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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唐书直笔》与《新唐书》的书法探究
作者:刘 丽 张剑光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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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吕夏卿的《唐书直笔》是北宋“义例之学”的代表,以《春秋》褒贬书法为指导,通过“例”来见“义”。他主张兼采《春秋》三传,既借鉴《左传》对《春秋》“例”的阐发,又取法《公羊传》与《谷梁传》注疏《春秋》时所体现出的“微言大义”,宗传的理念使其笔法重在强调“例”的规范。欧阳修的《新唐书》笔法具有粗犷的特点,忽视细节,书法不够谨严,以个人好恶取舍史料,致使史料删减严重,这使《新唐书》本纪书法不断遭受后人批评。吕夏卿对《新唐书》的影响主要是他运用了《唐书直笔》中的书法撰写他所负责的《新唐书》部分,因而《新唐书》的体例并不完全一致。
       关键词:吕夏卿;《唐书直笔》;《新唐书》;书法;春秋笔法;欧阳修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99-06
       吕夏卿是北宋中期的史学家,参编过《新唐书》,同时还撰有史学著作《唐书直笔》。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提到:“《唐书直笔》四卷,皇朝吕夏卿撰。夏卿强记绝人,预修《新史》。”(卷7《唐书直笔》)
       不过晁公武又说此书是吕夏卿“在书局时所建明,欧、宋间有取焉”。这样说来,《唐书直笔》对欧阳修、宋祁修《新唐书》是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后人干脆说此书是《新唐书》编撰时的凡例。丛书集成本《唐书直笔》尾附校者按语说:“今观其书,发挥体例,谨严精覆,征之《唐书》,合着十之八九,盖深见取于欧宋也。”章太炎在《经学略说》中甚至提出《唐书直笔》就是《新唐书》的凡例:“作史不得不有凡例……宋修《新唐书》,吕夏卿有《唐书直笔新例》一卷。《新唐书》本纪、志、表,皆欧阳修作;列传则宋祁作。二人分工,如出一手,凡例之郊也。”
       但也有一些人认为事情并非如此。如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唐书直笔新例”条称:“夏卿与宋、欧同修《新唐书》,而此书所述体例于《新唐(书)》多不合,俱属自出意见,不知是同修之时,夏卿建议如此,宋欧不用其言邪?抑书成后,夏卿不服,别作此例邪?”虽认为《唐书直笔》的成书与《新书》的书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指出影响几乎是没有的。钱大昕将此书与《新唐书》对照,结果也发现二者书法“殊不相应”,故指出“是夏卿虽有此议,而欧、宋两公未之许也”。
       那么,《唐书直笔》与《新唐书》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一、关于《唐书直笔》
       北宋中期,儒学复兴运动蓬勃开展,源于中唐的“惑注疑经”思潮成为学术界的一种潮流而传播开来。在经学界,重义理轻章句凭己意解经之风盛行。宋代特殊的政治需要和学术氛围,使讲究名分等级、重视伦理道德的《春秋》受到格外重视。人们利用《春秋》传统“正名分”、“寓褒贬”,发挥《春秋》的微言大义,对具有“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等思想主张的《春秋》进行重新注释。由于阐发《春秋》学的著作不断问世,《春秋》学竟然成为一门显学,为史学界撰史提供了理论支持,用《春秋》褒贬书法撰史成为史学界流行的一种做法。这种现象由尹洙的《五代春秋》首开其端,孙甫的《唐史记》、欧阳修的《五代史》紧随其后,吕夏卿的《唐书直笔》也是这股史学潮流中的一部分。
       《唐书直笔》从宋代一直流传到今天,其内容和结构可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笔者认为,《唐书直笔》包括《新例》和《须知》两个部分。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既说有吕夏卿编撰的四卷本的《唐书直笔》,又说“《唐书新例须知》一卷,记《新书》比《旧书》增减《志》、《传》及其总数”。晁氏认为吕夏卿的书是两个部分,两部分都是独立的整体。此后陈振孙在《直斋录解题》中说:“《唐书直笔》四卷,修书官温陵吕夏卿撰。纪、传、志,各一卷,摘旧史繁阙,又为《新例须知》附后,略举名数如目录之类。”今天我们所见一些版本中的“摘旧史繁阙”部分,是附在《唐书直笔》的第三卷,这与陈氏所述有较大的差异。夏卿在“摘旧史繁阙”下叙述道:“《唐书》旧史,繁芜、阙误多矣。今桷举大较于左。”由该句可知这一部分是应该附于《新例》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提出疑问:“惟晁氏作《唐书直笔》四卷、《新例须知》一卷,而此本共为四卷,或后来合并欤?”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考证,解释是:“《四库总目》卷88著录本与陈氏所见相同,俱并《新例须知》充第四卷,非原帙矣。晁公武所见《直笔》、《须知》分两书者,后世尚有传布。”尽管还未能揭示《唐书直笔》版本演变的过程,但告诉我们《唐书直笔》一开始就分两个部分,而真正能体现吕夏卿撰写动机的应该是第一部分,它能正确反映与《新唐书》书法的实际关系,
       从今天保存下来的《唐书直笔》来看,此书是吕夏卿采用“春秋笔法”编写的一部史学著作,书中引用《春秋》原例来解释自己所拟定的编修《唐书》的凡例。除去后人注释,《唐书直笔》全书仅一万五千余字。《唐书直笔》规定撰写《唐书》本纪书法的内容占了两卷,用字一万一千余,而规定传、志的书法仅两千五百余字。吕夏卿用三分之二以上的篇幅来规定本纪的书法,使我们隐约感到他可能对《新书》本纪书法是非常不满的。在仔细比对《唐书直笔》与《新书》相应部分后。我们认为此书有可能主要是整理《新书》本纪的书法。
       在《唐书直笔》中,吕夏卿深入地对《春秋》笔法中的“例”进行了阐发,将“褒贬”式的解经传统应用于史学编纂中。如卷1《公主下降》云:
       公主下嫁外国,必书逆女之使。《太宗纪》书曰:十三年十二月,吐谷浑遣使来逆女;十四年二月,宏化公主归于吐谷浑。《春秋》:纪裂繻来逆女,中国之臣,得以名通。吐谷浑慕容诺曷钵逆女,不书名,惟以使称。又云:
       外国之君赴告,不书于纪。《春秋》吴越之国,卒而不书葬,恶其僭而失礼。外宗称藩而臣,其一国风化之所不及,卒虽赴告,当例于本传。
       我们认为,吕夏卿的《唐书直笔》实际上是北宋“义例之学”的代表,以《春秋》笔法为指导,主要强调“一字褒贬”。吕夏卿在《唐书直笔》中模仿《春秋》书法,制定凡例,详细规定了修撰唐史时的编纂原则和书法义例。这种“先立一例,而各以事从之,褒贬自见”的史学义例,在书中规定得十分具体。这是将儒家解经的方式融入到史学撰写中,用“例”的形式来表达史家的爱憎情感,体现史家对事实的评判,这种“融经于史”的编纂方式是史学发展的一种新现象。可以说,《唐书直笔》是《春秋》经学渗透到宋代史学著作中的产物,它标志着史学作品在形式上出现了经学化的倾向。
       《唐书直笔》从表面上看是一些建议的汇编,而实际上是吕夏卿采用《春秋》书法,针对《新书》中存在的书法问题所提出的批评,表现了他对唐史编撰的新要求。同时,吕夏卿将这种书法运用在他所创立的《新书》诸表和他所写的论赞之中,对《新书》的体例产生一定的影响。也许正是这个缘故。《四库提要》将其归人史评类,与《唐鉴》并列。
       二、《唐书直笔》对《新唐书》书法的批评
       
       在《唐书直笔》中,吕夏卿对《新唐书》书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关于本纪的书法,其次对《新书》的史料取舍和对列传部分的编次、立目,吕夏卿也有不少看法和建议。
       1 对本纪书法不统一的批评
       在《新唐书》中,欧阳修并不十分重视《春秋》笔法中的“例”,即便有时采用了“例”,也大多是不严格的,所以在本纪内,如果按“例”来对照,常常会出现许多与体例标准有出入的描述。这个问题,清代史学家赵翼早就有所发现:
       突利、颉利,两可汗也,乃李靖檎颉利则书,突利来奔则不书。侯君集檎高昌王曲智盛则书,李靖檎吐谷浑慕容伏允则不书,体例亦不画一。……凡书伏诛者,以其有罪而正法也。玄宗讲武骊山,以仪注有失斩唐绍。绍死后,玄宗追悔之,是其罪本不至死,而书“唐绍伏诛”。封常清与禄山战,败,奔陕郡,劝高仙芝速守潼关,仙芝至关,缮守备,贼至不得入,乃去。是二人皆无死罪也,而书“封常清、高仙芝伏诛”。
       不过对体例“不画一”的问题,赵翼归因于欧阳修文字“过求简净”的结果,并不认为是欧阳修书法上的不统一。
       吕夏卿没有直接指责《新唐书》本纪书法存在着问题,但他在《唐书直笔》中用两卷的篇幅、占全书三分之二以上的字数来规定本纪的书法。而且在仔细对比《新唐书》本纪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唐书直笔》所规定的书法,几乎全部针对的是欧阳修在本纪中的用例不规范。比如《唐书直笔》卷1《名字》规定:
       王者帝天下,名所以事宗庙、礼天地也,其余接见臣下从谦称,则名无所通焉。帝名之例,始于范蔚宗、陈寿,古今之通制也。《史记》、《汉书》不载帝名,失于简略也。汉高祖以刘季称,光武以文叔称,然则帝之有字尚矣。唐高祖字叔德,刘昀之书不载,史之阙文也。吕夏卿表面上是在批评《旧唐书》不载唐高祖字,而事实上,《新唐书》本纪仅仅载高祖、高宗字,其他皇帝则无,这更是自乱体例。
       其实,吕夏卿与欧阳修一样重视儒家的伦理纲常,但他更注重对不同身份者各种行为的描述,强调要符合他们各自的等级地位,要从用词的准确度方面反映这种伦理关系。在《宰相拜复》一节中,他规定:
       杀人臣,有罪书“伏诛”,无罪书“赐死”,非君命书“害”。《代宗纪》书曰:大历十二年,宰相元载伏诛,国法行也。《中宗纪》书曰:天授二年十月,左相岑长倩赐死,逼君命也。《中宗纪》书曰:神龙二年某月,武三思害侍中桓彦范及敬晖、袁恕已。《文宗纪》书曰:太和九年十一月,仇士良害宰相王涯及贾(食束)、舒元舆。书三思与士良之名,恶专戮大臣也。
       余臣有罪书“诛”,无罪书“杀”。《明皇纪》书曰:天宝六载春正月,诛北海太守李邕。开元二十五年三月,杀监察御史周子谅。书“诛”者,成法不可变,王者至公之刑也。书“杀”者,触威忤旨,罹于非命,王者一时之罚也。
       《唐书直笔》中,君主杀大臣,有“伏诛”、“赐死”的区别,非君主之命而杀大臣称“害”。强调君主之命,主要体现了《春秋》“尊王”的思想。吕夏卿的这些书“例”,与《新唐书》本纪中的描述是不一样的,我们可对应枚举数例:
       (大历十二年三月)辛巳,元载有罪伏诛。
       (天授二年)十月己酉,杀岑长倩。
       (大和九年十一月)左神策军中尉仇士良杀王涯、贾(食束)、舒元舆。
       (天宝六载正月)半巳,杀北海郡太守李邕(卷6《代宗纪》、卷4《则天纪》、卷8《文宗纪》、卷5《玄宗 纪》)。
       《新唐书》在“伏诛”前加上“有罪”二字,显然“伏诛”在欧阳修规定的书法中并无褒贬之意;杀大臣一般用“杀”,也没有“杀”、“害”的区别,可见欧阳修不太在意《春秋》笔法中的“遣词造句”。然而,这在吕夏卿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故而他用大量的篇幅对《新唐书》的本纪书法提出建设性的看法。
       另一方面,吕夏卿特别重视《春秋》的褒贬大法,相信“一字褒贬”之说。在他制定的唐史书法中,大量采用异辞褒贬、次序褒贬等方法。所谓异辞褒贬,指用不同的字眼表达同一件事情,在这些不同的辞语背后展现出褒贬的内涵。如《宰相拜复》中规定:
       大勋劳书薨,记功也。《德宗纪》书曰:建中元年五月,汾阳王郭子仪薨,贞元五年八月庚戌,西平王李晟薨,錄勋劳也。
       贤臣云亡,海内所痛,位、名、氏备而书卒。若废朝,简而赠赙,杀则不书。《敬宗纪》书曰:长庆四年十二月, 吏部侍郎韩愈卒,贤臣记终也。
       “薨”是褒有大勋劳的大臣,“卒”是对一般贤臣的称法,“薨”与“卒”分别适用的是功臣和贤臣,自然不会用到叛臣、奸臣的身上。像李林甫亡,吕夏卿作《宰相表》时书曰“死”,故异辞褒贬之法使用起来十分讲究原则。
       所谓的次序褒贬法则,指更换某个字词的位置来表示作者对该人的评价。在《宰相拜复》中,“罢”、“贬”等词即此意,如:
       用得其人,功利社稷,囚其媒孽,而辍柄用,则先名而后免。《明皇纪》书曰:开元二十四年十二月。丞相张九龄罢。以一时之罪而惜其功,不欲闻罪免之命,故后罢,用缓辞。
       不胜其任,以过而罢,则先免而后名。国罚明也。有罪之放,先书贬,錄过以正罚,则罪名正,而天下服。《德宗纪》书曰:建中四年十二月,贬丞相卢杞于新州。位浮其材,海内知其可去,故先书贬窜之命。
       综上可见,吕夏卿在以《春秋》笔法指导撰史的过程中,不仅注意从思想上贯彻其褒贬之意,而且在形式上更是强调“例”的运用,强调一字褒贬,这必然与欧阳修发生重大分歧。
       2 对史料取舍标准的批评
       《新唐书》编成后,欧阳修在《进书表》中自我标榜:“其事则增于前,其文则省于旧”。对于“事增于前”,稍后著《文献通考》的马端临提出“温公《通鉴》多据旧史”,实际上对欧氏的自我夸奖提出了不同看法;而对于“文省于旧”,王鸣盛却批评“新纪太简”,省略了不该省的内容。实际上,早在宋代,刘元城就已经说道:“事增文省,正《新书》之失处。”他把欧阳修自我吹嘘的地方给否定掉了。这说明宋朝人就认为《新唐书》该简的增加了内容,不该简的却删削了。对《新唐书》存在的这个问题,作为编修官的吕夏卿是很清楚的,他的针对性论述相当集中,对史料分类、取舍标准、原则和方法等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新唐书》的撰写实际上是“笔削《旧书》”,去其杂芜,增其所阙,所以基本史料来自《旧唐书》,此外还新增了一部分。然宋祁喜爱韩柳文,“于《唐书》列传,凡韩柳文可用者,必采摭不遗”。钱大昕专门进行了调查,列举了《新唐书》在《韩愈传》中收入了《进学解》、《佛骨表》、《潮州谢上表》、《祭鳄鱼文》四篇,《藩镇传》中收入了《平淮西碑》,《陈京传》中收入了《柿袷议》等,最后统计出在列传中收录韩文十六篇、柳文十篇。这很明显可以看出文人修史时的弊病,即以个人好恶取舍史料。吕夏卿在《唐书直笔》中明确提到了这一点:
       诗赋之作,足以揄扬国体而明功烈則见之。如杜甫
       《三大礼赋》,李白《明堂赋》,宜见之本传。元结《中兴颂》,见之《安史传》。柳宗元《方城》、《皇武》二雅,见之《裴度》、《李想》传。
       吕氏提出的标准就是“足以揄扬国体而明功烈”。吕氏的取舍原则尽管是一种儒家伦理,体现的却是一种经世致用的史学思想。
       在取舍史料方面,欧阳修反对脱离现实、空疏无物的太学体文风,崇尚散文体,所以在本纪中,“凡遇诏诰章疏四六行文者,必尽删之”。宋祁也反对在史书中收录“对偶之文”,认为“以对偶之文人史策,如粉黛饰壮士,笙瓠佐鼓声,非所宜”,所以他“修《唐书》,未能得唐人一诏一令人可载于史传者,惟拾对偶之文近高古者,乃可著于篇”。显然,欧宋两人都是过于凭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取舍史料。
       对欧宋的做法,吕夏卿虽然没有进行直白的批评,但实际上认为是不妥的。他主张作为一个朝代的史书,史料取舍应以记录国家大事为原则。在《唐书直笔》卷3《列传》“议论”一节中,他指出:
       论议表章,以明君上之得失,补国家之利害,非当时所通行,则不书。如旧史《李百药传》载《封建论》,《朱敬则传》载《五等论》,《白居易传》兴《元微之书》,今皆削而不载。
       论货殖之弊,陈礼乐之原,则志之。如陆贽《谏置琼林大盈二库状》,韩文公《请迁明皇帝议》、《谛袷议》,皆附《货殖》及《郊祀》志。
       疏军旅之宜,斥奸邪之恶,則见之他传。如韩文公《淮西招讨事宜及黄家贼事宜状》,见于《元济传》及《南蛮传》。陆贽《论裴延龄》,见于《延龄传》。
       辞虽隱,非所以便世,梗概其事,而略其辞。疏之所陈,不足以通行,则概举其事,不复胜载。
       吕夏卿提出取舍诏令奏章等“议论”类的标准,是“论货殖之弊,陈礼乐之原”,要足以信后代和当时所通行的“以明君上之得失,补国家之利害”等。在将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伦理道德以及彰善抑恶的议论录入相应的传中时,史书应以记录国家政事作为主要的取材原则。
       3 对列传编次和立目的批评
       对于列传部分的编次,吕夏卿是持肯定态度的。《新唐书》的编写工作始于列传部分,所以在史料的准备、体例的讨论等方面做得比较充分。宋祁“受诏纂修”是在庆历五年(1045),皇祐三年(1051)出知亳州。这六年期间的讨论,内容主要是列传部分的凡例、编次、立目等问题。后来欧阳修入局,朝廷要求欧阳修刊修列传部分,而欧宋讨论《新书》体例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吕夏卿。可以说,“夏卿讨论是正,于《新书》为力居多”。可以看出吕夏卿是参与了列传体例的制定,而且基本上体现了他的看法与建议。
       在吕夏卿看来,《新唐书》列传的编次总体来说做得比较成功,列传的许多立目反映了时代特色,因而在《唐书直笔》中,对列传的批评更多的是对编次立目的解释和说明,同时也评论历代立目编次的得与失。在《唐书直笔》卷3《列传》中,他是这样解释新传的:
       凡列传之类,有六,冠以后妃,尊也。次宗室诸王,亲也。列以僭国,受命之始也。序以一时之君臣,善恶之总也。继以四夷,王化之及也。终以逆臣,成败之归也。
       这种次序,既体现了尊卑等级秩序,也显示了善恶褒贬笔法,这是吕夏卿运用《春秋》笔法来撰述史著的生动体现。
       以往有的史书将后妃与帝王同列入本纪,比如范哗《后汉书》立《皇后纪》,将后妃六宫划归本纪类,而《汉书》却将后妃置于列传之末,吕夏卿认为这样做都是不妥的。他在《皇后传》中指出:
       子长以外戚世禄,传袭舄奕,则编之世家,而诸后不显。孟坚以元后事连居摄,故缀诸后于列传之末、王莽之前,以便叙事,而后人踵之,非通制也。天子之尊,海内无二,虽皇后之贵,有臣妾之体,蔚宗作纪,则君臣之谊混矣。故冠之列传,进退得史之体。
       从这些儒家伦理纲常的规定来看,“皇后之传,编世家之间,居列传之末,参帝纪之下”的做法,是不合史法的,吕夏卿的结论是:“酌古今之法,则冠于列传之首,惟陈寿得之。”再如《后妃传》,《旧唐书》以“皇后”称,《新唐书》有“皇后”和“皇太后”两种称谓,吕夏卿对此作了解释:“人庙称后,义系于夫。在庙,称太后,义绿于子。”“王者之母,虽生实妃,緣帝者,心莫不欲显亲而申养,故特以太后称。”对于本来不是皇后的妃子,由于其子后来贵为天子而被尊为后的,这就是“母以子贵”的《春秋》笔法。
       另外,吕夏卿认为:“帝王之兴,必有内助,家道正则天下正,每帝必载后妃。旧史文宗,不立后妃。武宗,王贤妃事阙。今取杨嗣复传事,立《贤妃传》,据李德裕《两朝献替》记德妃暴薨事,备《王德妃传》,则叙事之体具矣。”《新唐书》确实立《王贤妃传》,而无《王德妃传》。可见《新唐书》记事有缺漏,吕夏卿尽管没有一字批评之语,但他将这一问题专门提出来,表示他对《列传》的记事是有所不满的。
       三、欧阳修不采纳《唐书直笔》书法的原因
       吕夏卿《唐书直笔》对《新唐书》诸多方面提出了建议,然除列传部分外,吕夏卿的建议基本上没有被欧阳修所接受。究其原因,或许由于吕夏卿仅是编修官,地位的低下决定了他的主张只能是一种建议,是仅供参考的意见,而不是一定要遵守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吕夏卿书法之所以不被采纳,其根本原因应在于他与欧阳修之间的学术分歧上。
       1 对《春秋》笔法理解上的不同
       《春秋》笔法之所以在宋代备受重视,主要在于人们可以利用《春秋》的褒贬大义来整顿伦理纲常。吕夏卿等北宋初年的学者采用《春秋》笔法,其实也是受了《春秋》学派思想的影响,他从孔子对春秋时代的认识中获得了把握现实的启示。
       正缘于此,这对于原本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春秋》笔法,人们的理解自然有较大的差异,对《春秋》的解读也五花八门。在史馆中,欧阳修与吕夏卿对《春秋》笔法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欧阳修强调经之本意,提出要弃传宗经;吕夏卿则发扬中唐以来啖助、赵匡等人的解经传统,综合《春秋》三传,不主一家。
       欧阳修是宋代疑古思潮的先驱,他曾评价孙复“不惑传注,不为曲学以乱经”,其实这也是他自身的写照。他反对传统的注经方式,对儒家的经典和后人的传注提出自己的新解,主张用“简易”的原则来解读经典。他特别推崇<春秋》“简而有法”,认为属词必须简要。他说:“《春秋》辞有同异,尤谨严而简约,所以别嫌明微,慎重而取信。其于是善恶难明之际,圣人之所以尽心也。”所以,宗经的观念使欧阳修对史料进行了大量的删削,《新唐书》本纪部分只有九万字,仅是旧纪的三分之一,其结果是导致史料的大量丧失。
       精通书法的吕夏卿对《春秋》笔法的理解与欧阳修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他主张兼采《春秋》三传,既借鉴《左传》对《春秋》“例”的阐发,又取法《公羊传》与《谷梁传》注疏《春秋》时所体现出的“微言大义”,宗传的理念使其笔法重在强调“例”的规范。吕夏卿对“例”的内涵进行了拓展,提出了常
       文、变文、缓文、同文、轻文、重文、国文、便文、略文、异文等。不同“例”代表的褒贬含义有别,如异文,可见志、示劝、示褒、见实;直文,可见恶、示义等。可知,吕夏卿的书法,其实质主要是从字词的修饰角度加以强调。不过,用模仿《公羊传》解经的方式去规定历史著述,免不了出现“一字褒贬”的倾向。
       其实《唐书直笔》强调本纪书法中字词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吕夏卿对史书体例划一的重视。但这一点,恰恰是欧阳修所不重视的,甚至他因为反对《春秋》“一字褒贬”之说,对这种重视字词的书法特别不满。也许欧阳修太过自信,因笔法粗犷而常常忽视细节,书法不够谨严,这使《新唐书》本纪书法不断遭后人批评。赵翼在考证《新唐书》书法后认为:“欧公本纪书法,则不免草率从事,不能为之讳也。”而吕夏卿“设例益繁”,过于关注细节,有时候会出现“治丝而棼之”、“刑部之决狱”的繁琐情况。比如《命将征伐》一节中规定:
       官军失利,以将名师,恶幻国也。効命而死,书失利。将奔北、俘辱,书大败。《明皇纪》书曰,开元二十年闰三月,郭英杰之师失利于都山,英杰死之。英杰蹈义丧元,不陨臣节,书死而再名,嘉之也。《明皇纪》书曰,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封常清之师大败于罂于谷,幸陕郡。十五年六月,哥舒翰之师大败于灵宝,执哥舒翰。翰及常清奔,书“执之”再名,罪失律也。英杰、常清皆一时名将,虽败军犹不称王师。
       这里面有书“将名”、“失利”、“大败”之别。如果按其凡例撰写唐史,读者在没有吕夏卿这一解释的情况下阅读,怎么能知道这期间蕴含的褒贬意义呢?所以钱大听说:“《新例》益复烦碎非体。史家纪事唯不虚美,不隐恶,据事直书,是非自见。各若出新意,掉弄一两字为褒贬,是治丝而棼之也。”吕夏卿的这种书法过于繁琐,欧阳修是很难接受的。
       2 在历史观方面的分歧
       在历史观上,与同时代的人相比,吕夏卿是一位相对比较保守的史学家。比如在为武则天立纪还是立传的问题上,他与欧阳修有着严重的分歧。
       在传统的伦理观念中,女人是不可专立本纪的。在武则天立纪、立传问题上,唐人就有着一番争执。刘知几认为:“坤道卑柔,中宫不可为纪。”中唐的沈既济主张“省《天后纪》,合《中宗纪》”,并“书武后事于中宗纪中”,这样“纪称中宗而事述太后,名不失正,礼不违常”。到了宋代,如孙甫作《唐史记》亦持同样的论调。吕夏卿修《唐书》,在纪年方法上坚持沈、孙的观点,对武则天人纪一事提出异议,认为这样做有悖《春秋》褒贬之义。在《唐书直笔》的多个地方,表达了他的这一看法,如卷1《宰相拜复》云:
       杀人臣,有罪书“伏诛”,无罪书“赐死”,非君命书“害”。《中宗纪》书曰:天授二年十月,左相岑长倩赐死,逼君命也。
       卷2《义师》云:
       王室有变,举义以谋兴复,则异文以见志。《中宗纪》书曰,垂拱四年八月,越王举师于豫州。九月,越王败绩。光宅元年九月,徐敬业举兵于扬州。十二月,徐敬业败绩。
       在《唐书直笔》所举的所有例子中,没有一例是说“《则天纪》书曰”,而吕夏卿却将武则天执政时的年号“光宅”、“垂拱”,武则天称帝后的年号“天授”等置于《中宗纪》下,很显然是表达了他自己的看法,然欧阳修却认为这种做法有悖史实,他提出了“不没其实”观点,强调自己的做法才完全符合《春秋》大义。他说:
       昔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其于杀君篡国之主,皆不黜绝之,岂以其盗而有之者莫大之罪也,不没其实,所以著其大恶而不隐欤?自司马迁、班固皆作《高后纪》,吕氏虽非篡汉,而盗执其国政,遂不敢没其实,岂其得圣人之意欤?抑亦偶合于《春秋》之法也。唐之旧史囚之,列武后于本纪,盖其所从来远矣。
       欧阳修之所以将这个问题专门放在论赞中加以解释和强调,可以想象,当时的分歧是很突出的。欧阳修没有因为吕夏卿的不同观点而改变自己的做法,不过他也做了一些让步,在列传中立了《武后传》,吸取了《唐书直笔》中关于《皇后事》的书法。
       在对待佛教的态度方面,二人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欧阳修继承了韩愈的“崇儒排佛”,宣传儒家的道统学说,竭力排斥佛教。他借助史学批评佛道,甚至在跋《唐颜师古等慈寺碑》中指出《新唐书》在本纪中“讥其牵于多爱者,谓此也”,就是他对唐太宗好佛的批评。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新唐书》还取消了为僧人立传的做法。
       吕夏卿则主张儒、释、道三教调和,认为佛教中有合理成分,可以补充儒学之不足。他指出:
       小人不畏刑狱,而畏地狱。若使天下之人,事无大小,以有因果不敢自欺其心,无侵陵争夺之风,则岂不刑措而为极治之世乎。由是观之,则释教之有裨于世教也大矣,又何恶于教之三乎?
       此外,如欧阳修反对祥瑞,认为:“天人之际,为难言也。非徒自古术者好奇而幸中,至于英豪草窃亦多自托于妖祥,岂其欺惑愚众,有以用之欤?盖其兴也,非有功德渐积之勤,而黥髡盗贩,倔起于王侯,而人亦乐为之传欤?”明确指出术者之言是“英豪草窃”,自托于妖祥,以欺惑愚众,完全是一场骗局。但吕夏卿认为:“祥瑞,福应之事,王者成德所致,则载之本纪。”显然,吕夏卿受今文经中谶纬之术的影响,相信“祥瑞”之说。他还指出记载这些事情是为了“以事继于日月”,认为这种做法是继承了《春秋》编年的体例。
       总之,从书法到历史观念问题上一系列的差异,直接导致了欧阳修《新唐书》并没有接受吕夏卿在书法上的建议。
       四、《唐书直笔》对《新唐书》的影响
       正是吕夏卿的建议不被欧阳修接受,故《唐书直笔》的书法观念对《新唐书》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不过,吕夏卿在书中提出的部分史书编纂建议得到宋祁的赞同并应用于列传,而且吕夏卿独自编撰了《新唐书》诸表,参编了一些论赞,采用的就是《唐书直笔》所规定的书法。可以说,他的一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或许使《新唐书》某些章节能很好地实现宋人以“春秋笔法”著史的宗旨。然而从《新唐书》整体来看,吕夏卿过分强调春秋笔法的“褒贬”功能,从这个角度而言,《唐书直笔》的书法对《新唐书》体例产生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
       总的来看,吕夏聊对《新唐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由于《新唐书》诸表出于吕夏卿之手,使得《新唐书》的本纪和表的书法大不一致。据《宋史》卷331《吕夏卿传》记载:“夏卿学长于史……创为世系诸表,于《新唐书》最有功云。”吕夏卿对《新唐书》的编纂贡献很大,他较早进入书局,搜集史料,编修故事,讨论书法,制订义例,创立世表,故一般认为“其位虽出欧阳修、宋祁下,而编摩之力,实不在修、祁下也”。在《宰相世系表》中,他完全采用《唐书直笔》中所规定的书法原则。如对那些“卑贱”之人,给予不予记载的惩罚。他说:“辅国,中官也;怀恩,叛臣也;朱沘、王建、韩建、朱全忠,唐之盗也,皆削而不著。”
       这种做法,自然不利于史实的表达。他这种褒贬的书法在其《宰相表》中有进一步的体现。钱大听在《唐书·宰相表中》“天宝十一载十一月,林甫死”中指出:
       春秋之法,內诸侯称薨,内大夫称卒,外诸侯以称卒。虽宋文公、鲁桓公、仲遂、季孙意如之伦,书薨卒无异辞,所谓直书而善恶自现也。欧公修唐书,于本纪亦循旧史之例,如李林甫书薨,田承嗣、李正己书卒,初无异辞,独于宰相表变文,有书薨、书卒、书死之别,欲以示善善恶恶之旨,然条既殊,争端斯启,书死者固为巨奸,书薨者不皆忠谠,予夺之际,已无定论。
       由上文我们知道,欧阳修是不太讲究“一字褒贬”的,本纪与诸表笔法上的巨大差异,弄得史学大师钱大听也十分困惑。可见,吕夏卿的这种笔法与《新唐书》全书的体例并不一致,而且还借助《新唐书》对后世历史编纂重褒贬轻史实的习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二,吕夏卿所作的赞论与正文书法也有很多矛盾之处。据吕夏卿的好友苏颂的《吕舍人文集序》记载,修史过程中,吕夏卿承担了“文宗纪及宗室宰相、孝友、藩镇、外夷、逆臣诸传十九赞序”的撰写。吕夏卿撰写的赞序,体现了他的评述特点。他反对的主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空论,认为论赞是为了表达和补充观点的需要。他的赞、序多梗概事实,进行总的论断,采用了《春秋》笔法,寓褒贬于事实之中。如《文宗纪》的赞出自吕夏卿之手,宦官陈弘志弑宪宗,由于宦官势力的强大,直到文宗时才用其他借口将其处死。对此,吕夏卿写道:
       《春秋》之法,君弑而贼不讨,则深责其国,以为无臣子也。宪宗之弑,历三世而贼犹在。至于文宗,不能明弘志等罪恶以正国之典刑,仅能杀之而已,是可叹也。
       吕夏卿对文宗不能明凶逆之罪而感叹王纲不振,但对文宗能报宪宗之仇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说:
       文宗恭俭儒雅,出于天惟,尝读太宗《政要》。慨然恭之。及即位,锐意于治,每延英对宰臣,率漏下十一刻,唐制,天予以只日视朝,乃命辍朝、放朝皆用双日。凡除吏必召见访问,亲察其能否。故太和之初,政事脩饬,号为清明。然其仁而少断,承父兄之弊,宦官挠权,制之不得其术,故其终困以此。甘露之事,祸及忠良,不胜冤愤,饮恨而已。
       所以,吕夏卿的结论是,文宗“能杀弘志,亦足伸其志也”。对于这样的书法,赵翼说:
       《新书·宪宗纪》既书“‘陈弘志反,帝暴崩’矣,又于《文宗纪·论》谓:‘帝能杀弘志,亦足申其志矣’,则青泥驿之赐死,自必应书伏诛,乃反书‘杀陈弘志’,一似无罪而枉杀者,此两失之也。”
       赵翼按照《春秋》笔法的书例,杀有罪曰“伏诛”,无罪书“杀”,所以他对纪文、赞书法不一致提出了批评意见。因为处死宦官陈弘志用的是一个借口,对外没有宣判陈的罪行,所以不能使用“伏诛”。当然,这种写法反映了吕夏卿书法十分谨严,然而也正是吕夏卿过于注重书法形式,才导致后人读书出现上述的质疑。
       如上所述,《唐书直笔》和《新唐书》的书法确实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由于《新唐书》出于众手,且前后主要负责人发生了变化,因而在编写过程中,书法上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吕夏卿对此提出了批评建议,然并未得到欧阳修的采纳,遂退而将其建议辑为《唐书直笔》一书。另一方面,吕夏卿将自己的这些看法应用于由他撰写的《新唐书》世系诸表和赞、论之中。而欧阳修在后期刊修过程中,并未将全书书法进行统一,致使《新唐书》的整体书法出现了更多的不一致。
       (责任编辑 陈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