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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一个国税助征员的维权路
作者:猪 仔

《中华散文·我的故事》 2008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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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失去工作的第一天。人真是奇怪,一闲下来,万千思绪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这里的故事不保证你喜欢,但可以保证绝对真实。
       失去工作的第一天
       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晴
       一大早吹的是东北风,让人神清气爽。我还像往常一样,七点起床,七点半吃早餐,七点四十五分出门。
       不过,今天有一点特别:我出门不是去上班。
       从今天开始,我没工作了!虽然脑海里总是有个声音在提醒自己:没工作了,不用上班了!可我表现出来的行动,却是下意识的、不知不觉的仍跟往常一样:去上班!
       抵达区法院门口时,周围还是静悄悄的,已经上班的人寥寥无几,我想,此时JP国税局肯定已经很热闹了,大家该围在一起开早茶会了吧!
       当工作人员告诉我,找C法官得等会时,干了十三年机关工作的我,马上就意识到,这一等起码是半个钟头以上。没办法,等吧!
       百无聊赖地站在电梯出入口,望着窗外的景色出神。一天开始了,大家都开始忙碌起来!六七个某商场的保安人员围在一块边吃早餐边聊着。不知会交流些什么样的信息?我很好奇。他们应该是这个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每月的工资肯定很少,公司不知有没有给他们上社保、医保,不知他们可有享受国家的法定假期,不知他们是否与公司签合同了,不知这份保安的工作能干多久……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会不会一辈子都在国税当助征员呢?
       如果我不把劳动合同法当回事,而是与其他助征员一样随波逐流,听从社会的潜规则,忍气吞声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那么,可以肯定的是,我现在就不会站在法院里了。但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我是否仍然逃避不了这条崎岖的维权之路呢?
       楼下的保安员们吃完饭,找了个东西擦擦自己的皮鞋,整理了自己的衣帽,戴上白手套,开始上岗了。他们的一天开始了,而我呢?我今天要如何过?没了工作,整个人就像离开地球一样,失去了重心,虽然在此之前,我曾千万次想像过这一天到来时的情形,但当自己真正面对这一天的时候,感觉还是跟想像很不相同!
       可是有一点可以确定:走到今天这步,我不后悔!
       心理上我是能承受得住的,对这种局面不觉得悲哀,只是对将来的一些打算和接下来的各种无法想像的现实状况,有些担忧,感觉就似河里的浮萍,站不稳。
       C法官总算来了,时间就跟我估计的一样,机关就这样!拿了答辩书,我大步走出了法院,一场唇枪舌剑的嘴仗不久即将上演了,我是主角,我该如何准备迎战呢?
       初识劳动合同法
       2007年11月24日 晴
       这一天是星期六,中午吃饭时,老公递了一份《南方周末》给我,指着上面一篇报道让我看。
       顺着老公的手指看去,赫然可见清晰的标题《劳资新政:华为的门,中国的坎》。我粗粗浏览,内容主要是讲当时传得沸沸扬扬的“华为门”事件,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围绕这类事件的深入探讨。
       我对这些没什么兴趣,也就没有细看。
       见我没有会意,老公再次指着该篇文章的末尾处说:“你们单位是国家机关,根据这上面的法律条文,肯定会和你们签订终身合同。”
       “有机会转正了?”我的心咯噔一下,立刻仔细地审视报纸上附录的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看起来很美。
       平时见惯了也听惯了电视上、社会上种种用人单位盘剥劳动者的现象,突然间看到一部国家法律的条文将劳动者推向如此强势的地位,那感觉确实挺美。
       更美的是,我觉得老公说的不错。我们单位是一个区的国税局,平时在对待我们这些编外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上一直都中规中矩,该享受的福利、假期、保险等等基本上都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了。
       堂堂一个国家机关,应该不会与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掰手腕较劲吧?!毕竟它与华为这些企业的身份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不同!
       想到这里,我不禁长出了一口气:十三年了,我是陆陆续续的看到、听到一些助征员可以转正的新闻,可我深知他们的背景,像我这样的人,是无法通过他们这种途径搞到编制的。
       现在好了,总算让我守得云开见月明了!
       即使是以助征员身份在国家税务机关工作,外人都觉得那是一份铁饭碗,都认为国家机关是不会将你裁员出来的。但十三年过去了,看着身边的同学朋友一个个都事业初成了,可我还是十三年如一日,依然站在起跑线上:在单位里,税收助征员的特殊身份,使得自己永远是付出不等于收获,在事业方面永远是低人一等,更别谈进步、前景什么的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想法越来越强烈,影响着我对工作单位的归属感和对自身生活保障的安全感。
       还好,现在这一切很快就要结束了,紧跟而来的将是我一直期待的美好前景!
       噩梦才刚开始
       2007年12月13日 阴
       就在我满怀喜悦等待签合同时,终于盼来了单位的通知:2007年12月13日下午三点整,在区局二楼的会议大厅召开签订合同的动员大会。
       参加会议的是全局的助征员和临时工,共十八人,那天有一人缺席,听说是休婚假。出席会议的领导有纪检组长YYJ、人教股WLW和HM。
       动员大会由WLW主持。WLW首先简单交代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继而点明此次与我们这些编外人员订立合同的另一方是市劳动局属下的KJ劳务公司,着重介绍了劳务公司资质的合法性,接着强调完成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求大家必须赶在12月25日之前完成此项任务。
       随后,WLW三番五次地向我们保证,签订合同之后大家现有的一切待遇照旧;并反复表示,签合同只是规范手续、走个形式,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没有影响。
       WLW在发言的最后,要求大家准备五样资料:身份证、一张近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明、一份声明。
       对于声明的内容,局里要求我们统一按如下内容填写:本人从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会议结束前,领导向我们分发了协议的样本,同时指着协议中的工资条款向我们解释说,为了不让外界知道我们的真实薪水,所以只能填报五六百元。
       原以为是与国税签合同,可现在却是与一个素不相识的劳务公司订立合同,我当时心里隐隐有些不安。但是由于在这个短会上领导通知了太多情况、交代了太多任务,所以并没有马上反应过来。
       会议结束二十分钟后,又来了新通知,是关于生育证明,本来按照会上的布置是让男同志找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开具生育证明,女同志的则由单位负责出具。后来就更改为全部人员的生育证明必须由居委会出具了。
       
       接到通知,我立马联系居委会,了解出具生育证明的有关情况。结果很麻烦,居委会不同意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出具此类证明。我当时就急了,怎么办?赶快打电话先让老公找找关系。同时,自己立即和另一位女助征员去人教股反映情况。希望领导出面与居委会沟通一下,以公对公的形式去申请,开个证明该是举手之劳吧。
       出乎意料的是,领导居然不同意!只暗示我们动用私人关系去办。现在回想起来,不难理解单位为何一反常态推托此事:签劳务派遣就是要证明我们和国税局没有劳动关系,又怎么能以单位的身份帮我们出具这个证明!
       心事重重地走进家门,老公正在四处打电话找关系。
       放下电话后,老公告诉我,他这边没辙了。见我不做声,他又说:“这种事以前不都是单位给证明的吗,你没去单位问问?”
       我说,领导让我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老公的脸色凝重起来,停了一下,又问:“你们和谁签合同?”
       “KJ劳务公司,听说是市劳动局属下一公司。单位的人说,因为2008年1月1日起要实施《劳动合同法》了,所以现在全市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都在补办签合同的手续,而且都是指定与这家劳务公司签合同。”
       “哼!什么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吧?国税局也搞这个!”老公说。
       “不会的,我们领导说了,市局也是这样做的,我们区局效仿他们是没错的,而且他们保证以后待遇不变,现在只是完善一下用工的管理制度,补办合同,让我们更有保障而已。”
       我的话虽这么说,那一夜在脑海里却始终缠绕着几个问题:
       为什么单位不肯出具计生证明?
       为什么明明是和国税局的劳动关系,却跑去和不相干的公司签订合同?
       签就签吧,为什么要签合同还必须先交一份与事实相悖的声明呢?
       为什么十三年前国税局可以和我签合约,现在却不能和我签合同了呢?
       抉 择
       2007年12月17日 阴转晴
       在签订劳务派遣的动员大会结束后第三天晚上,我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通知我星期一再次参加会议,我就纳闷了:为啥还要开会?是有什么事需再次强调,还是他们漏了什么信息没通知?
       第二次的会议比第一次多了一个身影——JP国税局局长CSM。
       哦!原来,是在本地某网站论坛上,出现了他们认为具有“煽动性的、不切实际”的帖子,他们慌了,担心我们这些人会受到其中言论的影响而起来反抗!到底是怎样一篇文章,会让国税局的领导如此紧张?我很想先睹为快!
       这次的会议,领导们故作大方地留时间让助征员们谈谈要求,原先合并前在SP局上班的助征员们就提出,让单位替他们补齐2003年度以前的社保费。领导很爽快地答应去争取,而对于其他的问题,诸如:以前工龄如何计算了,会不会被归零了?我们到底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还是国税局的人员呢?等等,领导们都是含糊其辞,答非所问,或是模棱两可。
       会后,我在别人的帮助下,用百度快照一睹传说中的帖子,听说原来的帖子只在网上待了一天便被删除了,瞧把国税领导吓的!不过,这件事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国税局的能量不可小觑啊!
       这篇《ST市国税局,你的社会责任感呢?》犹如一颗石头投入平静的湖中,在我的心里霎时激起了千层浪!“劳务派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哪听过,看过?我的大脑飞快地转动起来。对了,老公那天晚上有说过,还有,南方周末的评论有提及过。
       回到家里,我立即把早上发生的事向家里人说,老公对我说“签或者不签,你要考虑清楚。我尊重你的决定。不签,我支持你,签了,我也不会鄙视你的。”
       我问,如果换成是你,你怎么办?
       他先是笑了笑,转而表情严肃地盯着我说:“绝对不签!”
       我又失眠了,脑海里只盘旋着签与不签。如果签了,我可能会太平地度过两年,但两年后的结果却是我无法预料的;如果不签,那我肯定成为出头鸟了,要承受像老公所说的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而且非常可能马上失去这份工作,将我一生中最宝贵的十三年光阴付之东流。
       假设一个女人一辈子可以工作三十年,这三十年的时间应该是人生中最宝贵的时间,是每个人实现梦想的时间,是每个人为自己事业奋斗的时间。
       这三十年对于我来讲,现在只剩下一半了,如果不签,则意味着我又得从零开始。若是在十三年前,我还年轻,有精力,无负担,能承受得住各种打击,但事实是发生在十三年后的我的身上。
       这算是中年危机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摆在我面前的实际生活状况是:四个老人,一个幼儿,一大堆日常开支缴费单,还有一些不可预见的偶然事件,没有钱是万万不行的呀!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怎么办?我该何去何从?
       我辗转难眠,看着熟睡了的宝宝,在某个瞬间,我突然明白了——我不甘心!
       我不甘心被人当猪仔一样卖掉!
       我不甘心亲手把自己十三年的努力一笔抹掉!
       我不甘心坐着等别人随时来判我出局!
       等我的BB长大了,我要告诉她,面对不公平、不合理时,要坚决地喊“不!”
       对劳务派遣说——“不!”
       2007年12月19日 暴风雨
       至今,我对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发生的事仍记忆犹新,仿佛是昨日的事情一般。
       那天下午才上班,人教股就电话通知所有的助征员与临时工到楼下集中,我默不作声地来到楼下,只见大家都带着会议要求的五样资料。WLW清点人员,并安排我们搭乘相应的车辆,就在她转回头与我四目交接时,她才意识到漏掉我了,随便指了一辆车对我说,你就上这辆车挤挤吧。
       真是天意!我微笑地走上前,对她说,我不去签劳务派遣。
       她愣了一下,“你为什么不早说?现在才说,你让我如何处理。你不要影响到别人。”说完,她马上安排HYY与我对话,急急地走开,像赶鸭子似的把其他人都指挥上了车,临了还不忘撂下一句:“去好好想想,想通了自己再过来吧!”
       我目送着那些车离去,心想,从此我与他们就算是分道扬镳了,最后的结局会如何,就让事实来说话吧,时间会证明一切的!
       “你为什么不签?都说过了,这只是规范一下手续,签了合同后,我们局以后每年还得为你们多支付额外的费用呢。你可要考虑清楚,现在过去还来得及呀,跟大伙一起去签,别让人给落下了,会吃亏的。”HYY说。
       她的话把我的思绪给拉了回来,定了定神,将藏在我心里已好几夜的那句话吐了出来:“这不公平,也不合理,所以我拒绝签劳务派遣!”
       就是这个很简单的理由,让我失眠了好几夜;
       就是这个很简单的理由,让我鼓起勇气对这种黑暗的社会潜规则说“不”;
       就是这个很简单的理由,使我选择了一条与其他人不同的路;
       就是这个很简单的理由,让局里的领导在与我谈话时哑口无言。
       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就是凭着这个很简单的理由与他们对峙,不论他们是态度强硬地炮轰我,还是语重心长地规劝我。
       很快,CSM与YYJ都找我谈过话,劝我看清时下的大势,应随大流而行。
       从我拒签劳务派遣之后,我是既要应付工作方面的事情,还要分神应战领导的每次召见,真是压力巨大,身心俱疲呀!
       在当时,新闻媒体开始关注这方面的事件了,既有对我有利的报道,也有打击我信心的报道。
       在局领导的多次要求下,我本着对他们处于执行者地位的理解,于2007年12月29日即2007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我向人教股递交了一份个人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寥寥数语阐明我有十三年工龄,并拒绝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劳务派遣协议。
       只要挺过2007年,到2008年就好了!这是我当时的真实想法。
       经济制裁
       2008年2月3日 阴雨
       原本以为,进入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了,单位就不敢再逼迫我签劳务派遣了。
       
       但我错了,错在低估了国税局的能量,低估了国税局领导的胆量。
       就在休完三天元旦假期,高高兴兴去上班时,刚舒了口气的我发现,噩梦并未随着2007年度的结束而终结!
       2008年1月份又有若干次逼签谈话,过程就不赘述了,简而言之,我没有屈服!
       2008年1月28日,YYJ与WLW、WYY代表局党组向我发出最后通牒:必须在1月31日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否则就对我停工、停薪。
       这本在我的意料之中,在我决定拒签劳务派遣之时,就已经估计到国税局会对我采取这种手段,所以这并没让我感到太突然。
       可我究竟做错了什么?
       一个与世无争的人,一个勤勤恳恳工作的人,一个默默无闻地接受着长达十三年之久的低人一等的待遇而毫无怨言的人,为何还要在今天承受如此不公的压迫?
       天理何在!
       人权何在!
       想到这,我忍不住潸然泪下。这是这场噩梦发生至今我第一次流泪,也是我第一次在国税局领导面前表现出自己软弱的一面。我对自己说,再也不能在他们面前落泪了!
       接下来发生的是:
       我所在的部门推荐我为2007年度优秀职工,名字一报到上面,就被局领导拿掉了;
       2008年2月3日,局领导逼我将所有的工作资料移交完毕;
       2008年2月4日,局领导让我到局办公室报到。
       第一天到办公室,主任LJL对我实话实说,办公室目前是一岗一人,并不缺人,领导也交代过不可安排工作给你。
       “那分配哪张办公桌给我?”我问。
       “就放在二楼档案室。”LJL答。
       至此,我便在档案室的墙角边落了户!并且从2月份开始,我只拿到每月基本工资六百多元,另外,如果考勤记录合格,就可再拿到这个月四百二十元的考勤奖金。
       国税局领导肯定以为掐到我的死穴了,以为我会在经济高压下窒息,以为我会很快自己跑去求饶。
       但是这一次他们错了!因为很快我就适应了这份不用干活还每月可领到千余元钱的工作。
       你追求属于自己的东西时,任何人如果想剥夺你拥有的权力,都是在犯罪。
       既然国税局如此无视国家法律,如此藐视我的人权,又是如此紧紧相逼,那么,已经无路可退的我,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起诉
       2008年3月19日 2008年4月1日
       阴晴不定
       我相信绝处必能逢生!
       冥冥中,我预感到我的人生将会发生重大转折。
       当一个人被逼到无路可退时,不是一死了之,便是奋起反抗,或许就是这无所畏惧的一搏,使局势有了一个戏剧性的转变,这也是我所期待的!
       其实,从拒签劳务派遣协议开始,我是带着惧怕与国税局对抗的想法一路走过来的,直到现在能充满信心面对现实,是因为我认为,不签不合理的协议,就是不屈服于社会潜规则,就没有了退路,就得单枪匹马去争理,而社会之大,我是如此之渺小,即使有强大的法律做后盾,个人的维权也是一项需要呕心沥血的事业,所以我有必要调整自己的心态,正确处理好这件事情。
       当我被无故剥夺工作权利和降低工资薪水时,查阅到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是势在必行了!
       2008年3月19日我正式向JP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诉书。
       至今我仍清晰地记得,仲裁委的办事员看到我的申诉书时,第一句话是:你要告国税?
       都说万事开头难,确实是这样的,从递交申诉书开始,我就奔波于仲裁委的市局与区局,还要向仲裁股的股长及其主管局长摆事实、讲法律,据理力争,可我努力的结果是,他们很草率地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规定,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以为,我要在仲裁阶段好好地准备一番的,可老天爷居然跟我开了这么一个玩笑,让我们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这多少让我有些措手不及。同时,这也为后来一些事件的发生埋下一个伏笔!
       无奈之下,我于2008年4月1日走进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办完一切手续之后,我如释重负地走出法院,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心想,法院受理了,我该可以放松一下了吧。但愿“公正严明、秉公执法”不只是停留在法院的口号上。
       就在这时,我父亲突发脑梗塞住院了!
       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没办法,我每天都得休半天假,来回奔波于医院和单位之间。那半个月里,根本无暇理会起诉的事。
       父亲出院后,局里找我谈话;此时,他们早已知道我去起诉的事。
       凭良心说,在这件事情上,我得感谢局领导。他们选择在我父亲出院后才向我摊牌,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我都想道声“谢谢”!因为,如果他们在父亲住院时向我施压,或许我会崩溃掉!
       局里的这一举动使我更加坚信: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我要与之针锋相对的并不是某位局长或者局里的其他同事,而是市局乃至省局领导做出的名为“规范用工”,实则逃避法律责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