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收入分配的视角解读经济和谐
作者:胡 莹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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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收入分配问题出发,探讨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诸多经济环节中的利益关系和其它矛盾。以收入分配问题为切入点去理解经济和谐的具体要求和实现经济和谐的途径,对于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收入分配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收入分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和谐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4-0058-03
实现经济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收入分配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收入分配问题为切入点去理解经济和谐的具体要求和实现经济和谐的途径,从收入分配问题出发去理清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中的利益关系和其它矛盾,才能够从人民群众的根本物质利益着手,实现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一、收入分配自身的和谐
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是在这样的国内背景下提出的:一方面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时的主要矛盾在新世纪新阶段有了新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和社会成为一个有机运行的系统。在这样的国内背景下,收入分配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才能称之为和谐。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分配所应具有的主要特征。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现阶段和谐分配的根本标准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并且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的分配制度,也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收入分配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必须能够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效率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分配所应具有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将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的分配才是和谐分配。我们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没有变,但因目前收入差距较大,所以要更加注重解决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平均主义严重,所以要集中力量解决分配效率问题,主要办法是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今天的情况有了很大不同,利益差距较大,公平问题凸现,所以要集中力量解决公平问题,尤其是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统一于适当的社会利益差距。
合理的收入差距不仅应当存在于个人之间,也应当存在于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在广大的农村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位于收入分配等级中下层的居民人数要远远多于城市和发达地区。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农民是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大农民的日子好过了、素质提高了,广大农村形成安定祥和的局面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会更加牢固。”对于具备生存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因地制宜地实行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方式;对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则实行易地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建立救助制度。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欠发达地区人民的收入水平等问题,也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关系范畴还强调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国家和企业、国家和个人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利益激励制度既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也为劳动者自身带来更多的物质收益。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真正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协调企业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一直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主线。合理确定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尺度,使企业收入和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是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其根本原则应该是始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力紧张以及中央财力集中度不够理想。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的指导思想之下,中央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仍带有很鲜明的行政特征。
二、收入分配与生产之间的和谐
就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主要持以下两个基本观点:第一,生产决定分配。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即生产工具的分配方式决定了收入分配的特定形式。同时,生产出来的产品构成了分配的客观对象,它决定了分配的内容。“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第二,分配制约生产。分配方式合理与否,影响着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生产性的分配推动再生产的正常运行。这些观点为研究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
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和谐首先体现在分配具有与生产要求相符合、相一致的历史特性,这是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历史关系。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分配关系本身是生产关系产生的,并且是从另一个角度表现的生产关系本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而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勾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的基本框架:“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拉开了收入差距,这在最近几年内尤为显得突出。在这样的形势下,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应当更加关注公平问题,进而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构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前提也还是强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直接将“促进共同富裕”写入文件,并强调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生产决定分配的另一层含义是指生产与分配之间的物质关系。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公平的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基础。邓小平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江泽民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胡锦涛强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所讲的都是这个道理。经济和谐与整个社会的和谐都必须建立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基础上。
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和谐还体现在分配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生产的正常运行。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载体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来自科学的企业分配制
度和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中,过去用平均主义的做法来实行按劳分配,伤害了一部分人的积极性。之后改为岗薪制、年薪制、基薪加提成制,从不同程度上对量化劳动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这些分配方式是在缺乏各自基础的条件下制定的。比如,年薪制是对经营者采取的分配方式,那么必须有选择经营者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而我们目前对经营者的选择大多还是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年薪制对他们只是利益,风险相对于利益要小得多。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劳资关系问题。当代资本主义企业工人的工资和职员的薪金,一般是在劳资谈判中通过劳资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和调整。美国用收入分享制和职工股份所有制作为摆脱“滞胀”和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手段,它反映着战后资本主义企业产权关系和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一面。这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收入分配与交换之间的和谐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劳动报酬和要素报酬都是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实现的,只有在公正的规则下进行市场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人民所不满的并不是由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所造成的合理的收入差距,相反,这类收入差距的存在恰恰表明了分配的公平。广大人民群众所不满的是由权钱交易和各类灰色收入所带来的非法收入。确立严格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强化对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应依法行使职权,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从而创建竞争性市场结构和促进经营者行为合法化,这样才能在公平的市场交换环境中实现合理而和谐的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实行按劳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产资料归社会集体共同占有的可能性条件,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二是消除了商品经济的现实条件,直接把个别劳动当作社会劳动以劳动时间为尺度进行分配。在我国,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虽然具备了第一个可能条件,但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生产者的劳动仍是个别劳动,直接以个别劳动时间为尺度进行按劳分配是不现实的。公有制企业在缺少按劳分配的现实性条件下,首先要使自己的商品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价值并取得利润,才有可能对劳动成果进行按劳分配。马克思所说的“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在企业内部或效益相同的企业中才可能实现。公有制企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活力,才能在市场交换中实现按劳分配。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一个完备、规范的要素交换市场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必要条件。多年来,要素市场的基本架构与形式已初步建立,但迄今为止在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与土地市场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行政控制力量。这就使市场交换机制和要素价格的决定机制的作用受到很大的扭曲,从而使要素配置的过程和方向经常脱离。要素报酬是其财产权收益的形式之一,要素市场的问题实质是各种要素所有者的财产权利问题。只要行政权力的管制和垄断进入要素市场,它就不仅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和畸形的要素报酬体系,而且一定会导致寻租盛行、腐败丛生的结果,以至损害社会公正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全和规范要素市场,确立使要素的市场化得以充分实现并充分保障要素所有者财产权利的体制条件,是改革攻坚的基本方向。
从发育程度上来讲,我国的商品交换市场要高于要素市场。但是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着历史性的“先天不足”,即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交换之间的价格“剪刀差”,分配与交换明显脱节。这是造成我国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的剪刀差政策通过对农业剩余的过度抽取,在一定时期内加速了工业化进程,使我国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的工业化水平。由于剪刀差过大,把农业部门创造的价值转移过多,农产品价格很低,使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获利微乎其微,甚至赔本,农业就丧失了自我积累能力。农民收入低,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当工业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时,正确的政策取向应为尽可能快地缩小剪刀差乃至消除剪刀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新世纪新阶段,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向缩小剪刀差和城乡差距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四、收入分配与消费之间的和谐
消费是分配结果的体现,收入差距的变化对消费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收入分配差距推动了消费品结构升级替代的进程,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逐步拉开的收入差距,为改变消费结构、加大高级消费品的比例提供了一定的拉力。消费结构中高级消费品比例的扩大,不仅仅是生活水平提高的问题,也是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消费结构中高级消费品比例不断扩大,生产扩张的空间也因此增大,经济增长就成为一种自然的结果。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是这一增长逻辑的条件之一。但这一事实不会长期存在。1995年之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回落,从1996年的9.8%降至2001年的7.3%。当经济发展带动经济规模增大到一定程度后,经济增长的继续实现就不可能依靠一部分高收入者对高级消费品的消费来带动了,而是要求更多的人能够消费得起高级消费品。这需要改变收入分配差距的状况,在高收入水平上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化。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的生产过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加深,严重地制约了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反过来,消费的内在动力不足也会制约经济增长,影响到可供分配的总量。缩小收入差距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分配与消费之间的和谐的必要条件。
构建和谐社会最直接的动因在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消费反映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再分配过程中,为了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需要在住房、医疗和教育这三个主要的消费领域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 就住宅消费来说,随着整个社会领域贫富差距的扩大,居民住房苦乐不均的现象日益显现,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我国最低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很高,2005年达到了22.69,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35%,而同年我国最高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则低至2.45,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6%。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房价收入比的差距在加速扩大,2000年最低收入户房价收入比是最高收入户的5倍,2001年扩大到5.4倍,2003年扩大到8.5倍,2004年又扩大到8.9倍,2005年进一步扩大到9.25倍。政府应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建立公平合理的补贴制度,这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
医疗消费是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点。在医疗保障问题上,让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这是体现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应有之义。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的印度,在宪法中把全民享受公费医疗作为一项宪法制度,并实现了全民公费医疗。转型中的俄罗斯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但全民公费医疗与免费教育制度却得以保留。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概括为“广覆盖不广,低水平太低”。我国目前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为5.6%,在发展中国家并不算低,但政府在其间的支出仅占15%左右,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教育是分配效应最强的消费领域。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个人劳动收入差距的格局。过于市场化的教育体制必然会陷入“马太效应”的怪圈,进一步恶化个人收入差距。我国公立高校目前采取政府和个人分担教育费用的方式,一个高校学生一年要交纳几千元学费,这对低收入家庭是难以承受的。根本的解决还是要确立一种由公正理论指导的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机制。
责任编辑 余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