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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研究]奴隶名称的文化语言阐释
作者:李润桃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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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古代汉语里表示奴隶名称的词很多,男女老幼,分工不同,受处罚的方式不同,其名称也各不相同。本文从字形分析入手概括出不同奴隶名称背后的命名理据,从一些动植物命名揭示了古代先民根深蒂固的主奴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奴化人格,并进而对一些奴隶名称在后世的词义演变及其文化蕴涵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奴隶名称;命名理据;主奴意识;文化蕴涵
       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6—0145—05
       古代汉语里表示奴隶名称的词很多。先秦时期,奴隶通称为“臣妾”,男为“臣”,女为“妾”,又可称为“奴”、“隶”、“仆”、“奚”、“鬲”、“虏”、“竖”等。战国时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而“奴”和“隶”这两个名称虽然在先秦就已经存在了,但它们连用在一起成为一个词,却是在“汉代以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古代汉语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表示奴隶义的名称?其造字或构词理据是什么?背后有着怎样的文化蕴涵?
       一、奴隶称名的理据
       从命名学的角度看,命名和分类都源于对社会的认知和交往的需要。在古代,对奴隶进行细致而严密的区分,不仅是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需要,更是儒家文化中尊卑贵贱思想观念和阶级社会中严格的等级制度的需要。哲学家卡西尔说过:“分类是人类言语的基本特征之一,命名活动本身即依赖于分类的过程。”而“每一种分类都是被特殊的需要所决定和支配的,并且显然地,这些需要是根据人们社会文化生活的不同条件而变换着的。”
       奴隶名称大多是单音节词,由一个汉字来记录,而汉字是汉语语词理据的有力体现者。特别是早期汉字,形体与所记事物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可以从字形当中窥探出与所记事物相关的文化信息。因为“通过汉字形体的直觉形象及其关系挖掘汉民族的丰富文化积淀,其决定因素在于汉字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构形上的理据性。构字的这种理据性是人类生活经验的反映。它体现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观察,体现了人类的文化心理与观念”。
       1.奴隶称名的罪罚理据
       奴隶的来源各不相同,但都“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
       在先秦,奴隶不堪忍受奴隶主的压迫与剥削,逃亡事件是经常发生的。有些奴隶名称的字形反映的就是抓捕逃奴的场景。如“奚”字,罗振玉在《增订殷墟书契考释》一书中这样解释:“予意罪隶为奚之本义,故从手持索以拘罪人。”“奚”字用作奴隶义,多见于《周礼》。《周礼·天官》的郑玄注曰:“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智,以为奚。”可知,“奚”初指缺少才智,只能干粗活的奴隶。后来,“奚”成为奴隶的泛称。“羌”是商代西北部的一个少数民族,羌人在战争中被商人俘获后便成了奴隶。祭祀中被作为殉葬品杀害的奴隶中,羌奴占了大多数。甲骨文中一部分羌字就是脖子上套着绳索的形象。
       为了防止奴隶逃跑,奴隶还要被施以各种刑罚的,一方面是一种惩处,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标记。“童”、“偻”、“妾”、“宰”等字的字形就反映了这些刑罚。这几个字中都有一个形旁“辛”,“辛”字,郭沫若释为“字乃象形,由其象形以判之,当系古之剞劂。……是所谓曲刀者,其形殆如今之圆凿而锋”。奴隶主常用它刺奴隶的面额,再涂上墨,作为印记,即黥刑。但“黥刑亦无法表现于简单之字形中,故借施黥刑之刑具……以表现之。”“童”是指因为有罪而被施以刑罚的男奴,其字从辛重省声。《说文解字》:“童,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樸”字在甲骨文中像一人手捧箕畚以粪尘之状。其人头部着一“辛”字,表示受过刑罚;臀部着一“倒毛”,表示服饰有尾。这个“僕”本来只是一个族称,戴辛饰尾并非贱辱,例如“濮”就出于“偻”。后来,“僕”人被虏为奴,“僕”也就成了卑称。“偻”又称“僕役”、“奴僕”、“僕虏”,而“僕媵”和“僕妾”则是对婢妾、媵妾的称呼,是女奴隶。“妾”的甲骨文字形是一个跪着的女人,其头上有一把平头铲刀。《说文解字》:“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妾”的本义可以确定为有罪的女奴或女仆,如《国语·晋语》:“郑伯嘉来纳女、工、妾三十人。”“宰”也是指受过刑罚的奴隶,《说文解字》:“宰,罪人在屋下执事者。从宀,从辛。”“民”所反映的刑罚则更残酷,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一书中认为:“民”在周代彝器中“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周人初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征。”
       还有一些奴隶因为要在内宫为君王或其家人服务,为避嫌疑,保持王室血统的纯正,这些奴隶要被施以宫刑。如“阍人”和“寺人”、“奄人”、“内宰”、“内小臣”、“中官”、“内官”、“内监”、“内侍”等,他们就是后来被称为“宦官”的宫内奴隶。《春秋谷梁传》卷十六的杨士勋疏曰:“阍者,亏刑绝嗣,无阴阳之会,故不复齐于人。以主门晨昏开闭谓之间,以是奄竖之属,故又谓之寺人也。”而关于“寺人”,《周礼·天官·冢宰》的郑玄注曰:“寺之言侍也。”贾公彦疏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亲近侍御之义。此奄人也。……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
       这些命名的不同,说明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非常严酷,惩治奴隶的刑罚很残忍,所以才有了这样一些不同的奴隶名称。这些名称除“妾”和“奄竖”之类以外,大多是通称,既指男性奴隶,也可指女性奴隶。
       2.奴隶称名的性别理据
       “臣”和“妾”、“奴”和“婢”在古籍中经常连用,这时,“臣”和“奴”一般是指男性奴隶,“妾”和“婢”则专指女性奴隶。
       “西周、春秋时代的奴隶,在很多铜器铭文和有关的文献记载中往往以“臣妾”加以概括。”如《尚书·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逃逋,勿敢越逐……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把“臣妾”与“马牛”相提并论,其为奴隶的性质,无可置疑。孔安国传曰:“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可知,“臣”指男奴,“妾”指女奴。“臣”是一个象形字,郭沫若先生在《甲骨文字研究》中指出,从字形上看,“臣”像一只竖起来的眼睛。眼睛竖起来就意味着低头,而低头就意味着屈服。“臣”的本义应该是“俘虏”,而古代的俘虏一般都是用来充当奴隶的,因此,“臣”字就引申出奴隶的意思。如前所述,“妾”是女奴,起初与性是没有关系的。但因为女奴身份卑贱,又贴身服侍奴隶主,那么奴隶主对其身体的占有是不足为奇的。所以,“妾”后来又产生了“不聘为妾”“奔则为妾”的意义,专指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妾”的这两种不同的意义在先秦及后来的文献中是并存的。汉代以后,“奴婢”一词取代了“臣妾”。
       “奴”是一个会意字,《说文解字》解释说:“奴,奴婢,皆古之罪人也。《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窠。’从女从又。亻女,古文奴从人。”我们
       认为,“奴”字“从女从又”,最初应是指靠双手为奴隶主提供服务的女奴。奴隶和罪犯有男有女,因此,“奴”后来成为男女奴隶的通称。“婢”字,许慎认为是一个亦声字。《说文解字》:“婢,女之卑者也。从女,从卑,卑亦声。”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古之婢,即后世仕宦豪强家所用丫头、丫环、养女、侍女之类。”可知“婢”应是指女性的奴仆。“奴”和“婢”经常并举使用,这时,“奴”指男奴,“婢”指女奴。如《梁书·诸夷传·东夷》:“其国(扶桑)法……在北狱者,男女相配,生男八岁为奴,生女九岁为婢。”
       女性奴隶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女宫”,指因罪或从坐没入宫中服役的女奴。“女工”,指从事纺织、刺绣、缝纫等工作的女奴。“官伎”,又称“官妓”、“伎人”、“妓人”、“妓女”、“官使夫人”,指服役于官府的女歌舞艺人,她们是官奴婢性质的奴隶。唐宋时官场应酬会宴,都要有官妓侍侯。明代官妓隶属教坊司,不再侍侯官吏。清初才废除了官妓制度。
       3.奴隶称名的职业理据
       古代对于奴隶的命名,不单要区分其来源、男女,而且要区分其职业。
       奴隶也有贵贱之分。《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郭沫若在《中国史稿》中指出:“大体上说,士属于自由平民,在士以上为奴隶主阶级,以下为奴隶阶级。庶人、工、商属于生产奴隶,皂、舆、隶、僚、仆、台、圉、牧为宫廷和家用奴隶。”但一般学者认为,庶人、工、商是介于贵族士之下,高于奴隶皂隶之上的一个阶层,他们是平民而不是奴隶。家用奴隶的地位要高于生产奴隶。
       家用奴隶主要从事官府和家庭杂役,专门服侍主人或用来招待宾客、供娱乐的,他们的数量众多。于省吾先生认为:“母权制时代晚期已经有家内奴隶。所谓家内奴隶,是说未正式参加生产劳动,不过在家内从事一些杂役工作而已。这种家内奴隶,在奴隶制社会仍然存在。”于先生分析了“鬲”和“隸”两种奴隶命名的由来,他认为,“‘鬲’本为象形字‘鬲釜’之‘鬲’。古代各种奴隶类型的称名,往往与其所服劳役的事类或事物分不开。由于父权制家庭的家内奴隶有的以从事鬲釜炊爨的劳作为主,因而名之以‘鬲’”。至于“隸”,于省吾先生认为是汉代俗篆讹变后的字形,它的甲骨文字形是“从又入米,柰声,系会意兼形声字。‘又’为手,‘入’为古‘纳’字,奴隶以手择米或舂米以纳之于主人,这就是‘隸’字的原始意义。后来,‘棘’字发展为一切奴隶通名,自然不限于择米或舂米之事”。“皂”、“舆”、“僚”、“走”、“台”等是充当贱役,食禄于官府的奴隶。“皂”又称“皂隸”,是在官府充当贱役的奴仆。“舆”是指为官府造车或驾车的奴隶。“僚”则是服苦役的官奴,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仆臣台义》中指出:“僚,劳也,入罪隸而任劳者,其分益下,若令充当苦差。”“走”是指为奴隶主奔走服务的奴隶。“台”指在台下受征召役使的奴隶。御车和保卫也是奴隶们的工作,西周后期铭文中的“仆御”是专门驾车的奴隶,《周礼·秋官》中记载的司隶之官所管辖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异族奴隶,则以守卫为主要任务。
       生产奴隶主要是从事工农业生产的,他们又分为农业奴隶、手工业奴隶和畜牧业奴隶。甲骨卜辞中的“众”、“众人”就是当时的农业奴隶,甲骨文中的“众”字上边有一个太阳,下边是三个人,像许多奴隶头顶烈日在劳动。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百工”和“工隶臣”就是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奴隶。此外,土木工程、铸造、舂米、造酒、纺织、治玉等也是手工业奴隶从事的主要职业。“圉”和“牧”是从事畜牧业饲养的奴隶,“圉”是指那些专门从事养马的奴隶,“牧”则指放牧牲畜的奴隶。《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的杜预注曰:“牛曰牧,马曰圉。”这些生产奴隶是被集中在某些地方,派有专职官员来管理的。
       4.奴隶称名的评价理据及其他
       表示奴隶、奴仆义的名称在古代还有很多。
       它们有些是对奴隶的贱称,如“臧获”,《汉书·司马迁传》:“且夫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若仆之不得已乎!”颜师古注曰:“应劭曰:‘扬雄《方言》云: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燕之北郊,民而取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晋灼曰:‘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李善《文选注》的同一篇目下引韦昭曰:“皆异方骂奴婢之丑称也。”“甬”和“保庸”也是对奴仆的贱称,《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身自著犊鼻祷,与保庸杂作,涤器于市中。”裴驷集解引《方言》:“保庸谓之甬,奴婢贱称也。”奴隶又可称做“苍头”,因其缠头的布颜色不同于平民的缁布,故名。《汉书·鲍宣传》的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汉名奴为苍头,非纯黑,以别于良人也。”
       有些是对奴隶年龄的区分。“奴产子”从一出生就注定要做一辈子奴仆。对于未成年的奴仆,也有专名。“竖”、“僮”就是指未成年的奴仆的,如《楚辞·天问》:“有扈牧竖,云何而逢?”洪兴祖《楚辞补注》:“竖,僮仆之未冠者。”
       有些是少数民族对奴隶的称谓。《后汉书·西羌传》记载,羌人把奴隶称为“无弋”:“羌无弋爰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羌人谓奴为无弋,以爰剑尝为奴隶,故因名之。”
       二、主奴意识及其在动植物命名中的投射
       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残酷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形成了人与人之间长幼上下、尊卑贵贱有别的森严壁垒。几千年来,严格的等级制度再加上儒家文化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形成了顽固而鲜明的主奴意识。“主奴意识是汉民族传统心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人际关系上所造成的是人身依附关系,即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主奴尊卑的关系。先民不仅自己甘于做奴隶,做顺民,而且还用主奴观念去建构本是平等的自然界,把动植物也分出所谓的“主子”和“奴仆”。这种主奴意识反映在对动植物的命名活动中,就产生了大量的带有“奴”等字眼的植物名、动物名、器物名等。
       人类生存在地球之上,与动物、植物都是平等的生命体。但是,古人在与自然界交往时,并不把其他生物或物品当做人类赖以生存的朋友,而是按照尊卑有序的传统观念认为,人是地球的主人,其他的一切都是人无偿利用和役使的工具,是卑贱的奴仆。因此,在给动植物或其他事物命名时,就大量地使用“奴”等字眼来作为名称。如“木奴”,指橘树和橘子。《三国志·吴志·孙休传》:“丹阳太守李衡”下,裴松之注引《襄阳记》:“衡每欲治家,妻辄不听,后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龙阳汜洲上作宅,种柑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我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这里的木奴是以柑橘拟
       人,种橘如蓄奴,一棵橘树就像一个可供驱使聚财的奴仆,且不费衣食。金橘比柑橘略小,因此又叫小木奴。木奴也可用来泛指果树和其他有经济价值的树木。“竹奴”或称“青奴”,是古代的一种消暑用具,用竹篾编制,如枕头一般圆长且中空疏漏,人坐卧时可依靠。因为是像奴仆一样为主人服务的,被称为“竹奴”或“青奴”。黄庭坚诗:“我无红袖堪娱夜,只要青奴一味凉。”《幼学琼林》卷三:“香炉曰宝鸭,烛台曰烛奴。”则是把烛台比作为人擎蜡烛的奴仆。
       自然界诸物本是平等的,彼此之间并无依附和奴役关系。但古人却仍然用主奴意识去看待它们,对它们区分尊卑贵贱,区分出主子和奴才来。一些事物的命名就反映了这样的思想观念。“酪奴”,茶的别名。南北朝时,北魏人喜食酪浆和羊肉,颇为肥腻。茶叶含有茶香精和咖啡碱,能溶解脂肪,去滞化食。因此,食肉饮酪之后,常常饮茶以助消化,茶之辅助酪浆的地位如同奴婢侍奉主子,故有“酪奴”之称。清顾炎武《自大同至西口》:“年年天马至,岁岁酪奴忙。”奴仆,古代又称苍头。因此,“酪奴”又各“酪苍头”。宋杨伯《臆乘·茶名》:“岂可为酪苍头,便应代酒从事。”“荔枝奴”,龙眼的别名。唐刘徇《岭表录异》卷中:“荔枝方过,龙眼即熟。南人谓之荔枝奴,以其常随于后也。”“蟹奴”,一种寄托在大蟹身上的小蟹。《北户录·红蟹壳》:“儋州出红蟹……蟹奴如榆荚在其腹中,生死不相离。”明杨慎《升庵诗话·妾鱼》:“江海间有鱼,游必三,如媵随妻,先一后二,人号为婢妾鱼。唐诗:‘江鱼群从称妻妾,塞雁联行号兄弟。’”“菊婢”,指凤仙花。凤仙花与秋菊同时开放,因其普通,故名曰“菊婢”。清吕兆麟《凤仙》:“小卉名金凤,簪来云鬓秋。……不须呼菊婢,羽客尽多愁。”
       三、奴隶名称词义的流变
       奴隶在古代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因此,表示奴隶名称的一些词后来都引申为对人的贱称和鄙称。而做久了奴隶的人也就自甘于为奴为婢,它们又进而演变为男女表示谦卑的自称之词。
       1.“奴”词义的演变
       “奴”首先由奴仆、奴婢义引申为对他人的贱称和鄙称。《晋书·刘曜载记》:“安引军追武曰:‘叛逆胡奴!要当生缚此奴,然后斩刘贡!”在“奴才”、“奴辈”、“守财奴”、“奴颜婢膝”等词语中,“奴”就是对那些甘心为人奴役,被人驱使的人的鄙称。
       唐五代时,“奴”又进而引申为表自称的谦词。《宋史·忠义传六·陆秀夫》:“杨太妃垂帘,与群臣语,犹自称奴。”贵为垂帘听政的太后尚自称“奴”,可见其卑贱义已消失了。《三藏法师传》:“(高昌王)书称:‘法师者是奴弟……愿可汗怜师如怜奴。”’高昌王贵为王侯,犹以“奴”自称,“可知唐五代时‘奴’字男女尊卑均可使用,后来才逐渐缩小为女子专用”。
       自宋代以后,“奴”大多成为妇女的自称,并具有了美称的意味。清代小学家钱大昕曾说过:“妇人称奴,盖始于宋时。尝见《猗觉寮杂记》云:‘男曰奴,女曰婢,故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今则为妇人之美称。贵近之家,其女其妇,则又自称奴。是宋时,妇女以奴为美称。’……予按六朝人多自称‘侬’,苏东坡诗:‘它年一舸鸱夷去,应记侬家旧姓西。一依家’犹‘奴家’也,‘奴’即‘依’之转声。”其实,作为美称、呢称的“奴”应该是在汉魏六朝时已经出现了,那时的人即多用“奴”来为子女取名,来称呼心爱的人。《宋书·卷二十七》:“皇考以高祖生有奇异,名为奇奴。皇妣既殂,养于舅氏,改为寄奴焉。”魏晋时人还常用“阿奴”来作为尊长者对幼小者的爱称。《世说新语·雅量》:“伯仁笑曰:‘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就是长兄对幼弟的爱称。吕叔湘先生认为:“这些‘奴’或‘阿奴’是第二身代词,是尊呼卑,长呼幼的爱称。”唐宋时期,“奴”作为美称的第一人称代词才在妇女中广泛使用。
       2.“妾”、“婢”词义的演变
       “妾”和“婢”由对女性奴隶的称谓后来演变成为女性表示自谦的自称之词。
       “妾”本来是指有罪的女奴或女仆,起初与性是没有关系的。女子自称“妾”,是一种谦称。《史记·三王世家》:“王夫人曰:‘陛下在,妾又何等可言者。”’女子谦称也可称“妾身”或“妾人”。
       婢女可自称“婢”或“婢子”,如《清史稿》卷五百一十记载:“白氏,秦安人,为张翠侍女。翠妻先卒,而病且死,目其子女泣。白曰:‘君逝矣,此呱呱者,婢责也。”“‘婢”或“婢子”也可以作为贵族女子的自谦之称,《史记·晋世家》:“秦女曰:‘子一国太子,辱在此,秦使婢子侍以固子之心。”’裴驷集解引服虔曰:“《曲礼》曰:‘世妇以下自称婢子。’婢子,妇人之卑称。”《左传·僖公十五年》:“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秦穆公夫人穆姬贵为诸侯国君的夫人,犹自称“婢子”。
       3.“臣”和“仆”词义的演变
       “臣”和“仆”是同义词,在古籍中经常连用。如果细致地区分的话,在官府充当奴隶的叫“臣”,在家庭充当奴隶的一般称为“仆”。“臣”和“仆”由对男性奴隶的称谓演变成为男性与尊长者对话时的自称,再进而演变为男子用作自称的谦词。
       “臣”用作自称时,多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臣对君的自称。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天子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从这个角度说,不管你的级别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是君王和皇帝的奴隶。因此,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各级官吏对君王都自称为“臣”。《国语·晋语七》:“悼公使张老为卿,辞曰:‘臣不如魏绛。”’二是用作君王对父母、祖先、天地等的自称,《史记·外戚世家》:“太后曰:‘帝倦矣,何从来?’帝曰:‘今者至长陵得臣姊,与俱来。’”三是作为表示谦卑的自称,这种用法多见于秦汉以前。《史记·高祖本纪》的裴驷集解引张晏曰:“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自卑下之道,若今人相与语皆自称仆。”宋张淏《云谷杂记》卷二:“古者称臣,盖示谦卑而已,上下通行,不特称于君上之前也……自唐以来,惟君上以呼臣,庶士大夫不复敢以相称谓矣。”
       “仆”作为自称的谦词,很早就出现了,并且一直使用至今。《史记·滑稽列传》:“使张仪、苏秦与仆并生于今之世,曾不能得掌故,安敢望常侍侍郎乎?”鲁迅《书信集·致黎烈文》:“仆倘有言谈,仍当寄写,决不以偶一不登而放笔也。”
       “奴”“隶”等词原本只表示一个简单的概念,指的是那些失去了人身自由,并为奴隶主贵族提供无偿劳动的人。但是,由于跟严酷的奴隶制度、封建制度结合在一起,跟儒家文化中的上下尊卑贵贱的思想观念结合起来,它就有了更丰富的文化内涵。正如纳日碧力戈所说:“人们在观察自然界与社会,观察动植物的‘拟人化’社会,然后为它们命名。这种命名当然也包括人类的自我命名。这些经过命名编码的语言符号,构成了在这些社会中具有重要功能的专名系统;这些专名系统具有比较稳定的社会意义结构,其中蕴含了特定群体和个人的生命价值、自然观念、信仰核心、亲族角色等等。”但“被命名者在命名过程中,是形式上的注意中心,是命名事项的起因;而以命名者为代表的社会成员真正关注的,却不是被命名者,而是在命名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文化机制和文化结构的合理——命名是文化复制的一部分。”奴隶名称的文化蕴涵正在于此。
       (责任编辑 党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