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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北欧福利国家的社保选择
作者:刘 军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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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和芬兰都是北欧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数代人的艰苦努力。
       ■在高速发展中构建福利社会
       随着佩尔•阿尔宾•汉松领导的社民党政府在1932年上台执政,瑞典正式开始了创建福利国家的进程。随后长达44年的连续执政,为社民党政府实施其建立福利国家蓝图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条件。抓住瑞典经济高速发展的机会,社民党政府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人人都能受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历史学家把1945~1951年和1960年代形容为瑞典社会福利的两个“丰收季节”。社民党政府许多建立福利国家的重大改革方案,都是在这两个时期出台并得到实施的。如失业保险、全民养老金、全民疾病保险、儿童补贴、住房补贴、劳动保护、九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都是在1945~1950年建立的。1960年代,瑞典又出台了儿童福利、老人福利和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而这两个时期正是瑞典经济发展最快的阶段。
       ■以高税收保障高福利
       瑞典建立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的社会化,人人都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由国家统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
       这些保障主要有六大类:一是儿童保障,每个孩子出生前后,父母可以累计享受450天补贴产假,而且每个1岁至16岁的儿童,每个月都可领取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儿童补贴;二是教育保障,除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外,一到九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享受免费午餐,高中生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大学生每个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学习贷款;三是医疗与病休保障,人们在生病期间不仅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治疗,而且还能从病休的第二天起领取到工资额80%的病休补贴;四是失业保障,失业者从失业的第6天起从国家得到原来基本工资80%的失业救济;五是住房保障,这主要是一种向低收入有子女家庭和低收入退休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六是养老保障,全国所有人无论有没有工作过,都可以在年满65岁后领取到最低限额的养老金。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需要巨额资金来支撑。根据瑞典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瑞典大约72%的税收都用于社会保障,其中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和医疗卫生的开支分别占到税收总额的44%、15%和13%,而用于政府部门、基础设施、国防、社会与文化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所占比例不到30%。
       ■健全体系“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
       芬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依据。例如,根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一是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及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指导;二是为市民提供体检和医学观察设施;三是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四是为学校学生和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五是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医疗保健服务;六是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护车辆。如此详尽的法律条文保证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是芬兰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防止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
       长期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芬兰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资金在社会保障资金中的比例占到40%以上。
       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居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专家预计,到2025年,芬兰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将超过30%。
       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十分明确。芬兰有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障来承担。
       近年来,为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对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和发展条件的同时又要符合以下原则: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充分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