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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时代呼唤:实践规范问题的新探索
作者:叶泽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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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叶泽雄(1956-),男,湖北罗田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671-881X(2007)06-0879-02
       当前人类面临的“全球问题”,正是长期以来人类掠夺自然、享受自然而很少顾忌、规范自身行为以及协调社会与自然关系所酿下的苦果。这表明,科学地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对于人类健康发展至关紧要。正是在上述时代背景下,夏建国教授推出的新著《实践规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立足于人类在实践中的自觉性和规范性,围绕着“合理的实践规范何以建构”和“实践规范如何有效实现”这么两个核心问题,批判地借鉴西方行为科学和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发掘马克思实践观中关于实践活动及其规范导向性的思想,揭示实践规范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历史沿革及其当代特点,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实践规范”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在推进和提高人类实践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作出了积极而富有成果的探索。纵观全书,其中提出的独到的、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主要是:
       第一,对于实践概念的重新审视与界说。国内学界经过实践标准问题讨论和“实践唯物主义热”之后,人们对于实践及其诸多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并取得了相应的理论成果。然而,当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作为最基本的理论原则和探索方法来研究其他各种问题的时候,却不得不看到,对实践本身却缺乏足够深入细致的反思与探究。例如,对实践定义来看,有代表性的不下50余种。这些定义尽管从不同的方面或侧度揭示了实践概念的内涵和特点,但归纳起来却存在着将实践概念绝对化(物质化和理性化)和神圣化或神秘化(无主体化和无目的化)等片面倾向。作者认为,造成上述理解缺憾的重要原因在于没能真正把握人类实践活动的固有本性和特点。作者认为,实践作为人的最根本的生存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动物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动物的生命活动是预成的、封闭的,其生存方式是由自然选择和遗传方式传递下来,而“专门化”了的。人则不同。人的生命活动是未完成的,开放的,其生存方式只能依赖人的自我设计、自我规范和自我创造才能顺应不断变化着的周围环境和世界。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周围世界所具有的自为、自立、自决、自由和创造的“权利”,显示出人的活动与动物本能行为的最大不同,就是人对自身活动的自觉“规范性”。因此说,“规范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最本质的特性”。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实践行为存在,就有人对于实践的规范问题。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实践规范的示导下进行,它渗透在人的实践观念、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之中,规约和制导着人的实践活动的运行轨迹和目标实现。从这一意义上,所谓“实践是人自觉能动地在一定规范的制约和制导下展开的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人类实现其价值的活动和过程”。对实践概念作这样的新界定,突出了实践的规范性品格。实践的规范性意味着人的实践活动是在一定实践观念指导下的自觉活动,是遵循自己创造的实践规范的自控活动,是追求自己理想、实现自己目的的自由活动,是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自觉、调整自己的实践目的、完善自己的实践规范、实现自己的实践理想的自主活动,是不断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塑造自我的创造活动。
       第二,对于本体论与规范论内在关系的论证。既然人类的实践总是在一定的“规范”的制导下进行,那么,实践规范是如何生成的?它赖以存在并发挥其作用的正当性、有效性、合理性的依据何在?对此,作者将哲学形态的本体论与规范论关联起来一并思考。认为哲学形态的本体论与规范论之间有其内在的一致性。在本体论层面上确证人的行为的规范的合理性依据,是由人的行为的特性给哲学形态提出的理论课题。“哲学形态寻找、设定、论证本体论,归根到底是为人类的实践活动、为社会的协调运行提供一种可以实施的实践规范”。一般说来,本体论是关于世界“是什么”的知识,而规范论则是建立在世界“是什么”认识基础之上的关于人的行为“应怎样”的规定。二者之间有其内在的一致性。更确切地说,哲学本体论研究思路的主线是寻找统一世界的存在依据或确立不证自明的知识基础,一旦确立了这一基础,也就为哲学形态的规范论设置了“合理性”依据。也正是这样的本体论依据,亦使得行动者的行为,拥有了本体论的依据。一定哲学形态的本体论往往有其与之相应的规范论思想,而在于一定的规范论思想是否科学合理,又往往与其本体论作何种承诺密切相关。在实践唯物主义诞生之前,由于本体论承诺的差异,亦使得规范论思想呈现出“自然尺度规范论”和“精神尺度规范论”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前者“以人的自然属性阐释人的行为依据及其合理性”,后者则“用人的精神因素来阐释人的行为依据及其合理性”。它们“片面的将活生生的现实世界、活生生的人给分离开来了,给出的是一幅‘单面的世界’和‘单面的人’的图景”。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立足于“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去阐释人的行为依据及其合理性,才从根本上超越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单纯用自然因素或精神因素来论证人的行为依据的片面性,从而为科学合理的规范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本体论基础。作者的这一新见解,是研究哲学本体论的新思路。
       第三,对于人类实践活动的“社会职责”的再思考。通常,人们依据马克思名言,即“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把哲学的总体任务和根本职责理解为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统一。作者通过对实践规范问题的研究得出,“这里的解释世界包括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两个方面;而改变世界则包括规范世界和改变世界两个方面”。认识世界、解释世界、规范世界和改变世界,四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它们统一于人类实践活动及其过程之中,共同构成人类实践活动的社会职责。具体说来,“认识世界”与“解释世界”有所不同,前者是在本体论或存在论的意义上求世界之“是”、之“真”;后者则是在认识论或逻辑学意义上对“真”的认识、揭示和阐释,表述为“真理”。前者构成后者的前提和基础。“规范世界”则说明“世界应这样”的问题。它是人们以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理论成果为前提,在对于世界的观念把握和理论说明的基础上,将“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结合起来,形成关于未来世界的观念模型,以指导即将进行的实践活动。因此,规范世界构成了从认识世界、解释世界向改变世界转化的中间环节。“改变世界”意味着“世界就如此”。它是建立在“是”和“应该”即真理性和价值性基础之上的,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是实践主体建构“合理的”理想世界的过程,其本质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者强调说,实践的这种“社会职责”也决定了“实践规范必须是对认识世界、解释世界、规范世界和改变世界整个实践活动和过程的全时段、全方位的规范”,这样才能促使世界不断地向着合乎人的本性需要的方向和目标迈进。
       第四,对于实践规范合理性与合理度问题的着力探讨。作者认为,实践规范一旦确立,其本身还存在着一个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实践规范的合理性,即求真、求利、求善、求美和求圣,是实践规范价值性的具体体现。合理的实践规范,既合事物、对象之“理”,又合实践主体之“理”,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与合规范性的统一,也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同时,合理的实践规范既体现为“是”与“应该”的统一,又架设了一条由“是”转变为“应该”的桥梁。这一“桥梁”为实现主体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目标提供了观念上的保障。而实践规范的合理度,则是指实践规范合理性有其一定的幅度、限度和程度。在一定的时空界域,实践规范的合理性是绝对的;若超出了一定的真理性、价值性范围,或不恰当地超越时空限制而任意使用,则不仅是不合理的,甚至是有害的。超越合理度的“实践观念”主要表现在“科技万能”、“片面强调人类中心的物质主义”和“实践崇拜”等方面。对实践规范合理度的把握的迷失,往往使社会出现实践失范、规范失效等现象。而导致实践失范、规范失效,既有原来的社会规范失去效用,也有合理的实践规范供给不足等多种原因。这亦昭示着建构新的合理的实践规范成为必要和可能。建构新的合理的实践规范即是实践规范范式的转型。从总体上看,这种转型体现了人类实践规范发展历程的阶段性和进步性。这一学术研究成果说明了这样的道理:一个行为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是以科学合理的社会规范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必须不断地充实新的时代内容,不断地推陈出新,从而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有效的调控资源;社会规范必须与人们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才能转化成为对人们的实践活动有现实指导作用的实践规范,从而实现其社会功能。作为理论通向实践的桥梁,实践规范具有价值导向、行为范导、目标实现、负向惩戒、正向安抚、精神整合和实践批判等社会功能。实践规范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现实的实践活动,是为了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促使人们的实践行为走向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总之,该书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规范问题整合起来,把实践论与规范论研究结合起来,以《实践规范论》为题,视角独特,立意新颖,具有探索性、开拓性和前沿性;对实践规范的界定具有原创性;初步形成了实践规范论的理论框架,为理论界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开了一个好头;对科学合理地规范当下人们的实践活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是继实践意志论、实践合理性、实践批判论等之后的又一部力作,给人以诸多启示,令人耳目一新。
       (责任编辑 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