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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理性对待企业社会责任
作者:龙 新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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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实证分析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不是空洞的宣言,它的价值理念蕴涵在《公司法》中,通过相关的条款予以体现。对企业社会责任不应该只进行纯理论性的法条解读,有必要将其与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联系起来,做到理性的对待企业社会责任,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实施。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理论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5-0070-03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分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征评”及系列研究基础上,通过了国内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草案》,并发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宣言》。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明确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弄清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做到理性的对待企业社会责任。
       一、我国《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之梳理
       (一)概念界定与问题说明
       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5条第1款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似乎已经为学界此前几年“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画上了一个满的句号。但在实践操作中,企业社会责任做为一个舶来品,是否可行,在许多人的头脑中可能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在条文表述方面除了在第5条第1款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外,在其他的条文表述中并没有提及任何与社会责任相关的字眼。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对《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认。在承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国内学者在如何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做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在梳理和分析这些条款之前,需要对所涉及的概念与相关问题作基本的交代。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目前,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在此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则是指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利益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
       第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极为广泛,因而对企业所负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难以作出全面的规定。因此,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尚无统一的界定。综合许多学者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一般而言应该包括如下几项内容:1.对员工的责任。2.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债权人的责任。4.对社区和环境的责任。5.对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责任。
       (二)《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梳理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蕴涵了许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系统梳理和分析,可以得知《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条款大致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的条款。在《公司法》中有如下条款规定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类:公司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条款。在《公司法》中有如下条款间接的规定了公司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类: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条款。在《公司法》中有如下条款规定了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口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对《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相关理论评析
       通过对《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梳理和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一)《公司法》在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时,原则性条款过多,具体的法律规则条款太少,操作性不强
       新《公司法》虽然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列人总则条款,
       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就职工监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伹《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条款,具体的法律规则条款却很少。尤其是在公司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责任,只能从总则中分析出来。因此,缺乏现实的操作性。而《公司法》对债权人方面的社会责任规定得比较全面,因此,有必要借鉴《公司法》对债权人方面的规定,在《公司法》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的条款方面予以细化。
       (二)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缺位,《公司法》在此方面缺乏对社会责任相应的惩罚保障机制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公司法》在规定公司对员工、消费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条款的同时,并没有在法律责任上规定相对应的惩罚机制,缺乏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善。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可以想象:在一个企业社会责任保障机制健全的国家中,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缺乏企业社会责任保障机制的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却可能付出代价。那么当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进而不承担社会责任。在惩罚机制上,如果对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自利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公司自觉自愿的承担社会责任。而目前在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条款,而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使其没有现实的操作性,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样,就导致了法律有规定却无法执行的情况。
       三、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实施
       在正确认识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后,如何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实施就成了理性对待企业社会责任的题中之意。具体来说,应该从如下方面人手,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施。
       (一)加强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全面,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很多情况下是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的自律行为。在我国,任何重要的社会活动,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很难在全社会形成深远的影响。而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倡导和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将是社会责任实施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制订、健全与企业社会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推动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因此。立法机构必须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除了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外,还要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到相关法律之中,如对公司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等。最终形成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劳动法》、《雇员工资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使这些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构成公司经营的刚性底线。
       2.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惩罚制度。在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惩罚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公司自觉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遵守者得到保护,违背者受到惩罚,增大违背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交易成本”时。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政府与公司的“双向互动”机制,共同努力积极推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合法适当的干预模式,对公司进行谨慎干预,从而正确引导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政府要在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保护公司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的应有秩序,积极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公司则应自觉守法,要从内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对自己的经营思想、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
       (三)各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实践看,工会在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工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应更积极地参与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要主动对公司提出具体的社会责任要求。另外,要充分发挥其他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组织在推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不少国家的做法,这其中不乏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一些非政府组织过去数年间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做过大量有益的工作,特别是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对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的角度来看,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活动中来,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伹往往也是直接和间接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责任单位。在我国,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却没有对其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承担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尽管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经做了一些规定,但不能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却有着不小的差距,使得法律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公司各方面素质的行为规范,把企业追求的经济价值取向与道德价值取向相统一,使企业能够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企业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東与驱动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企业应在不违背其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自身和社会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 莫仲宁
       作者简介:龙新(1984-),男,湖南常德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