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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与当前中国的农地流转
作者:杨沛英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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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研究了地租问题,其中有许多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一般规律的分析,如地租形式演进的机制、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的关系、土地资源配置的特点及使用流转中的利益关系等,这些理论对诠释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变迁趋势及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 级差地租理论; 土地承包权; 农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 A81;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283(2007)04-0015-08
       收稿日期: 2006-12-18
       作者简介: 杨沛英(1953—),男,陕西大荔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三农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自从土地承包到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以来,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步伐日渐加快,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凸现,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内容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转让、转包、出租、抵押、入股联营、地块互换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加以解决。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研究分析了土地及其产出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和利润再分配过程,揭示了农业部门不同于其他经济部门的本质特征,与当前中国农业生产领域及土地资源配置中的许多实质问题密切相关。认真研究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正确处理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和流转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任何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资本主义地租就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资本主义农业中租地农业资本家经营面积相同质量不同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这就表现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有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表现为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级差地租Ⅰ)。而连续追加投资于同一块土地形成的不同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称之为级差地租第二形式(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区别,在客观上是由于对土地的两种不同投资方法引起的。级差地租Ⅰ,是以不同地块的肥力和位置的差别为条件;而级差地租Ⅱ,除了这种差别外,还以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级差地租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时,讲了两个因素。一个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即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土地距离市场的远近,以及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而引起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另一个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即在土地有限的基础上形成的土地经营的资本主义垄断。马克思假定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一样,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售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农业资本家才能获得平均利润,从而才肯投资于农业。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一部分农业资本家租种了优、中等地,就会排斥其他资本家再利用它,而其他资本家只能在劣等地上进行耕种。在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下,种植劣等地的资本家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样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必须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农业资本家把等量资本投资在优等地和中等地上,比投资在劣等地上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便形成了优等地和中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在平均利润之外,还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交纳给土地所有者。这就是级差地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根源。在农业中,只有当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同时与土地经营的垄断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级差地租才会形成。
       首先,级差地租产生的自然条件
       第一,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带来的级差地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能够不断地提高土地的人工肥力,各类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可以逐渐改变。但是,人们不可能完全改变土地的自然肥力。对于土质、降雨量、气温等气候条件的差别,人类在一定的时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是长期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土地级差收入也是存在的。下面以陕西境内汉水、渭河、延河流域可灌溉农田粮食作物产量与收益情况作一比较,看看因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造成的级差收入状况(见表1,数字是作者依据经验数据为逻辑推理需要而设定的)。
       从表1可看出,投资于汉水流域水浇地的等量投资,可以获得比延河流域水浇地多260元的收益。就其所涵盖的普遍意义而言,也可以说耕种优等地的农户要比耕种劣等地的农户每亩要多收入260元,投资于劣等地的等量投资比优等地要损失260元的经济收益。
       第二,从土地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来看,级差收入现阶段依然存在,而且由于运输成本的上升变得更加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加快,新兴工业区和新建城市不断涌现,城镇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使原来农产品产地与消费市场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另外新建了大批商业网点和批发市场,使农民销售农产品更加方便,但由销售距离而引起的土地级差收入依然存在。
       我们假定同一纬度上不同地区的土地肥沃程度相同,土地产出一样多,但由于距离市场远近不同,把农产品从生产地点运到销售市场要付出运输费用会完全不同,从而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也会不同。距离市场最近的农民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边远地区的农民会造成经济损失。按吨公里0.8元运价计算,离市场200公里外的地区每吨农产品要支出160元运费,而距离市场仅10公里的近郊地区,支出的运费每吨只有8元(不含装卸费),两相比较收入差距152元。从陕西关中地区土地出租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收入差距也是较为可信的。例如,西安市近郊土地出租每亩年租金在600元以上,而距离西安160公里的澄城县,每亩年租金平均不到200元钱。
       第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对土地追加投资,投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差别也是存在的。这决定了各农业生产单位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集约化水平不同而引起土地产出率的不同,各农户之间会因为投资的不同而产生的额外经济收益或额外经济损失,由此会造成土地级差地租的第二种形式。例如,农民在粗放经营条件下,每亩地投资200元,生产1000斤农产品,每斤农产品价格0.46元,平均利润率为30%,200元投资得60元。在集约经营条件下,农民追加投资200元,结果多产出800斤农产品,出售得368元,扣除了成本和平均利润后,获得收益108元(368-200-60=108)。这108元就是由于集约化程度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讲的级差地租产生的三个自然条件,在人类不同社会制度下,都是客观存在的。马克思说的级差地租发生的自然条件,也是社会主义下级差
       地租发生的自然条件。这是因为,资本主义下的级差地租和社会主义下的级差地租,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的物质基础(即马克思说的潜在的级差地租)都是一样的,都是劳动和土地结合过程中产生的级差劳动产品。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土地转租现象,其利益补偿也表现为地租和级差地租形式。所以,社会主义下土地级差地租发生的自然基础,依然是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土地距离市场位置的差别和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差别。
       其次,土地级差地租发生的社会条件和原因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社会原因时,着重讲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土地的有限性和社会对农产品的绝对需要;另一个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马克思认为土地是商品,但与一般的商品性质有所不同,他指出:“资本化的地租会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以及土地会和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的事实”。土地的一般商品属性决定了土地让渡和转移过程中要有利益补偿。他同时指出,自然形式的土地虽然没有凝结人类劳动,不是商品,但由于土地供给缺乏弹性,具有垄断性,导致了地租的产生,从而使自然土地这种无价值的东西取得了价格形式。马克思的这些分析,对我们理解当前中国土地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土地的有限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的有限性无疑是存在的。我国建国以来虽然开垦了几亿亩土地,但由于工业建设和城市用地,由于人口的盲目增长,使土地有限性而带来的矛盾不仅没有缓和,而且变得更为突出。人均耕地面积由解放初的人均2.7亩下降到2004年的人均1.4亩。截至2004年,人均占有粮食只有430多公斤。同时,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需要将愈来愈大,而可供开垦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的有限性问题不可能消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一切农业资源,不仅要耕种优等地和中等地,而且要耕种劣等地。这样,就出现了级差地租产生的第一个社会条件,即社会对农产品的刚性增长要求人们必须利用所有的土地资源,而土地的肥沃程度在客观上是不一样的。
       第二,土地的垄断经营。在我国现阶段,显然不存在西方式的土地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但土地一般经营垄断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把所有的土地都管起来全国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必然要分成各个不同的生产单位来管理。现阶段便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和支配,多数农户仍保守地、平均地守护着自己的承包地,这是一种新型的类似于所有权的经营垄断。从积极意义上说,这种垄断排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主和农业资本家的双重剥削,改变了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者分离的情况。从消极方面看,却保留了土地垄断经营,反而使土地的垄断性更牢固了。这种新型的土地经营垄断的存在就是现阶段地租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那些占有优等地的农户还能够利用优越的土地生产力在土地转租中得到更高的地租,从而获得更多的级差收益。这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的土地经营垄断实现自己所有权和经营分配权的一种经济形式。它虽然不同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所包含的雇佣剥削关系,但经济内涵是一样的。
       马克思曾经认为,在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存在土地的级差收入的。他说:“较劣土地所费的劳动量,无论如何不会像在资产阶级社会一样发生作用。以致对较优地(的产品),也必须有更多的劳动作为报酬。宁可说四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三级土地,三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二级土地,最后,二级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一级土地;所以,全部由土地所有者吞食的资本,将被用来使农业的劳动平均化,并减少农业上使用的总劳动量。”
       马克思讲的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指的是:(1) 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没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之分。(2) 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我国当下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多种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长期存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势必要长期存在的社会主义。这就使得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打上价值量的标记,使得土地的级差收入有可能通过级差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级差地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存在,不仅有其直接的社会原因,而且还有其存在的经济土壤和经济机制,这就是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
       二、 级差地租的来源及按劣等地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社会价值的必要性
       (一)级差地租的来源
       从表面上看起来,级差地租好像完全是较好的农业经营条件特别是土地条件带来的,和农业生产者的劳动无关。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的抽象劳动。级差地租既然是社会主义下土地级差剩余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那它无疑也是农业劳动者抽象劳动的凝结。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农业中没有那种不消耗劳动而生产出产品的土地,也没有那种不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农产品。马克思曾经详细地批判过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三位一体”公式,批判过“土地是地租的源泉”的谬论。马克思说:“在一种使用价值、一种物质产品例如小麦的形成上,土地是当作生产要素来发生作用的。但它和小麦价值的生产无关。在价值体现为小麦的限度内,小麦只是当作一定量物质化的社会劳动来看的。”这就是说,农产品中所凝结的价值要素来源于农业生产中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而不是土地的自然力。尽管土地在农产品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财富之母”,有“额外的丰度”,但当作价值生产过程,它只是一个决定性的生产要素,而不是农产品价值要素的源泉,不构成价值要素的实体。所以,级差收入的源泉是劳动,而不是较好的土地经营条件。在级差地租的生产中,较好的土地经营条件是被当作额外的生产力,当作加强的劳动要素来发生作用的。因而,它在同时间内比同种的社会平均劳动,创造出了更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仅是人们劳动的场所,更是生物生长发育的温床,因而土地当作农作物生产要素发生作用时,具有一种伸张力。马克思曾经讲到:“劳动力和土地,是财富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当资本把这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合并到自己身上的时候,它就获得了一种伸张力。这种力,允许资本的积累要素,超出那个表面上像是由资本本身大小而定的界限。”
       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其他一切生产资料是不同的。这种生产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加入了不费一分钱的自然力,使生产者的劳动作用于它身上时,会产生一种额外的丰度。因而在农业生产中,劳动和劳动生产率、劳动量和劳动产品中体现的价值量,不是按等比例的关系增长和减少的。同量的劳动,在不同的土地上或不同的年景下,会产生高低非常悬殊的使用价值。同是1000个农业劳动日,在土质、气候、水利等条件较好的土地上,可以生产出3万斤谷物,而在土质、气候和水利等条件差的土地上,可能只生产1万斤谷物。所付出的劳动量是一样的,都是1000个劳动日,但生产的使用价值却相差3倍之多。1000个劳动
       日所累积的抽象劳动,在前者体现在3万斤谷物的使用价值上,在后者体现在1万斤谷物的使用价值上。从总和的价值量来看,两者没有差距,但从单位产品内所涵的价值量来看,两者的差距却是很大的。前者的个别价值远远低于后者。这两种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构成了级差地租产生的基础,从而使具有较好的农业经营条件的农民,在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中,能够获得较高的级差收入。
       综上所述,可见较好的农业经营条件和农产品的价值生产没有关系,在价值生产中不增加半点价值分子。但在农产品的使用价值生产中却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当作额外的生产力或加强了的劳动要素发生作用的。这种额外的生产力是级差收入产生的自然基础。我们在看待级差地租来源的问题时,一方面要坚持劳动是级差收入的源泉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另一方面又要看到较好的土地经营条件这一级差地租的自然基础。即使是再好的土地条件,如果离开了人类的耕耘和采集,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自然之神为人类提供的土地资源,任何形式的种植业都是不能开展的,级差地租当然也无从谈起。级差地租的量决定于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价值和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同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价值,经市场价值尺度相比后的结果:个别价值越低,级差收入的量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二) 按照劣等地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社会价值的必要性
       较好的土地经营条件下生产的农产品和较差的土地经营条件下生产的农产品,单位产品内所包含的个别价值量是有很大差距的。但如果没有农产品的交换过程,两者之间在个别价值上的差额是绝对不会实现的。只有在交换中并且只有在交换中形成的社会价值这一尺度下,农产品个别价值的差距才能表现出来,级差地租也才能发生和实现。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但它的实现却发生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级差地租的量不仅决定于农产品个别价值的高低,而且还决定于农产品社会价值的高低。所以,要真正弄清级差地租的量,还必须研究农产品社会价值的形成问题。
       农产品社会价值应该以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还是应该以劣等地上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这是研究农产品生产、流通及价值形成问题需要专门讨论的课题。在工业中,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指在中等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的基础上,生产某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农业中,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不能由平均的劳动消耗或平均的农产品成本来核算,只能按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或劣等地的生产成本来决定。这是因为农业是以生物为经营对象的露天工厂,受自然环境的限制较大。农业生产和土地联系在一起,而土地具有区域性和有限性。这就决定了在农业生产中,不能在平均利润的调节下任意改变投资方向,也不能无限制地开辟新的投资场所。在工业中,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可以不断被创造,生产可以无限地扩大,在农业中就做不到这一点。土地是有限的,土地不能被当作生产资料去无限的创造,这就迫使人们必须把所有的土地资源都利用起来,不仅要耕种优等地,而且要耕种中等地和劣等地。这样一来,就构成了按劣等地上的劳动消耗决定农产品社会价值的客观必要性。农产品社会价值的最低限度,应当使所有的农业生产单位包括经营劣等地的农户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的农业生产单位能够顺利进行正常生产,从而维持劣等地农业的简单再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如果让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仍像工业品一样,按照中等生产条件的劳动消耗来决定,势必造成经营劣等地的农户亏本种田的情况。
       我国农产品的价格体系是在计划经济和小农生产的基础上形成的,和它的社会价值有很大差距。在解放后的几次农产品价格大调整中,一直以中等生产条件和中等生产水平的平均生产成本为依据,没有以劣等地正常经营条件下的生产成本为依据。因而我国农产品的社会价值长期低于劣等地上的生产成本,经营劣等地的农民实际上一直是亏本种田的,这种状况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
       农产品社会价值形成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决定农产品社会价值形成的,不单是按照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来决定社会平均价值这一必然性,还存在由于农业经营水平和生产者主观努力程度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高低问题。另外,还有农产品供求状况对其社会价值的影响,因而不能简单的把劣等地上的劳动消耗和农产品的社会必要价值等同起来。较坏的农业经营条件有不可克服的必然性,而经营不善却没有客观必然性。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不能迁就由于经营不善而引起的“亏本”问题,不能把落后生产单位的生产费用当作社会必要生产费用。农产品社会价值形成应该是客观的自然的形成过程,像市场流动的无数交换长河中自由定价那样,在社会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交换价格,而不是在办公室里靠单纯核算成本来制定价格。
       按理说,农产品的自由市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社会价值。但在多年的实践中,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实际上行使着社会价值的职能。尽管农民在决定土地耕作计划时,往往把自由市场中的价格作为核算盈余的依据,但从整个社会来讲,充当农产品社会价值职能的仍然是国家制定的价格标准。这是因为粮食价格到现在仍然是由国家来调控的,而粮食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农产品。这种人为干预的农产品价格体系是不合理的,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导致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业自身积累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马克思说:“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农业生产单位,是存在着马克思所讲的状况的。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状况继续存在下去的危险性,应该尽快解决不合理的农产品价格问题。
       三、 依据级差地租理论调节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用市场机制推进土地流转和集中
       上文提到,当代中国农民虽然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实际上赋予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那农户就不仅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而且也获得了土地的转让权和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是占有土地还是使用土地,都要求在经济上体现其自身价值,而实现形式一般都采取地租形式,因而在我国当前的农地流转中,不仅存在地租,而且存在级差地租。所以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调节土地流转中利益关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需的。这种必要性不仅表现在农耕地流转和农产品定价方面,而且也表现在土地转让(即土地变相买卖)方面。假定大城市郊区的农民出让一亩地可能获得100万元收入,而边远县区征用一亩地仅补偿二三万元,这种差异如果长时期内不在政策上予以调节,对土地使用效益的提高及实施节约耕地的国策是不利的。
       1 农地以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形式有偿流转,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环境下,资本追求利润的本能,可使土地这一资本要素不断地流
       转,不断的优化配置,同时可使土地资源在不断流转中实现增值或变荒芜为财富,从而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和利益关系的明晰化。
       在我国的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民实际上和工人一样,是真正的无产者。没有自己的土地,也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当时政策规定农户不能购置大型农机具,不能养耕牛,一段时期内连人力车也不能拥有。农民只能作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依附在集体的土地上共同劳动,劳动成果按工分分配,每个工日(10个工分)只能分到几分到几角钱。农民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利,也没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实际上不能成其为市场中独立活动的当事人。因而在当时设想土地流转和出租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以后,土地承包到户,农民成为独立活动的当事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了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成果的享用权。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转包,农民已成为土地的主人,从而使土地流转并参与市场交易成为可能,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出现成为必然。在土地承包权的纵向交易即流转中,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土地,农户必须分摊原集体承担的公民义务和农村基层组织运转费用,地租以“乡统筹、村提留”的形式出现。现在“乡统筹、村提留”大多数地方明着不搞了,但承包户对集体公有土地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变;在土地承包权的横向交易中,农业用途情况下大多数以地租的形式进行转租,非农化使用大多数采取的是拍卖60—70年的使用权租期的形式。
       2 农地以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形式有偿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需要
       我国农村今日之落后,关键是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城乡差别的实质是生产方式之差别。一小块一小块的农田,参差不齐的庄稼,茫然无助的农民群众和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经营。这与高楼林立、商厦棋布、自动化流水作业线、无人化工厂的工业生产方式形成强烈的反差,与飞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极不适应,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低下,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美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年生产粮食16万斤,我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生产粮食3 900斤,每斤粮食赚1角钱,美国农民净收入是1.6万元;中国农民每斤赚2角钱,纯收入仅780元钱。两者比较,收入差距可想而知。因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实现农业产业化、企业化经营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扩大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以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中为前提,而要加快土地流转和集中,就必须准确调节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即按人头平均发包土地。这种状况短时期内不会改变,中央文件规定这种承包关系30年不变。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再通过土地共耕制和农业生产资料“归大堆”的办法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但也不能任由小生产方式长期存在。我们必须寻求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的途径,利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利益补偿机制加速土地集中是最直接最便利的办法。而引入地租和级差地租补偿形式,用土地价值的平均分配代替对土地自然形态的平均占有,是最具传统最容易让农民接受的做法。
       应该看到,家庭承包经营并非天然地要导致土地的碎化,导致土地碎化的原因是对土地自然形态的平均主义占有心理。家庭承包经营是针对改革前土地“归大堆”与共耕制的反向操作,因而多数社区采取了按人承包、好坏地搭配、平均分割土地的极端主义做法,但这不是家庭承包经营题中必有之义。平均分割土地的根源是按人口自然增减分配土地,这种分配方式和市场经济以效益为核心的配置原则是相悖的。人口变动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如果按人口变数调整土地,那将会没完没了。如果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办法,附之以土地使用价值的平均分配代替对土地自然形态平均占有的分配方式,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便会自动修正土地使用中的悖论的。事实上这些年土地流转一直在悄然地进行着,规模经营在发展着,存在着农地的“隐形市场化”。经济规律以它那看不见的手指挥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只要我们科学合理的调节土地流转和集中时的利益矛盾,用土地潜在价值和土地价格的平均占有,代替对土地自然形态的平均分割,土地流转和集中就会顺利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便会早日到来。
       3 土地以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形式有偿流转,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不少地方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是“送地”,这种用透支子孙后代利益的办法换来的招商引资,是一种“集体非理性”经济行为,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从理论上讲,中央政府容易下决心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地方政府则容易持消极态度,事实也是如此。地方政府为什么对搞“开发区”、“城市广场”和“百米大道”总是乐此不疲,因为没有市场形成的土地价格的制约,搞“形象工程”成本低。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质,改变土地资源由权利配置的局面,让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作用,是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的惟一出路。为了保护耕地,使丧失土地的农民获得生活保障和就业支持,必须在土地级差收益的分配上做文章,下决心改变土地资源配置在权力干预和商业利益诱惑下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要把现在村集体乡政府占有的土地出让权和收益享有权完全拿掉,让农户直接参与土地转让与受让方的谈判或交易。现在的制度弊端容易导致村委会的干部越过农户拿集体土地进行交易,越俎代庖。不把村集体乡政府控制土地交易的权力拿掉,农村不得安宁。这个改革不搞,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强农耕地保护和管理只是一句空话。按照上述改革办法,我国工商业发展和公用事业发展的土地利用成本将显著提高,将影响到工商资本的积累速度和国家基本建设的发展。但是,从国家长远利益看,这是好事。我国耕地数量少,农民人数多,用一般的行政办法不能抑制耕地的过快流失。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农耕地资源的严重短缺,危及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导致经济发展的危机和社会危机。
       可知我国农地依据地租和级差地租原理进行流转,不论从实践还是理论层面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要做到规范运行、进而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还需要对土地权益进一步明晰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实际上赋予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支配权。但问题是,这种权力是应该被视为“事权”还是“物权”,这个问题需要在理论层面上予以探讨。实际上理论界早在十多年前就展开了土地承包权物权性的研究。王卫国早在1997出版的《中国土地权力研究》一书的有关章节中就界定了农地承包权的物权性问题;王小映对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徐汉明提出“将土地使用权置换为一定周期内的土地特有产权,以土地特有产权为纽带,渐进性的推进我国农业现代企业制度”[5];刘凤芹、谢适汀在《农地制度与和约选择》一文中,认为明晰产权是土地制度建设的关键。因为“合约的存在依赖于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产权特性导致了权力的不同组合,从而导致了可供选择的众多的合约安排”。这些观点和理论,对指导我国农地流转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了有效推进农地依据马克思地租和级差地租的理论集中和流转,逐渐实现我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我们应该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要承认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质,承认它的财产功能。所谓财产功能是指土地具有像其他财产一样的流动性和处置权。要使土地这一不动产流动起来,加入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之中。国外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有5种形式:一是强行剥夺。如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通过剥夺农民土地实现土地集中;二是通过土地买卖和重新分配。美国和其他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通过土地买卖和重新分配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三是国家收购然后出租。西欧、日本等农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在工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后,采取收购小农户土地然后出售、出租给大农场的办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四是通过市场机制逐步演变。德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通过逐步演变实现了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到现代农业经营的庄园制度的土地集中;五是通过合作化集中土地。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和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采取这种方式集中土地。我国当前农民占有土地的制度非常特别,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剥夺剥夺者之后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合作化基础上合作制成员之间土地权益的明晰化。
       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土地的级差收益连年递增,而农民在土地转移中所获甚少,这是土地权益不明晰而带来的直接后果。随着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加强,农民家庭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资源的财产性质日趋明朗。特别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规定承包权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允许土地转包、使用权可有偿转让以后,农地的物权性质和财产功能将会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形式将会不断扩展,土地借助于市场的力量逐步集中的速度将会加快。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最终将会确立。
       第二, 在承认土地承包权物性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收益股金化。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以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前提,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是“均田制”,这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是相悖的。为了使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不受影响,同时保留他们现有的平均占有土地的常态,应该使农民承包的土地在物权化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化、货币化,从而形成代表土地实物和收益分配权的股金证,然后让土地股金依据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自由流转。农民不论走到哪里,不论是在家务农还是进城打工,对土地股金的享权权不变,并且依据股金的多少,参加土地年度收益的分红。用土地股金的平均分配代替对土地自然形态的平均占有。社区内转出人口(只限死亡、出嫁和转出户口的人,不包括外出的非农人员)的股金让给新出生的人和嫁入的人,通过股金证的重新分配解决“生要增、死要减”的矛盾。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由于人口变动而引起的土地小调整问题,有利于解决土地人为碎化问题。同时也会使离土离乡人员较容易的放弃对土地实物的占有权,安心地在城市生活,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逐步创造条件。
       中国的农业规模经营不可能是外国那样的大农场经营模式,只能是适度的规模经营;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也不能像美国那样依靠石油和钢铁武装的农业现代化,只能依靠传统的精耕细作和先进的生物技术相结合、人工劳动和小型动力机械与耕作机械相结合的现代化。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力争得出符合中国国情和便于操作的实施方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入股、反租倒包、土地信托等形式加入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之间兑换和调整地块;提倡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成立各种协作互助组织,共耕土地。总之,要让土地这一不动的生产资料动起来,生产职能串起来,农业产业链长起来。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