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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争当“规则”制定者
作者:董瑞丰 蔡金曼

《新华月报(天下)》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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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回顾2006年,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个趋势:民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使他们不仅使用法律,而且争当“规则”制定者。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核心,物权法草案四年历经六次审议,已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的新纪录,且仍待继续。
       从公、私财产的保护到小区停车位,物权法既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正因为这样,围绕物权法草案展开的争论不断,成为当前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化的一个突出表象。
       每一次审议及其前后的社会论争,都是定纷止争的进展之一。不同类型的财产,乃至相同类型财产,都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撰文指出,立法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碰撞的焦点。
       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关系进入法律领域,各种利益冲突寻求法律调解已十分常见。而公众的立法热情,也从隐到显。
       2006年10月,广州12家业主委员会参与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而他们的下一个目标,则是争取制定《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
       2006年下半年,北京掀起一场围绕限制养狗的争议。自10月下旬开始,北京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这场专项整治从一开始就毁誉参半。其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不仅是政府采取的行动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还有北京目前实施的限养规定是否具备合理的法律基础。实际上,早在200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时,代表中也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
       专家指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首先在立法中体现全社会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这个立法的过程,也是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过程。
       专家认为,我国的立法转型目标应当是公共立法,即立法机构与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形成沟通渠道,同时又能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各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群体与专家意见、普通民意之间形成平衡。
       张穹也表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立法活动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参与立法活动的主体拥有和追求自身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没有制约,没有很好地进行利益平衡,就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向公共立法转型的过程中,作为位阶较高的法律制定者,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担当着重要任务。随着人大制度的健全和人大代表的努力,这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
       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都能做到“开门立法”,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另外,近些年,一批法律及其他专业领域的学者进入各级人大,一些地方还出现人大代表自费进行立法调研,或自费聘请法律与专业助手,都是对提高人大立法质量、完善公共立法手段进行的不同尝试。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要从根本上完善公共立法,从法制上更好地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还需研究从公共财政和相关人事制度上如何更好地保障人大的权力和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超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