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8年 第02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9月25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9月18日签署第506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