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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一个审判品牌的诞生
作者:陈宝传

《人民文学》 2004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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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是一个晶牌聚集的地方,普通百姓张口就可以喊出海尔、海信等几个牌子来。市北区法院是青岛地因的一个基层法院,法院不大,人员不多,案件却很多,连续三年超过万件,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中,他们却打造了一个让老百姓竖起大拇指的工作品牌,这就是社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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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2午年初,刚到市北法院担任院长一年多一点时间的王志平提出:我们不能只是办案,如果当一个办案匠,冷冰冰地办案,我们的案子越多,老百姓对法院就越冷淡,要记住我们是人民的法官,要多办一些让老百姓翘大拇指的事情,我们要多想一些点子,让老百姓感到法官不仅会办案,而旦会为老百姓办事!我们的法官多到社区走一走,看一看,听一听,思路就宽了。
       这些话放在现在很好理解,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是一种责任。法官也不例外。但是两年以前,司法为民的观念没有人提及,大家在谈到司法为民的时候,往往要引经据典,生怕不小心,被扣上违背审判规律的帽子。那个时候有的法官认为社会服务就是社会事务,法官参与社会事务会影响公正,会削弱法官的尊严和权威。就地开庭费时费力也削弱了法庭的威严。的确,很长时间,到街道开庭的民事案件很少了。
       王志平院长给大家算了一笔账:市北法院仅仅是民事案件就有5000多件,如果单纯办案, 5000个案件只是个数量而已,如果我们到社区开庭,开展法律宣传,5000个案件就是5000次法律教育,就按每次10人参加旁听,也是50000人的听众,就占到辖区人口的十分之一,这是没有资本投入的一笔大收益,为此付出一点心血是值得的。
       这仅仅是一笔表面的账,但是市北法院民事审判的法官们还是很受启发。因为法官们对辖区的情况很了解,2002年初,市北法院的辖区内真正的社区只有一个,那就是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社区服务中心,担负传统职能的街道居委会主任们甚至还不知道什么叫社区。司法审判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抓住社区建设方兴未艾的机遇,让法官进入社区,对社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机会稍纵即逝,机遇可遇难求。法院党组面 临的是这样的局面:民事审判十分繁重,社区建设正在兴起,社区审判思路初显,是按部就班地探索研究,还是超前一步,大胆试创?
       决策者们选择了后者,法院党组提出:统一思想,尽早组织实施。
       两年以前,关于审判工作和社区建设如何结合的课题对一个基层法院来讲是新鲜的,没有借鉴的经验。但是敏锐的市北法院还是很快就确立了这样的结合点:社区巡回法官。名称只有6个字,但是内涵却很丰富,甚至很超前。这决不是简简单单的法官到社区开庭,更不是迎合一次社会时尚,而是赋予法官一个新的职能,巡回法官的工作不能再威居在审判庭之上,而是以一个崭新的角色,履行新的职能。
       市北法院把社区巡回法官职能定位在五个方面:就地开庭,宣传法制;指导社区的调解工作,建立规范的民间调解新机制;指导、规范民间调解文书;定期培训人民调解员;在审判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进行调解的文书以民事证据予以确认。
       很快,市北法院制订了社区巡回法官工作意见。这个意见,为社区巡回法官的职能、选拔和工作方式等进行定位。在民事审判会议上,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郑延荣宣读了这个意见。全体民事审判法官第一次对社区巡回法官有了全面的认识。大家对这个方案几乎是异口同声的认可,虽然感到新奇,也感到有压力,但是非常平静和自然地接受了这一新鲜事物。
       而社区巡回法官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官,还有社区,真正要推动工作的开展,单靠法院是不行的。分管民事审判的郑延荣副院长带着自己精心策划的工作思路,到政法委,到人大,用郑延荣的话讲是汇报工作,市北区人大法工委的梁主任十分幽默地说:这不是汇报工作思路,这是主动请签军令状。在场的人大领导说:可以看出来,社区巡回法官工作启动,你们法院动了脑筋。你们汇报思路,想让人大给尚方宝剑,社区巡回法官身份本身还是法官,不用另行任命,只要有利于社区百姓,人大的尚方宝剑不需要寻找,我们人大要送剑上门。政法委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李文清副书记说了8个字:求之不得,雪中送炭。
       有了政法委和人大领导的支持,市jC法院的社区法官选拔工作紧锣密鼓,很快进人了程序。法院提出:为了保证社区法官依法指导调解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选拔的社区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政治素质好。能够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好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敏锐的政治鉴别力。二要业务水平高。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具有审判资格,能够熟练地驾驭庭审活动,对所审理的案件有较好的判解能力;三要服务意识好。热爱社区服务工作,善于联系和沟通社区居民,能够为社区法制建设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院领导对社区法官的具体选拔不是没有担心,这毕竟不是竞争一个领导岗位,而是争抢工作量,在大量的审判任务面前,只要成为一名社区法官就要比别人多付出几倍的工作,竞争无疑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但是选择势在必行,宣读社区法官工作意见之后,不到一天的时间,所有民事审判法官都报了名,大家说得很实在。有的说:真要是竞争个庭长职位,咱不行,但是竞争社区法官纯粹是一个义务,咱不能落在别人的后面。也有的说:社区法官是一项新事物,年轻法官就要支持新事物,不断磨练自己。
       16名社区法官在层层选拔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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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筹备一旦就绪,社区巡回法官立马投人工作。延安路法庭的社区巡回法官的动作最快,用庭长杨祥恩的话讲就是我们要争头功。社区巡回法官工作意见刚一实施,延安路法庭就把法庭搬到了街道楼院。
       第一个案件的主办人是社区法官徐立亭,该案是一起房屋迁让案,原告是一位三级残疾人,被告是下岗特困职工,案件特别在原告是被告的嫂子,被告是原告的小叔子,叔嫂关系、房屋纠纷,特殊的身份,加上涉及住房大事,案件一立案在当地就引起了邻里的关注。徐立亭法官和大家一合计,最后决定此案在当事人所在地——威海路居委会公开开庭审理。
       当地群众从来没听说过法官到大院开庭的事,更没有见过。开庭当天,大爷大妈、叔叔阿姨 们搬着小凳子;早就板板正正坐好了,把不太宽敞的临街场地,堵了个水泄不通。
       开庭进行得很顺利,作为原告的嫂子要求小叔子腾让出房屋,而小叔子下岗多年,生活困难没有条件倒房,事实很清楚,解决起来很困难。就在审判庭合议期间,原告却说:就这样吧,我不告了。然后,撤回了起诉。法官宣布同意原告撤诉,休庭的时候,有几位大爷大妈开始鼓掌。等法官解释清楚什么叫撤诉的时候,很多人竖起了大拇指。有的说:嫂子和小叔子,说到底还是一家人,撤诉最好。有的说:把事摊在桌面上,说说心里话,就把矛盾解决了,挺好。旁听的居委会干部们纷纷表态:以前光听说法官公堂上审理案件,没有听说还有什么社区法官,今天亲眼看到社区法官的开庭,感到法院审案子,很重视证据,很公正,以后凡是市北法院的案件,无论是寻找当事人还是出庭做见证,只要需要,我们居委会一定积极协助、全力配合。
       社区巡回法官第一案件成功的审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少居委会主任把电话打到了法庭,有的开门见山,张口就喊:能不能把审判庭也搬到我们的居委会,也让我们的群众饱一饱眼福,长一长见识。
       杨祥恩庭长很激动,应当说他是一个“老法庭;’了,办过的民事案件上千件,社会群众对他们这样拥护,他还是第一次感受到。他没有沉浸在满足和成功中,老百姓们对社区法官的态度让他在思考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社区法官的工作怎样去纵深发展。十个案件就地审理获得成功,但是一个模式、一个程序下来,社区法官的职能就会形成一个定势,那就是社区法官就是到社区开庭的法官,那样势必就限制了社区法官的工作范围。
       一直关注着社区法官工作的王志平院长对社区巡回法官们的首次成功表示了祝贺,称赞同志们开局不错,但是还须努力。王志平提出:社区法官最大的特点是离百姓更近了,如此近距离诉讼的优势还需要不断探索。
       直接参加了旁听的分管院长郑延荣在庭审工作结束后,就地和参加旁听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政法委副书记李文清、人大法工委主任梁新军和青岛中级法院民五庭的庭长王积戎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的结果,社区法官的第一个特点“零距离”诉讼就产生了。这群务实干事的领导,把零距离诉讼特点作为一个要求,要求社区法官们与群众零距离——心连心,与当事人零距离——面对面,把自己的知识、技巧和热情风采零距离地层现在大庭广众之下,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正义。
       市北法院所在的青岛市市北区,面积28.6平方公里,人口50余万,是青岛市人口密集度最大的一个区,也是青岛市的老城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居民纠纷多。单单是延安路法庭辖区内就有30多个社区居委会,到一个居委会开庭就要联系办事处、居委会,就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事先要选择开庭场地、制作横幅、放置音响、维护秩序等等,一个法庭十几个人要忙得团团转!
       但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社区法官们把对当事人行动不便以及涉及家庭隐私的案件,采取上门开庭的方式,将“零距离”诉讼真正落到实处。社区法官王卫青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是一起十分特别的案件,原、被告的关系很特别,祖孙关系;原被告的纠纷很特别,丧葬费纠纷;原被告的身份很特别,原告是智力残疾儿童,被告是白发老人。原告的父母已离婚,不久前父亲因病去世,经指定,其母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原告的父亲去世以后,被告领取了丧葬费、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抚恤费及原告的抚养费等约九千余元,原告的母亲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这些钱,但被告称儿子离婚后才去世,所有钱都应是自己的,双方僵持不下。王卫青法官把案件放在残疾儿童家中开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他们明白了亲情无价。最后,被告不仅拿出了九千余元,还专程回家取来原告所住房屋的房单交给原告的母亲,一家人和好如初。原告的母亲激动地说:“是社区法官为我们双方挽留住了人间亲情,要不我们早就成为仇人了。”
       该秘密的就秘密,该公开的就公开。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区法官们就大张旗鼓。原告刘某、刁某与被告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案情是被告刁某某长期虐待妻子,其妻子最终自杀身亡。原告刘某和刁某作为死者的母亲和女儿各自以继承人的身份将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案件在社区公开审理中,查明被告刁某 某确有虐待被继承人的事实,遂依法判决剥夺被告刁某某的继承权,由两原告继承死者的全部财产。整个庭审从举证、质证到认证,庭审程序公正公平,当庭做出判决,说理透彻,语言清晰,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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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大家对社区法官的零距离诉讼津津乐道的时候,王志平院长召集社区法官们召开了第一次社区法官工作会议,王院长的讲话给社区法官工作加了“三点不行”。第一个不行,就是社区法官光到街道开庭不行,业务单一,不符合社区法官的初衷;第二个不行,就是社区法官工作不出新招不行,对所审理的案件要讲究延伸服务,让老百姓感到社区法官的与众不同,让他们直接感受到法官的睿智、刚正、风采;第三个不行,就是社区法官搞短期行为不行,要放眼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从长计议,有计划,有步骤,要不断总结和探索,而不能停滞不前。
       虽然谈的是“三个不行”,参加社区法官工作的同志们还是豁然开朗,既然是不行,我们就开动脑筋,变弱势为强项,不断深化。
       社区法官把服务的对象定到了社区的另一类群体,就是老弱病残。建立了弱势群体预约立案制度,对地处偏远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未成年人、孤儿,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肢体残疾人,身患病症正在住院的病人等进行预约立案。符合预约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拨打预约电话,在电话中说明自己的情况,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由,并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法庭接到预约立案的请求电话后,安排有关人员到预约人家中或医院等,对当事人提供的诉状、证据进行审查,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减少往返路程;对家庭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在审理老年人案件中,社区法官们重点提出保护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社区法官方和才在处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得知原告已八十高龄且双目失明,行动不便,被告是其小儿子,为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家庭关系尽量和谐,审判员两次来到老人家中了解情况,查明纠纷的原因,原来被告是因为出海,无法按期回家交纳赡养费,又和其他几个子女因分房产生矛盾,不愿让他们代交。老人在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理解并原谅了儿子,撤回了起诉。一场可能激化的家庭矛盾通过审判员耐心细致的处理得到缓和。
       
       史燕同志在处理一件离婚案中,被告(女方)系高位截瘫,和原告(男方)虽未举行婚礼,未共同生活,但双方因是否退还订亲礼产生争执,被告抵触情绪很大,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到被告行动不便,为了方便其参加诉讼,史燕同志就地办案,三次到被告家中,了解案情、送达文书、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最终将案件调解结案,两位当事人都感动地握着她的手说:“女法官,谢谢您,您真是我们的知心人,我们给您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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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标山路居委会是——个地处青岛老城区的居委会,东家长李家短的事让李主任闹心,好话说尽了,办法用光了,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什么楼上扔东西打了人,楼下关了水闸没有水,儿媳不赡养公婆,儿子不争气赌博等,这样的事够不上一盘菜;居委会居中搞说和,好听的是说和,不好听的是搅和,真要是和法官那样说一不二,居委会的工作就有权威了,工作起来也就好做了。
       这一点,郑延荣副院长很清楚,他对居委会的调解工作这样认为: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之一,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工作,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调解水平,被认为是和稀泥,不管事,这是很正常的。但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是有法可依的,关键的因素是,法院如何依照职能和职权,促使居委会的调解规范化,然后提高权威性。
       按照郑延荣的思路,市北法院从提高居委会调解的艺术和严肃性出发,在区人大的指导下,成立了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办公室,目的就是帮助居委会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辅导居委会调解员运用法律调解纠纷,以此赢得老百姓的信任,提高居委会的调解威望。
       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办公室成立的那天,是 2002年的9月,那一天,没有锣鼓喧天,连个正规的会场也没有,把居委会的主任们集中在社区的一个广场上,主持人和发言人都是站着的。作 为主角,郑延荣副院长发言,他简明扼要地告诉居委会的主任们,居委会的调解很重要,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不违背法律,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可调节的效力,,一句话,居委会的调解很管用。
       郑延荣副院长的话讲完了,居委会主任们立刻就感到有了靠山,因为法院的副院长都说了,居委会的调解管用,也管事,有了这两样,起码可以撑腰壮胆!当法院把指导调解办公室的牌子挂在了利津路社区的时候,当地的居民感到这个事很新鲜,不少人驻足打听。居委会调解员看到法院把牌子定点在他们的管区,也感到有法院作依靠,腰板硬了许多,调解起来也感到底气足了。而其他社区的调解主任们除了羡慕,就是羡慕了。
       指导调解办公室的牌子挂出来了,当然要办实事。社区法官们把指导培训工作提到了具体议程上来。
       但是培训坯只是初步的,只是简明地告诉遇到麻烦的居委会主任如何去办,基本是面授机宜,但是对居委会主任们来说这可是真招数,真管用。如延安路社区居委会调解一起赡养案件,老人的三个儿子在居委会吵吵闹闹,根本不听调解员的劝说,调解员拿出了杀手锏,说:我们调解员都是受过法院系统指导和培训的,你们到法院,我就是证人,你们的态度我也要记录在案,法院很重视我们的证据。老人的三个儿子没有想到居委会调解员还有这么高的法律素质,信服地接受了调解。
        居委会的主任们尝到了甜头,积极性就极大地调动起来了,提出的问题也就多了起来,并且越来越专业,比如婚姻法都规定了些啥,夫妻财产到底怎么分割,什么是相邻关系,对子女的抚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等等。
       对于这样的问题,作为社区法官的带头人,杨祥恩庭长很注意收集,他知道这就是社区法官的动向,群众的需求就是工作的动力。他把情况都及时向区委政法委、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汇报。汇报的同时当然有着他的打算,一份加强对居委会主任培训的方案同时也摆到了领导们的面前。
       教育培训拉开了帷幕。曾经给不少人上过课的郑延荣副院长自己称,真是老马列遇上新问题,教育培训的对象太复杂了,最高学历是本科,文盲也有一小批;年龄大的近七十,年龄小的不足三十;如同在农村给混合班的孩子上课,接受能力参差不齐,不是七上八下,而是天上地下。
       社区法官们选择小班授课,明知这样费时费力,但是这样可以保证一点效果。2002年10月份,市北区延安路街道办事处的会议室,第一次小范围的授课开始了。杨祥恩庭长形象地说:这如同讲党课,培养骨干,培养力量,让他们成为将来可以燎原的星星。虽然是比喻,但也说明了一点,社区法官们没有轻视这次讲课。40多位人民调解员,静静坐在课堂上。他们没有想到,作为人民调解员要重新走进课堂,接受法律学习,一边.是新奇,一边是焦急,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课,但是居委会的大爷大娘们还是听明白了,法官们讲的都是实例,加上一点法律解释,一听都懂。
        人民调解员所从事的工作就是调解,为了给调解员更多的感性认识,社区法官们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案件,特别是注意旁听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通过开庭,把法律知识、法律程序等问题统统灌输给了人民调解员,许多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之后,感到掌握了调解的办法,可以灵活运用到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实践证明,示范调解工作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参加旁听的人民调解员直接掌握了法律规定,了解了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调解员们说:没有法院的示范,光凭我们自己摸索经验,不知道啥时候才能搞好调解,法院的示范调解真好。
       调解示范的功夫没有白费,在人民调解员掌握了调解的墓本程序和技巧以后,社区法官抓住时机,工作重点指向了更深的层次,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开庭的重要证据,如果不规范,不科学,证据价值就会得到损坏,有的就无法被法院所采信,人民调解员所付出的努力就付之东流,人民法官的培训和指导也就白费。
       标山路社区一位老人因子女不赡养她,多次找到社区居委会,要求调解一下。后来多次调解,子女却不断反悔,折腾得老人丧失了生活信心。在法院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把老人和子女召集到居委会,再次调解,最后形成了一个比较规范 的调解书,让双方签字。当双方看到居委会规范的调解书后,从此也规规矩矩地依照人民调解书来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有了规范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委员会的第一步,只有法院的认定,居委会的调解书才会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而一旦居委会的调解书的效力得到最终的认可,居委会的调解权威也就树立起来了。社区法官们不放过任何机会,大胆地认定居委会的调解效力,在青岛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居委会的大爷大妈们当然也就欢呼雀跃,感到自己的调解工作没有白费。
       那是2003年5月21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认定:本市夹岭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房屋分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2002年1月9日,原告王珍华与被告王君玉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起诉到市北法院,社区法官王卫青了解到其中具有居委会做出的调解协议,就自告奋勇地把案件揽到自己的名下。审判中,发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王熙禄系夫妻关系。原、被告房屋纠纷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夹岭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坐落于福岭小区K区2号楼3单元103户房屋建筑面积60.9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夹岭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原告及其子女王美芳、王爱玲、王美红、王美香、王君玉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夹岭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签订上述协议后,又补充证明,2002年1月9日签协议时,上述协议签订人一致协商同意 B区5号楼2单元602户房屋建筑面积83.82平方米、K区3号楼3单元502户房屋建筑面积 69.53平方米归被告所有。
       王卫青认真审查了案件,开庭中调查发现,原夹岭沟村116号房屋建成前的老房三间系原告与王熙禄共同财产,但该房屋于1985年受台风影响倒塌已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原夹岭沟村116号房屋系被告申请宅基地重新建造,其面积比原老房面积扩大,两者不属同一财产,且此时王熙禄已去世,故原夹岭沟村116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被告享有,该房屋拆迁后分得的新房三处,所有权亦未发生变化。原告没有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以推翻调解协议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内容,其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要求按照调解协议进行房屋确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王卫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判决,判令坐落于青岛市福岭小区K区2号楼3单元103户房屋归原告王珍华所有。
       这是青岛市首例判决居(村)委会所做出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当然在青岛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居委会主任们第一次感到,自己的调解工作效力还真的不小, 自己手中的权力真的不可小瞧!
       心细的社区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居委会的办公室连一张像样的报纸都没有,也没有一点像样的档案,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社区法官们为全区106个居委会订阅了《法制日报》和部分《人民法院报》,为比较规范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法律档案,只要来访群众提出了法律问题,要求社区居委会调解员立即做好记录,一旦出现纠纷或矛盾,就可以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及时了解社区居委会发生的纠纷情况,为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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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16日上午,青岛市委副书记黄学军同志在青岛中级法院院长任群先同志的陪同下,到市北法院进行工作调研。在延安路法庭,当任群先院长说延安路法庭在指导社区调解工作方面很有成绩时,黄学军副书记非常认真地说:那我们就学习一下法庭的工作经验。杨祥恩庭长对法官“零距离调解”、“零距离服务”的做法进行了汇报。黄学军副书记十分满意。他指出:送法进社区,服务于基层群众,是一件大事,也是件好事,是好事,就要办得更好,方法要更多,效果要更好。他鼓励法官进一步大胆探讨,在指导墓层调解工作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
       8月14日,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刘家琛同志,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玉华、青岛中级法院院长任群先同志的陪同下,到市北区法院稿调查研究。
        刘家琛同志强调:基层法院面临的大量诉讼纠纷,工作中千万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事前要做群众的习作,一到法庭就激化了,判决一下达,新的矛盾就产生了,一场官司十年仇,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法官一定要从中国的特点考虑,在老百姓的心中,有时亲情大于法,情、理、法的关系要处理好。法院要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
       刘家琛说:80%的案件在基层,法庭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法庭工作不扎实,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工作量,上级法院就不能拿出大量的时间审理大案要案,中级法院也不能摆脱大量的上诉案件,分散了精力。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庭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把好第一道关口。
       当听到社区法官工作的时候,刘家琛说:好,好,这个社区法官是个工作的创新。他认真拿着本子记了起来。
       陪同调查研究的青岛市北区委书记马世忠说:法院的案件少是好事,证明我们辖区的矛盾少,社会的法制环境好。这是最大的经济效益。有了这样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区委多为法院拨点经费就是了,法院的从优待警问题就解决了。
       刘家琛同志说:十年以前,我写了一本书就叫《诉讼价值论》,社区法官工作是诉讼价值论的最好例证,社区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好方向。你们要继续探索,出好经验,让各地法院来学习学习。
       从抗日战争时期在田间地头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今天市北区法院社区法官倡导的“零距离”服务模式,尽管时代不同,具体的办案方式也不尽相同,但二者的共同意义在于凸现人民利益指向,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消除了普通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与法律之间的隔膜与距离,使他们同样可以感受到法律阳光的照耀,有着永远独特的价值和魅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牢记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一切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勇于创新,不懈探索,他们一定能够构筑起一道坚实的社区法律阳光工程。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