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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破除一些认识误区
作者:于成文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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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理论成果,但是,对和谐社会的一些理论问题,比如,关于提出和谐社会的现实依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关系,关于如何理解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矛盾与斗争、社会差距、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关于和谐社会与社会稳定、社会形态的关系,等等,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进一步破除这些误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基本理论;认识误区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2—0010—0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理论界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比较集中的探讨,推出了一批理论成果,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广大干部群众中间,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误区。进一步破除这些误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些认识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为我国社会不和谐才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
       中央为何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其现实依据是什么?有些人片面认为,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因为我国社会是不和谐的。
       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这是因为: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适应占据矛盾的主要方面。其次,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虽然还存在着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同人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具有对抗性,但这类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非对抗性矛盾在我国社会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再次,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最后,社会主义人际关系在总体上是和睦融洽的。因此,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
       当然,“和谐社会”是相对于不和谐现象而言的,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它是针对我国现阶段频发的各种不和谐现象、各种社会失衡甚至社会冲突而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促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步入富裕阶层的行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中国虽然走出了共同贫穷的时代,却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收入差距、地区差别、利益矛盾、腐败问题、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乃至国际贸易摩擦等矛盾和问题都客观存在。倘若任由这些矛盾和问题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和冲突,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种现实,才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社会存在不和谐的现象”与“社会不和谐”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承认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存在那些不和谐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二、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抛弃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
       有人认为,现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建设应放在中心位置,社会建设应优先于经济建设。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事实上,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要把社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不意味着要改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这是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和社会主要矛盾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最重要结论,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改革开放近30年来,正是因为我们党毫不动摇地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才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带来了今天中国的巨大变化。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但这些都是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是不可避免的。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人的基本物质利益无法得到满足,社会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最终根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物质基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党执政的主要任务和根本使命仍然是进行现代化建设,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发展要有新的思路,要与新的形势相适应。
       当然,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为经济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推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也就是说,要通过更高水平的经济发展,来促进社会和谐;又以社会的更加和谐,来保证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认为和谐社会是没有矛盾和斗争的社会
       在任何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是不能否定和抹杀的。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正视矛盾、认识矛盾、解决矛盾、化解矛盾的持续过程,是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协调和处理机制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现实的经济社会状况决定了我国社会必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干群矛盾、劳资矛盾、贫富矛盾、城乡矛盾、区域矛盾等五个方面。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是:第一,社会矛盾基本上是由结构性矛盾和利益性矛盾引起;第二,社会矛盾往往具有群体性和突发性,在极端的情况下,还
       会具有攻击性,甚至暴力性;第三,社会矛盾的发展过程具有复杂化、反复性,处理起来的难度很大;第四,处理社会矛盾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相互配合和协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
       和谐不是同斗争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排斥斗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防止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性”,以及其它科学正确的“斗争”范畴,一概加以否定和摒弃,而走上另一个极端。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基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科学认识、正确把握和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性”本来应有的作用。同时,赋予“斗争”以“竞争、奋斗、比拼、较量、交锋”等新的含义,赋予非对抗性矛盾尽可能温和、适宜、适度的“斗争”途径、手段、形式、方法,打开“斗争”的多种“通道”,给“斗争”各方以最佳出路和“共赢”结局,使之达到对各方面都有利的效果。即使在人民内部,是非曲直、真伪美丑、好坏优劣依然客观存在,也要加以区分,仍然需要一定的斗争。对于对抗性的敌我矛盾,则坚决采取克敌制胜的斗争原则和手段。比如,我国境内还存在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存在着“台独”、“藏独”和“东突独”等分裂势力以及“民运”分子、“法轮功”邪教组织,国际上还存在着妄图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敌对势力。我们不可能同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国外敌对分子讲和谐,相反,只有同他们坚决斗争,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安定和谐。
       四、认为和谐社会是没有差距的社会
       平衡或均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条件。但这种平衡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刀切”、“齐步走”,追求绝对平衡,只能是一种幻想。事实上,事物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有先有后,有高有低,波浪式、非均衡发展,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差异和差距的社会。差距产生压力,压力催生动力。没有差距的社会必然如同死水一潭,毫无生机。
       但是,非平衡不等于失衡,我们要在非平衡的努力中追求和保持相对平衡,相对平衡乃是事物存在的条件。我们党的发展观是非平衡与相对平衡相统一的发展观,在城乡关系、区域关系上,既承认差别,又主张对差别进行必要的调节,使其保持在有利全局发展的合理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事物发展的差距不能过大,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东中西部各个区域,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比较起来,城市发展更快一些,东部发展更快一些。现在的问题是出现了差距越来越扩大的趋势,这就需要加以调节,更加注重农村的发展和中西部的发展,这不仅是农村和中西部的需要,也是全国发展的需要。在区域发展战略上,邓小平提出“两个大局”的发展战略,即第一个大局,使沿海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第:二个大局,发展到一定时候,沿海要拿出更多的力量帮助内地发展。至于什么时候解决第二个大局的问题,邓小平指出:在20世纪末到达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党中央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方针,是非常及时和正确的。
       我国目前实施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的战略措施,就是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发展差距的重要措施。差距是不可能被绝对消灭的,而只能是尽力控制在一定程度和社会心理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从而把差距变成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五、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把效率放在第二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分配领域的基本方针,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来看,这样一个口号对公平的重视存在明显不足,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进行反思,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那种认为我国社会之所以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着直接联系,进而主张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颠倒过来,把公平摆在第一位、效率放在第:二位的观点,也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必须予以澄清。
       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经济是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这个基础。我们现在的政策一定不能耽误经济的发展,提到这一点并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因为平均主义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从现实角度来讲,又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稍有:不慎,便会出现“劫富济贫”的现象。平均主义一旦抬头的话,不仅仅会损坏中国经济的发动机,而且对于每个人活力的激发也会起到巨大的抑制作用。
       实际上,当前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不是因为我们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很少或者根本没有顾及社会公平造成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在公平方面做得不够而否定效率优先,而是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就是说,我们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没有变,但因目前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公平问题比较突出,所以要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在社会系统中,效率与公平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社会要正常运行,就要经常调整二者的关系,使之处于基本的平衡状态。改革开放之初,平均主义严重,效率问题突出,所以我们集中力量解决效率问题,主要办法是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今天的情况有了很大不同,利益差距较大,公平问题凸现,所以要集中力量解决公平问题,主要办法是通过发展社会事业、建立适当的财政税收制度等逐步缩小利益差距,使利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内涵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增加将会提速,有利于缩小令人不安的贫富差距。
       应当注意,效率与公平毕竟有主从关系。效率反映生产力的状况,公平反映社会关系的状况。效率是主动轮,公平是从动轮。所以,必须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调节公平问题,也就是要在保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发展解决社会关系的不和谐问题。还应当明白,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统一于适当的社会利益差距。差距太小,效率低下,动力不足,社会不能正常发展;而差距太大,有失公平,矛盾突出,社会同样难以正常发展。差距太小,会出现平均主义,对有能力者也不公平;而差距太大,影响多数人的积极性,同样会降低效率。在这里,效率与公平又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所以,过分强调拉开差距或缩小差距都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深入研究社会利益差距的阈值,以此制定科学的政策,保证社会系统健康
       稳定地发展。
       六、认为稳定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但一个稳定的社会不一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没有稳定也就没有发展,稳定压倒一切。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始终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1987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谈了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他说:“中国不能乱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1989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反复申明:“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一定要坚持改革开放,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希望。但是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环境。”“离开国家的稳定就谈不上改革和开放。”3月,邓小平在与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再次强调:“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不讲,反而好像输了理。要放出一个信号:中国不允许乱。”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我们仍然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这是因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带来政治、经济、文化运作的变化和秩序的调整,没有稳定就不可能获得发展。因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必须从稳定出发,在稳定中求发展。
       仅仅稳定还构不成和谐,稳定还要和活力、有序相结合,才能构成和谐。首先,只有充满活力,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解放思想,首先在农村打破僵化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使中国农民这一最广大群体的活力得到充分发挥。接着乡镇企业的崛起、个体经济的发展、“三资”企业的进人,国内市场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经济特区的试办和沿海地区特殊政策的灵活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一个充满活力、进取向上、社会祥和的中国开始展现在世界面前。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生产持续快速增长,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程度显著提高,经济国际化水平大大增强,人民生活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这些都来源于我们理论创新的活力、体制创新的活力、科技创新的活力。
       其次,社会稳定不是“万马齐喑”,不是一潭死水.也不是一种完全静止的情形,而是指社会运行系统处于一种相对有序的状态。邓小平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和谐社会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塞缪尔·P·亨廷顿就认为,传统社会是个高秩序、超稳定的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时时伴随着动乱发生的可能。当新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合法性建立后,社会就告别以动乱为标志的漫长动员期或现代化时期,从而进入现代性社会,社会进入有序运行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要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就必须通过改革建立完善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不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我们逐步步入现代性社会,从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础。
       在社会转型期,稳定仍然是实现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社会转型期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它不会必然地将人们对不满的宣泄、建设性的批评等正当的表达行为视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相反,它会越来越重视上述行为在充当“安全阀”、“出气孔”和“心理发泄与倾诉”等方面的功能,以一种动态的、具有张力的、多元的秩序观代替静态的、无矛盾的、一元化的秩序观。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稳定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条件,满足人民的需要,进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即在稳定中求发展,以发展求和谐。同时,只有处在组织程度较高的状态下,通过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使有着不同利益和要求的群体和个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七、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种社会形态,只是一种社会状态,即是指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自身的身心等各方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是历史的,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水平的和谐。和谐社会有传统的和谐社会和现代的和谐社会,它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其它社会形态。历史事实表明,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和谐社会的状态,即社会的各种要素、各个层面的相互协调稳定。在封建社会的一些时期,比如中国的汉朝和唐朝的鼎盛时期,社会就曾呈现出一种和谐的状态,这是传统的和谐社会。显然,我们现在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现代的和谐社会。现代的和谐社会与传统的和谐社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的和谐社会往往是以牺牲个体的利益来换取社会和谐的局面,它不可能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也不可能形成一个“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现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即是“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本”、“以无数个具体的个体人为本”的社会。因此,现代的和谐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能够激发社会的活力,使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现,使社会呈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其次,传统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少数社会群体和少数人剥夺大多数社会群体和大多数人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社会的维系只能靠强行的军事控制和行政控制来进行,这样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可持续的。现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同弱势群体生活处境的改善两者之间同步化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许多差别和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还不可能实现高标准的和谐。因此,我们对现阶段社会和谐的认识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立足于现实,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实现人类的崇高理想,需要长期的艰苦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