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政治学研究]五保村建设是社会制度正义的实践诠释
作者:陈文庆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近年来,广西基层组织在赈济灾民的过程中成功的摸索出建设五保村,集中供养五保户的新模式。如果从社会制度视角审视这一模式,五保村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实践诠释,文章从社会管理的目的、利益的分配与补偿、社会合作、公民地位四个方面探讨五保村建设所体现的社会制度正义性。  关键词:五保村;社会制度;正义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1-0062-03
       广西近年来成功的探索出一个“国家扶持,政府指导,村委负责,就村而建,一户一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五保户供养的新模式。这一模式发展非常迅速,从2001年起至2006年6月,已建成五保村5589个,入住五保老人8万多人。Ⅲ五保村建设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各级党政领导和民政部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值得总结,在实践上值得推广的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的典型范式。一些哲学、社会学家也撰文诠释这一由广西基层组织发明和创造出来的五保户供养新模式的意义,认为这是我党基层组织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切入点,是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为此,广西五保村建设获2005—2006年“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笔者认为,如果从社会制度视角审视,五保村建设还是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实践诠释。
       
       一
       正义是社会存在的首要价值,正义来源于社会制度的性质。人们通过社会关系的方式联结在一起,其目的是使尽可能多的甚至全体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管理进一步确保、扩大基本利益和基本权利。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首先要看它的制度性质,它的组织和管理的目的是否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否真正推进大多数或全体公民的利益。正如柏拉图所说国家建立的目标不是为了某个阶级而是为了全体公民,因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罗尔斯也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设计是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这种大多数人的自由和平等也是以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发展和利益增进做为归宿的。因而在社会主义阶段,其制度的正义性必然体现在它的制度性质上。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优越的社会制度最根本的体现在它的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贫穷落后、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正是因为有这一最终目标,要衡量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然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成果。因而关注、扶助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国国情出发,我们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思路,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整个社会利益总量提高,“蛋糕”确实做大了,但是,个人利益不会自动的随着社会整体利益总额的增大而增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出现了利益分配的差距。如农村中的五保户就处于这种收益低、生活困难的状况。尽管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是重视五保户供养问题,但是由于五保户居住分散,特别是大多数五保老人居住在农村和边远山区,管理相当困难,再加上联产承包以后,农村基层组织由于集体经济相对弱化,村提留集体资金困难等原因在当地的影响力也相对下降,致使农村社会福利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五保户的供养上,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但没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反而略有下降。据统计,广西经济状况好的县每月仅给五保户发放30元生活费(含实物折款),经济差的县每人每月只发5至10元生活费。这些农村中无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生活于社会贫困线下,是极度的弱势群体。仅靠他们自己的力量是不可能改变生活的状况的。而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通过政府,通过制度建设,使这部分人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才能解决这部分最弱势最贫困的群体的生存问题,让他们“老有所养,居有其屋,乐有其所,病有所医”。也正是因为我国各级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把它作为衡量社会制度合理与正义与否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我们的基层组织才在实际行动上致力于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可见五保村的建设不仅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切入点,也是在新的时期,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自觉调整社会利益的实际行动。事实上,是对什么是合理的、正义的、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上的诠释。
       二
       社会制度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在一个合理的,正义的、理想的社会中,每个人享有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历史的、个人的原因,使人们的社会地位,拥有的发展条件不尽相同,必然存在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均等的现象。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承认人的差别的存在,认为人一出生就有先天的差异,而先天有差异必然会导致人们享有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别。罗尔斯也认为,人生前景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必然存在收益上的差距。罗尔斯主张通过利益补偿的方式,即通过制度调节,使其结果能给予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能得到补偿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方式取决于所有制性质。实现公有制是克服、避免两极分化的制度前提和根本保证。一个制度正义的社会,可以通过分配,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收益的差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更可以自觉的通过制度的安排,合理的解决利益的差别问题。五保村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就是通过社会福利的方式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差别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使最少受惠者通过社会救助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五保村村民的收益不是个人劳动所得,他们的日常生活大部分开支来源于财政支持和福利资金的资助。如广西民政厅和财政厅有联合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起,确保每一五保对象每年获得帮助不少于187.5公斤大米,6公斤油,360元定额补助金。为此,单单是2004年广西财政就拿出2000万元用于五保户的生活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转移支付和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所得。广西民政厅负责人表示还要加大对五保村建设的资助支持力度,使之作为一项“建得起、保得住,能发展”的事业。广西区人民政府还认识到五保村建设涉及较多的贫困人群,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提出要把五保村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事实上,广西的一些基层组织已经把这项民心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了。如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在救济因洪水致使房屋倒塌的受灾村民时,深深感受到五保户生存状况的困境,率先在当地建设五保新村。市委、市政府看到这是救济五保户的有效方式,决定在全市推广这一模式。2003年7月为推进五保村建设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四个一”的推进方案,即由市委以文件的方式,做出一个建设五保村的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五保老人人数和分布情况的调研活动,只要附近有10个五保老人以上的地方就建一个五
       保村;选取五保村建设做得好的县开好一个现场会,要求全市各县(区)县(区)长,必须到会,并签订建设五保村的责任状;组织一次全面建设五保村的大行动,掀起五保村建设热潮。可见,五保村建设不是一般的慈善活动,不是一个暂时的救助方式,而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长期的、扶助农村弱势群体的有效机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尽管从目前来看,它涉及的人口数量较小,即使是在全国推广也只是一部分人群,因为全国五保户大约是700多万到500多万,占全国人口不到1%。但是要考虑到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推进,老龄人口不断扩大;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企业转制,也会出现部分待业下岗人口。如果把整个需要社会救济的弱势人口数量加起来,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我们通过社会调节把五保户这一最贫困、最弱势的人群的生活问题解决好,就让其它的弱势群体看到希望,同时政府对这部分人的关注也引起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注意,唤起人们的良知,促使他们去关爱贫困的人群。通过转移支付和社会救助使社会中这一群体得到利益补偿,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利益分配上是力求公平的,在目前,至少力求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
       社会制度的正义还体现在良好的社会合作体系上。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不同,在于它是有理性的组织良好的生活共同体。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都能理性的意识到通过有效的社会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可能过上更好的社会生活。由此,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通过合作解决一些问题,人们在考虑自身利益时,也可能会关注周围的、特别是自己身边的人群的利益。当然,这种对他人利益的关注有时是不自觉的,有时只是潜在的,但是有一点人们对自己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是不可能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的。当以政府的名义,有组织的引导人们去关心贫困、落后人口的生存问题时,往往可以形成一种社会合力,通过各方参与,尽快、尽最大的努力解决问题。这种合力如果能有效的发挥,即说明社会的组织体系和合作体系是良好的,生存于其中的人都可以从中感受到被关怀的温暖,体会到集体合作的力量。五保村的建设不是孤立的政府行为,而是国家扶持,政府指导,村委负责,多方参与的合作体系。如五保村建设首先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完全依靠财政拨款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特别是西部的落后地区,因而广西的基层组织就充分发挥了社会多方合作的作用,积极筹建五保村。比如广西贺州市在2002年五保村建设起步时期,当时全市财政收入是6.26亿元,在全区财政收入总量的排名是倒数第二,贺州市根据统计按每10位五保老人就近建一个五保村的规定,要建700多个,大约要投入资金1亿元左右,这个1亿元对贺州有限的财政收入不是一个小数目,要占去贺州财政收入的1/6,对贺州来说是个很大的问题。于是市委市政府通过“六个一点”来筹办这件事:即市财政以奖代拨奖励一点;县(区)财政出一点;争取自治区民政厅资助一点;挂村单位帮扶一点;村民义务献地献料和投工投劳帮一点;社会募捐一点。由于发动工作做得好,多方参与,建设资金投入此原来预计少,实际现金支出6520万元。2005年6月份在昭平县召开的五保村现场会上,贺州市委就五保村的建设提出的实现三个转变的意见中,其中之一就是由行政主导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虽然五保村是一个社会合作扶助的对象,但是,五保村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产生良好的推进作用,是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的办法。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的保障方式都是“养儿防老”,由家庭子女承担养老送终的责任,“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而五保村建设,解决了五保户养老送终的基本问题,让广大农民看到即使没有子女也一样可以安度晚年,这对于改变多子多福的陈旧观念,使人们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这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农村也得到了弘扬,使得农村社会更加安定团结,社会的组织合作体系更为合理。
       四
       社会制度的正义还直接反映在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上。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尽可能地从公民地位的平等性来评价社会体系的,因为,社会地位的平等是收入与财富分配是否平等的前提。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都应该得到保证,而且,只有每个人都是一个与别人平等的公民,都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作为分配的基本单位占有一个确定的地位,才可能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被考虑到。社会主义制度因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在制度上确保了社会成员的政治上的平等地位,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五保户与任何阶层的公民一样都是平等自由的公民,理所当然的要让他们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五保村的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为五保户这一最弱势的群体搭起了一个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平台。在近期对五保村村民的访谈中,五保老人无一例外的认为这是党和国家的关心,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好。五保村的建设不是一般的施舍和救济,而是把五保老人视为平等的公民的救助。五保村的建设和管理充分的考虑到老人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利益。充分尊重、保护个人权益。如五保村选址,考虑到中国农村历来有安土慎迁的观念,老人们轻易是不会离开自己生活的村寨的,因而五保村一般建在自然村里,是村中之村,入住的老人是“离家不离村”,仍然生活在语言相通,习俗相同,观念相近的自然村寨中,而且,五保村的设计是一户一室,另外配备集体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既保证老人有一个独立的自我空间,又使老人有一个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共同活动区域。五保村实行的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主,社会扶助为辅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在财产和利益的保护上,通过村委会和入住五保老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老人个人财产,个人收入的产权归属;入住五保村的老人仍可以自由耕种自己的责任田,对原有的财产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就目前来看,广西各地的五保村入住率非常高,基本上达到100%,而且都是老人主动,自愿的要求人住。有些地方,五保村刚刚启建,就有老人天天到工地看,时常到乡政府,村委会要求人住。这种五保户集中供养的新模式不是简单地把五保老人集中,而是首先把五保老人当作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公民来对待,是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经济救助。老人的人格独立,行动自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是社会正义制度合理性、正义性的体现。
       责任编辑 陈新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