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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封建”名实问题管见
作者:聂长顺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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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来,“封建”名实问题因冯天瑜先生《“封建”考论》问世而成学界热门论题。为“封建”正名是必要的,不能因繁难而漠然置之;对马克思主义封建观的学术探究任重道远,不能简单武断,是己非人;“地主宗法专制社会”一名与中国民主革命三大任务恰合,意味深远。
       [关键词]封建;名实;马克思主义封建观
       [中图分类号]H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8)05-0535-04
       “封建”名实问题受到学界关注是理所当然的,一则“封建”是关涉史学整体构筑尤其是历史分期问题的关键词;二则“封建”本是中华旧名,于近代东西对译间演为新名,其“所指”与“能指”之间发生的古今转换、中外对接过程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蕴涵。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下称《考论》)成为重要话题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辨识被泛解的新名“封建”虽非自冯氏始,然以洋洋数十万字之巨制(第一版39万字,第二版52万字),“弥纶群言,精研一理”,将“封建”概念的演变作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在古今沿革及中一西一日三语境间溯源讨流,由词义史之“考”导入思想文化史之论,这还是第一次。
       “封建”本义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封建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世袭、分权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人体在此义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开“封建论”。中国秦汉至明清社会主流离封建渐远,实行地主经济基础上的君主集权官僚政治。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制)与中国的殷周封建制相近(当然也有区别,中国是“宗法封建”,西欧是“契约封建”),与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公——武二重制“酷似”,中国晚清、日本明治间遂以“封建”对译feudal。清未民初中国采用这一在汉外对译间形成的新名。五四时期,陈独秀忽略中日、中欧历史差异,引入西欧及日本近代化进程中的“反封建”命题,形成“封建=前近代=落后”的语用范式。20世纪20年代,共产国际文件以“半封建”指称现实中国。随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把以专制集权和地主——自耕农经济为特征的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纳入“封建时代”,以与西欧中世纪对应,“封建”概念泛化,既与本义脱钩,也同对译之英文术语feudal含义相左,且有悖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原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五种社会形态”说框架內的泛化封建观普被国中。注目中国史自身特点的学者曾质疑泛化封建观,提出救正“封建”概念误植的方案,本书沿此轨迹,强调“名辨”的重要性,考论“封建”,并试拟“制名以指实”等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建议秦至清主要时段社会形态的名目,宜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更替“封建社会”;秦至清两千余年可简称“皇权时代”。
       此为《考论》之精义。笔者据此,稍加演绎,以抒管见。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封建亲戚,以番屏周。”此为传世文献较早出现“封土建国”意义的“封建”一词用例。封建制创于殷周,周秦之际渐为郡县制取代,但秦汉以降列朝各种类型的“封爵建藩”举措并未止歇,一直延至清末。故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封建”含义有广狭之分。狭义“封建”,特指殷周政制,尤其是指西周盛行的“封国土,建诸侯”之制。广义“封建”是指殷周以至明清列代种种分封形态,包括秦汉以降在郡县制主导下推行的封爵制。然而,秦至清制度主流是“郡县”而非“封建”,这是古代至近代史家一以贯之的看法。综括言之,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封建”的基本内涵是世袭、分权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大体在此义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开“封建论”。
       西方史学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通俗拉丁文feodum(采邑,又译封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演化而来,与中国古来“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同之处。作为制度,feudalism在欧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从形成、确立直到解体的过程(6—18世纪);作为史学术语,西欧学术界则有一个发现、确认作为社会制度的feudalism的过程,即一个“关于封建主义的史学史”,它大约完成于16世纪末至19世纪初。综括言之,它包含四个基本义项:(1)土地领有是一种政治特权。经由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关系,形成人身依附;经济上,二者通过恩贷地制实行物权分配。(2)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形成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庄园经济”。(3)国家权力分散,大小诸侯在领地内世袭拥有军事、政治、司法、财经权,国王与各级诸侯、骑士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4)超经济剥夺。大体符合这些特性的社会,便可称之为“封建社会”,否则当考虑另立名目。马克思、恩格斯以及绝大多数西方史学家绝不把中国、印度的前近代社会以“封建制”相称,原因正在于此。
       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与中国的殷周封建制相近,与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公武二重制“酷似”,中国晚清、日本明治间遂以“封建”对译feudalism。至清末民初,“封建”演为近代史学术语。黄遵宪、梁启超、严复、章太炎、孙中山大体代表了清末民初先进中国人的封建观。其所论“封建”,虽有深浅之别,却有着基本相似之处:既不坐井观天,固守本义,又不尽弃本义,妄意滥用,而是遵循概念演化的合理路线——坚持古今义的既因且革,中西义的兼容并包。如此重构再造之新名“封建”,其内涵为领主经济、贵族政治,外延指殷周制度,也涵盖欧洲中世纪、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制度,成为一个世界性历史形态的共名。这种封建观较好地实现了概念演化时继承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又初步达成中国传统史学概念与西方史学概念的通约与整合。当然,清民之际学人议“封建”,较少从社会经济立论,而多从政治制度着眼,认为中国的西周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日本中世及近世的武门柄政颇相似,其共同特征是:封土建国、领主执掌封地、世袭贵族执政、国家主权分散,与秦汉以降实行的帝王君临天下、土地自由买卖、官僚考选产生,由非世袭的流官制、郡县制所确保的中央集权政制恰成对照。
       “五四”以后,新名“封建”突生歧义,逸出古今因革、中西涵化的轨道,“封建”概念被大为泛化,其始作俑者是陈独秀。在陈氏那里,“封建”被用作“前近代”(三代以迄当下)的同义语,并成为与近代文明相对的陈腐、落后、保守、反动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词。陈氏忽视中日、中欧历史差异,引入的欧、日近代化进程中的“反封建”命题,在当时虽罕有同调,但由此而生的“封建××”之类的“反封建”短语却对后世影响甚巨。而真正使近现代中国人的封建观发生根本变异、泛化的,则是来自苏俄和共产国际的革命话语,“封建主义”的内涵大为宽泛化了:凡在“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基础上的社会,便是“封建主义”。此一概括,既失去与中国传统“封建”一词的因袭关系,也远逾于西方feudalism的内涵与外延的范域之外,脱离了中西历史文化坐标,它把东西方各种形态的前近代社会全都纳入“封建社会”,并与资本主义社会前后衔接,从而便于历史单线进化图景的勾勒。这种泛化封建观在20世纪20年代末
       30年代初,通过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及中国社会史论战获得学术形态,其代表作即是郭沫若1930年集成的《中国古代社会》。在该书中,历来以“封建”见称的西周被论定为“奴隶社会”,东周以降二千余年的中国社会被认定为转入“真正的封建制度”,古来被称为“废封建,立郡县”的秦始皇也变成了“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由此发生重大变更。
       泛化“封建”成为中国史学话语的主流乃社会史论战之后的事情。依笔者所阅,自“封建时代”(Feudal age)一词在不同时期出版的辞典中释义的变化,亦可窥得此一过程之一斑:
       1929年11月上海南强书局刊吴念慈等合编《新术语辞典》第169页:
       封建制度流行的时代,就是‘封建时代’。在欧洲,是从第四世纪起到十五世纪止。
       1934年6月新生命书局刊邢墨卿编《新名词辞典》第82页:
       即封建制度的时代。在欧洲普通以自第四世纪至十五世纪为封建时代。在中国则诸说不一,有谓周以后,秦以前者,亦有谓自周直至鸦片战争,为封建时代者。
       1949年9月长风书店刊仓年编著《新名词手册》第52页:
       欧洲自第四世纪至十五世纪,统称为封建时代。 日本之幕府时代藩阀时代(明治维新以前)亦属封建时代。我国自秦至鸦片战争前为封建时代。
       泛化“封建”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史学话语的紊乱是不容忽视的事实,这种紊乱甚至显见于同一本辞书之中。如前引《新名词手册》第52页“封建阶级”(Feudal Class)一条释义:
       即封建社会中之支配阶级,如王,诸侯领主,贵族,僧侣等。然而,在“我国自秦至鸦片战争前”这一所谓“封建时代”,谁又能找出多少“封建阶级”呢?
       “名辨之学不可轻慢”,这是《考论》昭示并遵循的学术纲领。对此,李根蟠先生不以为然,他在《光明日报》(理论版2008年2月17日)刊文《如何科学理解马列主义封建观——“封建”名实问题与马列主义封建观学术研讨会纪要》称:
       名词、概念古今含义的变化是非常普遍的。尤其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借用中国固有的名词翻译外来的新概念,有的已经完全离开原义,有的仅仅与原义保持某种联系。但约定俗成以后,一般都不会引起误解。如果一一“正名”,不但不胜其烦,反而徒增混乱。
       此说乍看在理,实则颇为含混,不足为训。首先,它混淆了一般语词与专学术语的分野。人们的日常语用,无须命定语义,多凭所处语境,心领神会,音、义迁转,自然之事,固不必一一正名。但在学术上,若发现术语名实错位而漠然置之,则不知学问将成何物。于此,笔者不得不服膺冯天瑜先生之说。他认为,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或曰关键词。历史学术语的界定也至关紧要。仅以大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而言,之所以长期聚讼未决,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封建”等核心术语的概念没有厘清,义项未能取得一致。林甘泉先生等合著《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一书将其概括为“三论五说”:西周封建论、战国封建论、魏晋封建论,以及春秋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西汉封建说、东汉封建说、东晋封建说。诸家各执其端,莫衷一是。这种核心术语内涵歧异、义项多设的讨论,必然出现同一议题之下“概念不一”、“论旨转移”的逻辑前提问题,此乃难以在历史分期上获得共识的原因之一。
       其次,关于泛化“封建”,笔者服膺王子今先生之说:“约定俗成”四个字,不足以回答新生学人的质疑。就其确立过程而言,泛化“封建”并非西学东渐的自然产物,而是中国史学热心追求“科学化”、“理论化”之初出现的偏差,是革命话语对史学话语的替代。就其效果而言,它所陈述的与其说是历史实在,毋宁说是一种革命思想。就其存在的时间而言,它远没有泛化之前的“封建”更当得起“约定俗成”四字。
       再者,对于名实错置而又切关宏旨的术语,不能因为“不胜其烦”而放弃为其“正名”的学术努力。此为学人之天职。《光明日报》第10版(科技周报)2008年4月7日所刊叶艳玲《搞学问的人要重视科技名词——访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舫》一文正可视为对这一问题回应。沈国舫先生认为:
       很多老名词在新的情况下产生了新含义,体现了人们认识的变化。……这种认识是否合适,需要有个规范的共识。……搞学问的人离不开科技名词,应该重视科技名词。是否知道科技名词的确切含义,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的科学素养。
       泛化封建曾被称之“马克思主义史学成果”,其实,通览马克思、恩格斯论著即可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明确反对泛化封建观,马克思1877年对俄国民粹派米海洛夫斯基的尖锐批评为其代表性论述。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9—15世纪印度称“封建社会”,并列举两条理由:1 土地可让渡的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2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而中国秦至清两千年间,土地自由买卖、君主专制集权,在程度上均超过印度,当然更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从未称之“封建社会”。他们把握feudalismums的基本特征为:(1)人身依附;(2)土地不可让渡;(3)超经济剥夺;(4)政权分割;(5)等级制。马克思、恩格斯是从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存在中概括出封建主义特征的,又并未将封建主义视为西欧的专有物,对于中古日本,便不止一次地以feudalismums相称。但遍稽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关于东方国家中古形态的论述,却无一处以feudalismums指称印度、中国等其他东方国家,他们历来把前近代中国、印度称之“东方专制社会”。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的论说与马、恩不谋而合。作为严肃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的准确性,坚守“封建”的内涵与外延的精准,拒斥一切滥用“封建”的做法。马克思终其一生坚持历史进步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学术理路,在更高层次上、更深刻意义上探究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中国社会史论战是在马克思主义话语系统内展开的,但诚如论战参加者李季在1934年7月上海神州国光社刊行的《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一书中所说,论战“双方都征引马克思的学说做理论的根据,而各人所得的结论却完全相反”。可见,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与运用是大有讲究的。应当说,今天我们所有的探究马克思古史观、封建观的条件远非往昔可比,其中之一便是包括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在内的著作更充分地面世,马克思关于历史发展多样性与普遍性之统一的思想昭著天下。
       至于李根蟠先生提出的“如何对待马列主义封建观”的问题,笔者以为,列宁之言可供学人共勉: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每个人都是探索者。在探究马克思主义封建概念的道路上,《考论》做出了独有的学术贡献。
       名实错置、形义脱节的泛化“封建”自始即受到质疑,国内外许多学者不断寻求救正方案。《考论》沿此轨迹,强调“名辨”的重要性,在考论“封建”基础上,试拟“制名以指实、循旧以创新、中外义通约、形与义切合”的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建议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皇权时代”指称中国秦至清的社会形态与时段。如此命名,作者未以自是,学界自当继续探讨。对此,李根蟠先生在前引文中还表示担忧,说:
       如果奴隶社会没有了,封建社会没有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就基本上被否掉,中国近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论断也就失去依据。
       但依笔者之见,冯氏《考论》为中国前近代社会所定“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一名,恰与中国民主革命三大任务相合:破除宗法关系,建立公民社会;破除地主租佃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破除君主专制,实行民主共和。
       可以说,冯氏《考论》是在众多先贤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更高的重建,在这种重建中,思想加诸实在的创伤可望被治愈。
       (责任编辑 桂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