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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6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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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
       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一个集中指挥、协同作战、反应快速、应对准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正在加紧建设,以防范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危害,整体提高国家应对重特大事故灾害的能力。今后,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国家和地方扶持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
       应急救援中心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国家安监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管地方及有关部门预案;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等等。
       救援中心以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在平时搞好应急演练的同时,定期针对服务范围内有关企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准备情况检查,搞好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兼任。
       (据2月22日《人民日报》)
       中国石化现金收购四家上市子公司
       2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了以现金要约的方式,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等四家A股上市子公司全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国石化公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流通股的价格分别为10.18元/股、13.95元/股、12.12元/股、10.30元/股。如目标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全部接受要约,则流通股部分的现金对价总计约143亿元。
       中石化方面认为,此次整合对中国石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通过整合子公司资源,可以进一步加强内部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战略决策、资金使用、投资管理、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符合中国石化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的战略目标。此外,整合子公司也是兑现中国石化上市时对资本市场及投资者的承诺,有效解决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
       据悉,中国石化计划于2月16日公告关于本次收购的《董事会决议》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若中国证监会在公告后15个自然日之内无异议,中国石化将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本次收购法律文件,要约期于公告当日正式开始,直至公告后第三十个自然日结束。
       (据2月16日《人民日报》)
       2006年起财政每年安排1030亿元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人民日报北京2月22日讯,从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3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完善,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0亿元,地方财政将安排财政支出250亿元左右。这是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当天在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透露的。
       据介绍,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各级财政按照中央部署安排,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截至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已安排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资金1830亿元。同时,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大力推行“三奖一补”政策,2005年安排“三奖一补”资金150亿元,有效调动了各地发展县域经济、精简县乡机构人员、控制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金人庆说,在隆重纪念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一具有伟大历史意义事件的同时,不能忘记农业税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中做出的历史功绩。在革命战争时期,农业税是农村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和军队供给的主要来源。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贯彻党和政府的农村经济政策,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农产品,积累国家建设资金,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悉,从1949年到2005年的57年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约4200亿元。
       (据2月23日《人民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明确三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日报北京3月7日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通知指出,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据3月8日《人民日报》)