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法学研究]论合同的法定形式(摘要)
作者:俞飞颖 张金海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 要]形式自由是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然而出于保存证据、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等因素,法律仍需对于某些形式的合同作法定形式的要求:问题是,对于不具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应如何加以处理,我国现行立法存有缺陷,未能明确判定不具形式要求究竟会导致合同不成立还是仅仅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话,应如何区分不同的效果?本文在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定形式的宗旨及类型,并着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不具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的三种后果,即:无效、经补正而有效及有效但内容依法律的规定而作调整。
       [关键词]合同法定形式;不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6)03—01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