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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暄琐话]读古代一副楹联
作者:沈 栖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7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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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踏访名胜,我常会把寺庙、祠堂、庭院里的楹联、匾额、碑铭、诔文记于手册,日后细细品味。其中多有封建思想的糟粕。但也不乏睿智和哲理。这是山西省平遥县古代一县衙署门前的一副楹联:
       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
       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止争息讼,历来是中国传统社会百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大体为:一、封建社会的差序格局造成百姓的臣民身份和臣民心理,没有一种权利意识,更少有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抗争的理性选择;二、传统社会绝大多数百姓并不识字,无法理会法律条文。更难以运用法律条文诉讼:三、长期受“和为贵”、“中庸”等儒教浸润,百姓养成逆来顺受,“吃亏是福”等劣根性。但是,大千世界,各色人等,敢于诉讼者在百姓中并不乏见。古代笔记、稗史、戏剧中的讼案,就是明证。
       上述楹联的上联便是针对“寻仇”者、“负气”者和听人“教唆”者的。这三种人构成了古代诉讼的主体。“寻仇”、“负气”这两类人当是自觉行为,且不说“寻仇”是否正当、“负气”是否有理,听人“教唆”者是一种受人摆布的被动行为。这明显是将矛头指向代人诉讼的“师爷”。“教唆”一词贬损了那些为民伸张正义者,从而“师爷”历朝历代都被冠以一个“恶”字。上联开启连用三个“莫”字。何以故?因为诉讼人必定要支付“费心费力费钱”的成本,更主要的它还告知诉讼人,因诉讼结果不确定而容易发生另一种成本——风险成本。而某些诉讼人往往容易低估了这后一成本。并且一旦败诉而会产生一种羞辱心态,甚至由绝望而走向绝路。即便是官司打赢了,“胜人”但“终累己”,因为某些诉讼人是倾其家产、倾其心力来打官司的。岂不“累己”?我认为,上联难免有“止争息讼”的传统色彩,但更多的是提醒“寻仇”者、“负气”者慎重诉讼,切莫听人“教唆”,意气用事,盲目诉讼。这在现代人看来委实有明显的瑕疵。但我们不能脱离时代苛责前人。
       如果说上联是关涉诉讼人,那么,其下联便是论及审判者。
       众所周知。小农经济的传统中国财政有限,几无财力培养一支相对完整独立的司法专业队伍。司法解决诉讼并不独立,司法主要靠衙门的官员。衙门的官员,自然成了甄别事实、依典量刑的审判者。下联着重强调了审判者的司法道德:“勤”(勤勉)、“清”(清醒)、“慎”(审慎)。这些司法道德既不等同于政治道德,也有别于为人的一般道德。中国传统社会对审判者的职业道德已厘清了明确界定和规范了具体要求。更为值得称颂的是。下联还凸显了司法审判的必要前提。即:“酌理”、“揆情”和“度时事”。这里的“理”并不囿于一般意义上的道理,似乎可以理解为包括自然法在内的“天理”;而“情”则是要求审判者在断案时要善于设身处地地揣摸人情事理,“人情化”操作;“度时事”已类乎今人所说的“社会公共政策考量”。虽说下联对审判者没有提及诸如“不徇私情”、“执法如山”的企盼。但,倘若“酌理”、“揆情”、“度时事”,审判者还会“徇私情”么?昆剧《十五贯》中的况钟就是“酌理”、“揆情”、“度时事”判案的古代审判者的楷模,而过于执之所以为世人嗤笑和詈骂,除了他“不勤不清不慎”外,还在于草率断案,悖“理”违“情”不“度时事”。最终“造孽”、“欺天”!“造孽”无非是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伤害和厄运。而“欺天”中的“天”不仅仅可以理解为皇权和中央政府,甚至可以理解为公众舆论和社会公理。如此“欺天”确实“难”矣!
       这则文字通俗、对仗工整的楹联对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诉讼人和审判者)分别提出了要求,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观,体现了一定的政治智慧和良知。于今读来,仍有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