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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孟学农引咎辞职惊醒太平官
作者:朱春先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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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11日下午,山西省省长孟学农高调向公众道歉。“我作为一省之长、全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向遇难人员和家属表示深切的哀悼和歉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省人民做出深刻的检讨。”
       3天前的9月8日,在孟学农担任省长的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的溃坝事故。
       3天后的9月14日,中央批准了孟学农的辞职请求。同时,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著名宪政研究专家莫纪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孟学农辞职,是对官场文化的一次有力冲击,是对现有官场文化中缺少弹性现状的解构,也是相关制度在现实运作中的一种有效体现。
       多位高官受处分
       众所周知,山西是一个煤炭大省,也是一个容易暴发矿难的地方。
       2007年12月11日,记者就曾在洪洞县政府礼堂,亲眼见证了时任临汾市市长的李天太,当着国务院专家组和全国各地媒体记者的面,向全市415万市民公开道歉的场景。一个星期后,李天太去职。
       巧合的是,此次特大溃坝事故发生地竟又是临汾。
       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国务院的通报中写得非常清楚:“企业违法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
       孟学农引咎辞职的前一天,即9月13日,事发所在地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已被停职。
       现在的情况是,从洪洞矿难到溃坝事故,从县级党政一把手到省市行政负责人,亢海银、李学俊、李天太、孟学农、张建民,或停职、或免职、或辞职,已经构筑了一个问责路线图。
       里程碑事件
       人们都知道,5年前的2003年4月22日,只当了3个月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非典”事件而引咎辞职,这次山西省长任上的辞职,在孟学农的从政生涯中,已经是第二次。
       这种经历,在中国省部级官员中,是十分罕见的个例。
       和前次短暂的任职经历一样,孟学农在山西省长任上的时间不长,从2007年9月3日任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算起,也就一年零11天,而从2008年1月22日正式当选为山西省省长算起,则履职时间不到8个月。
       孟学农今年58岁,离正部级退休法定年龄65岁还有7年时间。孟学农第二次辞职之后,坊间不少人对他表达了惋惜之情。
       网友叶乐盛说,孟学农的辞职值得让人尊敬,(他)做出了一个好榜样!“(孟学农的辞职事件)显现出中国的官员不是只做官而不用担责的‘平安官’。他有职、有权,但同样有责,如果在你的责任内出现问题就要向你问责,甚至引咎辞职”。
       事实上,在中国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咎辞职早已不是官员的一种随意行为,早在2004年颁布执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对什么情况下官员应该“引咎辞职”已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中指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等等。
       在舆论看来,发生在2003年12月23日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被认为是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2004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对前后发生的三起特大事故主要责任人做出了处理。其时,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
       此后不久,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元宵灯会踩踏事故引咎辞职。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吉林市中百商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引咎辞职。
       也就是从这几次比较密集的引咎辞职动作之后,“引咎辞职”一词逐渐成了媒体使用频率较高的热点词汇,为国人所熟知。
       关于“官德”的解读
       如果将视野再放开一些,人们就会发现,国际上遭遇重大责任事故时,引咎辞职早已成为自觉行为。
       2008年2月12日,韩国政府文化遗产厅厅长俞弘向韩国总统卢武铉递交辞呈,以对韩国国宝崇礼门被烧毁一事承担相应责任。他在当天的记者见面会上说,“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烧毁一事必须有人来承担责任,作为文化遗产厅厅长决定为此承担责任而辞职”。
       2006年1月27日,斯洛伐克国防部长利斯卡引咎辞职。这一年的1月19日,该国一架军用运输机坠毁,导致42人遇难。
       利斯卡在宣布辞职后说,这“不是一个政治决定”,而“是出于内心的决定”。他的这段话,人们可以解读为,在重大责任事故突发后,负有责任的官员应从“内心上”感到不安,作为补偿,辞职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新民晚报》署名赵勇的评论员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孟学农)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世界,什么叫一个官员的责任和担当。他说,引咎辞职有别于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准确地说,它是“自责”而非“他责”。所依靠的只能是官员的道德自觉和职业荣誉感,因此,与其说它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倒不如说它是一种基于责任感的官场文化。
       “官员要有官德”,一名有职业荣誉感和强烈责任意识的官员,当有一天,他自觉愧对百姓或不适合再履职时,引咎辞职就成了最符合职业荣誉感的选择。以负责任的姿态体面地退出,应当看作是一名官员深具官德的体现。
       官场文化的冲击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早在2004年,中央就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官员辞职作了硬性规定,但一些地方官员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避责任者有之,掩盖事实者有之,而主动承责者并不多见。
       很多基层地方主官,只有当更高一级的处罚决定下来后,才极不情愿地退出官位。宁愿被免,不愿自责,成为一些为官者的心态。
       孟学农的辞职,对这种近似痴迷的官场文化,显然是一种冲击。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著名宪政研究专家莫纪宏,就孟学农以省长身份辞职事件的标本意义话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我国官场文化多年来形成了一种潜规则,那就是,只要你不受贿,没有犯罪,就可以稳坐钓鱼台,当太平官。奉行的是一种无过就是功的为官哲学。”莫纪宏说,“孟学农辞职,对这种官场文化是一种改变,是对现有官场文化中缺少弹性现状的一种冲击和解构。”
       莫纪宏的解释是,无论是多大的官,你也必须认真做,“想当太平官,却做不好,你也会下台。”“出了事,你自己主动承责,给公众留下一个好印象,有利于形成一种比较好的社会心理倾向。”
       莫纪宏指出,孟学农辞职是相关制度在现实运作中的一种有效体现。
       “现在,制度是有了,关键是相关官员的自觉性如何。”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研究者认为,高官引咎辞职的制度化之路并不平坦,“它在更多时,需要借助当事官员的道德自觉。”这位研究者说,如果由有关部门来强行处理,就不是引咎辞职,而是免职或者更为严重的处理,“它和引咎辞职是两回事。”(朱春先)
       (9月19日《法制周报》,作者为该报首席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