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合同履行期前的法定解除事由探讨(摘要)
作者:邓小明 高润恒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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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客观情况的变化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应由债权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以摆脱对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最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对期前合同解除予以了较完备的规定,《荷兰民法典》上的相关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为合理解释期前合同解除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关键词]期前合同解除;《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荷兰民法典》;不安抗辩权
[中图分类号]DF 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5)04—01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