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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政部明确震区“三孤”人员安置政策
作者:陈 荞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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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后重建之收养扶助篇
       6月3日,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对孤儿进行长期安置的7种方式,分别为: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供养、学校寄宿和社会助养。
       暂无人认领将集中养育
       安置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对于临时安置,《意见》要求,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孤儿可免费上中职学校
       《意见》规定,震区孤儿中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此外,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寄宿的孤儿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照顾其生活。
       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实施解决。
       四种方式安排孤老孤残
       对于孤老和孤残人员,《意见》提出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及社区照料四种方式进行安置,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尤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此外,《意见》要求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将动员企业资助“三孤”
       关于“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中的资金保障问题,《意见》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同时,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陈荞)
       (摘自6月4日《京华时报》,作者为该报记者。标题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