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历史研究]试论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摘要)
作者:赵金康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 第04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 要: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党中央常会、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都享有立法权,而真正负责从事立法的机关则是立法院,国民党通过多种途径和不同渠道参与立法,从而保障了国民党的意志渗透到法律之中,可谓是法从党出了。这是国民党立法的初衷。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中国国民党;立法院;中央政治会议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6)04—00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