为女子,你生下来是不是就有母爱?这个我们都暂不讨论。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羞恶之心”。如果我能找到两个“良知”,我觉得事情就会好办一点,如果能找到第三个、第四个就更好了。“羞恶之心”是不是一种良知?是不是我们所讲的自然道德意识的来源?
       “羞恶之心”在中外思想史上谈得不多,而且,它的位置非常尴尬,不上不下。它在孟子这里已经取得道德奠基的地位,也就是“仁义”中的“义”,但在后来的思想家中,列不出很多人讲“羞恶之心”。“羞恶之心”怎么是天生的东西呢?很多人要建立同情伦理学、“恻隐伦理学”,但好像没有人要建立“羞恶伦理学”。
       这里我想对克剑教授讲的“谦虚”的例子做一个补充说明。如果用我的道德意识的三个来源来区分就很简单了。自然的谦虚之心和本然的谦虚之心,是最基本的。如果是为谦虚而谦虚,或者你要为自己显得谦虚而谦虚,或者是说“你认为谦虚是好的,所以才谦虚”,这便是另一回事了。一个是第一性的,一个是第二性的。“恻隐之心”也是如此。你在路边看见一个乞丐,如果觉得他可怜给他一点钱,这是没有错的;如果此时你想到这是行善或做善事而给他钱的话,我就要说这是伪善了。因为这时你是为了自己成为善人才去施舍,这是第二性的。所以,同情、谦虚、施舍都是好事情,但此时要问一下,是出于什么道德意识才这样做?这种道德意识是哪来的?这样区分之后,可能会厘清很多问题。萨特曾提出个问题,如果我老母亲重病卧床,但我要去保家卫国,我应该做哪些事情?还有个问题,儒家的“亲亲互隐”:我的父亲犯了法,我要不要去告发他?如果用道德意识三个来源去梳理的话,我认为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自然本能角度看,最基本的是“亲亲互隐”;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当然应该告发。所以从理论上讲,这三个来源之间是有个奠基的顺序。而你怎么做,就要看这个时代里,究竟是社会伦理强过自然本能,还是自然本能强过社会伦理?在苏格拉底看来,整个雅典人都堕落了,所以,他要像马虻一样,刺激希腊城邦。在他那里,“良知”即内心道德意识,是高于社会伦理法则的。
       “羞恶之心”究竟是不是天然的?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多。“羞恶之心”、“羞恶伦理学”、“羞感现象学”,有人曾经提出来过。比如马克斯·舍勒,是胡塞尔同时代的人,也是现象学的三大家之一,他专门谈过“羞与羞感”。
       我想有必要讨论一下羞感与道德的关系,《圣经》中羞感与道德的关系已经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亚当和夏娃二人赤身裸体,并不觉得羞耻。后来,蛇诱惑他们去吃树上分别善恶的果子之后,他们俩的眼睛就明亮了,才发现自己赤身裸体,才拿无花果的叶子编成裙子穿在身上。在这里,身体羞感与道德意识是完全一致的,是同步发生的。如果我们相信《圣经》的话,可以这样说,人类除了亚当和夏娃不是天生有羞感之外,我们所有人都是天生有羞感的。因此,它也是人类的原罪,身体羞感与道德意识是完全同时发生的,是先天的宿命。当然,类似的宗教文本不能给我们一个可以把握的根据,不能提供理论上的论证。
       卢梭认为,廉耻是女性的本性和自然情感。他只说女性。当然对于身体,亚当也是害羞的,但夏娃表现得更过一点。卢梭说,虽然有些女性寡廉鲜耻,但那是因为她们的自然情感受到了践踏。一些妓女没有羞耻感,那是后天造成的,而绝大多数女人天生都有羞耻感。但是,支持“羞耻感是天生的”这种论点的,基本上是一些诗人、文学家、浪漫主义思想家。很多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对此都持否认态度。舍勒举过这样的例子,基督教派了一些牧师到非洲丛林中去传教,他们发现那里的黑人赤身裸体,并不知道羞耻。牧师说服那些女人遮住身上的性器官。后来发现,这些穿了衣服的人反而怕见人,穿着衣服,遮住性器官,她觉得羞耻。那就不能说,赤身裸体这种羞耻感是天生的。心理学家分析认为,她们穿上衣服以后,反而把她们的羞处凸现,引人留意。原始部落里的黑人妇女因为穿了衣服而害羞,而文明社会中的白人妇女因为脱了衣服而害羞。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羞感完全是后天造成的。
       在罗素时代有这样的例子。传教士把一个孤儿从原始部落带到文明社会养大,养大以后他也是要穿衣服,但他不会因为穿了衣服而感到羞耻。这表明,羞耻感是后天的。羞耻是来源于外部的道德意识,而不是来源于内部。但是,舍勒完全反对把羞感归结为教育的结果。这好像看起来很矛盾。而实际上,舍勒在试图张扬羞感的先天性时,忽略了它的显而易见的后天的内涵。他引用后天的内涵时,却说这后天的内涵是有矛盾性的,因此,羞感不是后天的。如果是后天培育的羞感,这羞感会互相矛盾、各有差别,先天的羞感是一致的、不冲突的。
       或许这里真的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就是说,羞感既是先天的,又是后天的。说它是“先天的”,是因为在人性中包含着羞感的能力。说话的能力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走路的能力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大家都知道,在印度的森林里发现过狼孩,他不会走路,不会说话。一般小孩如果五岁左右还没有学会说话,以后就基本上学不会了,如果五岁左右还没有学会走路,以后基本上也很难学会了。从这个角度看,这些能力是先天的。如果说说话是后天培养的,那么牵一只狗或猴子来教它说话,从小训练,一生下来就训练,试试看能不能教会它说话。显然不行。这是因为这两种能力既有先天的成分,也有后天的成分。我想把它称之为“潜能”和“实能”。这里的整个论证在于,羞感是一种“潜能”。但同情是一种“实能”,同情不需要教,生下来就会有。但羞感和说话、走路一样,一定要有人培养。那么,人的哪些东西是完全先天
       的呢?同情心、看的能力、发声的能力是先天的,无须教育培养的。哪些东西是先天后天掺杂的呢?羞恶心、说话的能力、走路的能力等等。所以,在人的能力中,肯定有先天与后天之分,有潜能和实能之分。
       这里,我还要引进另外一个当代德国哲学家E.图根特哈特的思考。我的想法与他的思考很接近。他有一篇文章叫《道德的概念和论证》。什么叫道德?他认为,道德意识最基本的来源就是羞耻和愤慨。他的两个德文词,Scham(译为羞耻)和Emp?rung(译为义愤,愤慨,实际上就是“恶”),正好对上孟子的“羞恶”。他说,为什么羞耻和义愤是道德意识最基本的来源呢?因为羞和恶,羞耻和愤慨,都以一个共同体所认定的价值为前提。比如说,我不会做饭,我并不会为此害羞,我下棋下得不好,也不会为此害羞,但我如果哲学做得不好,我就会为此害羞,觉得好惭愧,这是作为一个哲学人的道德意识,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哲学就做不好。这就是在一个共同体里面有一个共同认定的价值标准。中国人有中国人的价值标准,美国人有美国人的价值标准。中国人说起同性恋就觉得不当;美国人则觉得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这不是同性恋者的过错,是他的某些基因所造成的,不是他的道德问题。因此,这个共同体的价值是一个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你才能为自己损害了这种共同价值而害羞,为别人损害了共同价值而愤慨。这共同价值就是社会性的东西。这就论证了我刚才的观点:羞愧、义愤的内容是后天的。
       为什么羞感是先天的?当然这不是想在实验室里做出证明,也不是想要进行田野调查。舍勒参考了生理学的一个例证。他认为,羞感分为社会羞感和个体羞感,也分为灵魂羞感和身体羞感。这两对概念非常复杂,这里不做过多的切入。我们只讲身体羞感。身体羞感是先天的,在人与人发生交往之前就已经产生了。所以,它不是社会的,是生而有之的。这就是身体羞感理论。讲身体羞感时,常会讲到男女间的关系,或者说性伙伴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容易引起羞愧。还有一种关系,在性伙伴关系还没有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所以,一种叫作身体羞感,一种叫作里比多羞感,还有性羞感。前两种羞感都是个体的、独自的,因为还没有涉及男女或性伙伴。身体羞感可以在幼儿身上发现,“在排泄要求的压力下,幼儿已经体验害羞的冲动”;就是说,在性本能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就已经有害羞的冲动了。这是儿童心理学的一种考察。性羞感在男女之间还没有达到性成熟时,就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了。弗洛伊德早就发现了这一点。可以说,在任何社会关系还没有形成时,在任何共同体的价值还没有构成时,个体的羞愧能力就已经有了。
       但是这里要小心!如果按照舍勒的思路往下走的话,我们就过多地注重实验科学的研究了。一旦实验科学向我们证明了相反的结论,我们整个哲学的结论就要被证伪,哲学就成为伪科学。在这种情况下,将羞感的研究和伦理的结论建立在这种观察结果之上,并不是没有问题的。真正现象学反思的本质直观是否可以在这里发挥作用,取决于我们在这里能够看到的东西是否具有明见性,也就是大家都能看得见,大家都能认为的确是这样。当我们谈到羞感时,我们常常会想到两种典型的情况,一种是生理方面的,面红耳赤,不敢看人,这是最简单的一种羞愧;另一种是心灵方面的,内心惭愧和懊悔,并且有歉意,这是一种心理状态。
       这两种状态与舍勒所说的“身体羞感”和“灵魂羞感”的概念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应当大于相同性。从“生理羞感”和“心灵羞感”的现象来看,有一点基本上可以肯定。生理羞感是学不会的,尽管父母亲经常教育孩子,说“你要为此而脸红”,但没有一个小孩真正为此而脸红。你会发现一个尴尬的情况,当你想脸红时,你要表现出羞愧感,但你表现不出来。所以,生理羞感自己是没有办法控制的,它是本能性的。当然,后天的教育可以帮助你压抑生理羞感以至没有,但的确每个人生来就有生理羞感,它不是一个随“应该”和“不应该”的命令而随时可以发生的现象。生理羞感和心灵羞感,完全可以独立地出现。在众目睽睽之下,一个人可能什么事也没有做,就已经羞涩不堪。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你做了很多事情,内心充满惭愧,但你仍然面不改色。所以,这二者是不同的。心灵羞感与生理羞感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生理羞感似乎是构成一切羞感的最原初的,也是最恒定的形式,它不会在一切羞感现象中显露出来,但它是所有羞愧感的基础。
       让我们回到良心这个问题上来。我想借用康德的一种说法。康德虽然没有提出先天的道德潜能和后天的道德实能,但我认为他已经看到这一点。他说“良心”是一种道德判断。这个判断要求人们不断地返回自身,询问自身,要求以内在的东西、本己的东西作为行为是非的最终评判标准。所谓没有“良心”的人,是指不去努力地诉诸于自身,不去仔细地(gewissenhaft)倾听“内部法官之声音”的人。你要去听法官的声音,至于这法官说得对不对,康德说这要依靠理智的判断。你要去听,这就是你的良知的要求,道德的要求。康德所说的道德判断,在我看来,是指人的道德判断能力,而不是具体的道德判断内容。判断的内容由理智来决定,对还是不对。你听不听内心法官的声音,则是由你良知的能力来决定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羞感作为孟子意义上的一种良知,也应该被理解为人的道德判断能力,它在这里是以个体羞感、生理羞感的形式出现的;而道德判断的内容,则始终是以社会羞感和心灵羞感这样的方式出现的。所以,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判断内容,一个是形式,一个是内容。这与康德所说的“先天综合判断”是有点相似的。
       确定了这一点,也就确定了“羞感”以及羞感分析所具有的伦理教育意义。父母和老师在训斥孩子时常常说的“你应该为此而脸红”,实际上是一个道德命令。它的功能并不在于要求生成某种生理的羞感能力,而是要求被命令者“回到自身”,诉诸于自身,倾听自身“内部法官之声音”,由此而使这种已有的潜能得以充分的实现和展开。一个老是脸红的人是道德善良的人,至少是有道德能力的人。如果一个人做了坏事,撒了谎,脸都不红,说明他在道德上已经堕落了。但“因为什么事才脸红”,“为什么要脸红”,这与社会羞感,以及与此有内在关联的心灵羞感有关系。
       现在,我把整个思路倒过来,结论就是:第一,在人的本性中包含着先天的羞感能力,这从“性羞感”(包括身体羞感、里比多羞感)或“生理羞感”的现象中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孟子“羞恶之心,人皆有之”的命题是可以成立的。它指的是在任何共同体化之前,在没有成为任何社会中的人之前,就可以发现的先天“道德潜能”。第二,羞感中包含着后天的纳入因素。因为潜能的实现必定是后天完成或开发的,就像说话的能力一样,羞愧也要后天开发。羞恶的具体内涵,以及它所涉及的内容,也是后天教育的结果。所以“羞恶之心”是先天和后天结合的产物。第三,“羞恶之心”与“恻隐之心”是构成内在道德意识的两个重要来源。因此,我们除了依据同情伦理学之外,还可以依据羞恶伦理学。但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同情心是先天的、实能的,而“羞恶之心”是先天的道德潜能,需要后天的开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目前至少可以在自然本能中间找到两个道德意识的来源。
       作者简介:倪梁康,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