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国家清史编纂工程的深入开展,有关清史研究的一些新问题随之涌现并得到学术界的重视。由于大量中日文档案及新文献资料的被查阅被发掘,使得重新审视清代中日关系史研究的重要性凸现。为此,我们特意约请了四位专家学者,分别对清代中日关系史的开端问题、闭关锁国时期日本对清商的政策、正德新例与康熙朝的中日关系、日俄战争期间中日两国围绕海上中立权的交涉等中日关系问题作新的探索。此一研究课题,无论是对目前的学术研究还是对现当代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都是有益的。
关键词:清代中日关系史;德川幕府;日本闭关锁国时期;正德新例;康熙朝的中日关系;日俄战争;海上中立权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2—0137—10
试论清代中日关系的开端 王晓秋
近几年来,笔者主持国家清史工程有关清代中日关系史的研究项目,与课题组的成员一起,查阅了大量中日文档案及文献资料,力图发掘新资料,对有清一代中日关系史进行一些新的探索。本文着重对清代初年中日关系史的开端问题作以新的探研。
在中日关系史研究领域中,清代前期特别是清初的中日关系史研究是其中比较薄弱的部分。在各种中日关系史的著作中,谈到清代初年的中日关系往往是语焉不详,或者干脆是一片空白。因此,清代中日关系史研究究竟从何写起,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
清史稿》卷一五八邦交志写清代中日关系,是从“康熙十二年(1673年)平南王尚可喜致书于长崎奉行,请通商舶”写起。最近出版的张声振、郭洪茂著《中日关系史》第一卷第四章关于清代初、中期的中日关系,则是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开放海禁、在宁波等四处设关、恢复中日通商贸易写起。由于清代初年清政府与日本德川幕府分别实行海禁和锁国政策,两国之间基本上没有邦交关系和官方往来。那么清初中日关系究竟应该以什么事情作为开端的标志呢?我们经过深入研究及查阅中、日、朝三国的档案和文献资料,终于发现就在清朝建立的第一年顺治元年(1644年)发生了一件日本船民漂流到中国被救助并加以遣返的事件,这段中日漂流民交涉正好为我们探讨清初中日关系的开端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年份。该年4月,李自成农民起义军攻破北京,明朝崇祯帝在煤山自缢,明王朝被推翻。5月,明朝山海关总兵吴三桂降清,引清军入关。6月,清摄政王多尔衮率清军进入北京。10月,清世祖福临迁都北京,即皇帝位,定国号大清,年号顺治,建立起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
清朝肇始的顺治元年(1644年),在日本则是后光明天皇正保元年。该年6月,日本越前国(今福井县)三国浦新保村的商人竹内藤右卫门等58人,分乘三艘船出海航行,原定前往日本北海道南部的松前(今福山)经商,不料在日本海海上遭遇飓风,漂流到当时中国东北沿海、清朝管辖的瓦尔喀人也春部居住的也春屯(今吉林珲春附近)。但是他们登陆不久就遭到当地居民的袭击,43人被杀,其余15人被掠作奴隶。后来有人告发,经过清政府官员的调查处理,判处袭击日本漂流民的当地瓦尔喀人笞刑,并把幸存的15名日本人救出送到盛京(今辽宁沈阳)。此时,清廷正好从盛京迁都北京,这批日本漂流民又被送到北京,他们成为最早直接接触当时中国新王朝清王朝的日本人。
所谓漂流民一般是指在海上遇难漂流到异国的商人、船民和渔民等。日本越前国的漂流民在中国盛京和北京却受到清朝官府的优厚待遇。据记载他们漂流经历的《鞑靼漂流记》一书所述,这些日本漂流民在北京“受到官府的召见,并且给了住房。屋内安排全部按照日本人的意愿。官府还给日本人派来了三名搬运夫,并且还给日本人每人每日白米二、三升,猪肉一斤。还有面粉、荞面、茶、酒”;“烧柴以及鱼、蔬菜、酱、盐、米,每天都发给。衣着有绸缎、被褥、棉帽、贴身衣裤和鞋袜等。稍有不适就有医生就诊。日本人好清洁,特为之准备水”。他们甚至还受到了摄政王多尔衮的亲自接待和问话。
日本越前国漂流民在中国滞留了一年多,尽管受到各种优待,但他们还是思念故乡,因此向清王朝要求返回日本。清廷批准了他们的请求,决定把这些漂流民通过朝鲜遣返日本,并试图利用这个机会与日本发生接触,期望日本承认刚入主中原的清王朝的华夷秩序之主的地位。
由于清王朝刚刚建立,与日本之间尚无外交往来和交涉渠道,因此只能通过已成为清朝藩属、有着册封朝贡关系的朝鲜李朝政府与日本接触。顺治二年十一月,即1645年12月,应朝鲜国王李保的请求,清廷册封其次子李昊为朝鲜国王世子,并派遣内翰林弘文院大学士祈充格为册封使,率使团前往朝鲜宣布册封(卷二一,顺治二年十一月已未条)。同时该册封使团还负有护送日本漂流民到朝鲜再遣返日本的使命。1645年12月28日,祈充格率册封使团和百余名清军以及护送的15名日本漂流民到达朝鲜首都汉城。
册封使祈充格带去了顺治帝的敕谕,指示朝鲜国王遣使护送日本漂流民回国,并趁机会见日本幕府将军,转达清帝的敕谕。据《清世祖实录》所载,顺治帝的敕谕内容如下:“谕朝鲜国王李保曰:今中外一统,四海为家,各国人民皆朕赤子,务令得所,以广同仁。前有日本国民人一十三名(实际应为15人),泛舟海中,漂泊至此。已敕所司,周给衣粮。但念其父母妻子远隔天涯,深用闵恻。兹命随使臣前往朝鲜,至日,尔可备船只转送还乡。仍移文宣示,俾该国君民共知朕意。”朝鲜李朝政府遵照指示,厚待日本漂流民,给其衣食,并派官员护送到东莱府(今釜山),移交给在此地的日本对马藩士。这些漂流民经由对马岛,于1646年6月16日回到日本大阪。幕府官员对回国的漂流民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讯问,有的漂流民还被召见到江户(今东京)盘问,向他们了解中国新王朝清朝的情况和动向。他们的口述记录,后来编为《鞑靼漂流记》一书。可见刚刚定都北京的清王朝是想利用遣返日本漂流民的机会,以“中外一统,四海为家,各国人民,皆朕赤子”的取代明朝的华夷秩序新领袖的名义,向日本发出感召令,期望把日本纳入以自己为中心的华夷体系之中。不料这个举动反而引起了日本德川幕府的疑虑不安和强烈反弹,不仅拒绝承认清朝的中华正统地位,反而贬称清朝为“鞑靼”,甚至密谋假道朝鲜、出兵中国。
据朝鲜《李朝实录》的记载,1646年11月,日本德川幕府派使节橘成税、藤智绳到朝鲜东莱府,回谢遣送漂流民一事。但在回谢书中不但不感谢清廷,相反却贬称清朝为鞑靼。日使还向朝鲜官员透露,幕府执政官员对此事曾有一番密议和谈论。“江户执政等闻漂倭人来,惊曰:‘鞑靼已得北京,送此漂人,正欲夸大,而朝鲜受而送之,必是与鞑为一也。’”德川幕府既忧虑清军占领北京、清王朝入主中原,并通过遣返漂流民对日本另有企图;同时又担心朝鲜李朝政府受命清廷
遣送漂流民,说明已与清王朝联为一伙了。当时南明势力如郑芝龙在福州拥立唐王,曾派人向日本德川幕府“乞师”,要求日本出兵援明抗清。而德川幕府基于其“华夷之辨”的认识,认同南明政权的正统地位,对他们认为也是“夷人”出身的清王朝加以鄙视,贬称为“鞑靼”,并企图出兵援明反清。德川幕府的大纳言,即德川家康第十子德川赖宣甚至表示愿意亲自领兵“赴援南京”。还有人建议“不如假途朝鲜”。对马藩士宗义成则认为朝鲜已被清王朝征服,且“釜山至北京千余里”,路途遥远,军需供给困难,决不可轻举妄动。可见日本德川幕府非但不承认清王朝在中国的正统地位,还认为清王朝取代明朝改朝换代是“华夷变态”,甚至企图趁机出兵中国。日本之所以最终未能出兵,一方面是由于福州被清军攻陷、郑芝龙降清以及南明势力的迅速失败,同时也出于对形势、力量以及出兵困难的估计。而越前国漂流民带回的有关清朝兵力强大、法治严明等第一手情报,也是影响幕府决策的重要因素。
其实,日本德川幕府统治者野心不小,曾企图构筑以日本为中心的东亚华夷秩序。早在1616年即德川幕府建立之初,就曾委托来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致书福建总督,宣称:日本国主源家康(即德川幕府第一代将军德川家康)已统一全国,“其德化所及,朝鲜入贡,琉球称臣,他如安南、交趾、占城、暹罗、吕宋、西洋(指新加坡以西各国)、柬埔寨等蛮夷之君主酋长,莫不献表纳贡”。当然,统一了中国的清王朝也决不肯放弃自己的华夷秩序领袖地位,仍力图将日本纳入自己的华夷秩序。因此,1647年(顺治四年),顺治帝因“浙东、福建平定,颁诏天下”,在诏书中提到:“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
综上所述,清代伊始,以遣送日本漂流民为契机,出现了中日两个“华夷秩序”之争,同时也拉开了清代中日关系史的序幕。这是以往很少为史家所注意到的有趣史实,也是日本德川幕府始终不愿与中国清王朝建立正式邦交关系的历史渊源。因此我们可以把顺治元年(1644年)围绕日本越前国漂流民救难和遣返事件的中日交涉,看做清初中日关系开端的一个标志,有清一代的中日关系史就可从此事写起。
闭关锁国时期日本对清商的政策 湛贵成
日本的闭关锁国时期始自1639年第五道锁国令的颁行,直至1854年被迫开国为止,时间长达215年。日本在锁国期间,德川幕府严禁日本人出国,在国外的日本人也不准回国;除中国人及不在日本传教的荷兰人外,其他外国人不准来日本;中国商人和荷兰商人来日时,限制住地,不准与日本百姓接触,中国商人只能住在长崎的唐人屋敷(唐馆),荷兰商人只能住在长崎港外的一个人造小岛——出岛上。
日本锁国,其表面原因是基督教在日的迅速传播使德川幕府感受到了自身统治受到威胁,日本的锁国也的确是在禁教过程中完成的。而深层原因是初掌政权不久的德川幕府随着对全国武力征服的接近完成、中央政权的初步确立,试图从思想上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从耶稣会和葡萄牙商人手中收回贸易主动权、从地方大名手中夺取对外贸易权,再通过垄断对外贸易权、削弱地方大名势力以巩固和加强中央权威,是试图集权于中央的重要一环。
“长期以来,耶稣会在日本布教与贸易互为表里,贸易支持布教,布教掩护贸易。传教士们在中国的生丝和日本的白银之间,一直发挥着类似中间商的作用,他们将日本的买主即白银的支付者同贩来中国生丝的贸易船连结起来。出产生丝的中国和愿意支付白银的日本,其贸易上的主动权和合法权益已经完全被他们的代理人——‘甲比丹’商队和耶稣会传教士所攫取。”这种中介性的然而又是垄断的贸易联结取得丰厚的利润,但却使日本和中国都受到很大的损失。德川幕府建立之后,随着统一国家的形成,从耶稣会和葡萄牙商人手中收回贸易主动权就成为必然。与此同时,收夺大名手中的对外贸易权、削弱其经济实力也提上了日程。当时,日本的政权结构是幕藩体制。德川幕府建立以后,作为与消耗地方大名经济实力的参觐交替制度相配套的措施之一,就是剥夺其对外贸易权,切断其外部经济来源,消除大名利用对外贸易扩大割据势力的危险,从而加强幕府的中央政权权威。日本学者大石慎三郎说得好:“锁国就是幕府垄断地掌握了物质流通与信息流通的体制。”
正因为锁国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争夺对外贸易权而不是断绝对外经济交往,所以在闭关锁国时期日本禁止葡萄牙来日,却对中国商人网开一面,允许中国商人来日进行贸易。当然,日本鼓励中国商人来日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基于日本国内对中国诸多物品如生丝、绸绢、丝织品及福建生产的砂糖、冰糖等的强烈依赖。为了满足国内需求、增加财政收入,德川幕府积极鼓励中国商人前往日本贸易,并给予保护,还主动向他们订购所需物品,导致贸易规模“在锁国后反而扩大了”。如1611年到1646年约有1100艘“唐船”赴日,1662年到1699年有2819艘,其中从中国本土赴日的为1972艘。
但这种状况并没有维持多久,德川幕府的鼓励政策逐渐演变为限制政策了。如果说,以往的指定贸易地——集中于长崎一地和指定居住地——只能住在长崎的唐人屋敷(唐馆)是为了杜绝港外的走私贸易、便于监管的话,那么17世纪80年代以后就已转变为限制政策,而且措施越来越严密,直至最终制度化。
第一步,1685年开始对清商限制贸易总额。
1685年以前,日本对清商船的贸易额和进港船数并无任何限制,导致驶来长崎的清朝船数逐年增加。仅1685年驶往日本的清商船就达73艘之多,当时荷兰船驶来日本的每年也有近10艘,致使日本金、银、铜大量外流。据统计,1648—1708年60年间日本外流黄金约达2397600余两,白银达374229余贯。1663—1707年44年间,外流铜1114498700余斤。其中,绝大部分流入中国。鉴此,1685年德川幕府限定了贸易总额,其中限定清商贸易银额为6000贯,超过限额的货物一律勒令运回。
第二步,1688年8月,在限制贸易额的基础上,对贸易船数进行限制,并对清商船开来的时期和出发地点作出限定。
限制贸易额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倒因对日贸易获利丰厚致使清商船数有增无减。1686年进港船增加到102艘,1687年猛增到137艘。故1688年8月,日本对清商贸易船数开始加以限制,规定每年开来的清商船中只准70艘进行贸易,并对开来的清商船限定春季船20艘(其中,南京5艘、宁波7艘、普陀山2艘、福州6艘),夏季船30艘(南京3艘、泉州4艘、宁波4艘、漳州3艘、咬留吧2艘、柬埔寨1艘、厦门5艘、普陀山1艘、太泥1艘、福州4艘、广东2艘),秋季船20艘(南京2艘、交趾3艘、暹罗2艘、高州2艘、福州3艘、
宁波1艘、广东4艘、东京1艘、潮州2艘)。
第三步,1695年实行“代物替”制度,开始用铜等代替物进行实物交换。
由于日本最初在对外贸易中“以大量金、银偿付”,“其数额高达幕府初期以来日本拥有黄金的1/4和白银的3/4”。德川幕府为了尽量减少金、银外流,杜绝日益猖獗的非法走私,同时出于增加幕府财政收入的目的,1695年始,日本幕府实施所谓“代物替”制度,即在贸易额及船数仍有限定的前提下,对超出贸易限额的货物以铜为“代替物”按价易货。当然,代替物除铜外还有硫璜、刀剑、干鲍鱼、鱼翅、扇子和漆器等,进口生丝、纱、绢绸、棉布、苏木、药材、香料、蔗糖、兽皮、兽角等。1695年限额银一千贯(其中三分之二对清商船,三分之一对荷兰船);次年限额增至银五千贯;1697年限额增至七千贯,并增加贸易船数为80艘。此举既有效地遏制了幕府的金银外流,又达到了财政增收的目的,如1697年长崎经办“代物替”后,每年上缴幕府的“运上金”为银三万六千两。
第四步,颁行正德新例,实施信牌制度。
实行“代物替”虽然有效防止了金银外流,但铜的外流日趋严重,尤其是大量流入中国。此间日本每年对清贸易额达银一万三千贯,因“代物替”流入中国的铜每年高达八百九十万二千斤。清政府方面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自“顺治迄嘉道年间,常与(日本)通市,江浙设官商额船,每岁赴日本办铜数百万斤”,以至于从康熙开海到乾隆年间,日本铜一直是清政府铸币用铜的一个重要来源。另据台湾学者刘序枫统计,自1684年开放海禁后,日本洋铜的年输入量为300万-400万公斤,1696—1710年达到最高输入量400万-700万公斤。这又导致日本铜的急剧缺乏,以至于难以按期支付清商货款。即便德川幕府想尽办法,但运到长崎的铜仍然年年不足,难以完成定额交易,致使有的清朝商船竟耽误了返航时期而滞留日本过年。这又导致违犯法禁、从事非法贸易(秘密贸易)的现象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1710年4月,长崎奉行呈给幕府信中说每年开来的一百艘左右的清朝商船中,不搞走私贸易的不过五六艘而已;如不设法严格取缔走私贸易,就难以防止日本金银铜的大量外流。
1715年3月,日本把清朝船主等召集到长崎奉行所,颁示新商法,即“正德新例”。正德新例规定:(一)每年来日清朝商船定为30艘,即南京、福州、宁波共21艘,厦门2艘,台湾2艘,广东2艘,交趾、暹罗、咬留吧各1艘;(二)贸易银额限定为6000贯,每艘约为191贯,可以略有出入;(三)为了限定清朝商船来日30艘的数量,每年发给信牌,持有信牌者准许互市,否则不许。另外,又由通事针对信牌向清商宣读了9条解释性条规,强调凡载来货物大大超过或少于限定银额,一律不再发给信牌,该船人员永远不准往来,并明令一律遵照规定,取道五道以南之海路航行,不得行驶规定以外之航路。如进港时不按规定航路驶来,该年不准交易,不再发给信牌,船上人员永远不准往来;返航时,如无故停船港内,稽延时日,或取道规定以外航路行驶时,将来再来日本,不准交易,不给信牌,该船人员永远不准往来。1715年8月,责令清朝商人等出具甘结,遵守条款。
日本的信牌制度确立以后,中日之间的贸易限额、来日船数越来越少。仅就商船数而言,1720年规定来日清商船为30艘,1733年为25艘,1738年以后为20艘,1742年以后减少为10艘。实际来船数1880年以后,除个别年份以外,基本上在10艘以内,最少的年份只有3艘。原因是日本最重要的出口物资铜的产量越来越少,甚至难以满足其国内需要,而铜的最大需求国清朝迫于日本铜进口难以为继的严峻形势,全面启动了开发滇铜及解决滇铜进京运输问题的巨大工程,逐渐用滇铜替代日本洋铜在中国币制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出于垄断对外贸易权、加强中央权威而闭关锁国的德川幕府,为满足国内需要,达到财政增收的目的,在幕府建立初期,对清商实行了鼓励来日贸易的政策。但随着来日清商船数的增多、贸易额的急剧增加,导致日本国内主要流通货币原料金银铜的大量外流,1685年以后,德川幕府开始从贸易额、来日商船数等方面对清商采取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政策。这一限制政策不仅逐渐导致中日贸易的衰落,而且也引发了清王朝对维系中日贸易关系的新争论和新举措。
正德新例与康熙朝的中日关系 孟晓旭
1715年日本颁布了正德新例,在限制中日长崎贸易数额的同时也规定了以信牌进行贸易的新方式。这种贸易方式的改变,在中日之间发生折冲构建和反映康熙朝中日关系的同时,也深深影响了其后中日关系的发展。
1
正德新例颁布后,为保证中国商船主出具甘结、拿到日方颁布的信牌,1714年八月长崎奉行所要求那些已经结束贸易的中国商船暂时不要返航。但是,当时在长崎的51艘中国商船中有2艘商船并没有听从指示径自返航了,其中一艘船的船主是谢叶运。到了第二年,一些赴长崎贸易的商船由于去年日本颁发信牌的时候不在长崎港,因此没能得到信牌,被迫返回使他们难免不快。果然,七月二十三日,“谢叶运、庄运卿等十五六名商人向宁波斳县知县起诉,告一部分船头接受带有日本年号的信牌,奉外夷为正朔,实属忤逆朝廷而追随日本”。后来斳县知县将此案上报,但浙江海关监督、江南海关监督、浙江巡抚、户部等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于是一直被呈报给康熙等待圣裁:“户部覆浙江巡抚徐元梦所题,东洋商贾人等,从前往来行走,并无他故。今年长溪地方,倭子忽立新例,只与先到之胡云客等四十二船每船牌票一纸,许其交易。若无伊国牌照,即拨回,不许交易。以我中国商船受长溪地方牌照,不但有乖大体,相延日久,大生弊端,亦未可知。应将作何行文倭子之处详议,将伊所给牌照发回,以我国文票为凭。”户部和浙抚都认为中国商人领受日本信牌之举不当,应以本国文票为凭。为此,浙江海关监督扣留了被告商船主的信牌。但康熙认为:“朕曾遣织造人过海观彼贸易,其先贸易之银甚多,后来渐少。倭子之票,乃伊等彼此所给记号,即如锻布商人彼此所记认号一般。各关给商人之票,专为过往所管汛地以便清查,并非旨意与部中印文。巡抚以此为大事奏闻,误矣。部议亦非。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再议具奏。”
与康熙帝的意见相悖,九卿再议的结论仍是“将领受倭子牌照之商人胡云客等治罪,商船仍旧照例贸易”。对此康熙非常气愤,“此牌照只是彼此贸易之一认记耳,并非行与我国地方官之文书”,“倭子之牌照,即与我国商人记号一般”,再“我国钞关官员,给与洋船牌照,亦只为查验之故,并非部中印文及旨意可比。如此以为大事,可乎”?“若如此行,商人如何贸易”?
在康熙帝意见的导向下,九卿的立场发生了改变,“伊所给我国商人牌票,不过彼此交易之记号,并无关系,相应无庸议”。大学士马齐等提出:
“原呈览倭国票照,仍祈发臣转付商人,照常贸易。但有票者得以常往,无票者货物壅滞。俱系纳税之人,应令该监督传集众商,将倭国票照互相通融之处明白晓谕。每船货物均平装载,先后更换而往等因。相应行往该督、抚、海关监督,公同详为定议。将原票给回商人,照常贸易。”在这种形势下,江南海关监督萨哈察“伏恳将安庆船户所受票引给伊,散与众商人”。意见统一之后,康熙令速行确议,以防有误商人交易,并颁发了“准海商领倭票照”谕旨:“户部等会议浙府徐以商船出海往来并无阻滞,五十四年倭国长崎译司忽有给船主胡云客等票照一案,臣一时渎陈两经部议,特颁谕旨,谓长崎之票照不过买卖印记,据以稽查无关大议大哉。王言简而有要,谨候原呈倭照发臣之后,一例给还诸商照常贸易,至倭人所议船只货物数目合,无令商人原照倭议贸易。惟是有票者可以频往,无票者货物空悬,同为朝廷办税之人,自应一视同仁否?令浙海关监督传集诸商明,亦倭照彼此可以通融,或同船均货,或先后更番。胡云客、庄元枢等各自推诚酌议等因具题前来,应将倭照一张发还浙抚,并从前所收票照一律给还诸商。至船只货物数目应令商人仿照倭人原议,将倭照通融或船均货,或先后更番之处俱应如徐所题,令该督抚海关监督传集诸商公同酌议而行,报明户部可也。”清廷的意见由扣押信牌、准备强行照例贸易转为官方协调下的诸商之间实行信牌通融贸易。
2
中国国内争议未决的信牌案也影响了长崎贸易。由于贸易信牌被没收,于1716年携带信牌如期驶到日本的只有奥船七艘,口船一艘也没有驶到长崎。这一变化引起了日本方面的注意。“福建广东等地的商人如期持信牌来,进行通商,而南京、宁波等地的船只未来,众人怀疑究属何故?”2月23日,当福建商人李韬士驶到长崎时,日本就曾向他探询缘由。尽管新井白石认为李韬士所讲的“中国总督、抚院、关卡商议,似谓日本新例难行,谋求一如旧日众多船只齐来通商”的回答未必可信,但日本方面对此种可能颇为重视。对于长崎奉行所大冈备前守衔清相诠房的征询,幕府实权人物新井白石说:“在我国内令尚难行,况国外乎?故新例颁行之始,余即言当须经三五年事乃可定,即为此也。”“如前代将军时期朝鲜聘使事,在位诸人闻彼使臣之言皆惊愕,纷纭议论,唯其由于将军英断,诸事得以依照将军命令顺利实行。今将军年幼,即使余如何议论,事亦未必能行,故不敢议。”他认为应该学习前代将军的“英断”,坚决执行“正德新例”。幕府老中们在得到长崎奉行的报告后也议论纷纷,倾向于取消信牌贸易的意见不断提出,但是基于政策的推动者新井白石的“固执”,最终老中本多忠良出面与新井白石谈话,他说,“假使确系如所闻者,不仅将军之命令不得行,前代将军之遗志亦落空”,而“阁下乃前代将军相与商讨此事之人,则此以后事情任凭阁下主张处理”。把这个棘手难题推给新井白石处理。新井白石坚持“无论如何,欲贯彻去春将军命令,必不能废止新令”,而老中等人则表现颇为“无奈”。为显示日本政策的坚决,新井白石向奉行所下达了要求采取强硬措施的书面指令:“如李韬士所言,乃彼国人不许其商舶来我国。而韬士潜来,乃犯其本国之法。天下之恶一也。我既不许不遵我国之法者来,又焉许犯彼国之法者来耶?应速予押还!”而这种强硬态度在随后的贸易中也表现出来。押还李韬士后不久,就有南京船和宁波船驶到长崎,其中包括信牌被清廷没收的十艘商船,日方强令这些没有信牌的商船全部返航。此后又有宁波商人祝武珍携带镇海县照票到长崎做生意,长崎奉行所认为应该允许他进行长崎贸易,但是新井白石观票后说:“此非允许来我国者也。”理由是凡到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票照皆明记赴长崎,而祝武珍的照票上只写到东洋,因此新井白石下令长崎奉行所拒绝祝武珍的日本贸易。
因信牌而引起的中日长崎贸易紧张局面在日方的强硬态度执行下不容乐观。在中日官方隔海进行各自思考和行动的同时,那些赴日进行贸易的中国商人们也进行着他们自己的行动。那些因为没有得到信牌和部分因信牌被没收而无法进行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大多并不甘心原货返还,他们停泊在长门、小仓海面一带,伺机进行当时被日本称为“拔荷”的走私贸易,而当日方前来要求他们离开时,他们则谎称是遭难漂流船只。“享保二丁酉年(1717年)春,唐船十五艘到丰前蓝岛。四月朔,每船投简册,命之日……尔辈相约须早归去。勿迟滞。”中国船回复:“因风不顺,飘来至此。俟风信稍好,即便驾回。”其中也有人直接表示出对信牌贸易的不满:“吾船自南京而来,船主万贵,特到长崎。因无信牌,无番回唐,洋中遇风到此。细思开海以来,裕国通商,从未有制牌之理。今立此法,以致生理断绝。”
至1717年10月,中国国内的信牌案已经结束。此后,中国商人继续携带信牌前往长崎贸易,康熙帝的“理解”态度对长崎贸易的再次活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清朝官方对信牌贸易方式的“容忍”反而使得日本加大了打击沿海无信牌中国商船的力度,终于于1718年引发了李华夫事件。在中国驻长崎唐馆内的船主黄哲卿等人的保证下,被日本指为从事“拔荷贸易”的李华夫等四十三人惶恐中保住性命得以回国,其他商船主也惊吓不小。日方严厉宣布“苟有犯我禁条,必处死勿贷”。此事件后,日本打击“违例”中国商船的行动扩大化,甚至连一些并不一定是走私的漂流船只也遭到日本的武力驱逐。1726年,日本在阿武郡须佐浦用火枪攻击了一艘他们自认为是走私的中国商船,尽管这艘商船已经提交了贸易信牌,但日方毫无理由地认为信牌是伪造的。中国商船在稍作反击的情况下,被迫自行放火烧沉于须佐浦,演绎了一场中日贸易史上的大悲剧。对于日本的这些过分行为,并不见清王朝的任何反应。至此事件之后,中国商船在日本沿海徘徊的现象逐渐消失,中日之间的贸易此后也一直维持着信牌贸易的方式。
3
1715年日本颁布的正德新例、实行的信牌贸易,引发了中日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个属于贸易领域内的政策调整始终夹杂着政治影响。一方面,中国的商人为实现自己的贸易利益,故意将信牌贸易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引起了事实上已成为“华夷秩序”之主的清朝的关注,毕竟谁是“正朔”在当时的朝贡贸易世界中是非常重要的。地方督抚第一反应是信牌贸易“有乖大体”并没收信牌,认为商船应“仍旧照例贸易”,官方的这种态度无疑也是造成中国商船徘徊日本沿海、不服信牌贸易的原因之一。但是康熙帝则淡化其中的政治色彩,认为不过是“记号”而已。经过大约三年的国内讨论,清廷“默然”接受了日本的正德新例。尽管中方获得了来自日本方面的金银铜等贵金属,但其在中日贸易中的地位却日趋下降,这也表现在日本对清商船主的态度上。经过正德新例的折冲之后,日本更“无所顾忌”,日本学者木部和昭就认为,日本对唐船的炮火驱逐行为是不可能发生在朝鲜难船上的,因为日本惧怕朝鲜官方的压力。
与康熙帝消弭其中的政治色彩不同的是,日本的决策者则是利用政治色彩来推行正德新例、限制与中国的贸易,以示“怀柔”之意。“(唐人)近来且登陆取水伐木,夺取渔船所网鱼虾及幼女所拾海藻等。居民如加制止,则执武器抗拒。警备船如靠近,即发大炮威胁。”“唐人所以如此,盖由于贞享元禄以来务柔远人,告诫我国人勿与外国人为敌。奉行所之部下或受唐人凌辱,如拔刀鞘有伤害,即被斥退,遂形成外国人为所欲为之流弊,一至于此也。”新井白石认为,中国人在贸易中的这些行为特别是“走私贸易”影响了日本的国体:“余阅此后曰:‘我国优于万国,自古号称尚武。今受辱于此等船商,国体故所不容。因起于奉行所颁布唐人文书及颁给西部、中部大名之指令……明令:外国人出没近海,及登陆或离岸者,焚其船,斩其人。我国船有靠近外国者,即行逮捕。’”因此应该“规定用于长崎海舶互市金银之岁额,计算外国船载来货物之多少,规定其船数及载来货物数,对载来货物悉皆购买。如此自无昔日因走私而丧我宝物之事,亦无外国人侮我国法之事,我国国威将扬于万里之外,我国财物亦将万事富足也”。
出于对日本金银尤其是铜的需要,康熙理性地接受了信牌贸易的新方式。1716年礼部在给朝鲜的咨文中附有康熙的谕旨:“朝鲜国差往日本国使人回来时,内中有明白晓事者,拣选一人,于进年贡同来,朕问地方情形。着该部行文朝鲜国。”显然,正德新例再次引起清廷对日本的情报收集活动,康熙的态度多少也受朝鲜方面所提供情报的影响。在综合判断基础之上,尽管在新的贸易格局中日方明显占有强势,康熙仍维持着长崎一港的中日贸易关系。但是赴日商人却逐渐意识到他们商业利益的获得似乎更多地要依靠日本,这又埋下了雍正年间中日信牌贸易违例事件发生的种子。
日俄战争期间中日两国围绕海上中立权的交涉 王 刚
围绕清代后期中日关系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对其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如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期间中日两国交涉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日俄战争爆发后,清政府无力阻止这场发生在中国领土上的战争,只好屈辱地宣布“局外中立”,希望以此避免更多的权益丧失。战争期间,中日两国的外交交涉十分频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围绕中国的中立权而进行的,而关于海上中立权即发生在中国中立港口的中立权的相关交涉是其重要部分。
在日俄海战中,日本占据优势:战争前期封锁并攻占了旅顺港,使俄国丧失了重要的海军基地;战争后期击败从欧洲赶来的俄国波罗的海舰队,确立了胜利的局面。战败的俄国军舰有一些就近逃入中国港口,对这些进入中国港口的俄国船只如何处理,是中日两国交涉的主要问题。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基于何种立场、采取怎样的态度、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何种结果等一系列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并没有得到重视。本文选取有关的四个交涉案例,希望通过对相关史料的解读及分析交涉过程,回答上面的问题。
1.“满洲”号的交涉
中日两国围绕俄国船只的交涉首先是从俄国军舰“满洲”号开始的。日俄战争爆发前,“满洲”号停泊在上海港。1904年2月10日,日俄两国宣战。该船随即在港口开始装载煤炭和弹药,并将船身漆成战时的灰色。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获悉情况后于2月11、13日分别致电上海道台袁树勋和两江总督魏光焘,提出该俄船“形迹可疑”、“与公法不符”,认为“贵国理应不准在此地采办军装”、“责在贵国”,要求中国予以查禁。小田切还将情况向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和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作了汇报。
清政府在对外宣布“局外中立”后,颁布了《中立条规》,其中对交战国船只进入中立港口后的处置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日本提出的“满洲”号问题,上海道台袁树勋迅速做出回复,表示此前已经“函致税务司,严申禁令,勿使煤米等项出口,以免异议在案”,同意与俄国领事交涉,“设法嘱该兵轮将所装军火悉数起存之后,限令速离浦东码头,开出中国辖境之外”。外务部收到两江总督的报告后于2月17日照会俄国公使雷萨尔,要求俄船离开港口。同时袁树勋亦照会俄国驻上海领事,要求俄船在24小时内离沪。俄国公使态度强硬,拒绝中方提议。清政府担心若按《中立条规》规定对俄船采取措施会得罪俄国,不得不同意俄船继续停在中国领海。外务部还指示袁撤回24小时离沪的命令。
日本在进行外交交涉的同时,决定派遣军舰赴上海监视俄舰“满洲号”。2月20日,日海军三艘军舰抵沪。21日晚,内田会见庆亲王,提出按中立规定俄国军舰或离开上海,或拆下武器和机器,置于中国政府控制之下。内田警告说:“中国政府的做法将带来麻烦。日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中国迫于无奈,只好再与俄国交涉,力争将该船置于中国控制之下。俄以“该舰在沪系俄领之用,不与战争相涉”为由再次拒绝中国要求。此时,英法亦表示与中方类似的意见,希望俄同意该船解除武装。最终俄国公使不得不改变原来立场,同意将船交给中国管理。袁树勋与海关税务司协商后,决定将俄舰炮身后膛拆卸,收取其他武器,存放于海关仓库。同时俄舰上士兵大部分登陆,租住在公共租界,留少量人看船。
俄舰问题解决后,袁树勋与小田切交涉日军舰离开上海一事。日本坚持要俄舰拆卸完武器后才能离开,小田切和日舰舰长亲自检验了从俄舰上拆下的武器后,才同意从上海撤出。
“满洲”号问题的解决基本上是通过外交途径实现的。中国在处理过程中虽然坚持中立立场,但是由于实力的关系,使得《中立条规》中有关中国中立权的规定未能得到有力执行;日本在此次交涉中态度强硬,且以武力相威胁,不过最终该事件还是以和平方式解决。
2.“列西特罗涅”号事件
8月10日,日俄两国舰队在旅顺口外发生战斗,俄舰队溃败。当晚,俄鱼雷舰“列西特罗涅”号逃入离旅顺最近的烟台港。次日晨,日本驻烟台领事水野将俄舰人烟台的情况向东京作了汇报。同时,水野向烟台道台何彦升发出照会,要求中方采取措施,迫使俄船在24小时内离开烟台港。这时,代统北洋舰队的广东南澳镇总兵萨镇冰正驻守于烟台。俄船入港后,萨立即派士兵前往询问。俄国舰长表示该军舰不会再升挂俄国国旗、参与战争,同意交由中方处理。萨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水野,并询问日本政府对此事的处理意见。
11日晚8时,日军两艘驱逐舰“朝潮”、“霞”号受日本海军司令的派遣抵达烟台,日舰舰长随即上岸与水野协商行动计划。12日凌晨,日舰“朝潮”号十余名士兵登上俄舰进行交涉,要求俄舰投降,双方发生冲突。凌晨三点半左右,俄舰士兵自行炸毁了前部弹药库,船身的一部分倾斜于水中,随后被日舰擒获,俄国舰长与士兵跳海逃生。日军舰将俄船拖离港口时,萨镇冰曾试图阻止,但日舰对中国的停船要求置之不理。
日本军舰在中国中立港口以武力掳走俄国船只的
野蛮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中立权,不仅违反了国际法,也违背了其尊重中国中立权的承诺。从事件一开始,日本就已经决定置中国中立权于不顾而采取武力措施。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在11日上午11时发给水野的电报中明确告知“日本的政策是,对于从旅顺逃出的俄国军舰将事先照会各国领事,然后迅速对其发起攻击。该命令已经下达给舰队指挥官”。而且,小村还指示水野推延对中方的回复,对中方采取隐瞒的态度。11日下午4时,萨镇冰曾经向水野通报了拆卸俄船航行设备和武器的安排情况。也就是说,日方在明知该船已被中方控制、不可能再参与战争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武力行动,完全无视中国中立港口的管辖权。
日本为什么在此次事件中采取了与“满洲”号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呢?笔者认为其原因大致有三点:第一,“满洲”号战前已停泊于上海,且并未参战;而“列西特罗涅”号则相反,在海战中被日军击败后逃至烟台,日军将其视为战利品必欲捕之。第二,虽同为中立港口,上海与烟台在外交事务方面的影响却有很大差别。上海作为早期开放口岸,各国商贾云集,列强军舰亦经常驻扎于此,地位十分重要,日本在此行事不得不有所顾忌;而烟台港的重要性相对较弱,且离战场较近,日军的行动更缺少约束。第三,“满洲”号交涉事件发生于开战后不久,日本刚刚发表尊重中国中立的声明,若立即违反诺言采取武力行动,则给人毫无信义之感,在国际上会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当时俄国在承认中国辽西中立的问题上态度暧昧,若日本此时在中立港口采取军事行动,无疑给俄国破坏中立提供借口,这是日本不愿看到的。烟台事件发生时,战争已经进行了半年多,形势有所变化,日本在战争初期外交上的谨慎态度渐渐减弱。
烟台事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是日本始料不及的。首先,中国政府的反应十分强烈。事件发生后,中方立刻向日方提出抗议。8月15日,外务部照会驻京日使内田康哉,“日舰不听拦阻,辄于该镇告明情由之后,拖去俄艇,并枪伤无械之俄人,实属不合公法,亦且不守战规”,要求日本“迅即查明,饬将俄艇释回,仍交烟台地方员弁管束。并将违犯中立之日艇管带按律惩治,以符公法而顾大局”。17日,驻日大臣杨枢向小村提交中国政府照会,指出“若因此事致法德有违言,出尔干预,多生枝节,不特敝国中立更形棘手,且于东亚全局,大有关碍”。清政府很多官员对日本的做法非常不满。在战争中秘密支援日本的直隶总督袁世凯对北洋军日本顾问阪西利八郎讲:“日本总说两国情若兄弟。即使是好兄弟,兄长殴打弟弟的脸,弟弟也会愤怒的。”庆亲王奕勖派遣陶大均告诉内田,日本必须妥善处理此事,今后要顾全大局,无论如何不可再破坏中国的中立。
日本虽知道其做法违法,仍然托词狡辩。小村居然说:“俄船由旅顺逸出闯入贵港,则该港中立于咄嗟间已破坏,我国于该地遂可施以自卫必要之方。”还指责中国不能维护该地区的中立权,说中方没有对俄船采取有效行动,所以才导致上述事件发生,试图把责任推到中国身上。对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说法清政府给予了驳斥,在声明中指出,“俄艇为修补损伤避入烟台,不得谓为侵犯中立”,按照公法该船应由中国保护,日方有所疑异应向中方提出,而日本士兵“黑夜之中遽登俄艇,酿生事端,其责任自有攸归”,日舰“轻视中立之举动与来文推重局外之意大相径庭”。日本的野蛮行径在国际上亦招致反感,驻烟台各国领事议论纷纷,质询日军的行动。
日本虽然在表面上仍不肯承认其错误,私下里态度却不得不有所转变。驻烟台领事水野向何彦升表示:“不得已出此举,特来道歉。同种兄弟,务祈原谅。”日本态度的变化在随后的相关事件交涉中亦有所体现。
3.“列斯顿洛朴涅”号
1904年11月16日上午,俄驱逐舰“列斯顿洛朴涅”号进入烟台港。中方立刻前往交涉,要求按《中立条规》办理,该船舰长则表示在晚8点前给予答复。
日方此时也作出反应。中午12时30分,收到消息的日本海军决定派遣军舰赶赴烟台。日本海军司令东乡平八郎命令“依前例采取处置措施”,似乎先前的事件又要重演。但下午2时,日本联合舰队司令又发来命令:“若俄舰已解除武装、乘员已撤走、船已在中国官员控制下,则如何处置应请示大本营。”日本海军军令部长也同时发来命令,指示日本舰队“暂缓对俄国驱逐舰采取军事行动,在港外对其进行密切监视”。小村在电报中要求水野不要等待日舰到来,而是要派船出港,务必在港外将海军军令部长的命令交给日本舰队。
当日下午,水野与何彦升交涉时表示,上次事件就日中两国而言并非出自本意,如果俄舰并非以机械故障为由,中国最好要求其离开港口。经中方交涉,俄同意解除该船武装并交由中国管理。因风浪较大,中方决定入夜后再着手解除武装。晚7点,俄舰船员乘小船离舰,该舰随即爆炸。9点左右,俄舰完全沉没。
此后,日方提出要求,希望俄方船员与携带的武器由中方控制。经交涉,俄领事同意了这些要求,此事遂告解决。从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看,日本吸取了教训,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虽然依然派遣了军舰,但没有贸然行动,而是等待中方对俄船采取措施。
4.四艘俄船的处理
1905年1月2日早晨,四艘俄国军舰先后进入烟台港。水野获悉情况后向中方交涉,希望中方对俄舰及船员采取适当措施。何彦升表示,已联络俄领事,尚未收到答复,因为烟台此时没有中国军舰停泊,所以解除武装一事应由海关负责,24小时内未必会有结果,请日方体谅。水野随即向国内作了汇报,请求派遣舰队来应对此事。
下午3点左右,俄舰官兵携带一些物品离船转移至清军海防营,舰上部分武器被卸下。中方将这些处置措施告诉了水野。晚8时,日军舰三艘抵达烟台港,舰队司令藤本与水野协商后决定暂时对俄舰予以监视,等待中方解除俄船武装。
中方亦希望和平解决此事,当晚即开始着手拆除俄舰武装。1月5日,经中方允许,日舰司令藤本着便装,冒充领事馆工作人员对俄船进行了检查。随后,日舰撤离港口。
在烟台港前后两次的俄船处理上,日本没有采取武力手段。促使日本改变其野蛮方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来自国际舆论的压力。另外,日本在战争前就已经确定要将战争限定在一定地域之内,避免战区扩大妨害他国利益。并且日本在战争中也一直打着“保全中国、维护东亚和平”的旗号争取中国政府和民众的支持,所以不敢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侵犯中国主权。当然,中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也没有给日本找寻诸多借口的机会。
总之,通过这四次交涉事件可以看出,日本虽然声明尊重中国中立,但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上则是我行我素,肆意侵犯中国中立权。即使是在外交交涉过程中,也时常以武力相威胁。中国在交涉过程中由于没有强大实力做后盾,只能通过外交手段维护本国权益,但对日本违反国际法、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也给予了坚决抗议,并采取了一定措施尽力维护自身权益。
(选题策划:王晓秋(特邀) 陈朝云 责任编辑:陈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