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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国民政府与联合国筹建方案的确立
作者:刘晓莉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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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由于中国人民长期坚持对日作战及其对于反法西斯联盟总体战略的巨大支持,中国国际地位大为提升并获得国际认可,自近代以来首次进入大国行列,在联合国的筹建及其宪章的起草上都发挥了大国的重要作用。国民政府时期联合国筹建方案的最终确立经历了复杂的过程,而这一方案确立后直接指导并影响了中国代表团在之后数次筹备会议上的指导思想和外交策略,并对联合国的成功创建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国民政府;联合国;方案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8)04-0456-07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集中显示出“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权威性和行动力的缺失。反法西斯盟国在进行艰苦卓绝的反法西斯战争的同时,开始着手考虑建立一个新的、能够真正保卫战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对此,中国有着比其它盟国更为强烈的愿望。二战中,中国人民在英勇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的斗争中,迫切希望国际社会建立一个有效的保卫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组织,制止任何强权侵略。同时,中国人民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贡献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中国自近代以来首次进入大国之列,在创建新的国际组织方面担负起四大发起国之一的责任。国民政府关于联合国的筹建方案体现出中国不同于其它三大国的独特的历史背景以及国际地位,同时也基本上反映了中国人民对于这一新的国际组织的愿望,这些方案也使联合国具有了更多的历史进步性。
       一
       “九·一八”事变后,针对“国联”对日本侵略的纵容及其在解决一系列国际争端中的软弱无力,中国社会舆论强烈要求革新“国联”,国民政府在民众舆论的推动下也为改造“国联”、建立强有力的国际和平组织提出了一些主张。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决议案》,在有关外交方针的第二项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国际和平机构,及保障国际和平之公约,尽力维护,并充实其权威”。1939年11月,中国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宣言》,又提出在“此次东亚与西欧战事结束之时,诚能产生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则人类和平共存之光明,庶几随战争之终结而开始”,并积极呼吁“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力量,皆为此一崇高目的,即建立一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而努力”。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在与盟国并肩反对法西斯侵略的同时,要求建立新的世界和平组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民政府也意识到正式讨论战后世界规划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开始积极阐述国民政府的主张。1942年1月和6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王世杰与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先后发表演说,呼吁“重建世界和平”。日本和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表明,“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倘使对于集体安全缺少完全有效的组织,则一个侵略国家的行动,便可以使全人类蒙受空前的灾祸”。因此他们认为,“奠定世界未来和平的工作,至少与争取作战胜利同样重要”,这就是要“建立世界和平组织,订定公约,以代替过去之国际公约”。蒋介石也向报界发表谈话,表示相信反法西斯战争中的联合国家,“必能成就此世界改造的伟业,必能组织有效的国际团体,立即实现和平与公道”。1943年初,宋美龄赴美治病,并应邀在美国国会及各地发表演说,一再敦促美国为建立新的世界和平组织而努力,她说:“吾人生于今世,有为吾人自身以及子子孙孙建立一较美满世界之光荣机会”。与此同时,中国国内就战后和平问题的讨论也掀起热潮,一些著名人士如四川大学校长程天放、国民参政员傅斯年等纷纷发表谈话。许多报刊连续刊登消息和文章,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创办的《新华日报》发表多篇评论,就建立战后世界和平组织阐发自己的见解。各界人士的呼吁和活动,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世界和平组织的酝酿和诞生。
       二
       中国不仅很早就提出建立战后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的主张,而且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筹建工作。国民政府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开始考虑在战后参与建立一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秩序的国际组织的。在此之前基于对“国联”的失望,国民政府有过在战后应建立集体安全组织的提法,但这只是一般性的呼吁,并没有进行过正式决策前通常应有的政策讨论,也未有相关议案,更没有落实到决策的层面。
       中国人民的英勇抗战使中国的国际威望日益提高,战后中国在远东地区发挥重要作用也符合美国全球战略的需要,因此美国出台了其关于国际组织的“四警察”理论。1942年,反法西斯盟国签订《联合国家宣言》,罗斯福接受霍普金斯的建议,将“美利坚合众国、中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列在其它22国之前。中国首次在名义上取得了与美、苏、英相等的大国地位,战后国际组织问题也逐步进入国民政府外交决策层的考虑之中。1942年6月间,国防最高委员会属下的国际问题讨论会拟定了中国关于战后国际组织的第一份政策文件《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该草案共25节,阐述了被称之为国际集团会的新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组织构成、运作规程等内容。拟议中的新的国际组织与原来的“国联”有两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其一是机构设置的变更。包括:理事会改为常设,成为集团会重心,以便随时执行制裁、处理重大问题;另增设军缩与经济合作两委员会,分别管理军缩与国际经济事宜;至于理事会成员的确定,国际问题讨论会自称“颇费斟酌”,因为“若所有理事完全指定,易滋纷争,若完全选举,则小国众多,难免操纵”,因此最后确定“兼采指定与选举方式”,“理事会由人口最多之八会员国与其他七会员国组成”,前者由大会指定,后者由大会选出;此外,该草案提出,新的国际组织应设国际警察。其二是组织内制度和运作程序上的变更。首先,是废除“国联”盟约任何决议须一致通过的原则,规定出席代表2/3同意即可通过;其次,针对“国联”的弊端,强调对制裁的实施,包括设置经济、军事两参谋团,负责制定制裁办法,以及设置国际警察,负责实行制裁之决议。从草案所强调的两点可以看出,它基本涵盖了当时民众对于改革“国联”和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主要观点,集中反映了民意。
       以1943年作为转折点,二战形势发生了有利于盟国的根本性战略转折,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已成定局,安排战后世界的问题变得急迫起来。10月30日,美、英、苏三国莫斯科外长会议签署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中、美、苏、英四国首次明确表示要尽快共同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并确立了四大国为该国际组织重心的设想。对中国而言,该宣言继《联合国家宣言》之后进一步确认了中国的大国地位,以及作为大国在即将创建的国际和平组织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蒋介石在致三大国领导人的贺电中说:“四国联合宣言之签订,余及我全中国军民闻之无限欣幸。此一历史性的重要文件,昭示反侵略大义于世界,不仅增强我四国为达成共同信念之合作,且对全世界爱好和平之民族,均以建立国际和平及普遍安全之保证,此于世界之前途实有莫大之贡献”。中国由此正式承担起与美、英、苏三国共同
       参与筹建新的国际组织的义务与责任。
       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王宠惠奉蒋介石的指令向霍普金斯正式递交照会,就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提出如下方案:第一,在联合国总机构未能设置以前,应由美、英、苏、中四国及早成立四国机构,以便协商关于四国宣言所规定之事项;第二,四国机构之经常机关,设于华盛顿,但有时亦可在伦敦、重庆或莫斯科开会;第三,四国机构应负筹设联合国总机构之责;第四,联合国总机构的组织,中国政府赞同美政府所拟议由十一个联合国组成一种执行机关,由美、英、苏、中四国任主席团之办法。国民政府建议设立的四国机构,应是国际和平机构的初步组织,这是蒋介石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一直主张的。国民政府后来拟定的一份名为“我方基本态度与对重要问题之立场”的议案,该议案建议盟国“尽速在战争结束前”成立国际和平组织,如条件不具备,则“由中、美、英、苏四国,或由中、美、英、苏四国以及其它一部分或全部分联合国先行成立,然后次第扩充,以包括一切国家”。国民政府此时的两个方案与前述的《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均强调维持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特殊地位,这是中国对新的国际组织的基本立场。不同的是,将战后建立国际组织改为战时先建立过渡组织,即提出在新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前先建立四大国常设机构,承担维护世界安全的责任。
       此时,除了政府重视国际组织问题外,一般学者也纷纷撰文讨论这个议题。例如王云五拟定“战后国际和平问题”,史国纲拟定“怎样维持战后的世界和平——战后问题丛谈之一”,陈安仁拟定“战后国际和平机构之建设意见”。大公报也发表了类似“战后世界和平机构的性质”之类的许多社评。而当时国民政府国民外交协会更是聘请众多研究委员如甘乃光、程天放等人组成世界和平方案研究会,经过一年的研究,拟定出战后世界和平方案意见书,对于世界和平机构的建立制定周详的方案。
       三
       莫斯科四国宣言签署后,大国间关于国际组织的筹建提上议事日程。1944年5月,美国拟邀请中国、英国、苏联赴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胶园商讨联合国具体筹建事宜。蒋介石对此“极为欣慰”,“盖东方人民如无代表,则此会议将对于世界之一半人类失去其意义”,并表明“中国向来主张早日成立此种机构,如其可能,并望在战时结束以前成立”。鉴于苏联又一次以苏、日尚未决裂,不便与中国代表同席商讨,因此敦巴顿橡胶园会议比照开罗会议及德黑兰会议模式,分成两阶段进行。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使得国民政府只能在有限的外交空间中争取影响力,因此,敦巴顿橡胶园会议上,国民政府所提交的国际组织方案以及外交层面应持何种策略和态度尤显重要。
       在准备参加敦巴顿橡胶园会议的过程中,军委会参事室(及周鲠生)、外交部、王宠惠、顾维钧以及孔祥熙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方案。这些方案集中了国民政府外交决策层对新的国际组织的种种考虑和看法。这些方案对国际组织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即都主张一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应能对侵略实行经济和军事制裁,国际组织投票表决取多数通过原则。中国代表团最后综合形成一份完整方案《国际组织宪章基本要点节略》,于会前送交美、苏、英三国。国民政府拟定方案的指导思想,在其方案中说得很清楚:第一,“世界和平机构,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第二,在强调四大国特殊地位的前提下,“不主张美、英、苏、中四国享有过大之特权”,国民政府认为,“我如主张其他特权,势必增加各小国对我之反感”。分析方案内容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方案表达了强烈要求国际和平的愿望,主张各民族和平与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二是反对任何侵略和压迫,要求各民族平等和彼此维护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废除和反对继续订立不平等条约。三是方案体现了国民政府建立强有力的世界和平机构的思想,主张明确侵略定义,要求有力地制止侵略。四是在投票方法和托管问题上,反映了国民政府限制大国权力和为弱小国家讲话的主张。
       至于中国在敦巴顿橡胶园会议上宜采取的策略与态度,8月下旬,蒋介石指示中国代表团:“一、此次会议,系初步商谈之性质,吾人希望其成功,对于若干困难问题,我方不必坚持,因在将来联合国之大会中,仍可提出解决。二、对于苏联,虽不共同会议,但仍宜设法联络”。“但对于和平安全机构之重要意见,我方仍应提出并详为说明,一则可使世人明了中国之正义立场,二则又作为将来在大会中或将再行提出之张本。”同时,“我国现时处于四强之一地位必须维持”。因此,中国参加敦巴顿橡胶园会议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中国的大国地位,与美、英、苏三国在新的国际组织中享有大国的特殊地位,其次才是提出对于国际组织的构想。
       中、美、英三国参加的第二阶段会议于9月29日举行开幕仪式。中国首席代表顾维钧说:“尽管第一阶段会议一致通过的提案涉及面很广,我们仍然有我们自己的方案,为了便于讨论,我们不仅要从头至尾研究第一阶段会议采纳的提案,还要讨论第一阶段会议没有包括进去的中国提案”。10月3日上午,顾维钧代表中国提出补充意见书并作说明:(1)维持和平与安全必须根据正义与国际公法之原则,以免新的国际组织沦为强权政治的工具;(2)保障各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以增加各国特别是小国的安全感;(3)对侵略应予定义,并尽量列举侵略的各种行为;(4)组织国际空军,以作为安全理事会权威的象征和采取行动的手段;(5)国际公法的方针与修订应由大会倡导,以有利于推进符合国际公法原则的安全;(6)国际法庭应能强制裁判;(7)应促进教育和文化合作。对中国提出的七点补充意见,美国和英国代表团并不完全赞同,三国就分歧之处展开了讨论。最终,美英接受了中国补充意见中一、五、七点,对第六点表示原则接受,第二点留待以后讨论,而对第三、四点则予以拒绝。国民政府在会议第一阶段提交的《国际组织宪章基本要点节略》以及第二阶段提出的补充意见,集中阐明了中国观点,这些观点在会议结束后正式发表的《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中得到明显的体现。
       四
       敦巴顿橡胶园会议后,美、英、苏三国首脑在1945年初的雅尔塔会议上商定,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3月中旬,国民政府外交部拟定出席旧金山会议有关国际和平机构各项问题之方案共七点:(1)关于国际法院规程应行注意之要点,主张中国“对外可暂勿作硬性主张,并与英美协商,在可能范围内,与苏联采取一致态度,避免不必要之摩擦”。(2)关于设立领土代管制度之原则,认为“代管领土之目的在于改善被代管领土之人民经济教育状况,促进其社会福利,并扶助其完成自治或独立”。(3)对于区域组织问题之意见,认为“区域组织流弊甚多,且易为大国所把持”,而“太平洋区域组织对中国远不若对英国有利”,因此应在草拟联合国宪章时,将其权力“尽量设法缩减”。(4)主张将中国所提已经英美接受之三项建议编入宪章。(5)关于中国所提而未经英美接受各项建议之态度,认为这些建议既然在敦巴顿会议上未被英美接受,而此次中国为发起国之一,“似不便再行提出”。(6)
       关于各国对敦巴顿议案之意见与中国应取之态度。针对不少国家减少理事会职权扩大大会权力的呼声,主张凡已经规定者,中国不便提出异议,但未经规定者,“我国可酌量赞成增加大会职权”;针对一些国家关于常任理事国为当事国时不应投票的主张,提出中国应表明已同意雅尔塔会议的相关决定,“未便再作主张惟对于常任理事为争议国时仍得投票一点,不必为之辩护”。(7)解散国际联盟之步骤。这个方案的重点在前三点,其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敦巴顿会议前的几个方案中已有涉及,并曾列入向美英提出的《国际组织宪章中之要点》,只是由于美英方面的原因,像托管制度和区域组织这些问题在敦巴顿会议中并未展开。该方案的第四、第五点是对中国在敦巴顿会议所提补充意见的处理方针,第六点是围绕各国对敦巴顿草案反应的具体应对,第七点是关于“国联”的善后,都是较为具体的策略方针。
       至于与会应采取的外交策略及态度,国民政府的方案也延续了对于大国间关系的关注。二战后期,由于国家实力和国家战略以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美、苏、英三大国在战时的合作已出现裂痕,对此状况,国民政府提出“与英、美协商,在可能范围内,与苏联采取一致态度,避免不必要之摩擦”。中国力图在三大国间保持平衡,努力协调大国矛盾,但其侧重的首先是与美国保持一致,其次是英国,再次是苏联。另一方面,由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框架在敦巴顿会议已经确立,而中国的大国地位也因出席敦巴顿会议及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而得到保证,因此国民政府方案更多地表达了中国对联合国组织本身的关注。
       旧金山会议于1945年4月25日正式开幕,中国对旧金山会议的成功,发挥了重大作用。与在敦巴顿橡胶园会议上只提出有限的补充意见不同,中国代表团除了赞同其它国家为制订联合国宪章所提出的合理建议外,在会议期间针对联合国及其宪章进一步表明看法,提出新的提案。
       第一,中国代表团提出关于安理会职权问题的三点修正案,即:“一、授权安全理事会当发生紧张情势时在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办法;二、授权安全理事会采取办法以实现国际法院的判决;三、授权安全理事会确定向本组织提出请求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三项修正案是国民政府汲取了国际联盟在侵略发生后不能迅速作出反应或无法采取有效行动的教训,针对联合国宪章草案中相应的不足之处提出的。对第一项,三国最终认为这一修正案基于“九·一八”事变后“国联”束手无策的教训,填补了安全理事会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空白。对第二项,美国表示反对,认为这涉及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主权国家的司法权等复杂问题。对第三项,苏联起初稍有疑问,但后来也予以赞同。这样,中国三项修正案中两项被四国小组接受而提交大会并最终被写入宪章。
       第二,针对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中国代表团建议“要斟酌地域上的公匀分配”。在讨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时,英国重提在敦巴顿会议上被否决的提议,即非常任理事国应根据对安全贡献之大小来确定,意在增加中等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入选的机会。中国提案实际上就是给欧美以外的小国、弱国更多更公平的机会。这一条款有利于反对强权政治,保障联合国组织所应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最后,中国提案与英国提案同时作为四个发起国的修正案向大会提出,而中国的提案最终获得大会通过被列入联合国宪章第23条,它规定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第三,中国对于侵略定义的问题再次表达了看法。旧金山会议使反法西斯联盟的大国第一次和大批中小盟国同时见面,彼此之间的分歧贯穿整个会议。以墨西哥、埃及、菲律宾、新西兰等为代表的许多中小国家都提出,必须对侵略下一定义,以便一旦发生侵略行为,安全理事会不必再经复杂繁琐的程序就可立即实施制裁。中国是四大国中唯一支持这一立场的。美、英、苏三国对此坚决反对,其主要理由是任何事先的定义都无法涵盖一切侵略行为,而未被涵盖的侵略行为则将导致对其实施制裁发生困难。由于美、英、苏三国及其它一些国家的坚持,最终联合国宪章未对侵略作出定义。
       第四,关于托管制度。国民政府方案认为托管制度的目的是“改善被代管领土之人民之经济教育状况,促进社会福利”,尤其要“扶助其完成自治或独立”;被代管领土若“政治发展已届成熟者”,应“将其独立之日期及早公布”,“其政治发展尚未成熟者,应逐渐予土人以参加当地议会之权,使其能早日获得自治及独立”。与三大国在雅尔塔会议达成的谅解相比,中国的主张最明显的特点是以殖民地独立为托管制度的最终目标,符合托管制度提出的本来意义。中国提案遭到了英美法代表的激烈反对,中国代表顾维钧四次起立发言,“态度异常坚决”,“会场空气异常紧张,形成中国与英美尖锐之对立。会后,美国代表为此专门拜访顾维钧,表示只要中国与美英等国意见一致,可以在托管理事会中给中国一个永久性席位。顾维钧答道,中国在此问题上并无特殊利益,也无意为自己谋求特殊好处,只希望将民族独立这一点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中。由于中国的坚持,最后宪章规定:“以适合领土……的特殊情形……逐渐发展为自治或独立”。前联合国官员布赖恩·厄克特认为,“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殖民地人民以及托管制度的三章规定,为非殖民化进程提供了动力和合法性,使得非殖民化在旧金山会议后短短三十年就得以完成,从而结束了漫长的殖民历史,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的地理地图以及联合国成员国的状况”。
       旧金山会议历时两个月,6月25日,全体大会通过联合国宪章,为联合国的正式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次日,大会举行宪章签字仪式,中国代表团在四个发起国中按字母列于首位。4个月后,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
       五
       纵观国民政府时期关于联合国筹建的诸多方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国民政府对于联合国这一重要国际组织的重视。从最初中国民众关于改革“国联”的呼声,到国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联合国方案以及作为发起国切实参与联合国的创建,中国国民政府采取积极且务实的态度为联合国的最终成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太平洋战争前后,中国民众强烈要求革新“国联”的呼声引发了国民政府关于建立新的更具权威性和行动力的国际组织的思考。《联合国家宣言》签订后,中国首次在名义上取得了与美、苏、英三大国相等的大国地位,战后国际组织问题也逐步进入国民政府外交决策层的考虑之中。及至莫斯科外长会议所签订的《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中,中国大国地位再次得到确认,中国正式担当起新的国际组织发起国的责任,并为之制定出具体的方案并切实参与其筹建。在参与联合国筹建的敦巴顿橡胶园会议和旧金山会议中,国民政府一方面制定出更为详尽的与会方案,另一方面针对与会的策略也采取了相对务实的态度,不仅保障了中国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大国地位,同时也发挥了不同于其它三大国的重要作用,从而保证了联合国组织更具历史进步性。
       仔细阅读联合国宪章,不难发现,国民政府时期联合国筹建方案的许多观点和主张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体现,主要有:(1)关于处理国际争端的原则。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
       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这是中国一直坚持的立场。(2)宪章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彼此尊重和维护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宪章写道:“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3)宪章授予联合国安理会以经济、外交、军事制裁权。为便于实行军事制裁,会员国有提供军队义务,并“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4)中国提出的托管地独立目标的主张也写进宪章。宪章指出:“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5)关于国际法院。宪章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6)对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促进作用,宪章也有说明。宪章写道:“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等等。应当看到,宪章所反映的一些中国方面的观点和主张,也是抗战前后中国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和要求的,因此它也是中国人民意愿的体现,虽然宪章没有完全、完整地表达中国人民的愿望。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共产党对于保障战后国际和平安全的机构建立,完全同意敦巴顿橡胶园会议所作的建议和克里米亚会议对这个问题所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欢迎旧金山联合国代表大会”。
       中国为联合国创建作出了包括参与决策、组织协调以及代表小国利益等多方面的重要贡献,其中最为重要的贡献便是,中国尽力为中小国家及殖民地人民争取正当合法的权益和利益,从而使得联合国具有了更为进步的历史意义,形成了二战后持续不断、日益高涨的民族民主运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做出了积极的推动。苏联曾被看作是中小国家的希望,但正如菲律宾代表所言,苏联到处宣扬民族解放,他们的作为“好像我们所有小国代表并不存在一样。他们显得好像拥有整个世界,像个征服者一样趾高气扬”。英国顽固地坚持其殖民体制,对于中小国家的忧虑并不关心。美国此时关心的是如何使国会通过联合国宪章,因此不想在旧金山会议上放弃自己已经获得认可的观点。四大国中,中国是惟一有过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痛苦经历的国家,并且此时已经获得了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大国地位,因此“全世界被束缚之民族,尤其是东方民族,都希望于中国的支持”,把中国“看作他们前途的象征和希望的源泉”。面对中小国家尤其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希望恢复、保证民族固有的正当权利的要求,中国是惟一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代表它们的利益自觉反对强权政治、强调国家主权与平等的大国。这对于保证联合国这一战后最具影响的国际组织的公正性和历史进步性,以及为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责任编辑 桂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